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使用毒性中药,避免不良反应发生:心脏毒性不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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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合理 使用 不良反应      1 中药的毒性――有毒的含义      有毒与无毒,不但是人们对中药性能特点的一种高度概括,而且是中药药性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药学中,“毒”或“有毒”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1 广义的“毒”或“有毒” 所谓的广义的“毒”或“有毒”具体有二,一是指药物的总称,即指凡药均可谓之为“毒药”。正如《周礼・天官・冢宰》云:“医师掌医之政令,聚毒药以供医事。”明代《类经・卷十二》云:“毒药者总括药饵而言,凡能除病者,皆可称之为毒药。”二是指药物的偏性,古今常将药物的偏性称之为“毒”或“有毒”,明代《类经・卷十四》云:“药以治病,因毒为能,所谓毒者,以气味之有偏也。盖气味之正者,谷食之属是也,所以养人正气。气味之偏者,药饵之属是也,所以去人邪气。其为故也,正以人之为病,病在阴阳偏胜尔。欲救其偏,则惟气味之偏者能之,正者不及也。”临床医生取其偏性,以祛除病邪,调节脏腑功能,从而纠正阴阳之盛衰。气血之紊乱,最终达到愈病蠲疾。强身健体之目的。
  
  1.2 狭义的“毒”或“有毒” 所谓的狭义的“毒”或“有毒”是指对人体具有伤害,大多性质强烈,作用峻猛,极易毒害人体常用治疗量较小或极小,安全性低,用之不当,即可对人造成伤害甚至毙命。正如隋代《诸病源候论・卷二十六》云:“凡药物云有毒及大毒者,皆能变乱,于人为害,亦能杀人。”明代《类经・卷四》云:“毒药,为药之峻利者。”当代,高等医药院校教材《中药学》所说的“中药的毒性”也是此意,目前人们探讨中药的毒性一般是指狭义的毒性。
  
  2 合理应用毒性中药
  
  取药毒,攻病毒,是中医临床治疗的基本方法之一,一些以常用无毒中药难以奏效的怪疴顽疾,每以有毒中药为治而取效。如砒石有大毒,能攻毒定喘,疗肿瘤、喘哮;洋金花、天仙子有毒,能麻醉止痛,疗多种疼痛。
  
  2.1 严格掌握有毒中药的用量 在合理炮制下,决定有毒中药是否能毒害人体的关键是用量。使用有毒中药的正确方法是:应从小剂量开始,逐步加量,至产生疗效而不损害人体为止,且要中病即止,不能盲目久用。正如《本经・序例》所云:“若毒药疗疾,先起如粟,病去即止,不去倍之,不去十之,取去为度。”总之,所用总量不能超过人体的最大耐受量。对于不同病态个体,其阴阳盛衰等各有不同,用药量亦当有别。
  
  2.2 降低或消除药物的毒性 毒性药物经过炮制后,能降低或消除药物的毒副作用。如生附子为毒剧药管理品种。含有剧毒的双脂型生物碱,如乌头碱、次乌头碱、中乌头碱等。但经过长期浸泡和煎煮,乌头碱水解后变为毒性较小的苯甲酰乌头胺,继续水解则生成乌头原碱,其毒性为乌头碱的1/2000,毒性大减,而起主要作用的强心成分消旋一去甲乌药碱为水溶性。虽经浸泡煎煮而不被破坏闭。又如红娘子和斑蝥,其毒性成分为斑蝥素,当温度达到84℃时即升华。经米炒后可降低毒性。另外醋制甘遂(芫花、红大戟、狼毒),豆腐制藤黄,巴豆制霜等均可降低药物毒性。
  
  2.3 合理配伍可以降低中药的毒副反应《本经・序例》云:“若有毒宜制,当用相畏、相杀者。”合理配伍,可以监制中药的毒性,中和或分解其对人体有害的毒性成分,使药物的整体毒性降低或消除。汉代《金匮要略》凡用生乌头必配蜂蜜。近代有人通过动物实验证明,蜂蜜(枣花蜂蜜)与乌头合用有明显的解毒作用,其中与川乌煎液共浓缩者效果最佳,与煎液合用者次之,与粉剂合用者较差。相反,配伍不当可产生或增加毒性。如传统认为,甘遂、大戟有毒,与无毒而善解毒的甘草合用则毒性增强。近年日本和国内均有报道附子与麻黄常用量合用可致中毒。而将原方中的麻黄或附子去掉其一,则不发生中毒。再一次充分证明,配伍不当可增强原有药物的毒性。相杀,就是一种药物能消除另一种药物的不良反应。如生姜可以减轻或消除生半夏、生南星的毒性,四逆汤中的干姜、甘草可使附子的毒性大为降低,且强心升压作用增强。另外,若将数味有大毒或剧毒的药物同用,数毒相加导致毒性增强,如湖南省益阳地区人民医院报道,某男21岁,久患癫痫,某医生让其以瓜蒂25g、常山30g、食盐25g煎汤内服,服后即出现呕吐、腹泻。次日,医生又以上述药物加大一倍量再次煎服,服后即出现严重的中毒反应,经全力抢救无效,24小时后死亡。显然,将数味(食盐除外)有大毒的中药合用,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
  除此之外,病情轻缓者可适当减少给药次数;外用者不可超大面积使用;避免长期使用毒性药品;选择适宜的给药途径、部位、次数和时间等,均可以减少或消除毒性中药的副作用,是保证用药安全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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