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动火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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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动火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审批管理制度5篇

【篇1】动火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保护员工健康安全,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而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除固定动火区(机修班专门的维修场所,有醒目的标识范围)外所有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承包商动火严格参照本规定执行。

3 引用标准、文件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 30871—2014)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6〕62号)

《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安监〔2016〕132号)

《南通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通安监〔2016〕279号)

转发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东安监〔2016〕83号)

4 定义

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活动。具体包括各种电焊、气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和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及电钻、风镐、黑色金属撞击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5 职责

5.1 主要负责人职责

5.1.1 审批特殊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1.2 对涉及特殊动火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

5.1.3 对特殊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5.2 分管负责人(总工程师或安全总监)职责

5.2.1 审批一级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2.2 审核一级动火作业是否提级审批。

5.2.3 对涉及一级动火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

5.2.4 对一级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5.3 安全环保部主任职责

5.3.1 审批二级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3.2 审核二级动火作业是否提级审批。

5.3.3对涉及二级动火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

5.3.4 对二级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5.4 安全员职责

5.4.1 协助动火作业所在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5.4.2 检查动火作业人员资质和动火监护人员资格。

5.4.3 保障动火专业检测仪器的完好有效,对动火作业现场严格进行专业仪器检测分析,填写检测分析合格后的数据,作为动火作业前安全分析的重要依据。

5.4.4 对凡涉及一级或特殊级别动火作业的全过程实行“一票一录像”,录像至少保留三个月。

5.4.5 随时检查作业现场状况,发现违章或动火作业安全条件发生改变时,有权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5.5 动火所在单位职责

5.5.1 严格按照动火作业分级定义标准,确定动火作业级别。

5.5.2 编制动火作业任务单中动火作业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安全分析和应急预案。

5.5.3 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动火作业任务单和动火作业许可证,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

5.5.4 对动火作业现场是否具备相应动火条件进行初审。

5.5.5 对动火作业相关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

5.5.6 发现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条件改变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5.6 动火作业人职责

5.6.1 在动火作业前确认动火作业区域、内容和时间。参加动火作业前安全分析,提出建议。

5.6.2 检查保障动火作业器具安全可靠;
严禁把动火器具借给没有动火资质的人员使用。

5.6.3 严格执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证及操作规程的相关要求,服从作业监护人和属地监督的监管。

5.6.4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异常情况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

5.6.5 动火作业结束时负责清理作业现场,确保现场无安全隐患。

5.7 动火监护人职责

5.7.1 熟悉动火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风险,对动火作业实施全过程现场监护。

5.7.2 检查确认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有权纠正或制止违章行为。

5.7.3 发现作业现场安全作业条件改变时,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并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

5.7.4 会熟练使用相关消防设备、救护工具等应急器材,可进行动火突发紧急情况下的初期处置。

6 管理要求

6.1 基本要求

6.1.1 动火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特殊级别动火和一级动火应办理动火作业任务单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二级动火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任务单和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B。

6.1.2 动火作业前,应辨识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安全措施。

6.1.3 特级动火和一级动火没有办理动火作业任务单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二级动火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及安全防范措施未全面落实的, 一律禁止动火。

6.1.4 动火作业任务单和动火作业许可证是现场操作依据,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同一地点、指定的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

6.1.5 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6.1.6 动火地点具体实施动火作业的人员不得超过3人。

6.1.7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监护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岗位熟悉工艺且是班组长以上人员担任或是车间的公司义务消防队员担任。

6.1.8 节日、假日原则上不安排一级和特殊级别动火作业,如确需动火作业,应向园区安监部门报备并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6.2 作业分级

公司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特殊动火级别最高。

6.2.1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6.2.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和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

6.2.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6.3 作业现场安全要求

6.3.1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6.3.2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
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6.3.3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6.3.4 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

6.3.5 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6.3.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

6.3.7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
距动火点15 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
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6.3.8 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有装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6.3.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6.3.10 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4 特殊动火作业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6.3要求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6.4.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6.4.2必须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公司分管生产和分管安全领导(安全总监)、动火作业单位的负责人、生产部、设备部、安环部负责人和安全员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园区消防中队到现场监护。

6.4.3动火作业前,公司主要负责人要召集分管生产和分管安全领导(安全总监)、技术部、生产部、安环部、设备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讨论动火事宜,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6.4.4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6.4.5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6.5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5.1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

6.5.2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呢进行动火分析。

6.5.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6.5.4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检测。

6.5.5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用品标定合格。

6.5.6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

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6.6 特殊情况动火作业

6.6.1高处动火作业

a) 高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B) 五级以上(含五级)天气,禁止室外高处动火作业。

6.6.2受限空间动火作业

a)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还应遵循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严禁将氧气瓶或乙炔瓶放入受限空间。

B)受限空间的气体检测项目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氧含量在18%-23.5%范围内,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6.7动火作业任务单和动火作业许可证管理

6.7.1动火作业任务单一式两份,第一联安全环保部门存档备查;
第二联动火作业所在单位持有。

6.7.2 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第一联动火所在单位持有;
第二联动火作业人员随身携带;
第三联安全环保部门存档备查。

