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鹏”到“逍遥”——庄子逍遥思想新诠

【www.zhangdahai.com--思想汇报】

张锦波

(安徽大学 哲学学院,合肥 230039)

庄子对逍遥问题的思考,既是对个体生命存在及其在世情态的深入分析,同时也在探寻着个体生命逍遥的实践路径,这也是庄子哲学实践性品格的题中之义,彰显出庄子哲学浓厚的生命关怀和现实关怀。孙以楷、陆建华先生曾指出:“庄子哲学的中心是人,它始终贯通对人的命运的关注,这种关注基于对个人的理性反思和社会历史进展的冷静观览。……逍遥,在我在物也在物我之外,而这一切又都从心出发回归内心。”[1]

具体到《庄子·逍遥游》(以下只注篇名,且凡涉《庄子》具体原文,均以郭庆藩《庄子集释》中文字为准,以下不再赘言。)庄子以“我”(个体生命自身)立论,以“鹏”喻个体生命本身,以鹏在不同文本中的不同出场情境(鲲鹏寓言世界、《齐谐》的文本世界和蜩与学鸠的对话世界)来表征个体生命在现实世界中的三种不同在世情态(即本真状态、非我状态和异己状态),由此揭示出个体生命之逍遥不应外求,而应回归个体生命存在本身;
进而以庄子与惠施关于五石之瓠与樗树的两次对话来探求个体生命逍遥的实践路径,由此得出,所谓逍遥的实现,不能外迁于物,或内困于己;
而应该是,不管何种情境,都需以“游”来处之,既“各适其性”,回到事物本身,以顺己性;
且又“寻觅自得之场”,摒弃自我中心主义,自觉调适物我关系,主动促成物与我的现实和解,以达逍遥。

陈赟先生曾指出:“《逍遥游 》有个气势磅礴的开端, 这就是鲲鹏的寓言, 这个寓言出现了三次, 是典型的重言写作方式。寓言与重言交织在一起,这是庄子特有的书写方式,这种书写方式使得意蕴的展示就像音乐作品那样,不断地在前一次意义完成的余音袅袅中重新开始。而且,重言的再次出现,随着本文内容的向前推进, 其意义也就递增新的维度,需要重新理解。”[2]

在《逍遥游》中,庄子以鹏为喻,创设出鹏出场的三种情境,分别是鲲鹏寓言世界、《齐谐》文本世界、蜩与学鸠对话世界,用以比喻个体生命在现实世界中的三种在世情态,即:始终作为事物自身的本我状态,与他者相异质且保持相对均等状态下的非我状态,和丧失自我而依赖于他者的异己状态。情境的转换使得同样的鹏及其存在方式会被赋予不同的“理解”意义和诠释“角色”。

(一)鲲鹏寓言:本我状态下个体在世情态

我们首先需要区别开两种解读视角,一是以故事主人公为视角而呈现的文本意义,二是以故事的“他者”(例如听故事的人等)为视角而呈现的文本意义。两者的区别在于:以故事主人公为视角,故事虽然荒诞,却是故事主人公自身存在及其生命活动的“真实”展现,表征的乃是存在自身的存在;
而以故事的他者为视角,故事的真实性、故事的价值、故事的意义需要放置到“我”的角度来衡量,所以,故事有可能会因这一“故事的他者”的视见而荒诞、不可思议。

在鲲鹏寓言中,鲲或鹏无疑是故事主人公,鲲化而为鸟是为鹏,鹏未化而为鱼则为鲲,鲲或鹏是同一物种的不同生命阶段或生命形态。而对于“鲲”这一主人公来说,这里所描绘的就是其“真实的”生活或关于它“真实生活”的“客观”描述。

离开旁观者的视角,而以“鲲”或“鹏”的视角来看,鲲在故事中是“真实的”存在,它“真实的”生活在北冥,它生而就体型巨大,当它生长到一定阶段,它会“自然而然”地“蜕化”为鹏,“蜕化”而来的鹏体型也很巨大,它振翅而飞,可以飞得很高远,到了海运的时候,它会“自然而然地”迁徙到南冥去。

因此,对于“鲲”来说,这些都是其生命的真实,而这些尽管对我们来说是荒诞的,对它来说却是真实的,这些都是源自其自身内在规定性的“自然而然”地呈现。就像鲲一样,它的“鲲之大”“化而为鸟”“怒而飞”“海运则将徙于南冥”等都是其“自性”生命的自然呈现,哪怕它“化而为鸟”了,即使鲲变为鹏了,它也会是在按照其内在规定性“自然而然”地存在和活动着,郭象注说:“非冥海不足以运其身,非九万里不足以负其冀。此岂好奇哉?直以大物必自生于大处,大处亦必自生此大物,理固自然,不患其失,又何措心于其间哉?”[3]

