行政纠纷调解的正当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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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它均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免《行政诉论法》的实际处罚。从以上行政和解撤案中可以看到绝大部分违反《行政诉讼法》纠纷调解的条款已经成为人们逃避法律重责的重要渠道。

2.行政纠纷调解的裁量论问题

从《行政诉讼法》和解撤诉率可以看到,该法律的解释弹性度极大。该案件应以《行政诉讼法》法律条款强制执行还是应以纠纷和解的渠道进行,目前的裁断依然存在模糊的界限。不仅如此,《行政诉论法》的裁量还存在行政诉论法裁量和执行的权限模糊问题。从法律的执行角度中可以看到如果将行政诉讼的裁量与执行两种权限完全分开,则可以制衡法律的裁决权限,使法律的裁定更加公平合理,而我国目前《行政诉论法》过于模糊的条例使行政纠纷调解成为解决行政诉讼问题最重要的一条渠道,而它则使《行政诉论法》纠纷调解的正当性大打折扣。

3.行政纠纷调解的权益性问题

从法律的角度上看,如果要使用《行政诉论法》的纠纷调解的途径,需在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以纷纷调解的方式下完成法律流程,且双方的权益经过当事人商议,得到相互妥协,才可让行政诉论纠纷和解执行。然而我国的司法不独立问题使当事人权益的保障受到质疑。从法律实际执行的角度上来看,可以了解到很多法官出于种种目的,尽量不愿意使行政案件得到上诉,他们宁可使用行政纷纷调解的方法把现有的案件“和稀泥”,行政案件的当事人也常常迫于法律以外的压力不得不大幅度妥协自身的权益,使行政案件走上纠纷调解的道路。如果法律法规最终的目的不是使当事人的和法权益得到保障,而是为了使某一方能逃避法律的追究,那么法律条款的正当性则受到质疑。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另一方当事人借法律的漏洞逃避法律的追究目前成为行政诉论法正当性不得不正视的一个问题。

二、行政纠纷调解正当性问题存在的因素

(一)司法权力有争议的因素

从法律的角度上来看,只要违法的行为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则进行追究,这是法律国家应有之精神,然而在实际执行的时候,由于成本的因素、法律人员素质的因素、立法严谨性等因素,实际的法律执行无法达到完美的效果。依《行政诉送法》来说,纠纷调解予以支持是不得不为之的行为,然而怎样的行为可以由法律人员干涉允许调解、哪些法律行为必须以法律的手段强制执行,以上范围均是需要严谨划分的。司法的独立权限如果不能得到保障,如果可以由其它力量介入行政裁量,那么司法的独立性问题将会影响行政的实际裁决。

(二)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因素

从目前《行政诉讼法》中的案件被大量的和解可以看到当事人在法律中居于什么地位是行政诉讼法必须去面对的一个问题。从法律的角度上讲,行政法律法规的制订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那么只有在满足以上的前提条件下应当才允许双方当事人将纠纷进行和解,如果一旦违背该原则,则应当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为优先。而目前的法律法规则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定义在《行政诉讼法》的规则以上,这违背法律制定的原则。如果不能对当事人的权限进行规划,则《行政诉讼法》则会因大量的和解形成一纸空文,使法律法规失去威慑力。

(三)实际执行力度核定因素

《行政论颂法》的执行结果是否具有法律的精神,它是否能保障社会公共秩序得到维护?双方当事人如果接受行政纠纷调解,其双方的利益是否真正得到保障?其结果应当得到核实。如果法律法规的执行结果不能得到核实,则实际的执行力度则有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出现偏差。目前《行政诉讼法》正是因为纠纷调解问题,其正当性受到质疑。哪么由哪以方予以核实行政法律法规的执行结果,目前并没有给出令人满意的结果。