6.7.3动火作业任务单和动火作业许可证应至少保存一年。

7 动火作业实施程序

7.1 特殊动火或一级动火作业实施程序

7.1.1动火作业所在单位需要动火作业前,如果是涉及到特殊动火或一级动火作业的,必须提前向公司级分管领导详细报告,待公司级分管领导同意后,才可按照相应动火级别要求进行动火作业前的现场准备工作和办理动火作业任务单。

7.1.2 动火作业所在单位在准备好动火作业现场工作和填写完动火作业任务单后,请该动火级别的动火审批人到现场进行书面审核和现场审核,审核通过后,动火审批人在动火作业任务单上签字。

7.1.3 动火所在单位凭着动火作业任务单再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最终动火审批人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后才可以动火作业。

7.2 二级动火作业实施程序

7.2.1 动火作业所在单位如果是涉及到二级动火作业的,必须提前向主管部门领导详细报告,待部门领导同意后,才可按照动火作业现场安全要求进行动火作业前的现场准备工作。

7.2.2 动火作业所在单位在准备好动火作业现场工作后,请该动火级别的动火审批人到现场进行现场审核。审核通过后,动火审批人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7.3.3 动火所在单位凭着动火审批人签字的动火作业许可证才可以动火作业。

8相关记录

8.1动火作业任务单

8.2动火作业许可证

8.3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8.4 高处安全作业证

8.5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


附A

江苏********有限公司动火作业任务单

注:此单一式两份,第一联安全环保部门存档备查;
第二联动火作业所在单位持有。


附录B

江苏********有限公司动火作业证

注:此证一式三份,第一联安全环保部门存档备查;
第二联动火作业人员随身携带;
第三联动火所在单位持有。

【篇2】动火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作业分级

1.1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假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注:企业应划定固定动火区及禁火区。

1.2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1.3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1.4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二、作业基本要求

2.1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2.2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
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2.3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 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3规定执行。

2.4 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火措施。

2.5 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2.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2.7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
距动火点15 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
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2.8 铁路沿线25 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2.9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2.10  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11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三、特殊动火作业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2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  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 动火点所在的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d) 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e) 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四、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4.1  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

a) 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
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

b) 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 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c) 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不应超过30 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d) 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e)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

格。

4.2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

a)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五、《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5.1、特殊动火作业由生产副总或工艺副总审批,报安全科备案实施;

5.2、一级动火作业由车间主任或副厂长提出,报安全科审批后实施;

5.3、二级动火由车间主任或副厂长审查批准,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后方可实施;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受限空间范围

1、焙烧炉内作业;

2、大炉料仓内;

3、余热锅炉、电除尘内;

4、冷却塔、填料塔、干燥塔、干吸塔内;

5、各类搅拌槽、酸槽、酸罐内;

6、转化器及各个换热器内;

7、各类管道内。

二、受限空间作业

1、相关设备停止运行和使用,设备与外界连接的管道进行可靠隔绝;

2、切断电源并上锁,加挂警示牌;

3、打开设备人孔、排空阀、炉门、顶盖,用通风方式降温、置换;

4、将危险设备中残留物、残液排放并清理干净;

5、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有关部门要进行监测分析,含氧量达18-21%之间,可燃性气体浓度应在其爆炸下限浓度0.5%以下,有毒气体、粉尘浓度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6、作业前30分钟取样分析,中断作业后要重新采样分析、检测;

7、受限空间照明电压不高于36V,受潮场所不高于12V;

8、电气线路必须绝缘良好,无松动、无断接;

9、作业人员不得穿戴化纤类等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10、在受限空间内动火,应严格按动火管理制度执行;

11、作业现场应配备空气呼吸机、消防器材、安全绳等救急用品和器材;

12、作业人员、监护人员要先约定统一的联络信号;

13、不符合作业条件,监护人员有权终止作业;

14、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不应向受限空间充氧气会富氧空气,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气割(焊)工具带出;

15、最长作业时间不应超过24h,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办理延长手续。

三、受限空间作业管理

1、确立作业单位负责人,并对作业人安全负全责;

2、作业负责人提出请求,具体签写作业地点、名称、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及安全措施,并逐级签字;

3、作业过程中,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坚守作业现场,不得随意离开;

4、批准人应审查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后办理批准手续。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 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照吊装重物质量m不同分为:

a) 一级吊装作业:m>100t;

b) 二级吊装作业:40t≤m≤100t;

c) 三级吊装作业:m<40t。

二、 作业要求

2.1 三级以上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审批。

2.2 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2894的规定。

2.3 不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DL 409的要求;
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等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进行吊装作业。

2.4 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风时,不应露天作业。

2.5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2.6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不应超负荷吊装。

2.7 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审查核算,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2.8 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2.9 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

2.10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a) 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
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

b) 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吊起;

c)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d) 下放吊物时,不应自由下落(溜);
不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e) 不应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
不应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f) 停工和休息时,不应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g) 以下情况不应起吊:

