郊区工作办公室、农林局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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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峪关市郊区工作办公室、农林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使郊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郊区办)和农林局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郊区办和农林局的各项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和决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机关工作机制。

  三、郊区办、农林局及机关各科室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郊区办、农林局及机关各科室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切实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规范行政行为,实行政务公开,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服务观念,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郊区办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行政办公室主任、综合科科长。农林局由下列人员组成:局长、副局长及机关各业务科室科长。

  六、郊区办和农林局的各项工作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副主任、副局长协助主任、局长工作。

  七、副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主任、局长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八、行办主任在主任、局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的行政工作。

  九、机关各业务科长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科室的工作。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郊区办、农林局要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执行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十一、郊区办和农林局的工作计划、规划,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由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二、提请市委、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三、郊区办和农林局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四、郊区办和农林局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召开的全系统会议和制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等事项,形成郊区办和农林局年度工作安排,印发执行。

  十五、郊区办和农林局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并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反馈执行情况,要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由行政办公室适时进行通报。

  十六、机关业务科室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或经郊区办、农林局安排各科室办理的事务,必须积极办理,不得推诿扯皮,涉及几个科室的事项,主办科室的主要负责人要在主动协商或征求意见后办理。

  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

  十七、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郊区办和农林局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八、郊区办和农林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拟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十九、郊区办和农林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的方针政策、xx、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命令等。涉及郊区办和农林局两个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机关执法的职责,加强协调,并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和实行综合执法。

  第五章  会议制度

  二十一、郊区办和农林局实行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全体干部职工会议制度。

  (一)局务公议制度

  1、        局务会议由主任、局长、副局长组成,由局长召集主持或委托副局长主持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各直属机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参加。

  2、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党中央、xx、省委、省政府、省对口厅局和市委、市政府及郊区工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2)通报农业形式,部署检查和总结各个时期的农业工作,讨论、审定以郊区办和农林局名义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的重要请示和工作报告

  (3)上级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的汇报及确定贯彻措施;

  (4)对召开全市性农业工作会议的有关事项的确定;

  (5)对涉及农口系统重要基建项目,重工业大开支事项的讨论、审定;

  (6)讨论确定机关行政生活和福利等重要行政事务工作;

  (7)听取三镇、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的工作汇报;

  (8)局领导认为应提交局务会议研究的其它事项;

  3、 局务会议的议题由主任、局长或委托召集会议的副主任、副局长确定;尚未协调一致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会议审议。对于不需要提请局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专项事宜,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协调解决。

  4、因故不能出席局务会议的组成人员,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5、局务会议由行办主任负责组织,向局务会议汇报工作的各科室或直属单位,之前必须认真做好准备,汇报内容应简明扼要。办公室负责局务会议的记录,并督办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每次局务会议都应编写会议纪要,印发相关单位扫执行。   

  6、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时间一般定为星期一上午,如有特殊情况临时召集或推迟召开。

  (二)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1、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并主持,全体局领导和有关业务科室科长参加;

  2、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落实上级的决定、指示;
分析农业形势,通报情况、研究措施、部署工作。研究当前农业工作的重要问题;
讨论决定三镇、局属各单位以及机关各业务科室提交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3、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局长或局长或委托召集会议的副局长确定。三镇、直属各单位和机关各科室需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应有专题材料,由行政办公室主任汇总后向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局长报告,确定议题。

  4、局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负责按排,办公室负责局长办公会议记录,必要时编写会议纪要印发有关单位执行。

  5、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次,如有特殊情况临时召集或推迟召开。

  (三)全体干部职工会议制度

  1、全体干部职工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办公室负责召集,钱体干部、职工参加。

  2、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
安排部署有关工作;
年度考核、总结、评比;
学习交流经验;
宣布重大决定等。

  3、会议的组织工作根据内容性质由办公室或有关科室负责。

  4、全体干部职工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临时召集或推迟召开。

  第六章  公文审批

  二十二、郊区办和农林局报送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

  二十三、郊区三镇、各直属单位凡涉及申请解决建设投资或财政资金的事宜,应先向郊区办和农林局行文,由郊区办和农林局在职权范围内处理;确需报市政府的,由郊区办和农林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审批;确需向市政府行文的,必须由主任、局长签发。

  二十四、郊区办和农林局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报送的公文,由行政办公室负责核稿。从有无发文的必要、行文格式,文件的内容和文字等方面严把审核关。

  二十五、以郊区办和农林局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分管局长审核后,由主任、局长签发;以郊区办和农林局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局长签发,如有需要,报局长签发;郊区办、农林局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局长或分管副局长会签。

  第七章  行政监督

  二十六、郊区办和农林局的各项工作接受市委、市政府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

  二十七、郊区办和农林局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八、郊区办和农林局接受~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机关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主任、局长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二十九、郊区办和农林局要加强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八章  作风纪律

  三十、郊区办和农林局领导要严格遵守党中央、xx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树立规范服务、勤政廉洁、从严治政的新政风。

  三十一、郊区办和农林局领导要做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和全市政治、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学习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三十二、郊区办和农林局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三十三、郊区办和农林局领导必须坚决执行民主集中制,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

  三十四、副主任、副局长离市出差(出访)、学习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局长;各科室负责人外出,应向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报告请假。

  三十五、郊区办和农林局领导要严格要求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越权办事,拉关系,谋私利。

  三十六、郊区办和农林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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