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纳税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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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受理部门
  *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
  二、受理部门职责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理审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受理对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五、办事程序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递交纳税申报表。
  (二)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审核各种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及其附表的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六、办事时限与办事结果
  (一)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并进行初审,同时按初审结果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出税款缴款凭证,保留事后税务检查权。对不按规定申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要求其重新申报。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申报。
  (三)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以及其它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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