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场域下街道办的角色冲突与行为调适

【www.zhangdahai.com--乡镇街道公文】

庞明礼 邓 翔

自《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于1954年颁布以来,作为中国城市基层治理组织的街道办事处(下文简称“街道办”)就长期被广泛关注和讨论。街道办处于行政组织体系的末端,是市辖区地方政府的派出机构,履行地方政府经济发展、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方面的职能。街道办处于“街居制”的上端,[1]协调着辖区内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工作,深深地嵌入到当前城市基层治理之中。街道办的派出性质在科层结构、嵌入形式上有职能边界、组织性质等方面的争议,为街道办的存废提供了讨论空间。相对消极的观点认为,街道办是城市基层治理的“麻烦制造者”,过度干预社区自治,造成社区治理行政化[2]、社区组织活动力不足[3]、居民参与不积极等问题,[4]对城市基层治理效率、社区自治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其组织结构应该被撤销。[5]积极的观点则认为,街道办在“修修补补”之后,可以继续担当城市基层治理的重任。如果极端地过快撤销街道办,会造成诸多的现实治理问题。[6]实践中,以往撤销街道办的城市又开始进行“政策修补”,甚至通过镇改街的方式重新设置街道办。比如,之前全市撤销街道办的贵阳,在2018年又重新设置了街道办,再加上当前县(市)地区将人口稠密、经济发达、城市化程度高的乡镇改制为街道办,仅在2019年就又设立70多个街道办。[7]街道办的设置热情远比学界的撤销热情更为高昂,街道办在诸多消极撤销声中“逆势而生”的机理何在呢?传统的外因功能论或者历史制度主义分析都没有进行全面阐释,没有从街道办内生的组织适应能力角度寻找答案。本文将从街道办的场域结构入手,采用“场域—角色—行为”的分析框架,探究角色冲突与行为调适,分析街道办长期存在和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逻辑。

场域是行为者的关系空间,这个空间并非简单的物理空间,而是拥有各类客观关系的网络空间。空间内的行为者触及多套行为规则,在不同的空间随机遵循不同的游戏机制。[8]街道办组织的特殊性在于它有着多重行为场域,处于科层与社区场域的交界面,不仅有着等级化、理性化的科层场域,还有一个相对不规则、社会化的社区场域,以及复杂的组织内部建设场域。在不同场域内,不同关系主体与关系形式交互建构场域关系类型,塑造出不同的街道办行为场域形态。

(一)科层场域

街道办是处于科层与社会之间的组织,科层场域是它的重要行为场域之一,由街道办与各种类型科层主体的关系构成。科层关系不是简单的单线关系而是关系网络,通常包括垂直科层关系网络和水平科层关系网络。

垂直科层关系网络主要是街道办与上级政府尤其是区政府的互动关系。街道办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在人员运用、财政拨款以及具体日常工作中需要接受区政府安排,要按照等级化、非人格化、文牍化机制开展工作。上级政府依靠正式会议协商、政策发文与督查巡视等技术手段,建构区(县)政府与街道办间的行动联系。[9]街道办在需要组织动员或“中心任务”传导中,还可能置身跨层级的组织互动关系,依靠科层注意力建构新的关系行为机制,与市甚至省政府直接建立工作联系。

水平科层关系网络主要由街道办与驻街机构的关系构成。驻街机构既有内嵌于街道办的组织,构成街道办实质上的内设机构,比如环保所、社保所等,也有相对独立设置的区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比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派出所、税务所等。前者在业务上接受区政府对口管理单位垂直领导,行为指向、工作内容、注意力分配直接与街道办保持一致;
后者作为上级部门垂直嵌入街道的机构,具有形式上的“条块分割”与治理分权意味。[10]驻街机构与街道办在行政上无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财政资金与人员交流较少开展互动,因同在某一空间场域内,部分交集性活动的治理需要才展开治理协作。

(二)社区场域

街道办作为引领社区治理的行政组织,社区场域是它的重要行为场域。社区场域表现为由街道办与社区居(村)委会、社区居民、社会组织、驻街其他行政单位等组织构成的关系网络,其中街道办与居(村)委会关系是主要场域关系。理论上,街道办与居(村)委会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街道办不具体干预社区治理事务;
现实中,街道办要为居(村)委会提供办公资金、人员培训、组织建构等方面的支持。居(村)委会为更好获得资源,自愿性地对街道办形成组织依附关系,[11]主动协助街道办开展治理,客观上形成具有权力属性的科层关系。

