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破解执行难困局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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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在推进各项建设的工作实践中,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创新发展思路,保持与时俱进。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职能重要组成部分,执行工作开展的如何,不仅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更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实践,和谐社会的构建。本人试就我县法院执行工作发展形势,以及存在问题的原因和对策,谈点粗浅认识和看法。

  一、“执行难”困局的原因分析

  由于“执行难”问题构成原因复杂,涉及广泛而深层的矛盾。比如经济发展问题,法制环境问题,社会诚信问题,司法水平问题,执行队伍问题等,都直接或间接影响着执行工作开展。

  一是群众执行难问题依然反映强烈;
二是影响执行实际到位率的提高。案件中止后作结案处理,执行人员压力消失,弱化了推进执行的积极性;
三是案结事不了。案件中止以后,高结案率之下,潜伏着大量未结案件,上访、投诉不断,有的还会导致矛盾激化升级。

  分析实际执结率偏低的客观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农村经济薄弱、农民财力不足,偿付能力欠缺。**是一个140万人口的农业大市,人口多、底子薄、基础差。虽经过30年改革开放的促进,国民经济有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绝大数农民的财力仍较薄弱,其应对经济风险、偿付法定义务的能力仍显不足。在全县法院每年受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民商事申请执行案件中,接近90%的案件被执行人属于涉农人群。其履行能力不足是造成执行不能的主要原因。

  (二)、法制意识不强,依法规范行为的自觉性不够。比如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打了不罚,罚了不打”观念,一旦被告人被判刑,对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履行就产生了抵触情绪。有的全家外出打工,有的长期外逃躲债。甚至将固定财产卖掉转移,有的长期躲债不归,有的则在暂住地置业生活,给法院执行工作造成困难。

  (三)、法律法规规定普适性与地区条件特殊性形成的差异,导致法院判决的执行不能。如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部分,按照新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有的案件赔偿数额高达20余万元,少的也在10余万元左右。这对于一般的农民被告人来说,如此高额的赔偿费根本难以承受,有的甚至毕其一生的努力,也完全没有全部履行能力。同时也造成权利人对法律执行工作的不满和意见。

  (四)、义务机关协助不力,不能构成社会执行合力,弱化了法院执行强制力。有的机关部门从自身业务发展出发,将执行工作视为法院自己的事情,而对法律规定的协助义务随意对待。有的故意设置障碍,有的找借口推脱,有的借机实施干扰,有的甚至为被执行人导找规避执行的方法。由此造成法院执行工作的被动和无奈。

  (五)、地方保护主义严重,造成法律实施的“割据”,损害法律的统一和权威。执行法官体会最深的一点是:本地案件当事人执行难,对外地当事人实施执行更是难上加难。如经常遇到的委托执行“石沉大海”,外地执行遭遇围攻、异地强制执行、要求协助阻力重重等屡见不鲜。诸如此类现象和问题的发生,均由地方保护主义的阴影作怪。即便法院系统内容,在受托协助外地法院执行过程中,也往往会受到当地有关领导和权力部门的不当干扰和阻力。在地方利益的影响下,使法律的执行受到制约和挑战。

  二、破解“执行难”难局的对策

  面对执行工作存的内、外部和主、客观方面的影响制约因素,而要破解执行难的困局,就需要研究探索相应的方法和措施。因此应着力抓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正确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条件。执行难应是指有财产而不得不到执行,对于那些根本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属于执行难,而是执行不能。以此标准划分,应当说在目前法院的执行积案中,多数案件应划归“执行不能”的案件范围。对于此类案件按照《民诉法》和执行工作的有关规定,应依法进入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通过严格的程序审查,依法作出相应裁定。但对于那些情况不明,申请人又能提供一定线索的执行案件,即便查找困难,作为执行人员,也应当倾尽全力使用必要手段进行查找。而不能随意进入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

  (二)、解放思想、改革执行管理方式。在执行方式的改革方面,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全国法院系统一直都在总结探索之中。如我院前几年试行“三三制”执行法,就是实行一个案件两个执行阶段的相互监督,确保执行“不作为”和执行权力的滥用,提高执行效率。随后又实行执行实施权和执行监督权的分立,加强了廉洁司法的保证。因此克服“执行难”的动力和希望,只能寄于法院自身。只有坚定司法为民理念,不断解放思想,才能找到适合于本地法院执行工作发展的新路。

  (三)、继续强化强制执行力度,充分发挥联动机制作用.近两年来,以党委政法委牵头,党委、政府、金融等部门参与的执行联运机制,对于解决“执行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这是一种新的执行机制组织形式,对于哪些案件需要启动联动机制,如何启动联动机制,作为联动机制的参与部门如何参与等仍处于试验摸索之中。主要是通过联动机制,对被执行人实施四项限制,包括:(1)投资创业限制。如发展改革部门停止为被执行人办理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等手续;
城市规划部门对正在申请办理规划项目审批手续的被执行停止办理相关手续。(2)生产经营限制。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不予批准有关企业改制方案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停止为被执行人办理涉权变更、抵押等审批或登记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被执行人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分立合并、新设公司、注销企业、办理动产抵押、股权质押等有关手续;
(3)从业资格限制。建设(房屋)管理部门将具有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等相关资质的被执行人的违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对其资质作出相应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被执行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不予办理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登记、变更手续等;
(4)、工作生活限制。出入境管理部门限制被执行人出境;
金融机构调低被执行人的信用等级;
对具有中共党员、军人、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身份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确有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其所在单位,有关纪检监督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代表资格任免部门对其予以诫免、处分或暂停、罢免、撤销职务(资格)等措施。

  (四)、坚持审执结合,为执行提供可能条件。法院办案由以前的审执一体,到现在的审执行分立,虽在审判程序上实现了新的变革,但作为两个阶段的操作模式,也使一些不利因素显现出来。如果审理阶段不顾及执行阶段的前期工作,将给执行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当然也与当事人不注意依法行使申请权利有关。如有案件提起诉讼的同时,不申请对被告财产实施诉讼保全等措施,给债务人留下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空间,一旦案件审结则面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困难。因此强调案件审执结合,提前为执行工作提供应有的条件,就显得十分重要。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在推进各项建设的工作实践中,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创新发展思路,保持与时俱进。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职能重要组成部分,执行工作开展的如何,不仅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更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实践,和谐社会的构建。本人试就我县法院执行工作发展形势,以及存在问题的原因和对策,谈点粗浅认识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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