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审批管理制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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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审批管理制度(全文)

动火作业审批管理制度5篇

第1篇: 动火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企业生产存在易燃、易爆的特点,为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针,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 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车间(部门) 和外部施工单位 在公司内部进行的动火作业活动。

第二章 动火管理要求

第三条 动火作业的定义 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 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第四条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

1、特殊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 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一级动火作业是指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 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二级动火作业是指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 火区的动火作业。

4、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


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遇节假日、周日或安全部通知的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 应升级管理。

6、进入煤气、煤焦油、粗苯、洗油、碱液、硫酸、氨蒸汽共 7种介质的设备、 管道、 储罐等受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应 升级管理。

第五条 禁火区范围的划分

1、特殊禁火区域:
A、生产运行状态下的煤气、煤焦油、粗苯、洗油、碱液、硫酸、

氨蒸汽共7 种介质的管道、阀门、法兰本体上。

B、生产运行状态下的煤气、煤焦油、粗苯、洗油、碱液、硫酸、 氨蒸汽共 7 种介质的设备、设施、储罐、呼吸阀、阻火器、放散管、 仪表本体上。

C、生产运行状态下的煤气水封、煤气下液水封本体上。

D、生产运行状态下的鼓风机房一二层、焦炉地下室、锅炉房、煤气计量间。

2、一级禁火区域:
A、除特殊区域以外的所有易燃易爆区域,包括鼓冷工序、脱硫

工序、硫铵工序、蒸氨工序、洗苯工序、蒸苯工序、油库工序、焦炉 烟道及走廊、焦炉交换机房、焦炉地下室仪表间、焦炉调火室、焦炉 热修室、焦炉工具室、焦炉一层休息室等。

B、厂区所有管廊上。

3、二级禁火区域: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和固定动火作业区域以外的禁

火区。

4、固定动火区域:

包括机动车间工棚内、 焦炉维修岗位制安区域、 切割机定置区域、 砂轮定置区域、 熄焦车制安区域、 炉门修固定制安区域共六个区域现 场设定的红线(或警戒线)区域内。

固定动火区域的增加需由所属车间(部门)提出申请,安全部现 场核定, 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审批后可作为固定动火区域,新确定的固 定动火区域按要求绘制红线或设置警戒线后方可作为固定动火区域 使用。

第六条 动火作业相关职责

1、动火作业负责人 A、负责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B、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 全注意事项。

C、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人 A、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B、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C、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D、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E、应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


3、监火人

A、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 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B、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C、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D、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E、监督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

4、动火部位负责人

A、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 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B、检查、确认《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

《动火安全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C、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 停止动火作业。

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 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 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严禁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A、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

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B、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C、动火作业前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火安全措.

D、动火过程中不定时检查动火作业执行情况,纠正和制止三违 行为。

7、动火初审人 A、动火初审人为动火点所在车间(部门)安全员,车间(部门)

安全员不在岗的,由其指定的班长以上干部代替。

B、负责对《动火安全作业证》中危害识别及安全措施是否符合 要求进行初审。

8、其他规定 A、动火作业负责人与动火人可为同一人,但为同一人的需同时

履行动火作业负责人和动火人的职责。

B、监火人和动火部位负责人可为同一人,但为同一人的需同时 履行监火人和动火部位负责人的职责。

C、动火分析人为公司专(兼)职气体防护员。

第七条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 一级动火、 二级动火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应以明显 标记加以区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件。

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A、办证人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 的项目逐项填写, 不得空项;

根据动火等级,按第六条第3 款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B、办理好《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 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 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C、《动火安全作业证》原则上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

动火作业管理要求;

但几个动火点同时满足属于同一岗位、 同一区域、 同一作业内容的动火作业,经动火作业审批人批准可办理一张动火 证,由动火作业负责人随身携带,但此种情况动火作业负责人在动火 作业过程中应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并不得离开动火现场。如 确需离开, 必须请示动火作业审批人同意并重新确定动火作业负责人 后方可离开。