街道办在社区内还与社区居民、社会组织、驻区其他行政单位等构成社区关系网络。街道办采用购买服务、社会聘用等方式,为它们提供必要的活动资源与行为空间,引导主体参与社区治理。街道办基于治理需要,会鼓励社区组织承担更多组织社区居民、开展社区治理的工作,形成街道办与社区社会组织的治理分工,激发社区社会组织的治理功效,协助街道办解决社会养老、社区党建、社会救助等方面工作,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的专业性治理优势。

(三)组织内部场域

街道办的行为场域还包括组织内部场域,该场域受科层关系与社区场域的双重影响,包含内部的党政关系、等级关系、分工关系、财政关系等方面,内部组织关系按照科层制、等级化机制建构。党政关系的核心是街道办书记与主任间的互动关系,街道办书记与主任之间既有领导、分工与协作的关系,各自又有自身的工作重心,共同构成组织场域内的权力配置。等级关系表现为街道办领导与一般干部间的关系,他们之间构成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双方在权力结构、政治晋升形式、激励结构方面有较大差异。分工关系表现为不同科室、不同机构之间的权责配置,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职权范围实施公共治理行为。财政关系体现为内部治理资源与行动激励资源的配置,组织主体利用现有执行机制、组织活动空间,为获取必要的行动资源与激励开展活动。

受到社区治理场域的影响,街道办组织内部关系还包含与社区干部、编外人员等的准行政关系。为推动社区治理、缓解社区治理压力,街道办将社区干部纳入内部“准人员”的管理范畴,通过类科层化机制管理社区干部,采用科层分工、组织机制建构居(村)委会组织结构,利用科层激励、科层监督手段来管理社区干部,形成街道办与社区干部的“准内部”机制。随着基层治理任务的增加,街道办会聘用一定数量的编外人员,辅助社区干部开展工作。编外人员在人员身份、管理形式、组织激励方面与编内人员有较大差异,构成组织内的编内与编外人员关系。

场域位置是主体开展场域活动的基础,场域关系是主体间的连接形式。在某一特定场域内,街道办通常有相对单一的场域位置与角色,并与具体场域行为关系模式相配套。场域角色及其行为模式既是场域关系塑造的结果,又是场域角色的理想类型建构。街道办作为拥有多重场域类型的主体,每一具体场域内都有具体角色期待和行为模式,以及主观意义上的角色理想类型建构。

(一)科层场域中的行为角色与模式

在科层场域内,街道办扮演着“执行者”和“受托者”的角色。上级部门掌握着街道办的人事与机构设置权力,为街道办设定行为目标和方向,对街道办重点执行目标进行追踪与纠偏;
或是用“行政包干”的形式激励街道办分解各项科层治理任务,[12]将层层传达、条条分解的任务交由街道办落实。可以说,街道办成为科层体系的任务型治理工具,有着具体政策过程的“执行者”角色。同时,上级部门还通过委托—代理机制,将部分社区治理权力授予街道办,向街道办托付社区治理责任与权力,形塑出街道办在社区的权力运作空间,因而街道办还有“受托者”角色。

基于科层场域中的“执行者”和“受托者”角色,上级部门对街道办有一套完备的角色期待与行为模式要求。就“执行者”角色而言,期待街道办拥有完整的政策执行机制和信息反馈能力,能够全面理解上级政策目标与行为要求,并据此设定行为步骤与流程,严格按照科层流程与科层机制开展活动。就“受托者”角色而言,街道办需要用自身的组织力量与运作机制,替代上级政府为社区供给必要的公共服务,解决社区中存在的各类社会治理问题,协助上级部门管理社区内诸如上访、社区纠纷等影响社会稳定的事项。

