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单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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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使公司各种罚款的收缴手续合理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订本制度。

  1、公司对任何部门或个人的罚款均使用罚款单。公司罚款单分为特种罚款单和通用罚款单。特种罚款单,即公司针对某一专项事宜的办理程序制定的一卡式处理表。通用罚款单,即除特种罚款单以外,公司统一制定的各部、室、科(以下简称部门)均可使用的“通用罚款单。”

  2、特种罚款单和通用罚款单由财务部负责统一组织制订。任何部门根据实际工作

  需要均有权向财务部提出制订特种罚款单的书面申请(根据自已的思路设计出初稿),由财务部与申请部门负责人、业务相关人员及相关联部门负责人共同进行探讨、推敲,从而理顺程序,修改初稿或重新起草出讨论稿,经反复讨论、修改后最终制订出特种罚款单。

  3、特种罚款单所涉及到的所有部门或个人,应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和义务,并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处理要求认真填写,不得敷衍、含糊。表中所有对个人和部门的罚款按本规定第7条执行。

  4、公司所有管理人员、辅助人员及赋予相应职权的人员在自己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对违犯规章制度、设备和工艺操作规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均有权使用公司通用罚款单进行处理。

  5、通用罚款单和特种罚款单由财务科统一管理发放,财务部建立“特种、通用罚款单支领、回收登记簿”,使用者到财务部处,在登记簿支领栏内签名支领。通用罚款单使用者每次只准支领二本,每使用完一本后,须将所有存根联交财务部,并在“特种、通用罚款单支领、回收登记簿”回收栏内签名,而后,方可再支领。特种罚款单填写人员第一次支领5张,以后每使用完4张后将回复件交回,再支领5张并办理相应支领、交回手续。财务部在回收回复件时,要严格核对,不得缺少。

  6、使用通用罚款单人员,在对任何违规、违章工作、质量事故及损害公司利益等

  行为进行处理时,应当场或30分钟内开具通用罚款单,由被罚款人或部门负责人在所开通用罚款单上签名。如被罚款人在受到处罚时无理取闹,拒绝在罚款单上签名,由罚款人找其部门负责人,由其部门负责人组织调查处理,对事实清楚,仍不签名者,可将被罚款人立即停职,直到其签名为止(如属残疾人不会写字可按手印)。停职期间,按旷工处理。

  7、使用特种罚款单或通用罚款单对相关部门或个人的罚款,均由被罚款部门负责

  人或被罚款人在罚款时间24小时内持“被罚款人或部门联”和“财务会计联”到相关会计处以现金形式缴纳罚款。相关会计收到罚款时,首先核对是否超出24小时,如有超出,每超24小时加收一倍罚款(不足24小时按24小时计算,加罚倍数按最高3倍为限)。收款后,收款人在“被罚款人或部门联”上加盖“收讫”印章并返还给交款人。

  8、每月月底(30日或31日),支领罚款单人员将已开始使用的整本罚款单送财务科,由财务科针对所开罚款单和交款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已审计的罚款单号做好标记,于次月2日前返还给支领人。如审计出有开单而未交罚款情况,由相关财务人员按罚款额每超24小时加罚一倍(不足24小时按24小时计算,加罚倍数按最高5倍为限。)书面计算出总额,并写出书面报告,经开单人签名证明后,找被罚款人相关部门最高负责人协助给予强制立即交款。如遇不交者,立即停职,停职期间按旷工处理。支领罚款单人员逾期不到财务部审核,须承担由此造成的罚款当月月底以后延时的罚款,并按工作失职罚款50元。已办理离厂手续,罚款未上交的,由开具罚款单人直接上交此罚款。

  9、被罚款后离职的员工,只承担罚款原额,不予追究超时罚款。

  10、如罚款单丢失或缺失,须由支领人按每份50元赔偿。

  11、对不使用通用罚款单、特种罚款单私自罚款者,被财务部或其他部门发现的,

  给予每人每次按私自罚款额的10倍处理。对违犯本规定以上各条款或处理失误的人员,每次或每处、每件罚款100元(有具体罚款规定的条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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