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途径和要求探析

【www.zhangdahai.com--民主生活会发言】

摘 要:参与公共生活是公民身份的内在之意,从公民身份的历史传统、公民权利的要求以及公民身份的公共性都体现出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必然性。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现实途径主要包括参与投票、选举等基本政治活动;参与审议、协商等社会治理活动;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等基层公共生活;在非政府组织(志愿性社团、非营利组织)等社会组织中的参与以及在虚拟公共生活中的参与等。在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过程中,对于参与主体、法律法规、制度、组织和社会舆论等层面都存在着一定的条件和要求。在转型期社会的治理变革中,公民参与促进着分散的主体达成多边的合作网络,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有助于提高社会治理的效率,培育理性、自律的公民精神,促进社会主义治理事业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社会治理

中图分类号:D0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6)01-0078-07

亨廷顿认为:“民主是任何专制政权的唯一合法而可行的替代方案。”[1]英文中民主(democracy)的希腊字源为“demokratia”,由人民(demos)及统治(kratein)所组成,因此民主的本意是人民所统治的政治制度。在过去传统君主专制的社会形态中,不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所有人都是君主的臣民,不存在民主,更无从谈及公共生活,直到阶级身份的淡化松动了王朝统治的根基,现代国家冲破了神权与君权的禁锢而建立起来。君主和臣民身份的对立被彻底打破之后,公民的公共生活才真正成为了一种现实形态。民主不仅是一种政治制度,还是一种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的主要特征在于尊重个人尊严,重视权利平等,笃信自由价值。人类理性价值及理想生活的实现,需要建构一套信仰民主价值的情感和行动倾向,这些都需要借助公民的公共生活来实现。从20世纪末政治学家普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一书问世之后,恢复公民参与和公共性传统的政治思潮不断涌现,当前越来越多的理论都开始支持这样一个观点:任何制度的正义都需要其社会成员的参与和支持,而民主政治的基础力量来源则是公民参与。因此,许多政治研究都从公民参与的程度来观察,以判断社会的民主化程度。如阿尔蒙德与维巴曾经比较了美国、英国、德国、意大利、墨西哥这五个不同发展阶段不同文化背景的国家其“公民意识”及“公民参与”的差距,探讨其间形成村落的政治文化(Parochial Political Culture)、臣民的政治文化(The Subject Political Culture)和参与的政治文化(The Participant Political)等三种不同参与程度的政治文化的原因[2]。安斯坦在著名的《公民参与阶梯》中划分了三个类别8种层次的公民参与类型,第一类为无参与(Nonparticipation),公民没有任何参与和涉入的机会,包括操纵(Manipulation)和教化(Therapy);第二类为表面参与(Degrees of Tokenism),指不同程度的象征性参与,包括梯形参与结构的第三至第五层,分别为告知(Informing)、咨询 (Consulation)和劝解(Placation);第三类为公民力量(Citizen Power),属于深度公民参与类型,包括第六、七、八层,分别为:合作(Partnership)、授权(Delegated Power)和公民控制(Citizen Control)[3]。当前,在一个国家中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意识和能力毫无疑问已经成为判断国家民主程度的重要指标,如果在公共生活中公民参与程度低,甚至没有机会参与公共生活,那么正义的制度就很难建构起来,更无从论及社会的民主与进步。

一、参与公共生活是公民身份的内在之意

第一,参与政治是西方公民身份的传统。从西方公民形成的历史来追溯,公民是以公共事务为主的主权者,是一种承担公共责任的“纯政治人”。古希腊时期,公民被看作是唯一“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 [4],古希腊语中的城邦、公民与治理具有相同词根,这里的公民实际上是城邦的治理者。虽然古希腊时期的公民不具备现代公民身份的普遍性,但古希腊人对于人类独立意识的重视以及对于公共生活理想建制的追求是令今人钦佩的,尤其是在公民的辩论与协商过程中所体现的公民义务感与参与意识成为了早期人类政治文明的独特遗产。对公民德性以及公共生活形式的思考在理论上经由柏拉图等哲学家的阐述有了极重要的发展,成为日后人们探讨国家与公民生活源源不断的精神源泉。20世纪共和主义学者阿伦特在论及公共领域时,将城邦生活描述成公共生活的典范,她认为城邦是一种生活方式,体现出人们对于自身能力的要求,而公民身份的本质蕴含于行动和言说之中,公民在公共生活中才能证明及揭示出独特的个人身份,从而发挥公民美德和公共精神。

第二,参与公共生活是现代公民的权利。现代民族国家正是以市民社会为依托、在市民的支持之下诞生的,而作为联结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契约正是以保证市民自身的生命权和财产权不被国家所奴役为动力订立的。人们分享政治权力,对统治者形成一定的制约,使得市民社会中的市民获得了国家中的公民身份,在法理上拥有了自由与真正的平等。当市民身份统一在国家之下就成为了服从国家主权的现代公民,这时的国家是适应了市民社会的要求从而建立起来,国家的产生瓦解了等级,促进了市民社会的发展,保障了市民的权利,改造市民生活为一种现代意义上的公共生活,并奠定了公民在公共生活中的主体地位。现代国家建立后,宪法赋予了公民表达和参与的自由,不论公民参与方式是直接或间接的都关乎公民权利的行使和利益的实现。利益的实现又可以划分为个体的利益诉求和集体的公共利益,这些都需要得到切实的保证,目前公民“网络反腐”现象就是公民对公共资产和公共财富的保护,确保这些集体利益和资源不被少数集团或个人非法鲸吞,这同时体现着公民作为主人翁对自身权益的捍卫。在现代民主社会,公民需要积极的参与公民权利的政治实践,依照共善原则来审议政治事务,这些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也是公民身份或者说公民资质的意义所在。

推荐访问:探析 公民 途径 参与 生活

本文来源:http://www.zhangdahai.com/jianghuazhici/minzhushenghuohuifayan/2023/0331/577722.html

  • 相关内容
  • 热门专题
  • 网站地图- 手机版
  • Copyright @ www.zhangdahai.com 大海范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黔ICP备2021006551号
  • 免责声明:大海范文网部分信息来自互联网,并不带表本站观点!若侵害了您的利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48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