D、《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 扩大使用范围。

E、《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 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
一级和特殊动火 《动火安 全作业证》 由动火点所在车间(部门) 负责人、动火人和安全部各持 一份存查;

一级及特殊动火作业完成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必须将 《动火 安全作业证》 原始记录于 2 天内交安全部存档, 二级动火作业完成后 动火作业负责人必须将《动火安全作业证》原始记录于2 天内交所属 车间存档,《动火安全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 1 年。

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A、特殊动火作业的《特殊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

(部门) 安全员和车间主任负责初审,安全部负责审核,主管安全生 产的副总或总经理助理、总工程师负责审批。

B、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部 门)安全员和车间主任负责初审,安全部负责审批。

C、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的车间(部门) 安全员负责初审,车间(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批。


D、车间(部门)负责人未在岗的可由其指定的助理级以上干部

负责审批,夜间二级动火作业可由动火点所在车间 (部门)夜间值班 领导负责审批, 但需在动火作业前由审批人通知调度室备案, 并由调 度室通知公司生产值班领导。

E、车间(部门)安全员未在岗的,可由其指定的班长以上干部 负责初审。

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A、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

不超过 12 h 。

B、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 。

C、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第八条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A、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

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B、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 的易燃物品, 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 器材。

C、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 存装置及处于危险化学品生产、输送、储存岗位的生产设备上进行动 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 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 业时按第七条第 2款的规定执行。


D、凡处于危险化学品生产、输送、储存岗位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 空洞、 窨井、地沟、水封等, 应检查分析, 距用火点15 m 以内的, 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
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 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E、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 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F、在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 21%。

G、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H、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 防火隔绝措施。

I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
距动火 点 15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 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J、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 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K、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
氧气瓶与 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 , 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L、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 清理现场,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 离开。

2、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第七条第 1款规定的同时, 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检修)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动火作业前,安全部应通知调度室、保卫科,使之在异常情 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D、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E、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

走。

第九条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
在较长 的物料管线上动火, 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
在设备外部动火 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

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 中断时间超过 30 min ,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 时进行监测。

4、使用便携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 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 大于 0.5%(体积百分数)(如 CO、H2、NH3、H2S等);
当被测气体 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 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 0.2%(体积百分


数)(如苯、萘、 汽油、 柴油等)。若分析不合格,经处理后再分析,

出现两个合格样后方可动火。

第十条 遇紧急情况威胁动火安全时应立即停止动火。

1 、生产上放空、排放可燃有毒气体,管道设备破裂,泄漏易燃 易爆有毒气体或液体, 生产不正常处于事故状态或出现威胁动火安全 的其它异常情况,现场动火作业负责人、监火人、动火部位负责人应 立即通知动火人员停止动火工作。

2 、动火人动火作业过程中感到身体不适或有中毒症状等情况 时,应停止动火工作。在情况恢复正常时,应经《动火安全作业证》 审批人检查确定,重新签证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

3 、未按规定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落实、 未经审批签字或不具备动火条件的,动火作业负责人、 动火人有权拒 绝动火作业,监火人、动火部位负责人、审批人有权制止动火作业。

4 、对违章指挥或违规作业的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人、监火人、 动火部位负责人、审批人一经查出,应立即停止其动火工作。

第三章 罚 则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未造成事故的,给予责任人20 元 处罚。

1、《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有空项即开始进行动火作业的, 给予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人、监火人、审批人、动火部位负责人各 20 元处罚。

2、动火作业应办理《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而办理为《二级动 火安全作业证》并进行动火作业的,给予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人、 监火人、 审批人、 动火部位负责人各 20 元处罚;
动火作业应办理 《特


殊动火安全作业证》而办理为《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并进行动火作

业的,给予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人、监火人、审批人、动火部位负 责人各 20 元处罚。

3、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而未升级管理并进行动火作业的,给予 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人、监火人、审批人、动火部位负责人各 20

