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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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干部档案业务建设,提高干部档案工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干部档案工作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一、干部档案管理体制、机构和职责

  (一)干部档案管理体制:

  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省直单位,对直属单位的干部档案,实行厅局集中管理。地市直单位,管理干部档案不足100卷的要集中到地市委组织部管理或组织部、人事局管理。县(市、区)以下机关单位的子部档案,实行由县委组织部集中管理或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教委相对集中管理。企事业单位的干部档案,具备保管条件的,由组织或人事部门一家集中管理;
不具备保管条件或干部档案很少的单位,其干部档案由上一级单位管理干部档案被纳入综合档案室管理的单位,其干部档案要固定专人、专库管理,业务工作要接受本单位组织部门的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二)干部档案工作机构:

  地、市、县(市、区)委组织部和省直单位要建立干部档案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干部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每管理一千人的档案配备一名专职干部,地、市委组织部要配备业务指导人员,县(市、区)委组织部和省直有业务指导任务的单位,也要配备相应的业务指导人员。县以下实行集中或相对集中管理干部档案的单位和企事业管理干部档案的单位,根据上述原则要配备专职人员。不需要建立机构的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以干部档案工作为主的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三)干部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1、保管干部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2、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档案材料;

  3、办理干部档案的查阅、借阅、转递和统计;

  4、登记干部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

  5、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的情况;

  6、做好干部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7、调查研究干部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

  8、推广、应用干部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

  9、定期向档案馆(室)移交死亡干部的档案;

  10、办理其他的关事项。

  二、干部档案管理范围

  (一)在职干部档案的管理:

  1、在职干部档案的管理,按照管理体制集中或相对集中管理;

  2、县级以上协管干部的单位,可管理协管干部档案的副本;

  3、军队干部兼任地方职务的,其档案正本由军队保管。地方干部兼任军队职务的,其档案正本由地方保管;

  4、干部档案管理人员及其在本管理范围的直系亲属的档案,由所在单位组织指定有关部门专人保管;

  5、不管理干部档案的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复制干部职务变动登记表、工资变动情况登记表。此表不随干部调动而转递,干部调出后,原单位可自行销毁。

  (二)退(离)休干部档案的管理:

  干部退(离)休以后,其档案仍由原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三)死亡干部档案的管理:

  1、省委管理的干部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管五年后,移交省档案馆保存;

  2、其他干部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管五年后,省直单位的,移交省档案馆保存;
地市以下单位的,移交同级档案馆保存。

  (四)其他干部档案的管理:

  1、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部门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干部档案管理部门或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不得转给民办单位保管;

  2、干部被开除公职以后,未就业的,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管;
另就业的,其档案转给有关的人事部门保管。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

  3、干部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以后,重新安排工作的,其档案由有关的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

  4、干部出国不归、失踪、逃亡以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管。

  三、干部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与归档

  (一)干部档案材料的收集

  为了使干部档案能够适应干部工作的需要,要经常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干部任免、调动、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反映干部德、能、勤、绩的材料,充实档案内容。

  1、收集归档的范围:

  (l)干部调配(转业安置)、任免、考察考核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类人员登记表(如干部履历表、履历书和教师、职工、医务人员、军人登记表等),任免呈报表(包括上报的考察材料),鉴定、干部考核登记表、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退(离)休审批表和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

  (2)录用和聘用干部工作中形成的录用和聘用审批表、聘用干部合同书、政审(考核)材料、续聘审批表、解聘辞退材料;

  (3)办理出国、出境人员审批工作中形成的审批表、登记表及在国外、境外表现情况的鉴定材料;

  (4)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 以及民主党派代表会等会议形成的代表登记表和委员的简历、政绩材料;

  (5)办理干部工资、待遇工作中形成的登记表、审批表和解决 待遇问题的批复材料;

  (6)国民教育、成人教育和干部培训工作中形成的学生(学员) 登记表、学习成绩登记表、毕业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学历证明书、培训结业成绩登记表、学习鉴定材料;