1) 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

2) 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3)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绳打结,绳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

4) 重物质量不明、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2.11 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a)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b) 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c)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不应装满;

d) 起吊重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伸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

e)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

f) 9.2.10中与司索工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工应做相应处理。

2.12 用定型起重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

2.13 作业完毕应做如下工作:

a)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的电源开关应断开。

b)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将吊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c)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并对其进行例行检查。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高处作业,即凡高度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作业。

一、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

1、高处作业的分级:高处作业分为四级。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的分类:高处作业分为三类。即特殊高处作业、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

(1)特殊高处作业:在阵风风力为五级(风速8.0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2)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3)一般高处作业: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方可施工。

2、《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到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检查《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5、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7、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8、在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岗位负责人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备注栏内。

9、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10、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11、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12、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三、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高处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管理部门管理。

2、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时,一级高处作业及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和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
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和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安全科审批;
特级、特殊高处作业及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由公司安全科审核后,报公司生产、安全副总审批。

3、《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施工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科留存。

4、对工期较长的施工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 临时用电作业

1、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5.4.2的要求。

2、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

3、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4、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5、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6、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JGJ46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a) 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b) 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c) 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d) 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 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 m;

e) 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 m,穿越道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f) 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能上锁;

g) 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 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h) 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7、临时用电单位不应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以及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

8、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一个月。临时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二、作业管理

1、所有临时用电必须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和《动火作业许可证》;

2、一周之内的临时用电由电仪班长提出,主管副总批准,报安全科备案;

3、一周之上、一个月之内的临时用电,由主管副总批准,报安全科批准方可实施;

4、外地用电、一月以上的临时用电,由主管副总批准,安全科审核,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实施;

5、不符合运行条件的、影响主管单位运转的不办理《作业许可证》;

6、外地用电要和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用电协议,并对之进行必要的培训;

7、临时用电结束,用电负责人应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8、临时用电许可证一式三份,用电单位、供电方、安全科各执一份。

盲板抽堵作业管理制度

一、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

二、应根据管道内介质的性质、温度、压力和管道法兰密封面的口径等选择相应材料、强度、口径和符合设计、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垫片。高压盲板使用前应经超声波探伤,并符合JB/T 450的要求。

三、作业单位应按图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并对每个盲板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生产车间(分厂)应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四、作业时,作业点压力应降为常压,并设专人监护。

五、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按GB/T 11651的要求选用防护用具。

六、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并应使用防爆灯具和防爆工具;
距盲板抽堵作业地点30 m内不应有动火作业。

七、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八、介质温度较高、可能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九、不应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十、盲板抽堵作业结束,由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分厂)专人共同确认。

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作业前,作业申请单位应会同本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交通组织方案,方案应能保证消防车和其他重要车辆的通行,并满足应急救援要求。

二、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三、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 h、夜间不超过1 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相应的交通警示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四、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警示灯设置要求如下:

a) 采用安全电压;

b) 设置高度应离地面1.5 m,不低于1.0 m;

c) 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d) 应能发出至少自150 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五、断路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清理现场,撤除作业区、路口设置的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申请断路单位应检查核实,并报告有关部门恢复交通。

六、《断路安全作业证》管理。

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指定专人办理。

2、《断路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单位交安全科审批。

3、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同施工单位一起逐项填写后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作业证一式二份,由施工单位、安保科各留一份。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二、作业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警示灯。

三、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

四、作业前应首先了解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情况,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五、动土作业应设专人监护。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不应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
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放在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0.8 m处,挖出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b) 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c) 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

d) 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

e) 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f) 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
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g) 不应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六、作业人员在沟(槽、坑)下作业应按规定坡度顺序进行,使用机械挖掘时不应进入机械旋转半径内;
深度大于2m时应设置人员上下的梯子等,保证人员能快速进出设施;
两个以上作业人员同时挖土时应相距2 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七、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八、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装置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九、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石,并恢复地面设施。

【篇3】动火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16、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动火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16〕132号)及《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等地方法规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阿贝尔化学(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范围内从事临时性用火作业的管理和固定用火区、固定用火点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动火作业项目有:

a)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等明火作业;

c)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d)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气设备及器材;

e)机动车进入正在生产的化工装置或罐区、在生产区域内设置自带动力源的发电机和自带动力源的空气压缩机;

3.2 易燃易爆场所 :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3.3属地:是指动火作业点所在的某一区域,该区域为企业组织架构中有明确管理负责人的一个管理单元,如:分厂、车间、独立的生产装置、仓库等。

3.4固定动火区:是指由企业批准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外划定,不需要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特定动火作业区域。

3.5禁火区:是指企业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含设施),需要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区域。

3.6动火作业单位:实施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或队伍。

3.7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是指向企业提供动火作业管理服务的单位,包括专业外包服务单位、中介服务机构、企业检维修队伍等。

