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34839名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结果分析 苏州市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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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编号:1004―9231(2005)11―0529―0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凡从事食品、公共场所、饮水、化妆品等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检查合格者,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后,持有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2002年1月至2003年12月,我们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对34 839名这些场所的从业人员进行了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和公共卫生的疾病(以下简称“六病”)患病情况检查,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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