  (7)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工作中形成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聘任专业职务的审批表、套改和晋升专业职务(职称)审批表;

  (8)更改干部的姓名、民族、年龄、国籍、人党人团时间、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过程中形成的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上级批复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9)党团组织建设中形成的材料:已批准转正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1-2份系统的)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党员登记表、个人总结、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及依据的材料,民主评议党员中形成的组织意见、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优秀党员事迹及组织审批材料,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组织审批材料,退党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
共青团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优秀团员事迹材料,退团材料;
加入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10)干部审查工作中形成的调查报告、结论、上级批复、个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说明的材料,以及作为依据的调查证明材料;
甄别、复查结论(意见、决定)、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主要依据材料;

  (11)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先进人物登记表、先进模范事迹、嘉奖通报材料;

  (12)组织布置填写的履历、自传、组织鉴定、自我鉴定材料;

  (13)纪律检查、监察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记过材料、查证核实报告、上级批复、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和检查、交待材料,通报批评材料。法院审判工作形成的判决书、复查甄别报告、决定、上级批复材料;

  (14)干部的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著作、译著、有重大影响的论文(如获奖或在全国性的报刊上发表的)等目录;

  (15)体格检查中确诊有残疾的体检表及工伤致残确定残废等级的材料;
  (16)办理干部丧事活动中形成的悼词(生平),报纸报道的消息、讣告,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有关情况的遗书,干部死亡报告表;

  (17)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2、收集归挡的方法:

  (1)省委组织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档案中缺少材料的情况,有计划地布置填写干部履历表,做鉴定、写自传等,并及时将这些材料补充进干部档案。

  (2)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有关部门,要建立主动送交干部档案材料归档的工作制度,及时地将新形成的干部档案材料送交有关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3)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要订阅有关报刊,经常了解和掌握形成干部档案材料源的信息,沟通渠道,建立联系制度,不失时机地向形成材料的部门收集应归挡的材料。

  (二)干部档案材料的鉴别与归档:

  1、干部档案材料的鉴别工作,是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对收集起来准备归档的材料进行审查,甄别材料的真伪,判定材料的保存价值,确定其是否归入干部档案的工作。

  2、鉴别归档材料,必须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以《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关于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为依据,严肃认真地进行。

  3、鉴别工作应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形成材料的历史条件、材料的主要内容、用途及其保存价值,确定材料是否归入档案。

  4、鉴别归档材料的具体做法:

  (1)判定材料是否属于所管干部的材料及应归入干部档案的内容。发现有同名异人、张冠李戴的,或不属于干部档案内容和重复多余的材料,应清理出来。对其中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可交文书档案或转有关部门保存。不属于规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不属于干部档案内容,比较重要的证件、文章等,组织不需要保存的,退给本人。无保存价值又不宜退回本人的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主管领导批准销毁。

  (2)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政审材料一般应具备审查结论、调查报告、上级批复、主要证明材料、本人的交待等。处分材料一般应具备处分决定(包括免予处分的决定)、调查报告、上级批复、个人检讨或对处分的意见等。上述材料,属于成套的,必须齐全。每份归裆材料,必须完整。对头尾不清,来源和时间不明的材料,要查清注明后再归档,凡是查不清楚或对象不明确的材料不能归档。

  (3)审查材料是否手续完备。凡规定需由组织盖章的,要有组织盖章。审查结论、处分决定、组织鉴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中形成的综合材料,应有本人的签署意见或由组织注明经过本人见面, 任免呈报表须注明任免职务的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文号。出国、出境审批表,须注明出去的任务、目的及出去与返回的时间。凡不符合归档要求,手续不完备的档案材料,要及时通知形成部门补送和补办手续,形成材料的部门要按规定认真办理。

  (4)鉴别中发现涉及干部政治历史问题或其它重要问题,需要查清而未查清的材料及未办理完毕的材料,不能归入干部档案,应交有关组织处理。

  (5)鉴别时,发现档案中缺少的有关材料,要及时进行登记并收集补充。  5、凡属于应归入干部档案的材料,均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要求,进行整理立卷。