4职责和资质

4.1 职责

4.1.1企业主要负责人

a)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b)负责组织制定、发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组织评估动火作业基本安全管理条件;

c)负责保证动火作业必需的人员、安全设备设施及应急装备等安全保障的投入;

d)负责审批特殊动火作业和固定动火区;
因故外出时可授权其他负责人审批特殊动火作业;

e)必要时应指派专人或聘请第三方进行动火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

f)负责签发动火作业审批人资格证。

4.1.2 安全管理部门

a)企业安全管理部门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属地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b)负责制修订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动火作业前危害因素辨识、风险分析管理、动火作业器具管理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对特殊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的审查;

d)负责对动火作业审批人、动火人、监火人、参与动火作业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考核,颁发企业监火人资格证;

e)负责对企业的动火作业进行监督、检查;

f)负责对动火人、监火人资质的审查。

4.1.3动火作业负责人

a)动火作业负责人是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b)负责动火作业现场安全交底,组织并参与作业前危害因素辨识、风险分析,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措施,并告知作业人员、监火人员。

提出动火作业申请,负责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确定分析项目,带领分析人员到用火点进行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判定分析数据是否合格。

c)负责组织动火作业完工验收,组织检查、清理动火现场。

4.1.4动火人

a)参与动火作业危害因素辨识、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的制定,熟知动火作业现场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b)确认相关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c)确认动火作业内容、动火方式、动火部位、地点和时间;

d)遵守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服从管理,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无未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动火、监火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清理作业现场,清除残火,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

e)发现不具备安全动火作业条件时或在作业过程中条件发生变化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并及时报告监火人;

f)持《动火安全作业证》和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进行动火作业。

4.1.5 施工负责人

a)施工负责人为动火作业单位现场作业管理的责任人;

参与危害因素辨识、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的制定,熟知动火现场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b)负责施工方参与动火作业人员的管理,对施工作业人员负有管理责任;

c)按照动火作业负责人的要求组织落实相关安全控制措施;

d)负责检查动火作业使用的工器具,确保完好。

4.1.6监火人

a)参与危害因素辨识、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的制定,熟知动火现场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b)对动火作业实施全过程监护,观察作业环境和作业人员行为,及时提醒和制止不安全行为,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c)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并向现场负责人报告;

d)企业聘请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实施动火作业服务时,第三方服务不能替代企业监火人的职责;

e)监火时监火人应持监火人资格证,佩戴袖标等明显标志。当发现动火人、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监火人应立即制止动火;
当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停止动火;
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原则且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并向上级报告。

f)动火过程中,不得从事与监火无关的事,不得随意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收回动火人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暂停动火。

g)紧急情况下,应立即组织现场人员进行初期事故应急处置;

h)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与动火人共同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

i)特殊、一级动火作业时,监火人应佩戴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全程监测,涉及有毒场所应同时携带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仪。

j)监护人的位置应以能方便观察到用火和火花溅落为准,必要时可增设监护人。高处用火作业或用火处下方的楼板、平台有孔洞时应在上下分别设置监护人。

k)生产装置停车大检修期间一个监护人在一个位置上能够很清楚地监视几个用火点时,允许一个监护人担任几个用火点的监护任务,但最多不能超过三个用火点。

l)监护人负责用火现场的防火检查和监督工作,负责准备灭火用具,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共同采取措施。

4.1.7 属地负责人

a)属地负责人(车间主任、部门负责人等)为动火作业点所在区域的最高管理者,有权指挥、调度属地生产、检修,调配属地人力资源、应急资源等。

b)对属地的所有动火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c)指定动火作业负责人、监火人;

d)对属地动火作业的危害辨识、风险分析结果、安全措施进行审核,督促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e)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f)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1.8 动火作业分析人

a)动火分析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

b)按照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的动火点和动火分析项目到动火作业现场进行检测分析,取样检测要有代表性并出具动火分析报告单;

c)分析方法正确,分析结果准确,对分析结果负责。

4.1.9 动火作业审批人

a)经过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专项培训,取得企业颁发的审批资格证;

b)亲临现场,检查督促动火作业属地和动火作业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审批动火安全作业证;

c)特殊动火作业审批人可以审批一级和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
一级动火作业审批人可以审批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

d)对审批的《动火安全作业证》负责。

4.2 人员资质

4.2.1动火作业负责人应熟悉生产工艺、动火作业程序、应急处置措施,具有危害辨识和风险分析的能力。

4.2.2动火人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

4.2.3监火人应有岗位操作培训合格证和动火作业监火人资格证;
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
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
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4.2.4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人、监火人、属地负责人、审批人、施工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等参与作业人员,需参加安全培训并通过考核,培训及考核记录应归档保存。培训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有关动火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c)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e)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5. 管理要求

5.1 动火作业分级: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

⑴ 固定用火区:指在规定的区域内较稳定地从事焊接与切割作业和使用喷灯、砂轮及散发火花或明火的检修和加工工作的区域。固定动火区设在:1、三修车间;
2、现场经确认符合固定动火条件且悬挂固定动火点牌板的周边10米范围内。

