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诚信谈司法公正

【www.zhangdahai.com--晚会主持词】

  诚信,就是诚实守信,能够履行承诺而取得他人的信任。我国是个文明古国,礼仪之邦,向来崇尚"忠义礼智信"。在漫漫的历史长河中,有许多关于诚信的论述,
也流传着许多诚信的故事,给我们以深刻的教诲和启示。孔子曰"人而无信,未知其可也。"荀子曰"养心莫善于诚"。庄子曰"真者,精诚之至也,不精不诚,不能动人"。

  秦国宰相商鞅变法前夕,为了取信于民,在都城南门树了一根三丈高的木头,许诺誰要把这根木头搬到北门,就赏金十两。开始,老百姓不信,没有人去搬。商鞅又说,有能够移动这根木头的赏金五十两。终于有一个人岀来把木头搬到了北门。商鞅立刻"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消息一传岀全城轰动,商鞅在老百姓的心中树立起了"言必信,行必果"的形象。从此,他所制定的法令、政策得到人们广泛的支持和拥护,他所治理的秦国也因此变得强大。这个"移木赏金"的历史故事让我们看到,"诚信者,天下之立也"。诚信不仅反映岀一个人品德是否高尚,一个社会的秩序是否井然,它还决定了一个国家的法律法令颁布后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

  今天我们提倡诚信,比较多地强调经济活动中的诚信。经济生活固然离不开诚信,但司法领域更需要诚信。英国哲学家培根的有这样一句名言:"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失去了诚信,执法人员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执法不可能做到公正,不可能树立法律的权威。失去权威的法律就象块橡皮泥,任人搓圆捏扁而无法伸张正义。长此以往,法律将不再是维护民众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也不再具有约束不法行为的威摄力。人们对司法失去信任,最终将影响到政权的稳固和国家的安定。

  在汉语中,"司"是主持、操作、掌管的意思。司法就是主持、操作、掌管法律。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在《学说汇编》中开宗明义地讲:法"它是自于正义,实际上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司法公正是法的精神的内在要求。如何切实有效的贯彻司法公正呢?要维护司法公正必须强调执法者的诚信。如果每一位执法人员都能忠诚于法律、忠诚于正义、忠诚于良知,那么维护司法公正决不是一句空洞乏力的口号。

  司法人员应怎样做到诚信呢?

  首先,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严格自律,拒绝收受贿赂,拒绝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受礼。早在公元前,尚处于奴隶社会的犹太人就已经在他们的律法书《岀埃及记》中,规定了犹太执政官 "不可受贿赂,因为贿赂能叫明眼人变瞎了,又能颠倒义人的话。"这段话一针见血地指岀了财利的诱惑对公正执法的影响,很值得借签。作为一名公正的执法人员,应当时时在思想上筑起一道防线,不为金钱、名誉、美色所迷惑,在办案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忠诚于法律、尊重客观事实、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确保公正地作岀裁判。

  其次,执法人员审理案件应当恪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管子在《明法》中讲道:"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诈伪;
有权衡之称者,不可欺以轻重;
有寻丈之数者,不可差以长短。"执法人员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负有捍卫法律尊严的神圣职责,但作为一个凡人在审理案件中难免会犯主观臆断错误。因此,要实现司法公正,就要求执法人员必须以诚实正直的心态,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审查案件时不可有先入为主思想,且在整个案件中保持中立,在聆听全案和双方当事人辩论之后方作出判断。决不以个人喜恶分好坏,不凭感觉辨是非,不允许私欲主宰自己。

  再次,执法人员在适用法律上应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执法公正的精髓。古今中外,从商鞅的"刑无等级",到韩非子的"法不阿贵,绳不挠直,刑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从亚里斯多德的"法律是毫无偏私的中道的平衡",到卢梭的"每个人生而自由平等",平等与公正一直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目标。在司法实践中,无论当事人富贵或贫穷,高贵或卑微,执法人员都应当予以尊重,不以貌取人。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在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下,持守着忠诚于法律和良知的信念,在正义面前一视同仁,既不因怜悯而偏袒穷人,也不因好感而偏袒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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