因此,在鲲鹏寓言世界中,鹏就其存在本身来说是“自性”的,有其内在规定性,这一内在规定性决定着它是“是其所是”的存在,决定着它会“如是所是”“是其所是”地存在和运动着。在此意义上,个体生命就其本身来说都是“逍遥的”“自由的”“自性”的,它会因顺其内在规定性而“自然而然”地绽现其全部生命活动。

在鲲鹏寓言中,鲲或鹏是故事的中心,是其世界的主人,鲲或鹏“自性”生命在自然绽现,虽然其中不乏他者的存在,如“北冥”“海运”“南冥”等,但这些他者更多地是以“潜在”的方式存在,并且被“嵌入”到鲲或鹏的生命活动之中,通过鲲或鹏生命活动的“自然而然”绽现的方式而被表达出来,它们更多的是为鲲或鹏生命活动的开展提供了机缘或条件。

这些他者的存在并非是无意义的,如鹏生活于其中的北冥、可以让鲲化而为鸟的特定条件、鹏可以徙于南冥的海运等,这些都会直接影响到鹏“自性”生命活动的绽现。它们始终是“嵌入”在故事之中的“背景”,它们虽与“我”有别,却并非个体生命开展“自然而然”生命活动的“阻碍者”,恰恰相反,它们是个体生命及其生命活动得以现实化、显现化的基本构件或“造就者”,若无海运,鹏又如何可以或能够“徒于南冥”呢?可是,当外在于我的他者不再与个体生命存在“必然”的或“本然地”关联,自我与他者的关系也会随之发生改变,个体生命则会因这种新的情境的到来而走向其在世情态的第二种形态,即非我状态。

(二)《齐谐》文本:非我状态下个体在世情态

《齐谐》者,志怪者也。《谐》之言曰:

鹏之徙于南冥也,水击三千里,抟扶摇而上者九万里,去以六月息者也[3]4。

以往我们将这段文字理解为“重言”,举成例证明其所说非虚,引《齐谐》的说法来证明确有其事。陈引驰先生分析说:“《逍遥游》何以更进而引经据典用到《齐谐》的文字呢?固然,文中所述与前面的鲲鹏寓言没有大的差别,但这次郑重引出,它便不仅是所谓‘寓言’,且是所谓‘重言’——借重他人(往往是权威)的话语。从《寓言》篇的文字来看,我们也可以看出,所谓‘重言’,在《庄子》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古代世界的文化是所谓前喻性的,经验最为重要,而拥有更多经验的无疑是所谓年长者‘耆艾’,人们一般需要借重他们的经验来应对生活的难题。……《庄子》之所以还要借重‘耆艾’,其实也与采用‘寓言’方式一样,是出于不得已,是姑且迁就人们的心理罢了。”[4]但是,问题在于:《齐谐》是否具有陈引驰先生所说的“耆艾”功能?如果之前的鲲鹏故事本身就是寓言的话,那么,为什么又要借“重言”来证明其确有其事呢?尤其是庄子在引述《齐谐》说法之前,特别交代了一句“《齐谐》者,志怪者也”,明确指出,《齐谐》主要是记录神奇怪异之事的,明确该书属于街谈巷议性质,因此,在这里我们更多地将《齐谐》的记载视为一种新的视角的代入,即非我视角。

在《齐谐》文本世界中,他者的存在方式,不再像鲲鹏寓言世界中那样始终“嵌入”在故事之中,《齐谐》及其作者并不必然、或直接参与鹏的全部生命活动,而更多地作为鹏存在及其生命活动的旁观者、记录者。若无《齐谐》与其作者,就不会出现作为人类文学作品的《齐谐》;
若无《齐谐》,也不会有《齐谐》记载的作为故事主角的鹏;
若无《齐谐》作者的观察和记录,也不会在《齐谐》中出现因“怪”而被记录的鹏与鹏的“怪”。

在这个意义上,《齐谐》文本世界本身赋予了鹏以其存在及其存在的合法性。鹏的存在本身及其全部活动的意义,不再是来自于鹏本身,而是因为《齐谐》及其作者对于“怪”的理解,以及《齐谐》及其作者眼中的鹏是一种“怪”的存在。《齐谐》及其作者眼中的“怪”,赋予鹏的存在的价值和意义,鹏也因此由“属己”的“我”沦为“属他”的“非我”,与此相关,我们关于鹏的各种思考也不再围绕着鲲鹏本身之“自性”“自然”而展开,而是更多地基于《齐谐》及其作者的“怪”而展开,“怪”成为《齐谐》文本的“前见”,这也是《齐谐》中鹏的诸多考察的绝对的、唯一的视角或绝对的起点。

