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法证据的效力分析及制度完善] 论我国非法证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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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非法证据是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中较为复杂的问题之一。我国由于长期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对非法证据在程序上的效力没有全面、明确的规定,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立法中尚未建立起来,这给我国的刑事司法活动带来了许多不利的影响。
  【关键词】刑事诉讼;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证据,是司法正义的基础,没有证据的司法,其正义性、公平性很难得到保障。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由此可以看出,证据既包括证据资料本身,同时也包括证据的取得方式。对于非法证据的内涵,我国诉讼理论界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观点。“广义说”认为:非法证据是指证据内容、证据形式、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及程序、方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材料。只要具有其中之一就是非法证据。“狭义说”认为:非法证据是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得的证据,甚至直接将违法取得的证据,简称为“非法证据”。
  一、我国对非法证据的立法认定
  由于法文化传统等诸多因素的不同以及特定时期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需要,不同国家甚至同一国家不同时期有关非法证据的诉讼理论和具体对策往往存在着差异。
  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反对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刑法对违法取证行为构成犯罪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根据我国《宪法》第37条、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非法侵犯成为宪法性权利,特别是宪法也规定了国家机关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此宪法精神体现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在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也对此做出规定。我国《刑法》第247条则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另外,警察法、法官法等也作了相应的规定。这表明中国的国内立法对非法取证行为持否定态度。
  同时,中国加入了相关的国际条约。我国已于1988年9月批准加入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我国1998年签署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有关条款也明确宣布“禁止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这都表明了我国在禁止以酷刑等手段取证方面做出了自己的努力。
  二、对非法证据的实践认定
  我国的立法虽然对非法取证持否定态度,有关司法解释明确排除了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但是对违法取得的物证以及“毒树之果”态度都不明朗,同时由于受到“客观真实论”的统慑,司法实践中往往肯定其效力。
  在中国传统的法文化中,由于长期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无论从立法上还是理论上,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立法中尚未建立起来,这给我国的刑事司法活动带来了许多不利的影响。另外,中国人民的缜密的法律思维尚未成熟,许多刑事案件中,受害人或者旁观者甚至是司法工作者仅凭自己的猜测或者尚未上升到法律采用的证据材料就对案件进行内心确认,这也给我国的刑事司法活动带来了许多负面的影响。普通民众对于刑罚制度的理解还只是狭隘的坚持“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因果报应的朴素正义理念,而相对来说,程序正义的理念在民众中间尚缺乏坚实的基础和广泛的认同。民众评判国家司法制度公正与否只在于司法机关能否满足其正义理念的简单实现,而往往不在于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的过程是否会侵犯个人的合法权利。司法机关若以程序违法为由将据以定案的证据排除,将很难为社会普通民众“罪有应得”的理念所接受,由此产生激烈的价值冲突。加上我国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不完善和理论不统一,这就致使该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得不到真正的贯彻落实,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影响了司法公正,不利于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双重目标得实现。
  三、我国非法证据效力规则的缺陷
  如前所述,我国立法和诉讼理论界都对非法取证行为持否定态度,但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非法证据的排除并未落到实处,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确定“非法证据”的界定标准难。虽然我国相关立法对“非法证据”有相关规定,但往往因不同的执法主体对此存有不同的意见,要准确地界定司法实践的具体个案中某一特定的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是一件不易的工作,从而影响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统一适用。
  其次,如何证明证据“非法”难。司法实践中,一方面,在一定范围内仍较为严重地存在着非法取证现象;而另一方面,这些非法取证行为在后续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庭审程序中被披露和证实的难度极大。
  最后,排除“非法证据”难。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除极少数能够确切地证实公安、司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取证的个案以外,法院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非法证据的个案极为罕见。
  四、如何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体制
  根据我国国情和国外实践的借鉴,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体制需要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1、完善非法证据效力的处理规则
  就我国的国情来说,我们既不能完全否定非法证据的效力,将所有非法证据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也不能完全肯定非法证据的效力,在诉讼中全部采纳。从顺应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和注重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整性和内在协调性的角度出发,我们应采取类似于“强制适用”和“裁量适用”相结合的规则构建模式。
  2、建立和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配套制度
  从我国现阶段的立法和实践情况来说,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①完善立法,明确非法证据完全排除规则。②建立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③完善国家赔偿和救济制度。
  随着国际上人权保障潮流的波及,以及日益完善的立法理念的发展,我国建立并完善非法证据排除体制是必然的趋势。在我国的法治道路上,刑诉立法的涉入以及理论界实务界的争论不断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开拓道路。但是,由于中国长期的传统保守的法律文化以及社会现存的潜在意识理念的影响,不难看出,这条非法证据效力排除体制的建设之路还存在很多问题和瑕疵。因此,亟需转变社会观念,以立法形式明确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建立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完善国家救济和赔偿制度,以此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贯彻人权保障的宪政理念。
  
  【参考文献】
  [1]闫海.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规则探讨――美国毒树之果理论述评[J].社科纵横,2006(2).
  [2]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3]高家伟、邵明、王万华.证据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4]曹晓霞.论非法证据的效力与判定[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7(2).
  [5]李浩.证据标准新探[J].中国法学,2002(4).
  [6]周国均.严禁刑讯通供若干问题探讨[J].政法论坛,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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