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问题研究——以中国5G产业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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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力超 游子逸 陈曦

(1.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贸易系 厦门 361005;
2.中山大学法学院 广州 510006;
3.天津市国资委 天津 300202)

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知识产权与资本市场融合的有效形式,相应地具有资本市场的机会性和风险性。在我国知识经济日益发展的背景下,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初创企业、金融机构、证券市场等相关实体对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的需求不断增长。

2014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第49号公告(《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①,并于第三条中明确提出规定所指基础资产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属明晰,可产生独立、可预测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其形式可为单项财产权利或财产,也可为多项构成的资产组合。此规定将基础资产的内涵和性质延伸至财产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将知识产权纳入基础资产的范围。

近五年来,我国持续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可能性并出台多项政策。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2017)②进一步明确提出优化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基础架构的具体方式:培育发展技术交易市场,健全与全国市场联通的行业性和区域性技术交易市场,推动技术市场和资本市场深度融合。国务院在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2018)③表明,应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在全国范围内的带头作用,支持在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2022)④提出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配套方案:积极推动产权规范交易,创新交易产品和交易方式,采用多元化方式进行宣传引导,优化强化资产证券化市场支持举措。

根据产品生命周期理论,5G应用产品正处于导入阶段,经营风险很高,资本结构以股权资本为主,产品技术和质量尚处于不成熟阶段,生产成本高,容易出现产能过剩、产量小、净利润低的情况,因此我国5G产业的战略路径仍然是大量投资于研发和技术改进以提高产品质量,实现增加市场份额的目标。

(一)专有技术的选择、获取和应用的困难

虽然我国的5G应用处于加速发展状态,但缺乏开创性的理论,且频谱资源日趋枯竭,现代移动通信要实现跨越性发展,需要创新性的突破理论。然而,目前我国仍处于全球范围创新理论基础的模仿和再创新阶段[1]。从全球价值系统的角度上看,我国5G产业的芯片、原材料、元件零部件、半成品的供应长期受到国外控制,功能升级和价值链升级仍难以实现。

(二)运营风险和资金消耗大

5G建设高频率、小范围、大量数据和高功耗的特性使其与4G建设相比更昂贵,所需建设数量更多。为了实现大规模部署,5G基站建设面临运营风险大、资金消耗大的问题。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副院长王志勤在解读《关于推动5G加快发展的通知》时表示⑤,据预测,2025年我国5G网络建设投资累计将达1.2万亿元,将带动相关投资超过3.5万亿元。但目前我国尚未形成适应5G特点的收费模式,高投入和不成熟的盈利模式导致了5G大规模商业化的生存困境[2]。

(三)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及供需变化带来的市场风险高

目前,我国还没有出现5G在消费领域现象级应用和发展的情况。如上所述,5G基站建设单价高,技术研发投入大,终端产品价格昂贵,用户门槛高。5G时代,市场需求多元化趋势持续深化,但运营商尚未建立起合理、高质量、科学的收费体系,这将直接导致收费过高,缺乏“杀手级”应用,用户体验与期望之间存在差距的情况[3]。

(一)现实意义

1.融资

从新兴产业的内部结构上看,企业类型多为萌芽或另立门户企业,即处于导入期及成长期前期的中小微型企业,然而,我国的公司上市标准对公司经营期限、注册资金、发行股份等方面的要求较为严苛,这也决定了其只能为处于成熟期和成长期后期的成熟企业提供融资和股权交易的服务[4]。中小微型企业与上市标准面向的成熟企业相比,虽具有更广阔的成长空间,但与之相应的,具有更高的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在具有路径依赖型的资源方面也较为逊色。

根据《2021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从结构上看,我国2021年中、小型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率分别达到54.6%和47.7%,微型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仅为 26.6%,成立时间在五年以下的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为27.3%⑥。创业企业投入研发资金后,往往面临资金不足、专业人才缺乏等问题,难以有效地促进专利产业化。因此,推动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证券化具有专利数量的支持,同时迎合中小型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初创企业跨越“死亡谷”的需求。

由于新兴产业的内部结构特点,其前期发展的融资需求为多次、短期借款,站在银行角度上看,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与中小微型企业的借贷关系中存在逆向选择风险,需要投入更大的人力和时间成本。虽然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践已有一段时间,但其占我国知识产权资源保有量的比重极低,与现实需求之间的缺口很大。与传统融资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比,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能实现一次性给付,更能及时缓解新兴产业资金短缺的急切情形,开拓新兴市场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自由度。知识产权证券化通过向市场开放直接获取与知识产权价值相应融资的方式,也稀释了新兴产业的融资风险。

2.企业信息披露

知识产权证券化与企业信息披露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推动知识产权的证券化有利于提高企业相关信息的透明度,促进企业对其知识产权、盈利预期、研发更新能力等信息进行披露,从而有利于企业提升信誉评级,降低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壁垒。