但是,《齐谐》文本没有抹杀鹏存在及其存在的合理性,“怪”只是针对鹏存在及其生命活动的观察者或记录者(《齐谐》或《齐谐》作者)来说的,只是将鹏的存在“投置”于有自我与“非我”者共同生活于其中的整体性世界之中,这更多地被认为是视角的置换,它在故事“之中”仍然是自性的,鹏仍是要“徙于南冥也,水击三千里,抟扶摇而上者九万里,去以六月息者也”[3]4。

因此,鹏自身事实上没有改变,不管是在鲲鹏寓言世界之中,还是在《齐谐》的文本世界,转变的只是我们看待事物的视角,即:这是从事物自身来看,还是从事物与他者的关系之中来看。

但是,不同的视角,会影响到事物在此情境下的不同存在方式,乃至于其存在意义本身。于是,庄子提醒我们要注意视角不同会造成不同影响。

天之苍苍,其正色邪?其远而无所至极邪?其视下也,亦若是则已矣[3]4。

始终在地上的“我”,他所能看到他所能看到的一切,他看到的“天”只会是“苍苍”之色,就“我”而言,这的确是天的正色,“我”所看到的也的确是天的尽头。但是,这只是“我”眼中的“天”,而非“天”自身的真实,换一观察视角,它也会呈现出不一样的存在来。

因此,当我们考察事物、分析我们自身的时候,我们在依赖于我们自身的视界或视角的同时,也需要反思和慎重于我们自身视界或视角的有限性、具体性。

且夫水之积也不厚,则其负大舟也无力。覆杯水于坳堂之上,则芥为之舟;
置杯焉则胶,水浅而舟大也[3]7。

水之载舟,积水的深度与船只的大小之间存在着“度”的关系,堂前洼地的水,一根小草可以顺当地漂浮起来,而一个杯子就会胶着住了,“小浅而舟大也”的缘故,这里没有什么对错问题,而只是因不恰当地将二者搭配起来而造成的困扰。

当事物沦为他者的“对象”时,受制于他者的“视角”或“眼界”等,他者会以己为度,以他者自己的视角或眼界来理解事物的存在及其存在的意义,从而在《齐谐》文本世界中,鹏必然会沦为“怪”的存在。在此意义上,个体生命的“逍遥”则需要超脱于“非我”的眼界或视角,而回归到其存在本身,以己视己,以己言己,从“我”出发,个体生命的“逍遥”才会对其自身展现其意义来。

(三)蜩与学鸠对话:异己状态下个体在世情态

《齐谐》文本世界中的鹏,虽然“怪”,它仍然是故事的“主角”,它仍然在其“故事”中是“逍遥”的。但是,当进入蜩与学鸠对话世界中,鹏不再是故事的主角,而是异己世界中的“对象”,这一“对象”的存在是完全依附于与己无“必然”或“本然”关联的他者(蜩与学鸠)的存在而存在的,他者(蜩与学鸠)的存在成了其存在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唯一标准,蜩和学鸠会以自身存在及其基本生命情态来理解鹏及其全部生命活动。

在蜩与学鸠的唯一的、绝对的视角下,鹏不仅“沦落”为“属他”存在,而且会成为对自己“陌生”的“异己”的存在,更有甚者,会沦为异己世界中的“不逍遥”者。

因此,当个体生命进入到异己世界中时,它的存在方式或生命情态不再“怪”,而会被“笑之”,个体生命在异己的世界的存在进一步变得不堪,其自身独立性在异己世界中进一步丧失,完全成为“有待”的存在,有赖于这个与己无“必然”或“本然”关联的异己者(蜩与学鸠)对其存在意义的赋予与“塑造”。

蜩与学鸠有他们日常生活的常态,在其可理解的常态生活中,飞不过是只需要到“抢榆枋”就可以了,而且也还需要待“时”而动,如果风速等不足以支撑飞行的话,那么就会摔下来。就“物”之“自性”的角度来看,蜩与学鸠也是“逍遥”的,“逍遥”于他们日常生活的常态化生活。