⑵ 固定用火点:指在一定的期间内或长期用在检修及生活中的有明火、化验室电炉等。固定动火点设在:1、化验室;
2、食堂厨房间。

5.2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3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a)运行或开、停车过程中的生产装置区;

b)各类易燃易爆生产区、罐区、库区、装车台、码头;

c)有可燃液体的泵房;

d)液体化学危险品及有毒物质装卸区;

e)工业污水厂、工业下水和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f)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

g)产生易燃易爆粉尘的场所;

h)可燃固体的库区、堆场内或可燃固体正上方的动火作业。

5.4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5.5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易燃易爆生产区、管廊、储罐区的动火升级为特殊动火作业。

5.6凡车间或单套生产装置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环保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7节假日原则上不得安排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因抢修等确需动火时,由安全环保部向安监局报备。

5.8应尽可能利用现场工业摄像设备,对涉及一级或特殊动火作业的实行全程监控;
工业摄像设备无法拍摄的区域由监护人持防爆摄像设备摄像,所有录像至少保存录像3个月;

5.9设定禁火区域:带有生产原料的储罐及反应器内部或其他经确认动火作业实施后可引发事故的区域。

6.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6.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⑴ 装置进行大、中修,因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至装置外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盲板不得使用铁皮等代替,应符合压力等级要求。

⑵ 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动火,—律禁止。遇节假日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⑶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⑷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
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⑸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物料的设施及处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 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规定执行。

⑹ 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

⑺ 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⑻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

⑼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
距动火点15 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
在 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⑽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⑾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⑿ 五级风 (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六级风(含六级风)以上天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

⒀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上述动火作业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⑴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⑵ 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⑶ 动火点所在生产车间应预先通知公司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⑷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⑸ 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3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⑴ 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

⑵ 在设备外部动火,应进行环境分析,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⑶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⑷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⑸ 合格标准

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6.4 其他要求

(1)对动火作业风险管控能力、动火分析和技术力量、动火作业队伍、应急处置能力等动火作业基本安全管理条件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不具备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条件的,应聘请第三方实施动火作业。

(2)固定动火区应每年开展一次风险评估。

(3)当企业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企业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

(4)作业完毕,企业和动火作业单位应进行现场完工验收,清理作业现场,消除余火,及时将作业用的工器具、临时电源、脚手架、临时照明设施等撤离现场,恢复作业过程中拆移的相关安全设施的功能。

7.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要求

7.1 《作业证》的区分: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选择标记清楚。

7.2 《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⑴ 车间主任或副主任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⑵ 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联系并带领化验人员进行爆炸气体分析,化验人员将检测时间和结果填入分析栏内并签名。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⑶ 《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⑷ 《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⑸ 《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安全环保部存查,第二联交由动火人留存,第三联由监护人留存;
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7.3 《作业证》的审批

⑴ 特殊动火《作业证》生产部、安全环保部审核会签后,由总经理审批。

⑵ 一、二级动火作业《作业证》由安全环保部审核,分管安全副总或安全总监审批。

7.4 《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⑴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 小时。

⑵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⑶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8 相关记录

动火安全作业证

【篇4】动火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和统一动火作业安全行为,有效防止因不安全动火而引起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除行政区外所有区域的动火作业,不适用于用火作业。

第三条 动火作业管理实行逐级防火责任管理,安全管理中心是动火作业的主管单位,设备管理和安保部消防队对动火作业履行综合监督职能。

第二章 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

第四条 各单位依据动火的危险程度和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提出申请,经安全、消防部门登记审批,设立固定动火区(申请表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

固定动火区系指允许正常使用电气焊(割)、砂轮、喷灯及其他动火工具从事检修、加工设备及零部件的区域。在固定动火区内的动火作业,可不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侧风向;

2.固定动火区距易燃、易爆厂房、库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等不应小于30米,并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要求;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用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 道路要畅通;

4.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应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在任何气象条件下,动火区域内可燃气体、蒸汽的浓度都必须小于爆炸下限的20%;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他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有专人管理。其标志应包括:“固定动火区”的字样;
动火区的范围(长X宽);
动火工具、种类;
防火责任人;
防火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
灭火器具的名称、数量等内容。

第六条 除固定动火区外的所有区域均为禁火区。

第三章 禁火区动火作业分类

第七条 动火作业的定义和分类

动火作业是指动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种的作业。主要是指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作业。根据危险程度划分为特级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1.特级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固体、液体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包括:勾储中心的散酒库区、储罐区、勾兑区、成品灌装区、原粮粉碎车间及曲粉粉碎车间、易燃易爆材料库区等甲级危险区域、油库、沼气储罐等);

2.一级动火作业是指在易燃易爆的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成品灌装中心的生产车间、仓库及其周围环境;
仓储物流部的成品酒库、礼品库及其周围环境;
采购中心的包装材料库、综合物料库、糠库、原粮库及其周围环境;
酿造部的各生产车间区域、制曲车间的曲房和曲库;
热电站及污水处理站的冷却塔、厌氧发电、配电室周围区域等乙类危险区域);