(二)社区场域中的行为角色与模式

在社区场域内,街道办扮演着“领导者”与“服务者”的角色。街道办是区政府在街区的代表,行使区政府所授予的社区治理权力。在街区中,街道办与居委会、社区组织、居民等主体的互动关系构成社区场域。其中,街道办与居委会关系是主导性关系,影响街道办在社区场域内的角色扮演。街道办在场域内拥有诸多权力,利用“官僚化”形式管理社区干部,将社区干部变为街道办的“准工作人员”。[13]通过各种类型的干部下派和包片、定户的网格化形式使其嵌入到社区内,成为社区治理活动的重要主体。可以说街居内,街道办扮演着“领导者”的角色。同时,街道办作为嵌入社区的行政组织,自然需要代替上级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为居民提供基础的公共服务,缓解社区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
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为社区组织提供不同类型合法性支持。因而,街道办还扮演着“服务者”的角色。

依据社区场域中的“领导者”与“服务者”角色,街道办有一套适应社区场域的行为模式。作为街居制关系中的相对强势者,街道办需要支持社区开展治理活动,给予有效的经济、人员与管理方面支持;
解决居委会的现实运作困境,鼓励各类社区组织参与治理,发挥街道办社区治理的协调、领导功能。同时,社区期待街道办能履行“服务者”角色,为社区开展各类公共服务活动,满足居民的公共服务需求。

(三)内部场域中的行为角色与模式

在内部场域中,街道办扮演着“发展型治理者”与“划桨者”的角色。街道办的内部领导者在为街道办谋划长远生存空间的同时,也会为自身晋升谋求足够的机会。普通干部在“官吏分途”的背景下,面临政治晋升“天花板效应”时考虑获得经济激励或者精神激励,[14]选择性开展多方面的治理活动,为自身留出必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自主性,主动地呈现出“发展型治理者”的角色特质。同时,出于自身治理资源不足与治理风险规避考虑,对于社区期待的“掌舵者”,街道办愿意担负“划桨者”的角色,主动开展基层治理的动力相对不足,更愿意采取常态化维持性治理策略,为社区供给最基础的公共服务,开展保障性社会服务供给来控制社区风险。

基于内部场域中的“发展型治理者”与“划桨者”的角色,街道办主动进行政策执行“打包”;
[15]或是进行公共服务供给、公共治理选择性行动,缓和内部人员考核激励不足和人员运用、编制管理受限的困境;
或是相对灵活地调节财政与治理压力之间关系,主动开展各类“亮点工程”或形式主义活动。[16]同时,街道办会维持社区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减轻自身的公共服务支出负担;
主动借助编外用人、社区干部行政化机制,利用非正规措施开展治理活动,摆平社区内各类影响稳定的问题;
维持社区最为基本的运作秩序,保证社区不出重大的治理风险事项。

街道办的行为场域之间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相互交织的,这种交织有时会呈现出“斗争性”特征。场域的“斗争”是场域主体因占据位置的不同,为实现自身目标所开展的竞争行为。[17]“斗争”活动为保持与改造场域做出自身的贡献,直接影响主体开展治理的逻辑与具体行为。因此,街道办在处置各类具体事务时会有角色冲突。

(一)科层与组织场域下的行为冲突

科层场域作为街道办“向上”的外部性场域,内含“执行者”与“受托者”的角色期待。组织内部场域呈现的是“发展型治理者”与“划桨者”角色特质,两种场域的行为角色与特征存在一定冲突。一是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上级部门期待街道办能够减少或杜绝虚假性政策执行,将具有外生性的执行目标完整执行,按预期计划验收执行结果。但由于部分执行事项存在“逆向反预算约束”或者执行“配套”问题,[18]具体执行过程难以调动街道办主体积极性,缺乏“发展型治理者”要求的执行绩效激励。街道办有时会选择象征性执行,进而产生“执行者”与“发展型治理者”的角色冲突。

二是“受托者”与“划桨者”的角色冲突,以及由此产生的具体治理问题。上级部门期待作为“受托者”的街道办能代替它“掌舵”社区治理,积极进行全方位的社区建设,满足社区基本公共需求,而不是消极扮演“划桨者”角色,开展各类具体治理活动的“组织悬浮”[19]。而实践中街道办由于缺少必要治理资源、治理激励,以及各类随时触发的行政问责,在社区治理问题上呈现出“划桨者”角色特质,倾向减少治理活动来降低运作负担与治理资源压力,谨慎地维持社区公共服务供给最低水平,避免出现社区治理的系统性风险。因此,街道办在上级期待“受托者”与自身呈现“划桨者”的角色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与矛盾。