而问题在于他们不应该以己为度,执己之是以攻他人之非。他们不但不理解鹏之“飞九万里”“南为”也是其生命的常态,反而认为鹏“自性”之“逍遥”不过是做了件吃力不讨好的事情,甚至不可能的。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异己世界中,鹏仍然是“九万里而南为”的鹏,即使完全超出蜩与学鸠的可理解范围,即使沦落为蜩与学鸠嘲笑的对象,个体生命也是如此,即使他的“逍遥”对于他者是多么地不可理解,“逍遥”总是他自己的事业,他也只会按照其自身内在规定性“自然而然”地绽现出来,就像再惟妙惟肖的模仿仍然是模仿,而无法取代被模仿者本身的“自然”一样。

因此,庄子说:“之二虫,又何知!”[3]9事实上“九万里而南为”也不是什么难以理解的事情,只要条件允许、准备充分(“宿舂粮”“三月聚粮”等),这并不是什么难事,但是,这两只小虫只是自固于自己的世界,从而不但不理解鹏之自性生命,反而会嘲笑鹏的自性生命。

概论之,在《逍遥游》中,庄子为我们塑造起三个鲲鹏形象,即本真状态下的鹏(“北冥有鱼”“化而为鹏”……)、非我状态下的鹏(《齐谐》)和异己状态下的鹏(蜩与学鸠)。但是,这里三种形象的造就,是来自于不同情境的转换,而不是来自鹏的生命情态或生活方式的“真实改变”。因此,所谓“逍遥”,个体生命在情境的转换中始终葆有其自身之“自然”“本然”,以己之“自然”去应对情境的转换,无须外迁于外物,也无应内滞于自我,进而彰显个性生命本身存在价值和意义。

那么,个体生命又如何得以逍遥呢?在庄子看来,逍遥总是个体生命“自己的事业”,在由自我与他物共同构筑起的现实世界中,个体生命的“逍遥”则落实在自我与他物间“正确而恰当”关系的有效建构,即寻得个体生命得以逍遥的“自得之场”,郭象说:“夫小大虽殊,而放于自得之场,则物任其性,事称其能,各当其分,逍遥一也,岂容胜负于其间哉!”[3]1

庄子在《逍遥游》最后两段对话中,托惠施之口,阐述了个体生命之所以不得逍遥的两大问题,即内滞于心、外迁于物。因此,“自得之场”有效建构,不是一方取代另一方,而是要实现自我与他物之间的和解,要为个体生命及其生命活动的展开,在物我关系中正确找寻自身存在的位置,以及物我间适当的距离,“用得其所,则物皆逍遥也”[3]42。

(一)“不滞于己”:关于“五石之瓠”的对话

在 庄子与惠施“五石之瓠”对话中,他们讨论的是“五石之瓠”如何用才合理的问题。惠施得大瓠之种,种成而得的瓠虽然有五石之“大”,但是,它也只有“大”的特征,因为它的硬度不足以盛水,它的实际用处也无法被剖而为瓢,所以,惠施认为它只落个“大”字,事实上却没有实际用处。

惠施的观点表征的是人们日常思维和日常生活常态,人们会根据自己的理解和立场来对待、取舍“物”的具体使用,并以此来判断“物”的价值。这个瓠,首先是作为人们生活生产工具的“瓠”,而不是因为它是“瓠”本身,它的所有特征和功用也是应该能够很好地有助于人们日常生活,它本身才具有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瓠具有“大”的特征,那么,这应该意味着它能够盛更多的“水浆”,能够更好地被用作“瓢”。而若它无法证明它对人们日常生活具有这样的功效,那么,它的存在是无意义的,而只能被“剖之”。惠施得出五石之瓠之所以“无用”,也正是基于它对人们日常生活的“无用”。

因此,惠施在这里考察的并非瓠本身,而是沦为属人之物的“瓠”之用,故而庄子的批评则在于惠施“拙于用大”。惠施在考察“瓠”的用处时,只是完全从站在自己的立场、完全从自身的需要出发,而忽略自身的需要事实上也只是瓠在瓠的使用者的视域中的诸多维度之一,而非全部,更非唯一。换句话说,惠施在这里,与其说考察的是瓠的用法,倒不如是其自身的需要。从而,惠施的考察看不到瓠在人类社会中更多的功用。

“内滞于己”正是庄子在这里对惠施的批评。庄子举“世世为洴澼洸为事”的“宋人”为例。“能不龟手,一也;
或以封,或不免于洴澼洸,则所用之异也。”[3]8同一事物会因不同主体的具体使用而呈现出不同的意义来,而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的则不能仅仅是事物本身,而应该更应该关注事物之用,关注人的需要本身。