3.二级动火作业是指除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第八条 动火作业等级的升降级

1.凡工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降一级管理。

2.遇节假日或在生产不正常的情况下动火,动火作业等级升一级管理。

第四章 禁火区动火作业许可

第九条 禁火区动火作业实行许可制度,动火人持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方可开始组织动火作业。

第十条 动火作业严格落实“三不动火”原则: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现场无人监护不动火。

第十一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坚持谁动火、谁申请的原则,由动火作业单位提出动火申请,二级动火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最终审批,二级以上动火经单位负责人初审后到安全管理部办理。安全管理部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危害辨识,制定安全动火方案,落实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动火监护人。《动火作业许可证》按照动火审批权限审批办理(详见附件二、三、四)。

第十二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办证人员一份,动火监护人一份,安全管理部一份;
办证人员持《动火作业许可证》到现场,会同相关人员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动火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并将《动火作业许可证》交动火人,准许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完毕后,《动火作业许可证》要交给申请部门存档保存。

第十三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或扩大范围使用;
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时间以最终审批的为准,当超出有效期限时,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并获批准。

第五章 禁火区动火作业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动火作业前的安全准备工作

1.动火作业必须按照动火等级办理动火证。

2.动火前要和有关生产车间、班组联系好,明确动火的设备、位置。

3.动火作业的操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动火前要由专人负责动火设备的置换、中和、清洗、吹扫、隔离等工作,并落实其他安全措施。

5.动火前应将作业周围的一切可燃物转移到安全场所。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隔离,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6.动火前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要到现场进行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并指定现场监护人员进行动火指挥,交待安全事项,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7.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等)、水蒸气、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动火。

8.在易燃易爆场所,挥发性气体气味较浓时,严禁动火,应打开门窗,保持良好的通风置换,在无明显气味并经过可燃气体报警器检测合格时方可动火。

9.动火作业按照权限必须经专(兼)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确认,动火申请部门或操作人员协助确认,经专(兼)安全管理人员确认许可,落实《动火作业许可证》要求及有关防范措施后,操作人员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十五条 动火作业执行中的防范要求

1.动火作业应由安全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特殊作业要由工种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无合格证者不能独立进行动火作业。

2.动火作业出现异常时,监护人员或动火指挥人员应果断命令停止作业,并采取措施,待恢复正常,重新分析合格并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后,才能重新动火。

3.凡盛装过可燃液体、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他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4.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需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

5.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间距不小于5 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需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离,气瓶严禁在阳光下暴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
运输、储存、使用气瓶时,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

第十六条 动火作业结束后的处理

1.动火作业结束后,应仔细清理现场,熄灭余火,不许遗漏任何火种,切断动火作业的电源。

2.动火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须对现场及周围进行安全确认,整理整顿现场,在确认无任何火源隐患的情况下,方可离开现场。

第六章 动火作业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动火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十八条 动火人职责

1.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

2.动火人接到《动火作业许可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已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公司安全管理中心报告。

3.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4.动火前或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部门当班领导呈验《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十九条 动火监护人的职责

1.二级动火由动火点所在的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一级动火由安全管理部和动火点所在部门各派1人监护,特级动火由安全管理中心指派专人并由公司专职消防人员共同监护。

2.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动火监护人。动火监护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须时可增设动火监护人。

3.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4、动火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二十条 被动火部门的职责

1.对所属责任区域或生产装置的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2.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否审批完备。

3.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许可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动火作业现场或者生产装置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第二十一条 动火部门的安全职责

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行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级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场。

第二十二条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的职责

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情况及周围情况,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作业许可证》得到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授权安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在此之前颁发的有关制度、规定等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一:

固定动火区域申请表

注:当固定地点动火区域周围的环境发生变化或现场存有较大的火险隐患时,则取消固定动火的资格,重新按照临时动火进行管理。固定动火区域的有效期限为一年。

附件二:

动火安全许可证(特级)

编号:00000(印刷时请排编号)

说明:1、在公司规定区域进行任何临时性的明火操作或产生热/火花之前,须获得动火许可证。这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打磨、软焊、熔化管和熔接等。

2、执行动火人与动火监护人不能是同一个人;

3、动火作业完毕后应将作业区清理干净,确认余火熄灭后人员方可离开;

4、遇到特殊危险作业时,汇报中心以上领导审批;

5、本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白色)交安全管理中心,第二联(红色)交动火监护人,第三联(蓝色)动火部门留存。

动火安全许可证(一级)

编号:00000(印刷时请排编号)

说明:1、在公司规定区域进行任何临时性的明火操作或产生热/火花之前,须获得动火许可证。这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打磨、软焊、熔化管和熔接等。

2、执行动火人与动火监护人不能是同一个人;

3、动火作业完毕后应将作业区清理干净,确认余火熄灭后人员方可离开;

4、本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白色)交安全管理中心,第二联(红色)交动火监护人,第三联(蓝色)动火部门留存。

动火安全许可证(二级)

编号:00000(印刷时请排编号)

说明:1、在公司规定区域进行任何临时性的明火操作或产生热/火花之前,须获得动火许可证。这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打磨、软焊、熔化管和熔接等。