元处罚。

4、与固定动火区域作业内容相关的动火作业,如在距固定动火 区域边缘不大于 10m的位置且处于非易燃易爆区域,给予动火人 20

元处罚,如与固定动火区域作业内容不相关或超出10m或处于易燃易 爆区域,按无证动火给予认定和处理。

5、未经安全部批准,《动火安全作业证》降级办理并进行动火 作业的,给予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人、监火人、审批人、动火部位 负责人各 20 元处罚。

6、动火人未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给予动火人 20 元 处罚。

7、未同时满足属于同一岗位、同一区域、同一作业内容的动火 作业而办理一张 《动火安全作业证》并进行动火作业的,如审批人给 予批准,则对审批人给予20 元处罚,如审批人未批准的,按无证动 火给予认定和处理。

8、同时满足属于同一岗位、同一区域、同一作业内容的动火作 业并按要求办理了一张 《动火安全作业证》并进行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负责人未随身携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给予动火作业负责人 20元处罚;
如动火作业负责人离开动火现场且未请示动火作业审批

人同意并重新确定动火作业负责人的,给予20 元处罚。


9、《动火安全作业证》随意涂改和转让的,给予责任人20 元处罚,异地使用和扩大使用范围的,按照无证动火给予认定和处理。

10、《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的动火作业时间超出规定时间的,给 予审批人、动火部位负责人各20 元处罚。

11、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而未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并 进行动火作业的,按无证动火给予认定和处理。

12、动火分析人未按要求记录动火分析结果的,一次给予20 元 处罚。

13、动火作业负责人未按要求将《特殊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 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原始记录交安全部存档或丢失的,给予20 元处 罚。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 (第七条)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且未造 成事故的,每项给予相关责任人50 元处罚。

第十三条 未按要求进行动火分析的且未造成事故的,对动火分 析人给予50 元处罚。

第十四条 应进行动火分析而未进行动火分析即进行作业且未 造成事故的,给予动火负责人50 元处罚。

第十五条 未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并进行动火作业且未造成 事故的,给予动火作业负责人 200 元处罚, 并对责任车间(部门)负 责人给予50 元处罚。外部单位未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并进行动 火作业且未造成事故的,给予施工单位500 元处罚, 并对业务归口车 间(部门)负责人给予50 元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要求并造成事故的,按照公司 《事故责任 认定及追究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潍坊丰岳机械有限公司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潍坊丰岳机械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潍坊丰岳机械有限公司动火安全作业证

车间(部门):
编号:

动火人:

动火地点

动火方式


动火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始 至 年 月 日 时 分止


动火作业负责人


分析数据 分析人

危害识别

安全措施

动火安全措施编制人 动火部位负责人

监火人 动火初审人

车间(部门)负责人 安全部

动火审批人:

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验票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潍坊丰岳机械有限公司动火安全作业证

车间(部门):
编号:

动火人:

动火地点

动火方式 动火时间

动火作业负责人


采样地点 分析数据 分析人

危害识别

安全措施

动火安全措施编制人 动火部位负责人

监火人 动火初审人

车间(部门)负责人 动火审批人

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验票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潍坊丰岳机械有限公司动火安全作业证

车间(部门):
编号:

动火人:

动火地点

动火方式 动火时间

动火作业负责人


采样地点 分析数据 分析人

危害识别

安全措施

动火安全措施编制人 动火部位负责人

监火人

动火初审人 动火审批人

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验票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第2篇: 动火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16、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动火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16〕132号)及《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等地方法规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阿贝尔化学(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范围内从事临时性用火作业的管理和固定用火区、固定用火点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动火作业项目有:

a)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等明火作业;

c)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d)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气设备及器材;

e)机动车进入正在生产的化工装置或罐区、在生产区域内设置自带动力源的发电机和自带动力源的空气压缩机;

3.2 易燃易爆场所 :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3.3属地:是指动火作业点所在的某一区域,该区域为企业组织架构中有明确管理负责人的一个管理单元,如:分厂、车间、独立的生产装置、仓库等。

3.4固定动火区:是指由企业批准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外划定,不需要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特定动火作业区域。

3.5禁火区:是指企业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含设施),需要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区域。

