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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商讨意见�� 为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卫生部于2005年11月14日制定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1](以下简称“规定”)。对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等作了详细的规定。经过实践,本人发现其中的某些条款值得商讨。�
“规定”第三条。在实际临床工作中,医师难以取得患者身份证明等复印件。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多为急诊患者,到医院就诊时并不能绝对地做到携带“身份证明文件”,医师也不能因患者无“身份证明”而拒绝开具使用麻醉药品或第一类精神药品。�
“规定”难以充分满足患者的镇痛需求。第四条规定“麻醉药品注射剂只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到患者中使用。”但是由于基层农村受经济条件限制,晚期癌痛患者多不能在医院渡过其终末期,而是在家中,故而有相当一部分患者得不到麻醉药
品注射剂。当其不能耐受或无法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型或第一类精神药品治疗时,只能在痛苦中挣扎,如晚期食道癌患者。因此难以实现“让癌症病人不痛,提高晚期生活质量”的要求。�
对医疗机构外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规定过于笼统。“第六条”只是规定了患者提供“诊断证明”、“身份证明”、“代办人身份证明”后,医师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笔者认为缺乏更进一步的管理。医疗机构应为患者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卡》,它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管理、患者随诊、终止使用均有积极的意义,而“规定”中则没有明确。�
“规定”缺乏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者的约束机制,特别是在医疗机构外使用者。“规定”只是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中明确了患者及其亲属或监护人的义务。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医机构外用药者,往往不能及时地将空安瓿或未用完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退回医疗机构,而医疗机构也难以取得法律允许的措施。�
处方的格式。“规定”明确规定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均使用专用处方,而且格式、内容也完全相同。由于第二精神药品无论从药理作用,或是管理上均不同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其处方前记中的某些项目如:“患者身份证号”、“代办人身份证号”不必罗列其中。原因是患者或代办人到医疗机构购买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多不能携带“身份证明”。�
“规定”未明确医疗保险患者门诊并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使用“医保卡专用处方”还是特殊管理药品处方。如果使用管理药品专用处方,则医保方面难以认同。致使特殊管理药品难以报销。�
总之,对于特殊药品的使用管理,应结合临床实际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和完善,以确保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充分满足患者的用药需求,提高其生活质量、更好地服务于患者的健康。��
参考文献:�
[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匡发[2005]4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