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事故如何处理_浅析工伤事故责任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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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工伤事故发生后,究竟依据工伤保险还是民事侵权赔偿救济,一直是理论界争论不休的话题。本文就工伤保险的概念和现存问题以及工伤事故责任的处理办法做了简要分析。    关键词:工伤保险 事故 处理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工伤保险做了详尽的规定,但是未能明确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只是在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但并未说明在发生工伤保险和民事侵权竟合时的处理办法。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看似对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予以了明确,实质上仍忽略了当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赔付工伤者之后,如仍不能弥补工伤者的损失时的处理办法。因此,在实践中发生工伤事故之后,究竟工伤者是依据工伤保险还是民事侵权来保障自己的权益是理论界争论不休的话题。
   1.工伤保险的概念和现存问题
   工伤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和个人雇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以及罹患职业病的意外事故。
   我国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以来,不但从客观上缓解了社会、企业和职工在工伤方面的风险压力,而且对于加强安全生产,提高全社会工伤风险防范意识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众所周知,工伤保险费应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这就是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的不同之处。但导致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有许多,如果不论原因统一地都由工伤保险机构来承担工伤事故后的责任,这无疑是纵容了某些肇事者,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2.工伤事故的责任人为用人单位的处理办法
   分析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的工伤事故的发生:按照《条例》的规定,工伤事故的救济办法是按照保险的形式进行,这其实是转嫁工伤风险,将用人单位的责任转嫁给工伤保险机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保险费,职上遭受工伤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由保险机构向工伤职工提供劳动保险待遇。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替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是公平合理的。那么职工发生工伤后,能否选择民事侵权人身赔偿的救济而非工伤保险呢?再者,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仅依靠工伤保险并不能充分弥补受害职工的损失,我国法律对此还未作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不论用人单位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保障工人合法权益得到救济始终都是第一位的,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就由工伤保险机构第一时间赔付;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受害职工可以按照《条例》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在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还存在差额时,工伤者还可依据民事侵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充分弥补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的赔偿总额以不超过人身损害赔偿额或工伤保险待遇两者的最高额为限。
   3.工伤事故责任在第三人的处理办法
   分析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事故的发生。例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这在民法当中是很明显的侵权行为,按照责任应当由直接责任人负责的原则,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行为人是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的,应当由该第三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不需承担,这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2条第2款的规定中得到印证:“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又由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性和强制性,这就产生了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的赔偿责任竞合。笔者认为,应先承认工伤保险待遇,使工伤者获得了最基本的生活、医疗保障之后,再请求第三人的人身损害赔偿。但不同于上述用人单位原因导致的工伤事故,此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属垫付性质,在第三人侵权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未缴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都有义务协助工伤者诉讼以获得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后的获赔数额在填补了工伤者损失之后,多余部分应返还给垫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机构;即使工伤者不愿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垫付机构对侵权第三人也应拥有代位追偿的权利。此点也不同于上述的工伤事故责任在用人单位的处理办法。用人单位为转嫁自己的风险交付保险费,在发生工伤之后,依法可以要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当责任是第三人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没有理由帮助第三人承担责任,只是为了保护职工权益预先垫付必要的资金,第三人仍需返还。
   4.工伤事故责任在本人的处理办法
   最后,是由本人原因引起的工伤事故。此时,就要区分本人是否具有故意或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例如:自残,醉酒导致伤亡的。如果符合法律规定认定为工伤,工伤职工理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时,不存在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法律关系较之前两种情况要简单明了。实践中只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操作即可。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所承担的只是支付给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者工伤待遇和实际追偿的不确定性。总体而言,这种责任大小与工伤保险机构的社会福利性相符。总之,社会不断进步,人权不断发展并受到重视,人的生命健康是无价的。不论是哪种原因导致工伤事故的发生,只要被认定为工伤,工伤者都应首先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在肯定了人身损害赔偿存在的情况下,工伤者享有对工伤保险待遇与人身损害赔偿差额的所有权,垫付机构享有对垫付资金的追索权。只有各归其则,各司其职,才有可能建立一个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险制度,缓解社会、企业和职工在工伤方面的风险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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