3.6动火作业单位:实施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或队伍。

3.7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是指向企业提供动火作业管理服务的单位,包括专业外包服务单位、中介服务机构、企业检维修队伍等。

4职责和资质

4.1 职责

4.1.1企业主要负责人

a)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b)负责组织制定、发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组织评估动火作业基本安全管理条件;

c)负责保证动火作业必需的人员、安全设备设施及应急装备等安全保障的投入;

d)负责审批特殊动火作业和固定动火区;
因故外出时可授权其他负责人审批特殊动火作业;

e)必要时应指派专人或聘请第三方进行动火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

f)负责签发动火作业审批人资格证。

4.1.2 安全管理部门

a)企业安全管理部门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属地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b)负责制修订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动火作业前危害因素辨识、风险分析管理、动火作业器具管理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对特殊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的审查;

d)负责对动火作业审批人、动火人、监火人、参与动火作业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考核,颁发企业监火人资格证;

e)负责对企业的动火作业进行监督、检查;

f)负责对动火人、监火人资质的审查。

4.1.3动火作业负责人

a)动火作业负责人是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b)负责动火作业现场安全交底,组织并参与作业前危害因素辨识、风险分析,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措施,并告知作业人员、监火人员。

提出动火作业申请,负责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确定分析项目,带领分析人员到用火点进行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判定分析数据是否合格。

c)负责组织动火作业完工验收,组织检查、清理动火现场。

4.1.4动火人

a)参与动火作业危害因素辨识、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的制定,熟知动火作业现场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b)确认相关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c)确认动火作业内容、动火方式、动火部位、地点和时间;

d)遵守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服从管理,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无未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动火、监火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清理作业现场,清除残火,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

e)发现不具备安全动火作业条件时或在作业过程中条件发生变化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并及时报告监火人;

f)持《动火安全作业证》和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进行动火作业。

4.1.5 施工负责人

a)施工负责人为动火作业单位现场作业管理的责任人;

参与危害因素辨识、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的制定,熟知动火现场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b)负责施工方参与动火作业人员的管理,对施工作业人员负有管理责任;

c)按照动火作业负责人的要求组织落实相关安全控制措施;

d)负责检查动火作业使用的工器具,确保完好。

4.1.6监火人

a)参与危害因素辨识、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的制定,熟知动火现场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b)对动火作业实施全过程监护,观察作业环境和作业人员行为,及时提醒和制止不安全行为,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c)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并向现场负责人报告;

d)企业聘请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实施动火作业服务时,第三方服务不能替代企业监火人的职责;

e)监火时监火人应持监火人资格证,佩戴袖标等明显标志。当发现动火人、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监火人应立即制止动火;
当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停止动火;
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原则且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并向上级报告。

f)动火过程中,不得从事与监火无关的事,不得随意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收回动火人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暂停动火。

g)紧急情况下,应立即组织现场人员进行初期事故应急处置;

h)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与动火人共同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

i)特殊、一级动火作业时,监火人应佩戴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全程监测,涉及有毒场所应同时携带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仪。

j)监护人的位置应以能方便观察到用火和火花溅落为准,必要时可增设监护人。高处用火作业或用火处下方的楼板、平台有孔洞时应在上下分别设置监护人。

k)生产装置停车大检修期间一个监护人在一个位置上能够很清楚地监视几个用火点时,允许一个监护人担任几个用火点的监护任务,但最多不能超过三个用火点。

l)监护人负责用火现场的防火检查和监督工作,负责准备灭火用具,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共同采取措施。

4.1.7 属地负责人

a)属地负责人(车间主任、部门负责人等)为动火作业点所在区域的最高管理者,有权指挥、调度属地生产、检修,调配属地人力资源、应急资源等。

b)对属地的所有动火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c)指定动火作业负责人、监火人;

d)对属地动火作业的危害辨识、风险分析结果、安全措施进行审核,督促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e)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f)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1.8 动火作业分析人

a)动火分析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

b)按照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的动火点和动火分析项目到动火作业现场进行检测分析,取样检测要有代表性并出具动火分析报告单;