(二)科层与社区场域下的行为冲突

科层场域蕴含街道办的科层行为逻辑,凸显街道办行为的政治性、等级性特征,以及具体的“执行者”或“受托者”角色期待。社区对街道办的角色期待是“领导者”与“服务者”,体现的是街道办社区治理的地位与能力。两类治理角色有着明显差异与行为冲突。

一是街道办“执行者”与“领导者”的角色冲突。“执行者”角色是以上级行动指示或行动注意力为指引,用顺从逻辑、政治表态和“数目指标”落实科层任务。[20]对于“领导者”角色,社区希望街道办担当社区治理重任,领导其他主体参与社区治理,加强社区治理资源、治理人员的投入,将有限的注意力资源放在社区层面。尽管不同场域有不同角色期待,却都希望获得街道办的注意力资源。而现实是街道办的注意力资源相对有限,难以满足现有不同层面角色的期待。如果街道办集“执行者”与“领导者”角色于一身时,注意力分配可能会成为冲突的触发点,引起不同场域角色期待的冲突。

二是街道办“受托者”与“服务者”的角色冲突。上级部门对街道办的期待是接受上级治理委托,代替上级政府为社区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维护社区现有的总体稳定局面;
全力协助上级部门开展社区治理,解决上级部门管理幅度过大的问题。社区对街道办的角色期待是“服务者”,希望街道办能全面开展社区治理活动,解决社区中居民上访、生活纠纷等方面问题;
开展真正服务于社区的治理活动,满足社区居民的公共服务、社区治安等方面需求。但现实中上级部门要求用“受托者”角色开展管理,形成上下级之间的治理责任与风险包干。社区则要求街道办能开展治理服务,基于“服务者”角色要求进行日常活动,治理活动对上级部门负责的同时能积极解决社区中的问题,缓解管理者立场和服务性立场的角色冲突,理顺街道办的社区治理逻辑。

(三)组织与社区场域下的行为冲突

社区期待的街道办角色是“领导者”与“服务者”,能够为社区治理供给资源与提供服务。组织内部场域则有“发展型治理者”与“划桨者”的角色特质,表现出街道办的组织自主性与发展性。不同角色有不同角色的期待与行为模式,由此产生具体的角色冲突与其他问题。

一是社区期待的“领导者”与街道办展现的“发展型治理者”角色之间存在差异并导致行为冲突。对于“领导者”的社区角色期待,社区希望街道办能为社区发展提供资金、人员与管理等方面的支持,发挥“领导者”引领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街道办“发展型治理者”角色期待从社区治理中获得治理绩效,或是获得其他方面的治理激励,基础性目的是解决街道办自身治理资源不足,有效治理激励缺失的问题。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矛盾。具有“发展型政府”行为特征的街道办,运作的基础逻辑是进行治理任务分解与“打包”,推动社区进行治理任务抓包。但这样街道办就容易忽视社区的“领导者”角色期待,两重角色期待间出现角色冲突,最终影响社区的有效治理。

二是社区期望的“服务者”与街道办表现的“划桨者”角色间的冲突。社区期待街道办能主动开展治理活动,积极回应社区存在的多方面问题,开展全方位的社区建设活动,代替基层政府履行社会服务的职能,满足社区的各项基本服务需求。而对于有“划桨者”角色特质的街道办而言,在有限空间、治理资源背景下,不愿自主担当社区治理重任,往往既不主动开展创造性治理,主动引领其他社区主体开展社区建设;
也不会完全不供给社区公共品,丧失参与社区治理的基本资格,只是以最低的供给层次来满足社区,供给社区运作需要的基本公共服务。[21]这就容易诱发社区期待与街道办角色特质间的冲突,形成角色选择难题与行动逻辑混乱。

