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黄灯算违章吗_五种材料列入管制权威机构亮出黄灯

【www.zhangdahai.com--爱国演讲稿】

     日前,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和林料院木材所共同编印了一本资料,即《CITES公约管制的5种常见商品材鉴别手册》。当问及为什么要编印这本册子时,专家称,事实上,我们的一些红木家具企业如同是在钢丝上游走,在越拉越紧的钢丝上,随时都有坠落的可能,这是非常危险的“游戏”。具体说来,《CITES公约》管制的木材物种共有37种/类,隶属于15科和25属。而《手册》之所以把上面这5种材料单独列举出来,是因为这5种商品材被红木家具企业最多使用,所以有必要发出特别警示!
  这5种材料,有4种属于《红木》图标中的树种,都属于豆科,它们是:巴西黑黄檀(Dalbergia nigra 黑酸枝木类)、檀香紫檀(Pterocarpus santalinus 紫檀木类)、微凹黄檀(D.retusa 红酸枝木类)、伯利兹黄檀(D.stevensonii 黑酸枝木类),还有一种南美蒺藜木(Bulnesia sarmientoi)虽不在《红木》国标中,但被经常使用,它就是我们俗称的“绿檀”,学名也称“萨米维腊木”。
  上述5种材料,分列在公约的3个附录中,巴西黑黄檀在附录Ⅰ中,檀香紫檀、南美蒺藜木在附录Ⅱ中,微凹黄檀、伯利兹黄檀在附录Ⅲ中。
  各附录有什么区别呢?《公约》中是这样描述的:
  附录Ⅰ:受到贸易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这些物种必须加以特别严格的管理;
  附录Ⅱ:尚未濒临灭绝,但如对其贸易不加严格管理就有可能变成有灭绝危险的物种,和为方便濒危物种的贸易管理而必须实行许可证或证明书制度的物种;
  附录Ⅲ:《公约》组织中的任一成员国认为属其管辖范围内需其他成员国协作控制贸易的树种。
  分属附录在贸易行为中有管理上的不同:
  附录Ⅰ: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科研、教育等非赢利性目的,才允许进行贸易;
  附录Ⅱ:可以进行商业贸易,但必须证明其贸易对该物种的野生种群没有危害,并取得出口国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许可证或证明书;
  附录Ⅲ:这些物种的贸易必须附有准许证或来源地证明。
  由此可见,三个附录虽有管理程度上的等级(松紧程度)之分,但总体原则只有一个,即如果没有上述所说的条件(相符合的手续),那么任何手续不完备的贸易行为均为非法。
  有人说了,我们买卖的不是原木,而是制品,如家具或工艺品。那行不行呢?《公约》中明确指出:“这些贸易包括出口、进口和再出口活的或死的动物和植物及其部分和衍生物,不论是野生的、还是人工培植(繁殖)的。”也就是说,活的树木、死的树木(木材),哪怕是其中的一部分,包括它的衍生物(各种制品),还包括人工培植的,都在《公约》的管制之内,一个“或”字,使这件事听起来非常可怕!
  《手册》中说:“我国是CITES公约缔约国,也是木材及木制品的进出口大国,近年来,国际社会对我国大量消费和进出口世界各地木材及产品给予高度关注,因此,我国林产品进出口企业及管理部门应该很好地了解和熟悉CITES公约附录管制的木材种类,了解木材来源的合法性审查,严格禁止非法来源木材及制品的贸易,规避和化解进出口贸易和生产企业面临的风险和困难。”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这样去理解:
  1.上述列出的5种材料,在进出口时,必须有相对应的合法手续。手续不合法,即为非法贸易,非法贸易的结果,不仅是罚没相关材料(木制品),而且相关责任人还将被治罪。
  2.如果木材来源不合法,那么相关衍生物及制品也将被视为不合法。
  3.“贸易”行为并没有明确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目前在管理上,海关首当其冲,而一旦这种管理向国内贸易延伸,那么无论生产企业、经销商还是消费者,其面临的风险可想而知。
  也有人问:海南黄花梨(香枝木)、金丝楠(楠木),这些不也是很珍贵、很稀少吗?为什么没有进入《公约》附录中呢?个人的理解是,《公约》收录的树种不以“珍贵”论,而是以“濒危”为前提。如果这些材料已经很稀少,其存量不足以成其为“商品材”,更形不成国际的贸易,用不着其他国家配合保护,出产国自己保护就可以达到目的,那么就没有必要让其进入《公约》了。
  但是,无论是国际上的《公约》保护,还是国家内的法律法规保护,其道理是一样的,那都是触碰不得的高压线,一旦踏线,后果是严重的。这方面已经有了许多的前车之鉴,也有许多的实际案例,不必详述,业内人士都心知肚明。再说得明白一点,大家都知道象牙吧?不同的是大象是动物,木材是植物。
  本文的目的与《手册》编制者的目的一样,即让大家了解有这样一个《公约》、了解《公约》中的一些内容,尤其是5种常用商品材受《公约》保护的相关信息,在进出口贸易方面和市场营销活动中遵纪守法,以避免因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而“踏线”。
  最后顺便再提示一句,瑞香料沉香属所有种(Aquilaria spp.)和拟沉香属所有种(Gyrinops spp.)也都列在附录Ⅱ中,即也在《公约》管制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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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解决日益增长的野生动植物贸易对生物资源造成的威胁,国际社会于1973年3月在美国首都华盛顿,召开了关于缔结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简称CITES公约)的全权代表大会,并讨论通过了CITES公约,该公约于1975年7月正式生效,目前全球共有175个缔约国。
  中国1980年12月25日正式向《公约》的保存国瑞士政府提出申请加入《公约》,1981年4月8日,《公约》正式对中国生效。2006年9月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条例》作为履约的国家法规。根据《公约》有关条款的规定,我国正式设立了履行《公约》的管理机构和科学机构。管理机构设在国家林业局,科学机构设在中国科学院。管理机构和科学机构共同负责我国履行《公约》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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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www.zhangdahai.com/yanjianggao/aiguoyanjianggao/2019/0321/267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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