2、执行动火人与动火监护人不能是同一个人。

3、动火作业完毕后应将作业区清理干净,确认余火熄灭后人员方可离开。

4、本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白色)交安全管理中心存档,第二联(红色)交动火监护人,第三联(蓝色)动火部门留存。

固定动火区域申请表

注:当固定地点动火区域周围的环境发生变化或现场存有较大的火险隐患时,则取消固定动火的资格,重新按照临时动火进行管理。固定动火区域的有效期限为一年。

【篇5】动火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焦化厂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确保焦化厂内动火作业安全,有效地避免火灾和爆炸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我厂动火作业分级、易燃易爆场所确定、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区域内非固定动火区的动火作业。本制度不适用于焦化厂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3规范性引用文件
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AQ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


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4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4.1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4.1.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气割、砂轮机运行、磨光机打磨、喷砂防腐等各种作业;

4.1.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4.1.3化产区域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4.2易燃易爆场所
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2006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3固定动火区
指允许正常使用电焊、气焊(割及其他动火工具从事检修、加工设备及零部件的区域。在该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可免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必须满足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4.4固定用火
指生产工艺设置用火以及其他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常规作业,如化验室工作上使用的电炉、电加热器、

酒精炉等火源。此类用火,可免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但用火单位必须明确防火责任人、落实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现场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
5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级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5.1特级动火作业:
5.1.1在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作业;
5.1.2节假日期间在一级动火区域内进行的检修作业;
5.1.3在20点至次日8点期间在一级动火区域内进行的检修作业;

5.1.4在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动火作业;
5.1.5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5.2一级动火作业包括:
5.2.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域内;

5.2.2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5.2.3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

5.2.4工业污水、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5.2.5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5.2.6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装置;

5.2.7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油罐的大修;

5.2.8危险化学品库;

5.2.9厂区输煤、输焦管廊等。5.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级、一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动火。5.4焦化厂的固定动火区包括:

设置车间
号12345678910
固定动火设置区域



11

5.5承包商的动火作业按不低于一级动火作业要求办理手续,在二级动火作业区域动火的,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6职责及审批权限
6.1在动火所在单位领取《动火作业许可证》。
6.2特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领导初审签字,经机动科、技术科、安全科、办公室(保卫)复审后,报主管厂长终审批准,一式六份,动火人持一份,作业所在单位、机动科、技术科、安全科、办公室(保卫各存一份。
6.3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办公室(保卫)主管领导终审批准,一式六份,动火人持一份,作业所在单位、机动科、技术科、安全科、办公室(保卫)各存一份。
6.4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终审批准,一式两份,动火人持一份,动火作业所在单位存一份。
7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7.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7.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7.1.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7.1.3凡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吹扫、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7.1.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7.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窨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距动火点15米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7.1.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1.7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7.1.8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7.1.9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7.1.10凡在有可燃物或堆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7.1.11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米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
距动火点15米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不得在动火点10米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7.1.12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7.1.13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7.1.14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动火一律不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严格控制一级以上动火作业。
7.2特级动火作业

特级动火作业在符合7.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7.2.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1、生产不稳定。
2、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7.2.2动火作业前首先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并按照危险、有害因素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将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措施详细记录在作业证中。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机动科、安全科、保卫科、主管厂长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7.2.3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1Kpa(102毫米水柱)正压。低于1Kpa(102毫米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7.2.4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8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8.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窨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8.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8.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级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8.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车间主任或安全科、办公室(保卫)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8.5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9《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9.1《动火作业许可证》
《动火作业许可证》分为特级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应按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的分级标准分别注明。
9.2《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9.2.1《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本制度第6条规定的审批职责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9.2.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9.2.3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9.2.4《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9.3《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9.3.1特级和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8小时
9.3.2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72小时。9.3.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10职责要求
10.1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

注意事项;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10.2动火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10.3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所属岗位班组长、工段长、安全员或车间管理、技术人员等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
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10.4动火负责人
动火点所在单位班组长(值班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作业许可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许可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10.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10.6安全员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负责对本单位《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统一编号;
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动火作业时限及动火人动火资格证情况;
绘制动火作业部位动火示意图;
指定明确动火点监火人,审查完善动火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现场落实、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特级动火、一级动火作业及须采样检测的动火作业,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10.7动火作业的初审人
动火点所在单位的主任或管工艺的副主任为动火作业的初审人,应对动火作业所属生产系统及相邻生产系统的安全负责,负责组织动火作业安全方案、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审查,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9.2要求。
10.8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须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督查动火点所在单位动火作业安全防火措施落实情况,审查《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9.2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10.8.1机动设备科负责对承包商检维修及动火作业进行安全交底;
审查承包商作业单位资质、手续是否完备、有效、动火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特殊操作证情况;
督促承包商作业单位按期办理动火作业手续;
检查、督查动火点所在单位动火作业安全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10.8.2技术环保科负责审查动火作业是否符合工艺安全要求,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对所属生产系统及相邻生产系统是否存在安全影响和内在隐患;
检查、督查动火点所在单位动火作业安全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10.8.3安全生产科、办公室负责审查动火作业是否符合安全工作要求,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制定是否合理,现场危险有害因素识别是否到位;
检查、督查动火作业单位动火手续办理情况及动火作业安全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11相关文件
附件一:动火作业管理流程附件二:《动火作业许可证》