三、国外行政纠纷调解制度的借鉴与参考

(一)法国的调解专员制度

法国是一个行政法律法规经常实行的国家,他们的行政法律法规异常的细致,其行政法律法规涉及到人们方方面面的生活。行政纠纷调解已经成为行政法律法规得到辅助执行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了让行政法律法规能真正有效的执法,法国有专门的“行政调解专员”,它并不隶属于行政裁决组织,而隶属于第三方机构,行政调解专员与双方当事人也不允许产生利益的关系。如果一旦法院认为某一案件需要走法律纠纷调解的方案,则由拥有专业水准的法律专员负责为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行政调解员实际的调解成果国要向第三方负责。如果行政调解专员不能以专员的角度完成当事人双方的调解,则由法院继续完成行政案件的裁定工作。行政调解专员的出现能以第三方的姿态使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证。

(二)日本的调解范围划分

日本也是行政法律法规经济执行的国家,然而日本对于行政调解的范围有非常严格的划分。日本的行政法规详细的规定哪些范围可以予以行政纠纷调解,哪些范围必须完成法院的裁决。同时,即使行政案件进入行政纠纷调解的程序,则它对如何介入行政纠纷调解、如何控制纠纷的调解也有详细的规定。如果一旦出现行政纠纷调解出现偏离法律规定的程度,则不得随意任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调解撤诉。

(三)英美的调解系统形成

英美的法律素来以严谨著称,它们对于行政纠纷调解有一套极系统的程序。根据英美法律的行政纠纷条件可以看到,它允许大量的行政纠纷调解介入行政活动律执行中;执行法律纠纷调解的为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需保证自己的独立性、合法性、有效性,他们为当事人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同时对于调解的结果有一套法律评估的方案,它负责纪录双方纠纷调解的过程、双方纠纷调解的结果,同时还有保留追究纠纷调解法律有效性的权力。由于一套严谨的系统介入,使英美的行政纠纷调解成为行政法律法规的一种重要辅助力量。

四、行政纠纷调解正当性问题完善的方向

(一)完善行政法律系统

从国外的行政纠纷调解的执行结果可以看到,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系统极不完善。行政法律法规订立的目的与法律地位是必须得到确保的。只有将法规法律系统真正完善才能解决法律法律的法院决量与行政纠纷调解之间的问题;行政法律法规的强制裁定与当事人的意志之间的问题;行政法律法规的裁量与核实之间的问题。如果不能完善法律法规的系统,则行政纠纷调解的正当性将存在先天性的漏洞。

(二)细化行政法律法规

从以上行政法律法规的裁量权中可以看到我国的法律法规尚存在太多界限模糊的漏洞,它们将构成行政法规法规执行上的困难。要解决行政法律法规正当性的问题,需在行政法律法规的体系得到确立的情形下,不断修正法律细节,使行政法规法规的细节真正能与整个系统协调。

(三)建立行政仲裁机构

从行政法律法规的裁量权、执行权、核实权三个方面来看,行成一个第三方的仲裁机构是非常必要的,只有由第三方中立的机构完成行政法律法规的纠纷调解工作,才能真正分担行政案件量过大的问题。而第三方如何建立、人员素质如何保证、用何种指标进行核定行政纠纷调解的结果则是需要仔细考量的。

行政纠纷调解的正当性,实则是行政法律法规的体系、法规、执行人员共同存在漏洞造成的结果,它使行政纠纷调解成为某些当时人逃避行政制裁的重要渠道。我国行政纠解调解工作可以借鉴他国的优先经验,再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正,则可完善现有的正当性问题。

参考文献:

[1]张卫平.诉讼调解时下态势的分析与思考.法学.2007(5).

[2]李浩.民事审判中的调审分离.法学研究.1996(4).

[3]强世功.法制与治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4]江伟.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5]江平.张洪礼.市场经济和意思自治.法学研究.1993(3).

[6]常怡/民事诉讼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68).

[7]李浩.民事审判中的调审分离.法学研究.1996(4).

[8]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177).

[9]棚濑孝雄.王亚新译.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7).

[10]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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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www.zhangdahai.com/shiyongfanwen/kexingxingyanjiubaogao/2023/0331/5775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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