  6、干部档案材料必须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的办公用纸,左边留出2.5厘米装订线。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四、干部档案的整理

  干部档案的整理工作,是档案建设的基础工作之一。它是将收集起来的每个干部的档案材料,进行鉴别、分类、排序、编目,技术加工和装订成卷,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对档案内容进行补充的工作。

  (一)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要求:

  1、整理干部档案,须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通过整理使每卷档案达到完整、真实、条理、精炼、实用的要求。

  2、整理干部档案,事先要收集好干部档案材料,并备齐卷皮、 目录纸、分类纸、衬纸、切纸刀、打孔机、缝纫机等必需的物品和设备。

  3、整理干部档案的人员,必须努力学习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的专业知识,熟悉整理干部档案的有关规定,掌握整理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认真负责做好整理工作。

  (二)干部档案的内容: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所管理干部都要建立干部档案。干部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副本根据工作需要建立。

  1、干部档案正本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

内容及其  分类:

  第一类 履历材料;

  第二类 自传材料;

  第三类 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 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成绩、审批材料);

  第五类 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

  第六类 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七类 奖励材料(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

  第八类 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

  第九类 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 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2、于部档案副本是干部档案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干部档案副本的具体内容,由正本中以下主要材料的复制件(或重复件) 构成

  第一类的近期履历材料;

  第三类的主要鉴定、干部考核材料;

  第四类的学历、学位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

  第五类的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结论(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七类的奖励材料;

  第八类的处分决定(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九类的任免呈报表和工资待遇、出国审批材料。

  其他类别如有重复的材料,也可归入副本。

  (三)干部档案材料的分类说明:

  将经过鉴别的材料按照干部档案十类内容的划分进行认真地分类。

  第一类 履历材料

  履历材料主要指本人填写的属于个人经历和基本情况的表格材料。

  1、干部履历表(书)、简历表;

  2、干部、职工、教师、医务人员、军人、学生等各类人员登记表,个人简历材料,更改姓名的材料;

  3、部队转业干部的档案中合订的"履历书"应拆开按履历、自传、鉴定、政历问题结论四个部分,分别归入一、二、三、五类。其第一类履历部分可包括本人履历、家庭情况,爱人情况、社会关系,军衔等级登记表;

  4、党、团员干部登记表、简历表;

  5、后备干部登记表(提升后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类 自传材料

  1、凡由本人撰写的叙述本人经历、思想变化过程以及交待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等内容的材料,均属自传或自传性的材料;

  2、在审干中,组织上让本人写的交待本人经历、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等内容的材料应归第五类;

3、带自传或履历的简历表,以自传为主的,归入此类。

  第三类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1、鉴定是指本人工作、学习、劳动一个时期或工作调动以及参加临时工作结束时本人写的优、缺点总结和组织上做的评语。如:
干部鉴定、学员鉴定、学生毕业鉴定、工作鉴定、劳动鉴定、社教鉴定、组织正式出具的鉴定性的干部表现情况材料作为干部调动依据的正式考察综合材料;

  2、考察材料是指组织上根据某种工作需要,对干部的历史、现实德、才表现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的全面考察了解形成的综合性材料.(干部任免工作中形成的综合性考察材料随干部任免呈报表归入第九类);

  3、考核材料是指组织上在一定时期,按照一定的要求对干部本人的德、才表现进行全面了解考察所整理的材料。如:组织、人事部门年终对干部考核所形成的干部考核登记表,干部考核和民主评议的综合材料。

  第四类 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

  1、学历、学位、学绩和培训情况的材料指:

  (1)报考高等院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登记表、审查表、毕业登记表、成绩表;
各级党校、各类培训班、进修班学员登记表,学习成绩表;
初高中毕业生成绩表、干部文化补习登记表、成绩表;
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

