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工作讲话

【www.zhangdahai.com--就职竞职演讲稿】

   
   
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今天,在秋高气爽的泉城济南,参加第*“华交会”的工商和科技界精英们相聚在一起,分享知识、智慧、激情和责任。作为一名法制工作者,我很高兴以这样的方式与诸位相识,并与大家分享我对中国法治建设的理解和认识,一起回顾中国法治建设的历程,展望中国法治建设的未来。
    大家知道,法治是政治文明成熟的标志,凝结着人类智慧,是人类向往和追求的价值。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人民的主张、理念和选择,是13亿中国人正在进行的伟大实践。在法治建设发展的道路上,中国经历过颠簸和迷茫,现在终于迈向了健康发展的坦途。30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伴随着经济腾飞和社会进步而扎实推进。据统计,从*年到 年8月底,除宪法和4个宪法修正案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了380件法律、14个法律解释和140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制定了1110件行政法规。目前,除宪法外,现行有效的法律229件、行政法规663件。可以说,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经做到了有法可依。下面,我想从宪法的与时俱进、市场的规则塑造、政府的依法行政和人权的基本保障等4个方面,向各位展现中国法治建设的不同侧面,并就中国法治建设的未来发展,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一、宪法的与时俱进
    宪政是法治的脊梁。针对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
    “五四宪法”作为新中国第一部根本大法,奠定了中国宪政制度的基础。

年和 8年两部带有明显“文革”烙印的宪法,标志着中国的法治建设陷入了低谷。*会以后,中国的宪政建设拨乱反正,实现了战略转折,宪法也因此获得了新生和尊严。1982年宪法以1 年宪法为基础,全面规定了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公民权利等各方面的总体框架和基本路线,成为中国人民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年宪法制定后,到目前为止,先后进行了4次修订,纵观历次修订的内容,可以发现宪法与时俱进的基本脉络:
   
    *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一个宪法修正案。这个修正案共两条:一是肯定了私营经济的地位;
二是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依法转让。这两项关乎所有制多元化和土地权益流转的规定,极大地促进了城乡经济的大发展。
   
    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个宪法修正案。这个修正案共9条,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了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
二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同时,明确规定坚持改革开放;
三是确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些规定体现出邓小平南巡讲话后,国家坚持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的决心,为保障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不走回头路,提供了重要保障。
   
 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第三个宪法修正案。这个修正案共6条,主要内容有:一是确立了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位;
二是确定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分配制度,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是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这是法治的字眼第一次出现在宪法中,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第4个宪法修正案。这个修正案共14条,主要内容有:一是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
二是确定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针;
三是发展扩大了统一战线的力量;
四是完善了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制度;
五是规定了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监督和管理;
六是完善了私有财产保护制度;
七是增加规定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八是增加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九是完善了紧急状态制度。
   
    上述4个修正案,核心内容都是围绕经济体制完善、法治国家建设、基本权利保障以及发展理念更新等主题,这些规定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劲推动力,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指南针。宪法与时俱进地修订,使得宪法越来越获得至上的权威和尊严。如今,宪法不但在制度上成为现实,而且在情感上也成为现实,宪政理念已经根植社会、根植人心。
    二、市场的规则塑造
   
    曾经有人这样说:在作用于人类的所有力量中,如果不考虑爱的力量,竞争无疑是第一位的。市场就充分体现了竞争的力量,这种力量是如此巨大,如果不能有效地规范,就可能会有违经济的繁荣和人类的美好期待。因此,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塑造市场规则当然就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使命。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中国的法治在塑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制度方面,付出了艰苦的努力,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主要表现在:
   
    ---在基本民事制度方面,我们制定了《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和《物权法》等一系列民事基本法律,建立了完善的债权制度和物权制度,确立了合同自由原则以及物权法定、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形成了各种所有制经济合法共存、平等竞争的格局,缔造了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独立、平等、自愿、公平的和谐法治生态。
   
    ---在市场主体制度方面,制定并完善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商业银行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以及规范法律、财务、信息咨询等市场服务组织的法律、行政法规,丰富了市场主体的组织形式、完善了市场主体的内部治理结构。
    
    ---在市场管理制度方面,制定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直销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了市场竞争行为,促进了垄断行业的改革,加强了政府的监管和社会的监督;
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度,切实保护了消费者利益和保障了产品质量;
还制定了《保险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确立了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业监督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了金融风险。
   
    ---在宏观调控制度方面,制定了《预算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价格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统计法》等法律,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促进了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方面,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供了科技创业、知识创新的优质法制环境。
   
    ---在对外经贸合作方面,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对外贸易法》等一系列法律,为境外投资者在中国投资提供了多种模式、多种组织形式的选择,充分保障了境外投资者在中国投资、开展经贸活动的合法权益 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们修订了《对外贸易法》,建立了既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又具有中国特色的统一、透明的对外贸易制度。与此同时,我们对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了集中清理和修改,取消了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自行保持外汇收支平衡,自产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开发新产品替代进口以及在中国购买生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一些限制性措施,从而赋予了外商投资企业更大的经营自主权,进一步改善了外商来华投资的法律环境。我们还适时调整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并不断加大对外商投资的开放力度。目前,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186个增加到了262个、限制类由112个减少到了75个,放宽了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并将原来禁止外商投资的电网和一些城市的燃气、热力、供排水等管网列为对外开放的领域,且进一步开放了银行、保险、商业、外贸、运输、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服务贸易领域,并鼓励外商投资西部地区。
   