c)分析方法正确,分析结果准确,对分析结果负责。

4.1.9 动火作业审批人

a)经过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专项培训,取得企业颁发的审批资格证;

b)亲临现场,检查督促动火作业属地和动火作业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审批动火安全作业证;

c)特殊动火作业审批人可以审批一级和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
一级动火作业审批人可以审批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

d)对审批的《动火安全作业证》负责。

4.2 人员资质

4.2.1动火作业负责人应熟悉生产工艺、动火作业程序、应急处置措施,具有危害辨识和风险分析的能力。

4.2.2动火人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

4.2.3监火人应有岗位操作培训合格证和动火作业监火人资格证;
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
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
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4.2.4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人、监火人、属地负责人、审批人、施工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等参与作业人员,需参加安全培训并通过考核,培训及考核记录应归档保存。培训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有关动火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c)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e)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5. 管理要求

5.1 动火作业分级: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

⑴ 固定用火区:指在规定的区域内较稳定地从事焊接与切割作业和使用喷灯、砂轮及散发火花或明火的检修和加工工作的区域。固定动火区设在:1、三修车间;
2、现场经确认符合固定动火条件且悬挂固定动火点牌板的周边10米范围内。

⑵ 固定用火点:指在一定的期间内或长期用在检修及生活中的有明火、化验室电炉等。固定动火点设在:1、化验室;
2、食堂厨房间。

5.2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3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a)运行或开、停车过程中的生产装置区;

b)各类易燃易爆生产区、罐区、库区、装车台、码头;

c)有可燃液体的泵房;

d)液体化学危险品及有毒物质装卸区;

e)工业污水厂、工业下水和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f)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

g)产生易燃易爆粉尘的场所;

h)可燃固体的库区、堆场内或可燃固体正上方的动火作业。

5.4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5.5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易燃易爆生产区、管廊、储罐区的动火升级为特殊动火作业。

5.6凡车间或单套生产装置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环保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7节假日原则上不得安排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因抢修等确需动火时,由安全环保部向安监局报备。

5.8应尽可能利用现场工业摄像设备,对涉及一级或特殊动火作业的实行全程监控;
工业摄像设备无法拍摄的区域由监护人持防爆摄像设备摄像,所有录像至少保存录像3个月;

5.9设定禁火区域:带有生产原料的储罐及反应器内部或其他经确认动火作业实施后可引发事故的区域。

6.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6.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⑴ 装置进行大、中修,因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至装置外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盲板不得使用铁皮等代替,应符合压力等级要求。

⑵ 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动火,—律禁止。遇节假日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⑶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⑷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
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⑸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物料的设施及处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 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规定执行。

⑹ 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

⑺ 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⑻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

⑼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
距动火点15 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
在 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⑽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⑾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⑿ 五级风 (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六级风(含六级风)以上天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

⒀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上述动火作业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⑴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⑵ 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⑶ 动火点所在生产车间应预先通知公司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⑷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⑸ 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3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⑴ 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

⑵ 在设备外部动火,应进行环境分析,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⑶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⑷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⑸ 合格标准

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6.4 其他要求

(1)对动火作业风险管控能力、动火分析和技术力量、动火作业队伍、应急处置能力等动火作业基本安全管理条件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不具备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条件的,应聘请第三方实施动火作业。

(2)固定动火区应每年开展一次风险评估。

(3)当企业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企业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

(4)作业完毕,企业和动火作业单位应进行现场完工验收,清理作业现场,消除余火,及时将作业用的工器具、临时电源、脚手架、临时照明设施等撤离现场,恢复作业过程中拆移的相关安全设施的功能。

7.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要求

7.1 《作业证》的区分: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选择标记清楚。

7.2 《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⑴ 车间主任或副主任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⑵ 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联系并带领化验人员进行爆炸气体分析,化验人员将检测时间和结果填入分析栏内并签名。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⑶ 《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⑷ 《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⑸ 《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安全环保部存查,第二联交由动火人留存,第三联由监护人留存;
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7.3 《作业证》的审批