  (2)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必须是在现有的档案材料反映不出学历的情况下,经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证明);

  (3)各大学毕业生学位评定书、晋升学位审批表。

  2、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指: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套改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审批表;

  (2)干部的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著作及有重大影响的论文(如获奖或在全国性报刊上发表的)等目录。

  各种试卷和论文、著作一律不得归入干部档案。

  第五类 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

  1、审查干部政治历史情况(包括党籍问题)的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说明情况的材料,主要证明材料;
甄别、复查结论(意见、决定)、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依据材料;

  2、入党、入团、参军、出国等政审材料;

  3、"文革"前主要社会关系政治历史情况的证明以及有关问题过去档案中有记载现已平反的证明;

  4、有组织审查结论意见的调查表、审查表,阶级关系登记表等材料;

  5、政治历史问题与违纪错误混同一起的结论、调查报告、处分决定等材料,一律归第八类。凡未给予处分,以政治历史问题为主的,归第五类,以违纪错误为主的归第八类;

  6、更改干部的人党、人团、参加工作时间、年龄、民族、国籍的组织审查意见,上级批复以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7、关于人伍时间的批注。

  第六类 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1、入党、人团志愿书、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如申请书份数较多的,一般放1一2份系统的);

  2、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延长入党预备期的有关材料;

  3、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

  4、民主评议党员中形成的组织意见或党员登记表、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组织审批材料,退党材料;

  5、退团材料;

  6、加人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7、开除党籍、团籍处分的材料可按政历问题或违纪案件分别归人五类或八类,其入党人团志愿书仍放在第六类,但需在封面注明“×年×月×日经××党委(团委)批准开除出党(团)”的字样。

  第七类 奖励材料(包括科学技术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

  1、创造发明事迹奖励材料;

  2、各种科学技术业务奖励材料;

  3、各级组织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战斗英雄等称号的审批表(授奖决定)和事迹材料;

  4、立功受勋材料;

  5、嘉奖、通报表扬等材料。

  第八类 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

  1、干部违犯党纪、政纪、国法所受的处分决定(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查证核实报告,上级批复,本人对处分的意见和检查、交待材料;

  2、通报批评材料;

  3、甄别、复查报告、决定,上级批复及本人意见;

  4、原定右派经复查改正后有关的改正结论、报告、改正的依据材料及原定右派的决定、因右派而受降职、降薪、开除党籍等处分的材料;

  5、反右倾斗争受处分后经甄别平反,其甄别平反材料;

  6、“文革”中犯有严重错误或经审查已定为“三种人”的结论(决定)、上级批复、报告及本人检查材料;

  7、“文革”中犯有一般性错误的上级批复、决定(报告)、专题考察材料、主要证明材料;

  8、经过核查记录在案材料;

  9、法院审判工作形成的判决书等。

  第九类 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1、干部工资级别登记表、职务工资变动登记表、干部调资审批表,定级和解决待遇的审批材料;

  2、干部任免呈报表(包括考察材料),一般干部评定职级审批表;
录用和聘用审批表,聘用干部合同书,续聘审批表,解聘、辞退材料;
招工、人伍(兵役登记表)审批表;
复员军人登记表、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军衔审批表;
以工代干转干人员审批表,民办教师转正审批表;
退(离)休人员提高待遇审批表,退(离)休、退职人员审批表;

  3、出国、出境人员审批表;

  4、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民主党派代表会代表登记表。

  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有残疾的体检表、残废等级材料;
干部逝世后报纸报道的消息或讣告、悼词(生平)、干部死亡报告表、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有关情况的遗书等。

  (四)干部档案材料的排序与编目:

  l、档案材料的排序

  每类干部档案材料,都要根据材料内容的内在联系和材料之间的衔接或材料形成的时间排列顺序。排序的基本方式:

  (l)按档案材料形成时间排序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第七类、第十类材料。

  (2)按档案材料内容的主次关系排序的:第五类、第六类、第八类材料。其中第五类、第八类材料的排序为:上级批复、结论或处分决定,本人对结论或处分决定的意见,调查报告、证明材料(根据每份材料所证明的主要问题相应集中排列),本人检讨或交待材料等。有甄别、复查、平反结论的应分别排在原结论的前面。不同问题分别作了结论的,可将每个问题的有关材料排在一起。同一问题多次审查的,应将每次审查形成的材料排在一起,并将最后一次审查的全部材料排在最前面,其余材料按形成时间顺序排列。

  (3)第六类 为便于补充材料,排列顺序是:入团志愿书、人团申请书、退团材料;
加人民主党派材料;
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 转正申请书、延长预备期材料。其他党员材料(如:党员登记表、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等)按时间顺序依次排列。

  (4)第九类 按档案材料性质和时间顺序相对集中排序:

  第一项 工资情况材料;

  第二项 任免材料(指档案材料的分类说明中第九类第2条内容);

  第三项 出国、出境材料;

  第四项 其他材料(指档案材料的分类说明中第九类第4条内容)。材料排序后要用铅笔在每份材料第一页的右上角注明类号和顺序号。如第一类第四份材料可写为“1一4”,第九类第二项第三份材料可写为"9-2-3"。

  2、档案材料的编目

  每卷干部档案必须有详细的档案材料目录,目录是查阅档案内容的索引,要认真进行编写。具体要求:

  (1)按照类别排列顺序及档案材料目录格式,逐份逐项地进行填写,每类(每项)目录之后,须留出适量的空格,供补充档案材料时使用。类号用汉字码,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每类每项目录上的类号和顺序号要与材料上的类号、顺序号相一致)。

  (2)根据材料题目填写"材料名称"。无题目的材料,应拟定题目。证明材料写明何人证明的材料。材料的题目过长,可适当简化。拟定或简化题目,必须确切反映材料的主要内容或性质特点。凡原材料题目不符合实际内容的,须另行拟定题目或在目录上加以注明。填写目录不得以点代字。

  (3)材料形成时间。材料形成时间要填清年、月、日,没有时间的要尽量查明。一份材料有几个时间的,本人填写的材料以本人签字为准;
经组织审查或整理的材料以最后的批准时间为准;
复制的档案材料,采用原材料的形成时间。

  (4)填写材料份数。以每份完整的材料为一份(包括附件),除有原件附复制的材料填写两份外,其它一律填一份。

  (5)填写材料页数。材料页数的计算,采用图书编页法,每面为一页,印有页码的材料、表格,应如数填写;
无页码标记的材料,每单面为一页,封面封底不计算页数(需用铅笔在材料的下角注上页码),空白纸可剔除。

  (6)书写目录要工整、正确、清楚、美观,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及纯蓝墨水书写目录,也不准勾抹、涂改、粘贴目录。目录填写后,要检查核对,做到准确无误。

  (五)干部档案材料的复制与技术加工:

  l、材料的复制

  (l)档案材料载体变质或字迹退色不清时,须进行抢救。抢救 材料,一般可采用修复、复印、打印、抄写等方法。凡打印、抄写的材料,必须认真细致核对无误,注明复制单位和日期。随原材料一同装人卷内。

  (2)建立档案副本的材料不够时,可选择正本中的材料进行复制,将复制件存副本,其原件必须存入正本。

  2、技术加工

  为便于装订、保管和利用,延长档案材料的寿命,对一些纸张不规则、破损、卷角、折皱的材料,应进行技术加工。其主要方法:

  (l)拆除档案材料上的大头针、曲别针、订书钉等金属品,以防止氧化锈毁材料;

  (2)对已破损、卷角、折皱的材料,进行裱糊。裱糊时注意不要损坏原件的字迹和印章;

  (3)对小于16开规格或纸质次的档案材料,应粘在衬纸上,纸张过小而页数多的材料,应将每页摊开粘在衬纸上;