    中国经济在30年里之所以能够一直保持强劲的发展态势,这与法治建设中塑造市场规则的努力是分不开的;
与此同时,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又反过来积极促进了法治的进步。可以说,中国的法治建设与市场经济动静互根,形成了良性的相互促进机制。
    三、政府的依法行政
   
    法学家约翰.富勒曾对法治有过这样的表述:法治的意思必然是,在百姓发生作用的时候,也同样对政府发生作用,法治如果不是这个意思,也就没有任何意思!依法治国,首先是要依法规范政府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治国首先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吏、依法治官。政府是否能够严格依法行政,是能否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因素。在依法治国方略确立后,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先后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纲领性文件,明确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原则、要求、任务和措施。


    
    保障政府依法行政,需要法律制度的依托。在这方面,主要确立了以下基本制度:
   
    一是在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方面,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并在抓紧制订《行政强制法》,籍此进一步规范政府权力的行使,确保政府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公开、公正、便民,值得信赖,从制度上杜绝乱审批、乱发证、乱罚款等政府违法行为,并且尽可能地给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市场的竞争机制以及行业的自律管理等留置更大的空间。此外,《宪法》、《物权法》关于征收、征用的规定,对于制约政府行为,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
   
    二是在行政监督、行政违法救济方面,制定了《行政监察法》、《审计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真正使得政府用权花钱受监督、滥权要担责、侵权要赔偿;
使得“民告官”有了切实的制度保障。
   
    三是在国家公务员管理方面,制定了《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素质和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是在政务公开方面,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设政府信息网站,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百姓享有对自己政府的知情权,让为人民服务不但成为能够被人民感受到的服务,也是能够被人民看得见的服务。
    四、人权的基本保障
   
    基本人权,是权利的灵魂。在以人为本的现代社会,保障人权是法治的第一要务。生存权、发展权以及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都是中国基本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努力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中国人权发展追求的目标。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宪法为依据,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有关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这些制度主要有:
   
    一是在生命权的保障方面,制定了《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在坚持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原则的前提下,保留了死刑。
   
    二是在人身自由和尊严方面,《宪法》、《立法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法法》、《民法通则》等都有保障性的规定。在中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司法机关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法律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尊严不受侵犯。
   
    三是在政治权利、自由和信仰方面,制定了《宪法》、《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信访条例》、《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保障了公民的选举、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
   
    四是在劳动、经济、社会、文化等权利方面,制定了《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义务教育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还制定了《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行政法规,目前正在研究制订《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慈善法》法律等,这些将共同构筑起权利保护的法制之网。
   
    此外,公开审判制度、合议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刑事辩护制度、诉讼代理制度、回避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司法调解制度、司法救助制度以及法律援助制度等法律制度,都为人权的全面保障提供了重要的法制担保。
   
    女士们,先生们,在保障人权的问题上,中国不但放眼世界,而且扎根民族传统。在提出发展权后,中国人权理论界又提出了和谐权的概念,这是个饱蘸中国文化元素的人权视角。和谐权的概念,体现在个体层面,强调身与心的和谐平衡;
体现在社会层面,强调人与人的和美共荣;
体现在国际间,强调国与国的和平共处;
体现在人与自然关系上,强调人类与自然的同韵合律。这些中国元素,重在弥合与超越,其关注的不再是局部而是整体,强调的不再是竞争对抗,而是和平共处。我们坚信,在人权的问题上,中华民族一定能够依靠自己的智慧,开创新局面、开拓新境界。
    五、中国法治建设的展望
   
    女士们、先生们,在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任重道远可想而知。由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形成一个稳定而有活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要性和挑战也随之而来。这一体系应当能够包容、引导作为发展结果而出现的多元利益和各种社会力量,解决发展生存的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协调可持续发展。这样的法治结构,应当能够鼓励健康的理想、自由的创造和真诚的努力;
这样的法治结构,本身也应当具有自我完善和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准确地判断中国未来的法治走向,需要更宽广的眼界和更深切的洞察力。但有一点我们可以坚信,中国的法治将会在既定的轨道上健康前行。在今后的时间里,中国法治建设必然在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前提下,从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自觉守法等方面扎实推进。在立法数量增加、法律体系完善的同时,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完善法治运作机制,提升公众对法治的信心、信念和信仰,将越来越成为法治建设的重心。
   
    女士们、先生们,“海右此亭古,济南名士多”。在今天的千佛山下、大明湖畔,我看到的是名士云集、群贤毕至。我们相信,第*“华交会”一定会更好地增强交流与合作,更多地增加投资和创业;
我们更相信,这样的合作交流不仅会有益于中国的经济和科技发展,也同样会有益于中国法治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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