⑴ 特殊动火《作业证》生产部、安全环保部审核会签后,由总经理审批。

⑵ 一、二级动火作业《作业证》由安全环保部审核,分管安全副总或安全总监审批。

7.4 《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⑴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 小时。

⑵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⑶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8 相关记录

动火安全作业证

第3篇: 动火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动火作业的含义:

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电焊、气焊、碳弧气刨、溶解沥青等均称动火作业,把在特定的环境动火作业可能造成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动火管理。

二、公司内动火作业的规定:

凡是在公司内明火作业人员要严格履行“三级”动火申报审批制度,未经许可不得在公司内任何部位进行明火作业。

三、动火的范围:
1.动火范围:
1)列入公司级防火重点管理的仓库、材料堆放点及其它防火重点部位。
2)
其它容易造成危险性大、经济损失大、人员伤亡大、政治影响大的火灾爆作部位、场所。

四、动火审批程序:
1.动火审批程序:凡须在一级动火范围内动用明火作业的,由防火责任人明确动火作业的具体内容和动火作业安全措施,交负责人审批后批准。
2.现场安全员现场认可后方准动火作业。

注意事项:
1.动火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动火任务的,必须重新办理动火
手续
2.凡是动火作业施工者均应熟悉动火部位及周围环境,必须在接到动火通知书后方可动火作业,并按“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防范措施。
3、凡动火作业完工,作业人员必须认真检查现场,确认无火种后方可离开。



大地五金藤器实业有限公司

第4篇: 动火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厂区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目的
确保公司财产及员工的生命安全,建立安全的生产作业环境。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禁火区范围内的动火操作。

三、工作程序 (1)、动火类别
1、动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等工作。

2、在生产现场及储库范围内使用电钻、砂轮、电铬铁或使用电热封口机(塑胶。
3、明火烧烤物件、弯管或熔融沥青补漏等。
4、曾用于装载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或管线,即使已拆除至其他地方维修动火,也因其含残留气体或液体易燃物料而必须按要求排净 (2)厂内区域划分
1、非生产动火区:食堂、各部门办公室、休息接待室、维修长期工作专用区等。

2、禁火区
A、危险区,溶剂型油漆生产车间、树脂罐区、成品仓库、原料仓库,溶剂地下罐区、车库、喷板室、堆场、化验室等。

B、一般区域,厂区运输通道、装卸区等。

(3)动火原则
1、正在运转的生产装臵以及盛有油漆、溶剂等物体的容器、管线与
设备,严禁进行动火工作。
2、可动火可不动火的,坚决以不在禁火区内动火为原则,即能够移去别处维修的则一律应拆除后,运到安全地点进行。
3、在车间内能够利用螺栓等方法联接的工作,就不要动焊,以减少动火机会。
4、现场动火,首先考虑必要隔离措施,将动火区围起来,动火部位或设备应与生产系统切断联系,必须进行空气(或氮气)吹净或水洗臵换,动火时有专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备。
5、若涉及进入容器内部维修,下水道或密室工作,则必须两个人配合工作,佩带必要防护用品,禁止单人独自进行。

(4)办理动火手续的规定
1、在禁火区内动火必须在动火之前办好《动火作业审批表》,申报人应填明危险区的地点的详细情况及列出动火部位安全措施,送安全环保办和第一防火责任人审批,再由安全环保办送消防部门审批,等批复后方可进行动火,《动火作业审批表》需向安全环保办领取。

2、《动火作业审批表》由需要动火部门负责填写,在送交审批前应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审批人在接到《动火作业审批表》后,必须亲赴动火现场,检查落实措施或建议补充必要的措施,然后才可签审批表。

3、《动火作业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执行动火人员,另一份交安全环保办存档。动火所在部门必须指示专人作监护人在现场监护工作,必要时亦可请消防队派员协助。
4、若动火时,所在区域或工作内容涉及两个部门,则在申请之前应
相互沟通,共同研究有关措施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按规定进行安排。

5、动火人员应对安全措施逐项核实,妥善后方可工作,否则有权拒绝动火,若遇到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不能动火: ①没有办妥《动火作业审批表》、②安全措施不落实、③没有监护人在现场。

