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回收一亩30万_农村宅基地法律知识小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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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上期    12.法律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承包土地经营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村民土地承包的期限,是指村民依据合同或者法律承包土地连续经营的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届满,土地承包合同就因到期而自行解除,承包的村民也就失去了对原有承包土地继续经营的权利,只有重新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才能继续经营。关于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法律有明确规定: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是三十年。这是针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规定,但是该条并没有针对不同土地类型规定不同的承包经营期限;《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做了更明确的规定,其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1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有哪些?承包方可否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有转让、转包、互换、入股、出租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遵循的原则只是要求受让方需有农业经营能力,并没有对受让方作其他的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并没有作出限制性的规定。承包方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单位和个人。
   14.蔡某与尹某为同村村民,1995年,两人签订了农村土地转包协议,蔡某将其承包的3亩责任田转包给尹某,协议签订后,蔡某依约将责任田交于尹某。2004年,尹某与他人在上述土地上开始从事红砖生产经营。蔡某发现后表示反对,认为尹某擅自改变土地性质,严重破坏了耕地,要求退还责任田,但尹某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纠纷。问题是转包后私自改变土地用途,承包人是否有权收回土地?
   答:蔡某将自己承包的3亩责任田转包给尹某,由尹某对承包地经营,双方为此签订转包合同,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转包合同应属有效。但尹某却未按照法律的规定合理使用承包地,而擅自改变土地原有的农业用途,与他人合伙在承包地上从事红砖生产经营活动,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由于尹某在承包地上从事破坏性经营,且在蔡某要求其改正时仍然不改,显然对于蔡某来说已经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因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蔡某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尹某返还承包地。
   15.李某某与刘某口头约定转包刘某所承包的农业用地,承包期限自2005年初到2005年12月,李某某分两次向刘某支付全部承包金。随后李某某对该宗土地进行耕种,种植了花生、玉米、红薯等农作物。2005年10月,李某某所耕种的土地中部分被征收,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支付了青苗补偿费及其他相关补偿费用。刘某将被征收的土地包括青苗补偿费在内的各项补偿费用领取,李某某找刘某索要,刘某以土地为其所有予以拒绝,李某某而向法院起诉。土地流转后的征地青苗补偿费归谁所有?
   答:根据法律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活动中,不论是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还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一般都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并非不签订书面合同就是无效的合同。而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如果承包人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因此,综合考虑,李某某和刘某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转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同成立并生效。因此,李某某依法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同时应当享有使用土地所获得收益的权利。该土地被征收后,有关部门对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应该归种植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刘某领取补偿费用后将青苗补偿费占为己有没有法律依据,属不当得利行为,应返还李某。
   16.侯某从1996年1月12日起承包村土地8亩,承包期限20年。2006年,国家征收其承包的部分土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发出征地公告并定点划线后,侯某在承包地上栽上了龙眼树,成本共计花了8000元。后征用单位向村委会支付了土地补偿款,未向侯某支付龙眼树的补偿费。侯某认为,自己在征收的土地上已经栽种了龙眼树,国家征地应该给予其相应的补偿,于是找村委会要求解决该问题。侯某的要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呢?
   答:按照法律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应当对被征收土地的集体进行补偿。这种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本案中,侯某要求给付龙眼树补偿费的请求属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范畴。但并不是所有的地上附着物或者青苗都可以获得补偿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在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一律得不到补偿。在本案中,国土资源部门在发出征地公告并定点划线后,侯某在承包地上栽种了龙眼树,其要求村委会补偿损失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得不到支持。(全文结束)
  摘自《新会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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