宋人世世以洴澼洸为生,再好的不龟手药对他们来说,也无非是帮助他们更好地从事漂洗丝絮工作的手段或工具,因此,当有客请买其方的时候,他们的“聚族而谋”也围绕着“洴澼洸”而展开的,至于客人买其方究竟做什么等问题不是他们所要考察的,所以,他们才会在鬻技而得百金的情况下卖出其方,这对于宋人来说,这是很正常也很自然的选择。宋人与客人的选择,只是“所用之异”,二者的“用”在本质上不存在着高下、贵贱之别。

我们不能因为自身无法使用五石之瓠就认为它本身就是无用的,或对他人来说也是无用的,像它虽不能盛水浆,但可以制作成浮游于江湖之中的腰舟,进而庄子批评惠施完全依据自身的立场来判断外物的价值和意义,惠施始终存在着“有蓬之心”,从而无法在自己与外物之间找寻到适当的距离,向外受制于物之体(“大”),向内滞留于物之用(“忧其瓠落无所容”),既无法呈现出外物本身的价值和意义,尤其是事物在“人(我)”的世界中价值和意义,又无法彰显出个体生命本身的价值和意义,即正确地建立起外物与自我之间的合理而有效的“关系”。

(二)“不迁于物”:关于“樗树”的对话

在第二段对话中,庄子与惠施讨论的是樗树之用问题。如果说前面惠施评判五石之瓠有用性是以自身的需要或标准为依据的话,那么,他在这里评判樗树有用性的标准不再是他自己,而是“绳墨”“规矩”和“匠者”,这三者表征的是人类社会的普遍标准,是为所有社会成员共同信奉的客观尺度,惠施以此来证明樗树的无用性。

惠施在这里似乎走出自我中心主义樊篱,但是,事实上他仍然深陷于其中,因为“吾有大树,人谓之樗”,我的樗树,它更多地应该为我的需要来呈现它的价值和意义,又何须于外在的看似客观的标准来衡量它的有用性与否呢?我总是应该根据我的需要来彰显“我的”樗树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又何须以“绳墨”“规矩”和“匠者”的评判来取舍它的有用性呢?

“外迁于物”是庄子在这里对惠施的批评。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会运用外在工具或手段来引导活动的开展,以达到特定目的,而这一目的却是因这一工具或手段才呈现其意义和价值的,目的总是特定的、具体的工具的使用这一情境下的目的,机辟、罔罟只会告诉我们能捕获到什么样的动物,而不会告诉我们其他更多信息,绳墨、规矩和匠者只会告诉我们樗树是否当作建筑木材使用,不会告诉我们更多信息。

我们在使用工具或手段来评判外物的有用性、或建立外物与“人(我)”二者“关系”时,也不能将工具或手段的使用绝对化、唯一化。就像樗树在绳墨、规矩和匠者那里未必有用,不代表它在其他地方没有用处,它可以被栽在无何有之乡、广漠之野,人们可以自由地嬉戏于其下。郭象注曰:“用得其所,则物皆逍遥也。”[3]42不迁于外物,“合理地”建立起外物与“人(我)”二者间的“关系”,即使不才之材,也会有它的大用处的。

因此,个体生命之逍遥如何现实地可能?庄子把解决的答案又回置到个体生命自身。虽然自我与外物间并不必然是紧张的对立关系,但是,当个体生命将自身异化为绝对的自我或自我中心主义时,物我二者间失去了适当的距离,这种物我间关系必然会以对抗的形式出现,从而在回到事物本身的同时,我们也需要在物我关系中正确找寻自身存在的位置,以及物我间适当的距离,“用得其所,则物皆逍遥也”,“故曰:至人无己,神人无功,圣人无名。”[3]17理想的完美人格(“至人”“神人”“圣人”)理应因顺自性生命之自然,相偕与外物的存在及其变化,不滞于自我而成己、成功、成名,无待于外物而有己、有功、有名,与物浑然一体,应物而不累于物,自适逍遥。

诚如王博先生所说,“庄子哲学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生命的问题。庄子思考的主要是生命在乱世中的安顿。”[5]庄子关于“逍遥”的思考,始终关注个体生命本身,始终关注个体生命如何在现实世界中更好地安身立命。在《逍遥游》中,庄子以鹏为喻,庄子展现出个体生命的不同生命情态或不同生活方式,进而探寻个体生命本身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彰显出庄子哲学浓厚的生命关怀和现实品格,而这在现代性的今天尤其具有其理论价值和实践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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