(5)动火注意事项
1、进行动火的区域除动火工作外,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种。

2、安全执勤员的制度照常执行,施工单位必须通知安全执勤员,他们有责任对现场工作进行监督。
3、有关人员必须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认真对待动火工作。

4、事前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安全消防知识及向他们介绍所采取安全措施,将对顺利执行任务很有利。
5、如有违反本制度,违者将受到批评和处分。

(6)动火安全措施
1、将动火设备(容器、油罐、管线等)内的溶剂、油漆、树脂或其他油类等可燃物料彻底清理干净,并以空气通风吹扫至少两天,必要时水浸臵换。
2、施工前须检测施工现场可燃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要求后方可开始工作。
3、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其他设备和管道,或者在两者间加装阻燃挡板或石棉布。
4、动火区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沟、管沟或电缆沟等应注意清除
其中积存之可燃物并予暂时封闭。
5、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

6、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以石棉或铁板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附近不得用汽油清洗另件。

7、动火现场要备有灭火器材,专人管理。
8、下水道、电缆沟等动火,要清除可燃物并将沟两端隔开(封闭)。

9、上班前检查动火条件有无变化,下班前检查有无留下火种,应引起警惕。
(7)动火中异常情况的处理
1、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
2、现场环境变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溅,或因风向而受到可燃气体吹袭,应立即停止工作。
3、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应立即停止工作。
4、若因某些原因,消防水源中断或突接停水通知,应考虑暂停工作。

5、动火中气焊工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与电器有故障,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抢时间为理由勉强地草率行事。

6、如发生紧急事故,参照《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中执行。

四.相关记录

第5篇: 动火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公司厂区内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保证公司安全生产。
2.适用范围:适用于厂区内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3.职责
3.1动火点所在单位负责交出检修设备、指定监火人;
并负责二级动火作业的审批。3.2动火作业执行单位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严格按规定进行动火作业。3.3安环部负责一级动火的审批;
负责公司内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检查。3.4公司主管副总负责公司特殊动火作业的审批。4.工作程序4.1动火作业分类
公司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4.1.1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1.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4.1.3二级动火作业
除一级用火作业以外的用火作业。4.2动火作业的范围:
4.2.1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4.2.2铁锤击打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4.3动火作业程序
4.3.1动火点所在单位在采取相应措施使动火点具备动火作业条件后,将检修项目交给动火执行单位。
4.3.2动火执行单位指派动火项目负责人和动火作业人,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定并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并请动火分析人员进行现场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填写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

4.3.3按不同的审批权限签批《动火作业许可证》并由动火部门负责人最后确认签字后,动火点所在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动火人开始动火作业。
4.3.4动火结束后,动火人清理作业现场,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和监火人确认动火作业现场无残留火种后,动火执行单位方可将检修项目交动火点所在单位。
4.4《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4.4.1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执行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4.4.2特殊动火由主管安全的生产副总审批,安环部部长开具;
一级动火作业、外协单位在厂区内动火作业,由安环部开具,二级动火作业由车间安全副主任或安全员开具。
4.4.3动火项目负责人到动火作业现场,检查是否具备动火条件,并组织落实各相关动火安全措施后,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
4.4.4《动火作业许可证》填写完后,动火项目负责人通知项目所在单位主要安全负责人,主要安全负责人到作业现场,检查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动火作业等级为二级以上,按动火等级,动火点所在单位通知安环部和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到动火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4.5一级动火:动火点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属初步意见后,安环部签批《动火作业许可证》。
4.4.6二级动火:由动火点所在单位安全副主任签批《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存档。4.4.7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用火人各式一份。4.4.8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
4.4.9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代签。应妥善保管。4.5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4.5.1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动火,实行一处(一个动火地点)、一证(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动火作业许证”进行多处用火。
4.5.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动火一律不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严格控制一级动火。
4.5.3一级动火作业有效期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不超过3天,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
4.5.4动火审批人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4.5.5动火分析。凡需要动火的容器等设备,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

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分析检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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