另一方面,提高企业信息披露程度有利于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主体对企业知识产权作出主动评估、分析和监测,从而促进证券化的过程中知识产权价值和盈利预期的全面反映。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性,其证券化促进的信息披露的涵盖范围不仅需要包含财务信息,也应当包含权属法律信息、产权质量、产权产业化率等非财务信息。因此,知识产权证券化促进的信息披露更加全面丰富,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市场风险。

(二)难点

1.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

新兴产业具有两个重要的内部结构特征:技术的不确定性和成本的迅速变化,指的是新兴产业所处的产业周期阶段决定了企业的生产技术尚未成熟,仍待完善和创新。同时,新兴产业的发展伴随着一段非常陡峭的学习曲线作用,在产业内企业产品差异化的周期阶段中,竞争对手很可能对企业的技术进行模仿和复制从而减小差异化需求。可复制性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特征之一,对于新兴产业的战略竞争显得更为关键,因此在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过程中,应当格外注意信息披露的尺度,否则可能导致企业核心竞争技术信息泄露;
同时在证券化信息披露的过程中,也应更加注重知识产权内在质量的披露,如技术成熟度、原创度和成熟度。

2.知识产权价值的不确定性

知识产权价值的不确定性体现在权利价值的不确定性和权利状态的变动性[5],即知识产权的价值受市场供需变动和替代性技术研发的影响极大,相关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快,并且法律赋予的知识产权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权利状态的变动在证券化的过程中可能因审查权限和人员能力的局限性而难以被查出。权利价值的不确定性在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证券化中影响更甚。此外,知识产权可授权于不同主体的特点也深化了知识产权证券化合理定价的难度,授权使用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合同纠纷会对知识产权价值和投资人利益造成损害。

3.法律制度的空缺和立法难度

虽然我国出台了支持、鼓励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的一系列政策,但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尚未对知识产权证券化做出明确的定义和规定,针对解决、规范和规避证券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的法律法规存在空缺。除了法律制度存在空缺的问题外,知识产权证券化存在立法难度,由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就其法律属性而言应被视为特殊无形资产,因此存在着大量无法解决的技术利用和制度化难题。与传统的证券化相比,知识产权证券化涉及更加复杂的法律关系,从而可能导致相关立法存在困难、法律关系难以利用等问题。

(一)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推动渐进立法工作

在宏观法律制度的层面上,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和规范是知识产权证券化合理化、合法化、规范化的根本途径。首先,要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法律依据入手,对《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及时修订,修订和完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6],填补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定义、程序规范、产权流转等方面的法律空缺。

其次,在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实际操作中,引入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增强知识产权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同时通过现代技术管理手段,明晰产权人、权利受让人的义务及收益范围。

最后,应渐进性地推动立法进程,在对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的基础上,遵循从分散到集中、从单行规范到系统立法,通过立法机关制定基本法的形式,最终实现集中统一立法模式[7]。针对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现状,仍未到形成专门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法”的阶段,我国应首先制定“资产证券化法”作为基本法律规范。

(二)规范信息披露制度,推广许可使用费披露方式

从知识产权证券化信息披露的分类层面上看[8],市场反应对于知识产权直接收入有很大的影响,现金流的稳定性直接取决于知识产权的应用是否能够达到预期效果,因此以知识产权直接收入作为未来现金流的现金流预测信息披露方式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高证券化系统性风险也随之而来。与之相比,以许可使用费作为未来现金流的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信息披露重点由市场因素和存在不确定性的其他因素的影响转向债务关系的相关披露,在披露中主要着眼于偿债能力、合同风险等与应收账款收回风险有关的信息,有利于降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法律风险,更有利于流程规范化管理。

因此,针对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信息披露制度的规范问题,应当采用许可使用费、应收账款方式,在降低不确定性及法律风险的同时,也有利于扩大知识产权资产规模;
对于新兴产业而言,以许可使用费作为知识产权现金流预测的方式,更有利于降低尽调成本,从而提升证券化的效率,甚至扩大盈利空间。

(三)建设知识产权证券交易所,介入公法力量

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属于私法范畴[9],但在建设知识产权证券交易所后,由于知识产权证券交易所具有担保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功能,因此具有金融机构的性质,知识产权主体在交易所内完成的交易行为便涉及公法领域,其设立和运作须接受金融监管。在公法力量介入后,将由国家职能机构规范市场、确保交易安全和金融稳定,这不仅有利于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进行规制,还有助于推动从经济法角度进行的制度创新。

注释:

①数据来源:http://www.gov.cn/zhengce/2014-11/19/content_5023852.htm.

②数据来源: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7-09/26/content_5227667.htm

③数据来源: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11/23/content_5342665.htm

④数据来源: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2-05/25/content_5692190.htm

⑤数据来源:https://www.cnii.com.cn/rmydb/202003/t20200325_163824.html

⑥数据来源: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7/13/art_88_1765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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