在街道办集多重行为角色于一身,不同角色类型间有较大张力时,具有能动性和自主性的街道办会开展各类调适行为,缓解自身所面临的角色张力,展现街道办的强大组织生存能力。

(一)情境化与动态性:科层与组织角色冲突调适

面对科层与组织场域的角色冲突,具有组织理性的街道办,常常采用情境化与动态性的行为调适。街道办针对“执行者”与“发展型治理者”的行为模式冲突,会充分考量“发展型治理者”行为逻辑的呈现时间与地点,思索外部治理环境的条件约束。在外部执行条件不成熟时,街道办不会完全履行上级期待的“执行者”角色,而是呈现出“发展型治理者”的角色行为逻辑,用内生选择性目标替代科层目标,产生外界熟知的执行偏差问题。如果场域间的执行信息结构改变,科层场域加大信息督查、强化行动意志,[22]街道办只能根据科层场域地位被动执行政策,履行科层场域所期待的“执行者”角色,用科层目标覆盖街道办内生“发展性”目标,形成“被迫”执行科层目标的景象。同样,如果外部条件比较宽松,街道办会利用“发展型治理者”的行为逻辑中和科层执行行为逻辑,在科层执行目标中掺杂主体激励机制,利用“执行者”角色行动弱化形式,形成主体间的治理目标、治理责任妥协,调和街道办多元场域间的运作矛盾,情境化调适主体角色行为冲突。

对“受托者”与“划桨者”的角色期待调适,街道办会寻求自身与上级部门间角色行为逻辑的动态平衡。考虑项目执行风险的差异,对不同项目的执行期待与绩效进行有效权衡。如果项目外部执行委托资源比较丰富,就能促使街道办暂时放弃“划桨者”治理角色逻辑,主动承担“受托者”期待开展社区治理;
如果外部治理资源不足或执行激励缺乏,街道办可能退回到参与式“划桨者”治理状态。总之,街道办始终用动态的治理资源和利益权衡,保证社区治理过程合理性与有效性的统一,最大限度满足居民的公共服务需求,缓解“受托者”与“划桨者”角色行为冲突。

在缓解科层场域与组织场域矛盾时,街道办对不同矛盾方面有不同策略,展现出街道办的具体调适能力与生存能力。对于“执行者”与“发展型治理者”的角色冲突,街道办根据执行项目、执行压力情境,对不同的执行项目进行情境分类,自主权衡不同项目应该采用的角色逻辑;
对于“受托者”与“划桨者”的动态化调适,街道办根据上级的治理资源投入情况,以及“受托者”的剩余权力状况,动态调整社区治理逻辑,维护社区治理场域平衡与治理灵活性,平衡多重场域间的制度逻辑竞争,化解街道办存在的角色冲突,体现街道办适应多重场域的生存能力。

(二)复合化与综合性:科层与社区角色冲突调适

在化解“执行者”与“领导者”的角色冲突时,街道办抓住角色冲突的根本问题,采用复合化的注意力分配机制与手段,进行事务执行理念与行为的复合,混合不同形式的角色行为逻辑,缓解科层与社区的注意力争夺矛盾。[23]比如,如果行为的主导逻辑是“执行者”角色逻辑,为适当照顾社区的“领导者”期待,街道办会兼顾社区要求的“领导者”角色行为逻辑,给社区适当分配部分注意力资源,为社区提供期待的治理资源、人员培训,缓解社区治理资源持续紧张的状况。同时,街道办还会控制社区的任务量,综合比对不同治理任务的治理资源需求,利用任务内嵌、绩效兼顾的形式,复合性破解注意力资源不足的问题。

街道办处置“受托者”与“服务者”角色冲突时,主动采用综合性治理思维与措施,理顺上下级之间的治理权责关系。比如,街道办综合部分受托事务的治理过程,通过有效管理和积极引导,充分履行上级要求的“受托者”责任,重点关注上级部门所关心的“不出事”逻辑,有效控制社区治理中的各类风险,[24]综合“受托者”与“服务者”角色期待的共同点,践行“服务者”角色来有效满足“受托者”角色要求,为社区提供相对完善的公共服务与社会福利,创造更为适宜的人文居住环境,有效满足社区“服务者”角色期待,高水平践行上级要求的“受托者”角色。

在化解科层与社区场域的角色冲突时,街道办开展的复合化和综合性行为调适有积极作用,有助于缓解街道办处于治理夹层的运作困境。在科层与社区场域之间,它向上从属于科层体系、向下嵌入社区治理,相关执行事务、具体执行过程有多重制度逻辑属性。如果单按某一制度逻辑开展行动,街道办容易出现治理困境与运作问题,因而采用复合化、综合性思维与措施,自然成为街道办解决问题的首选。街道办会坚持治理风险底线思维与逻辑,有效满足科层的“受托者”角色期待,积极开展社区治理与建设,满足社区所期待的“服务者”角色,缓解科层与社区场域角色冲突的压力。

