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www.zhangdahai.com--就职竞职演讲稿】

  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沿用《劳动法》中的“经济补偿金”的概念而使用的新名称。有关经济补偿的适用情形也与以前《劳动法》的规定略有出入。其中最明显的区别即在于,按照以前的《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2008年1月1日以后,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再续约的,仍然要支付经济补偿。当然,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008年1月1日之前是无须支付的。
  实践中,很多船公司对于《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并不熟悉,所以往往会忽视这部分经济补偿的支付。在这种情况下,船员一定要据理力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经济补偿的金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此在船公司怠于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船员除了向船公司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之外,还能请求加付赔偿金。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由于这一条款主要是规定的是行政救济方式,支付加付赔偿金的决定权在劳动行政部门。所以劳动者自力救济时这一规定往往无用武之地。但是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就为劳动者自力救济时主张支付加付赔偿金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要求支付加付赔偿金需要走一下前置程序,即向有管理权限的相关劳动行政职能部门举报,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前提下才有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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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www.zhangdahai.com/yanjianggao/jiuzhijingzhiyanjianggao/2019/0318/205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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