  (4)对超出16开规格的档案材料,在不影响材料的完整和不损伤字迹的条件下,可酌情进行剪裁;
不能剪裁的材料,须进行折叠。折叠时,要根据材料的具体情况,采用横折叠、竖折叠,横竖交叉或梯形折叠等办法。折叠后的档案材料,要保持整个案卷的平整,文字、照片不得损坏,便于展开阅读;

  (5)装订边过窄或装订眼过多、眼距不标准、破损未空出装订线的档案材料,须进行加边。打眼装订,不得压字和损伤材料内容;

  (6)一份材料未装订在一起的,要缝在一起并加装订边;

  (7)一般不要把一类或几份材料缝在一起;

  (8)材料右上角原有的类号、顺序号、页码等要做处理。铅笔写的要擦掉;

  (9)裱糊用的衬纸,必须采用韧性较好的白纸,衬纸的大小要与档案目录纸相一致;

  (10)裱糊可采取缝纫或化学胶水、浆糊粘贴的办法,胶水和浆糊必须能防虫蛙、防腐蚀,裱糊时要防止折皱,裱糊后的档案材料要压平凉干,不得在阳光下暴晒或使用高温烫烤;

  (11)裱糊方法可采用单面裱糊、夹面裱糊、开窗裱糊、鱼鳞或梯形托裱、胶纸粘贴等。

  (六)干部档案的装订与验收入库:

  每个干部的档案材料,必须装订成卷。装订后的档案,目录一律放在卷首(干部职务变动登记表、工资变动情况登记表放目录之后,此表不填写目录),材料排列顺序要与目录相符;
卷面整洁,全卷整齐、平坦,装订结实实用。具体做法:

  1、将目录与材料核对无误;

  2、把全卷材料理齐。材料条件好的应做到四边整齐,条件较差的左、右、下边也要整齐。装订后,卷内材料不准超出卷皮;
不准用刀切边,以防切掉文字;

  3、材料一律正装。即:横写的材料名称在上;
竖写的材料名称在右;

  4、干部档案五类、八类材料过多的,可单独装订成卷。每卷都要按类别、内容填写目录,并在第一卷目录中注明“五类或八类另装成卷”;

  5、一律使用《干部档案工作条例》附件一规定的标准干部档案卷皮。档案卷皮须书写档案人的姓名、籍贯、档案号。书写姓名不得用同音字或不规范的简化字代替;

  6、干部档案整理装订成卷后,必须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入库;

  7、干部档案的整理工作,均应按本细则要求进行。

  (七)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注意事项:

  干部档案整理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和干部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l、在整理档案时,严禁吸烟,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2、不得私自涂改、抽取或伪造档案材料,

3、不得擅自处理或销毁档案材料。整理中按规定剔出的档案材料,须进行登记,经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4、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加强对档案材料的管理,防止丢失档 案材料和泄露干部档案内容。

  五、干部档案的保管与保护

  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要求,对干部档案应严密、科学地保管。  (一)为确保档案的绝对安全,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要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置铁质的档案柜。库房面积每手 卷不少于20-25平方米,库房内应设置空调、去湿、灭火等设备。

        (二)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要保持库房的清洁和库内适宜的温、湿度(要 求:温度14℃-24℃,相对湿度45-65%),库内不准存放无关物品。

  (三)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库房内严禁吸烟,更不准明火进人库房。

  (四)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要设置专门的档案查阅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

不得在库房内阅档或办公。

  (五)保管干部档案,应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每年全面检查核对一次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必要的设备和业务经费,要单独立项,列人本地区本部门预算统筹解决。各级党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给予支持。所拨专款不得挪作它用。

  (七)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要经常检查档案保管与保护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主管领导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如发生失火、被盗,霉变、虫蛙等问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要不断地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

  (九)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档案盒)的样式、规格按规定的标准统一制作。

  (十)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对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六、干部档案的提供利用

  (一)利用干部档案的原则:

  1、干部档案主要是供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入党、出国、福利待遇、治丧等工作时使用,其他一般不予查阅。干部亲属入党、人团、升学、参军等政审,应由干部本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出据证明材料,调查人不得查阅干部档案。编写党史、军史、革命斗争史、地方志和撰写人物传记等,一般不得查阅干部档案,可直接向干部本人采访。如该干部已经死亡或因年迈丧失记忆,有病不能口述、书写,可查阅其履历和自传的有关部分。凡因了解干部的人党、入伍时间和与他人案件有密切关系,而该干部已经死亡或因病不能口述和书写,无法直接提供情况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须查阅其档案取得证明材料的,要从严掌握,经批准后,只能查阅有关材料。

  2、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3、非党领导干部和非组织人事部门不予查阅干部档案,困工作需要了解干部的情况时,须经党委(党组)负责人同意后由档案管理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二)利用干部档案的手续:

  1、利用单位必须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按照查阅干部档案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和行政介绍信查阅干部档案。

  2、查阅中央管理的干部档案,由各地、市委,省直各部、委、办、 厅(局)党组,省属太专院校、企业党委负责人签字加盖党委(党组) 印章,报请省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由省委组织部干部档案管理部 门办理有关查阅手续。

  3、查阅省委管理的干部档案,由各地、市委,省直各部、委、办、 厅(局)党组,省属大专院校、企业党委负责人签字加盖党委(党组) 印章,报请省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方可查阅。

  4、跨省、市、自治区查阅省管干部的档案,由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互相联系办理。

  5、查阅本单位管理的干部档案,必须是本单位管理干部的部门,查阅时也要健全审批手续和查阅登记。

  (三)利用干部档案注意事项:

  l、到上一级档案管理部门查阅干部档案,必须统一由同级党委组织部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办理审批手续.档案管理部门,要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

  2、查阅干部档案,利用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干部持《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和工作证到保管部门查阅室查阅。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过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执行登记手续。借用档案的单位,要严格保密,妥善保存,不准转借,不准交无关人员和干部本人翻阅,确保干部档案的绝对安全,并限期归还。

  3、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属于假公济私者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4、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请示干部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

  (四)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对本单位管理的干部档案的借阅范围、批准权限、登记、归还手续等作出具体规定。

  七、干部档案的转递

  (一)干部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

  (二)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1、干部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党员干部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2、县及相当于县以上的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可以直接转递干部档案;

  3、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没有整理的档案或已整理但存有零散材料的档案不准转递,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去。接收单位对转人的档案要认真检查。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调动、任免等工作中对呈报的没有整理的或存有零散材料的档案,可暂缓研究审批,待原呈报单位将档案整理后再研究审批;

  4、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5、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未退回执的,转出单位应写信催问,以防丢失;

  6、为使干部档案能够随着干部调动或职务的变动而及时转递,干部调配、任免工作部门应将干部调人单位和任免通知及时告诉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并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

  (三)严格执行转递制度,避免产生“无头档案”。对已出现的 “无头档案”,应认真查转。对确属查不到干部下落的,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可移交干部原籍档案馆保存。

  八、干部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

  (一)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干部档案工作的领导,列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干部档案业务建设中的人员配备、库房建设及添置必要的设备和业务经费等问题;
不断改进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二)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同级和下级的干部档案工作,在业务上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责任。其具体任务是:

  1、了解干部档案工作情况;

  2、研究解决干部档案工作中的问题,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定有关规定和办法;

  3、推广干部档案工作先进经验;

  4、召开干部档案工作会议;

  5、对干部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注意力日强干部档案工作队伍的建设,选调政治上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的党员干部从事干部档案管理工作,并注意对他们的教育和培养,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要妥善地解决他们的职级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评定专业职务,保持队伍相对稳定。对那些为档案工作做出贡献的同志,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失职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四)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在干部档案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责任,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必须做到以下要求: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

  2、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为干部工作服务;

  3、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保密规定,保护档案的安全,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4、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

  5、工作调动时,必须做好档案和档案材料及业务文件等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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