附件一:
动火作业管理流程
1、岗位动火作业流程
确定动火作业内容、动火作业部位(所属车间)→制定动火作业安全方案、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所属车间)→动火作业危险源辨识(所属车间)→确定动火作业级别(所属车间)→确定动火作业时间、时限(所属车间)→办理动火作业手续(所属车间)→审核动火作业是否符合设备管理要求(机动科)→审核动火作业是否符合工艺、环保管理要求(技术/环保科)→审核动火作业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安全科)→审核动火作业是否符合消防管理要求(办公室)→指定动火作业人(所属车间)→指定动火监火人(所属岗位班组长以上人员监护)→现场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所属车间)→须动火采样分析时,进行动火分析(所属车间)→动火作业(所属车间)→动火监督、检查(相关科室)→取样与动火间隔超过30分钟,重新采样分析(所属车间)→动火结束,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监火人)→动火作业评价(所属车间)。
2、承包商动火作业流程

确定动火作业内容、动火作业部位(所属车间)→提出动火作业外委申请(所属车间)→指定动火作业承包商单位(机动科)→审核承包商动火作业单位资质及动火人资格(机动科)→安全交底(机动科、所属车间)→现场查看动火作业内容、动火作业部位(承包商作业单位、机动科、所属车间)→制定动火作业《安全方案》(承包商作业单位)制定动火作业《监护、防护方案》、《环保方案》(所属车间)→动火作业危险源辨识(承包商、所属车间)→审核动火作业《安全方案》、《监护、防护方案》、《危险源辨识方案》、《环保方案》(相关科室、所属车间)→确定动火作业级别(所属车间)→确定动火作业时间、时限(所属车间)→提出动火作业申请(承包商作业单位)→办理动火作业手续(承包商作业单位、所属车间)→审核动火作业是否符合设备管理要求(机动科)→审核动火作业是否符合工艺、环保管理要求(技术/环保科)→审核动火作业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安全科)→审核动火作业是否符合消防管理要求(办公室)→指定动火监火人(所属岗位班组长以上人员监护)→查验动火作业人资格(所属车间)→现场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承包商作业单位、所属车间)→须动火采样分析时,进行动火分析(所属车间)→动火作业(承包商作业单位、所属车间)→动火监督、检查(相关科室)→取样与动火间隔超过30分钟,重新采样分析(所属车间)→动火

结束,清理现场,清除残火(承包商作业单位、监火人)→动火作业评价(所属车间)。
附件二:
(特级)动火作业许可证
山编号:
动火内容动火作业部位动火示意图动火地点动火时间动火人岗位监火人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年月日时分始----年月日时分止

承包商监火人












□触电□火灾□爆炸□灼伤□中毒□窒息□其他:安全措施
岗位人员确认

承包商人员确认

1、设备、管线等内物料已棑空,并吹扫、置换、分析合格;
车间意见
2、断开与动火设备相连接的所有管线,加盲板()块;

3、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

4、清除动火点周围易燃物;
5、采取有效的火花隔离措施;

6氧气、乙炔瓶间距5米以上,与火源距离10米以上;
7、焊机等动火用设备设施完好;

8、现场配备灭火器()具,蒸汽管()根,水管()根;

9、其他安全措施:




采样检测时间
采样分析结果及连续采样分析

分析结果

分析人

确认人


动火前,所在岗位当班班长验票签字:安全员:车间主任:
年月日
机动科意见
审批人:
年月

保卫科意见
审批人:
年月日
审批人:
年月日
技术科意见
审批人:

月日
安全科意见
审批人:
年月

厂领导审批意见
承包商单位:负责人签字:联系电话:
附件三:
(级)动火作业许可证
山编号:
动火内容动火作业部位动火示意图动火地点动火时间动火人岗位监火人危险有害因素
车间意见
分析合格;

2、断开与动火设备相连接的所有管线,加盲板()块;

3、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
4、清除动火点周围易燃物;
5、采取有效的火花隔离措施;

6氧气、乙炔瓶间距5米以上,与火源距离10米




安全措施
1、设备、管线等内物料已棑空,并吹扫、置换、
岗位人员确认

承包商人员确认

识别

承包商监火人

年月日时分始----年月日时分止













□触电□火灾□爆炸□灼伤□中毒□窒息□其他:


以上;

7、焊机等动火用设备设施完好;

8、现场配备灭火器()具,蒸汽管()根,水管()根;
9、其他安全措施:

采样分析结
果及连续采样
分析
采样检测时间
分析结果

分析人
确认人


动火前,所在岗位当班班长验票签字:安全员:车间主任:
年月日
机动科意见审批人:

月日











技术科意见
审批人:
年月日
安全科意见审批人:
年月日
保卫科意见审批人:

年月日负



字: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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