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古典学派的人性基础|智者学派与苏格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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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人性就是人的本质,抛去个性之后人类最基本的共性。人性问题是任何科学不能回避的基础话题。本文从人性对刑法的意义出发,简单的梳理人性假设在刑事古典学派发展中的作用,以及刑法中所讨论的人性焦点--意志自由问题。
  关键词:人性 理性人 经验人 意志自由
  
   一、人性对于刑法的意义
   人性就是人的本质,抛去个性之后人类最基本的共性。刑法的运作在于规制人过度的自由,从此意义上说,对于刑法的设计,正要从人性出发,使其对国民自由的规制既不会过分紧张,以至于侵犯人们的自由生活;同时刑法的规制又不会太宽松,否则无法完成其保护法益的机能。刑法是以人的行为作为其规制对像的规范,只有建立在人性之上的刑法才具有存在和适用上的合理意义。正是如此,人性对于刑法才不可或缺,成为刑法研究的基石。
   人性对于刑法,不仅是本原性的问题,而且是价值问题。即人性不只是刑法设计的根基所在,更是刑法的追求的目的。人性不仅仅应该是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应该是应然法的追求。好的刑法应该是从人性出发,在刑法中处处体现法的慈悲。同时以人性作为其价值,追求更好的刑法效果。法只是一种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工具有好坏之分,同样的合乎人性人法才是良法。刑法存在意义不在于使人受制于法律,而是以自由作为刑法所追求的价值。对于刑法而言,无论其内容还是目的,都必须合乎人性的需要,这才是刑法存在的价值基础。
   从法理学来说,“法的价值是一种可能性属性,法的作用是一种现实性属性。法的价值和法的作用存在的意义和终极指向都是人的需要。”西方社会的价值理念中,自由凌驾于公平与正义,受此影响西方法律的价值位价中,对于自由的追求与保护也凌驾与其它法律价值。因此,刑法两大学派的人性基础焦点也必然的指向了法的最高价值,即人是否存在意志自由。
   二、理性人――刑事古典学派的人性基础
   刑法在封建时期极其残酷,直至18世纪中期在社会契约论和自然法理论的影响下,刑事古典学派以意志自由和理性人的假设为其基础,形成了自由主义和个人本位的价值观。简言之,刑事古典学派认为,刑法应该规制国家权力,刑法对人的规制只能做为目的,而不能做为手段。
   刑事古典学派主张人具有自由意志,犯罪是行为人经过理性选择的结果。任何一个人, 都是基于意志自由选择自己行为的, 因为人在本质上是自由的。人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选择了触犯刑律的行为, 因而应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黑格尔认为,人是理性的动物,犯人也是意志自由而实施犯罪行为的,由此得出结论:“刑罚即包含着犯人自己的法,所以出罚他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贝卡利亚在牛顿力学定律的启发下指出:“促使我们追求安乐的力量类似重心力, 它仅仅受限于它所遇到的阻力。这种力量的结果就是各种各样的人类行为的混合如果它们互相冲突、互相侵犯, 那么我称之为“ 政治约束”的刑罚就出来阻止恶果的产生, 但它并不消灭冲突的原因, 因为它是人的不可分割的感觉。”简单的说,就是对于罪犯来说,利益对于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就像重力对于水的流向一样,是人的一种自然反映,而正是由于社会的道德和法律的存在,才使人们能够对于犯罪的思想有一定的“阻力”,趋使人们不去犯罪。
   古典学派对于刑罚的意义,由理性人的假设,分为报应论和功利论两大阵营。报应论者认为, 刑罚正当化的根据在于报应的正义性, 即人在犯罪时意志是自由的,其有不选择犯罪的自由,因而确立刑罚的正义性和正当性。而功利论者则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刑罚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与有效运行, 刑罚对于罪犯的作用主要是威吓, 刑罚是针对犯罪的一张价目表,也就是那句著名法�:有罪必有罚,罪罚必相等。报应论者认为, 只有事先明文规定什么是犯罪以及犯罪所受的刑罚, 依法进行定罪和适用刑罚才是正当的;而功利论者认为, 只有做到了罪刑法定, 才具有防止犯罪的前提。因而罪刑法定是古典学派刑罚的前提。
   然而刑事古典学派的理性人理论没有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犯罪问题,正如菲利所说:“在意大利,当刑事古典学派的理论达到极顶锋的时候,这个国家的的却存在着从未有过的数量极大的犯罪行为,这确实是一种令人惊异的对比。从而龙布罗梭开始探索人犯罪的生理原因,提出天生犯罪人理论,刑事实证学派登上历史的舞台。
   三、意志自由――刑法人性分歧的焦点
   刑事古典学派中,不管是康德、黑格尔绝对的意志自由论还是贝卡里亚、费尔巴哈相对的意志自由论都单纯是一种假设,没有科学依据,但这种假设是必要的。只有假设意志是自由的,才能对正常人的违法行为感到愤怒并加以职责,它是道义非难的基本条件。意志自由对刑法的意义也是非常重大的:首先,它将自然现象、动物行为拒于刑法之外,确保了刑法的现实性和有效性;其次,它为刑法规范从野蛮走向文明提供了观念性的基础,为刑罚规范从愚昧走向科学合理提供了科学的基础;最后,它对于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作出更加公平、合理、有效的法律结论,具有指导价值。承认意志自由就肯定了人有选择恶或善的自由,也肯定了人有通过法律调整尤其是其中的责任措施弃恶从善的可能性,它在责任基础中的地位不可否定,就是实证学派大力主张的社会的预防、矫正、改造也都必须以意志自由的存在为理论的出发点,否则社会的改造、感化、治疗就是不可能的。
   总之,刑事古典学派承认意志自由,以理性人假设为其人性基础,完成自刑事责任构建至刑罚的依据和意义等系统的刑法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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