(三)排序化与选择性:组织与社区角色冲突调适

对于“领导者”与“发展型治理者”的角色行为冲突,街道办采用策略性的排序与选择机制,核心是对角色内涵、主导逻辑进行选择性权衡。街道办基于“领导者”角色任务分类,对具体公共服务、社区支持进行有效分类,“领导者”角色逻辑按照治理压力、“打包”机会开展排序。如果“领导者”角色任务治理压力小且“打包”几率大,街道办会进行治理任务分解与“打包”。在“领导者”角色任务内掺杂部分街道办目标,解决治理资源不足与激励缺失的问题。街道办还会对“领导者”角色任务开展整体排序,整体比较“领导者”角色与“发展型治理者”角色任务的政治与社会压力。如果角色任务要求突出政治意志、社区服务理念,街道办会抑制“发展型治理者”角色行为逻辑,顺从政治意志、社区服务理念开展社区活动。

介入“服务者”与“划桨者”间的角色冲突调适,街道办开展选择性策略行为。如果外界给予的项目资源比较丰富,或是外部权力进行有效督查,街道办会不再保持“划桨式”被动治理逻辑,而是主动担当引领社区治理的重任,履行社区所期待的“服务者”角色。若是外部的治理激励、治理压力不足,街道办就会重新回到“悬浮”治理状态,[25]不再主动开展社区建设,履行社区期待的“服务者”角色。街道办在“服务者”与“划桨者”角色之间进行游走,选择性地开展社区治理活动,形塑出无稳定行为模式、行为路径的策略性治理路径,缓解“服务者”与“划桨者”间的角色冲突。

在缓和组织与社区角色冲突时,街道办开展排序化与选择性的策略调适,缓解自身角色与社区期待角色间的矛盾。街道办利用组织与社区场域角色逻辑的多层次排序,根据具体场域环境决定行为的主导逻辑和附属逻辑;
或是开展治理风险的权衡排序,充分考虑社区场域与组织场域的角色张力,缓和社区行为期待与街道办“发展型治理者”角色行为逻辑的矛盾。同时,街道办自主开展治理角色的游走,自身在不同角色行为逻辑间变换。[26]依据角色逻辑开展积极的社区治理或者选择性开展活动维持社区原状,都体现着街道办面对多重场域所具有的环境适应能力与组织生存能力。

街道办去留问题的阐释长期受功能主义影响,没有突出街道办自身的生存适应能力。实际上,在功能主义分析外,街道办自身的多重场域、多角色适应能力也是其去留的重要影响因素。理论上,如果各种角色相互平衡且不重合,相应的角色行为模式就能无冲突地展开,也能利用其他组织替代街道办的组织功能,街道办应该会逐步走向消亡。而现实中,街道办是集组织场域角色、社区场域角色与内部场域角色于一体的组织,其角色形式和行为模式呈现出一体三面的特征,不同角色间的互动、冲突调适构成组织能够持续存在的原动力。

因此,从街道办现实场域和功能来看,街道办组织有长期存在的合理解释。一方面,上级部门离不开街道办,街道办能调适自身与上级部门间的矛盾,调动自身力量分解科层治理任务。上级部门能依靠街道办调解政府与社区间的角色矛盾,推动社区与政府形成更为充分的角色理解。另一方面,社区离不开街道办,社区期待街道办扮演好“领导者”与“服务者”角色,自觉抑制“发展型治理者”行为动机与“划桨者”避责行为机制。如果没有外力强力撤销干预,街道办内在的生存机制与组织角色调适能力会维持街道办的组织结构存在,继续让街道办调适各方面的角色矛盾,助推城市基层治理的良性发展。

未来,要适时加快城市基层治理制度建设,减少各类不切实际的指标任务和绩效考核,保持街道办的科层场域运作活力。要逐步推动治理社区事务的分类,将可以市场化的服务交由市场处理,街道办负责协助社区构建社会治理生态。要减轻街道办在社区场域中所承受的压力,要进一步缓解街道办治理资源不足的问题,改善街道办当前运作的整体资源环境。要减少街道办为谋求治理激励、运作空间开展的治理行动,提升街道办的整体运作能力,让街道办在科层、社区和组织内部的多重场域中更好地生存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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