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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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规定》精神,结合xx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系列主要指示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科室站所各负其责,依靠职工群众支持和参与。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立足教育,着眼防范;
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相结合;
誰主管,誰负责;
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本内容:

  (一)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布置和要求,结合xx工作实际,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阶段性目标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强化警示教育和监督制约,保证党的各项政令畅通,规范行为落到实处。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重点抓好领导干部、公务员和执法人员的廉洁自律工作。


  (四)狠抓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切实保证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五)按照纠建并举方针,切实抓好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六)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自觉性,增强法制观念。


  第二章 具体责任分工
  第六条 局党组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党组书记、局长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主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总工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按照上级部署和要求,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意见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三)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四)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防止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三章 纪检监察部门责任
  第七条 协助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


  (一)按照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部署和要求,提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意见,报请党组审定。


  (二)协助党组抓好本单位干部廉洁自律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组织汇报


  (三)抓好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违纪违法案件查办工作。


  (四)协助党组抓好本单位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五)抓好本单位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警示教育。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八条 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实行分管负责,逐级实施的原则。党组书记负责考核党组成员。党组成员负责考核分管战线。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科室站所各负其责,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工作目标,实行目标管理,党组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应列为党组专题民主生活会内容。


  第十条 考核工作每年一次,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应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党组成员和总工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所规定的领导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领导责任和主管人员责任,直至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 各级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第一责任人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记大过,降职处分。


  (一)对中央、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布置不传达,不贯彻的。


  (二)本单位廉政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党风廉政建设明显达不到上级要求的。


  (三)对分管范围内发生违法违纪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袒护的。


  (四)对上级交办的案件和重大事项,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的。


  (五)分管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


  (六)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建全,或末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工作目标,进行 目标管理考核的。


  (七)辞职渎职,领导身边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子女违法违纪的。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xx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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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www.zhangdahai.com/yanjianggao/aiguoyanjianggao/2021/0223/1390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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