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机关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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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机关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

2022年度机关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4篇

【篇1】2022年度机关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

湖北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促进党委(党组)(以下简称“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纪工委)(以下简称“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中发〔2010〕19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发〔2011〕27号)、《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鄂发〔2014〕18号)等党内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通过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促使各级党委和纪委切实担负起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断提高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水平,为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有力保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检查考核应突出党委的主体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党委领导班子的全面责任,重点是加强组织领导、选好用好干部、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工作、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情况;
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重点是加强研究部署、准确把握廉政状况、大力支持纪委工作、高度重视廉政教育、带头开展检查考核、做廉洁从政表率等方面的情况;
党委其他班子成员职责范围内的主要责任,重点是主动研究部署、支持查办案件、加强督促指导、参加检查考核、严格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二)纪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重点是协助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维护党的纪律,推进作风建设,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强化党内监督等方面的情况;

(三)上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中发现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五条 检查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其中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占70分,纪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占30分。上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发现突出问题未整改到位的扣5分。

第三章 步骤和要求

第六条 集中检查考核工作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实行分级负责、分级考核。

检查考核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考核领导班子与考核领导干部相结合。

第七条 平时考核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各部门(单位)平时上报的主要考评指标完成情况评定。

第八条 检查考核前,开展自查和民意调查两项工作。

(一)自查。各地、各部门(单位)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评分细则开展平时考核指标自查,并以党委名义向上级党委、纪委上报本年度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委落实监督责任情况的报告。

(二)民意调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统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通过电话访问或问卷调查的方式开展民意调查。

民意调查内容包括,反腐倡廉建设满意度、反腐倡廉建设重视度、腐败遏制程度、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力度、反腐倡廉信心度。

第九条 检查考核中开展述职述廉、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召开检查考核意见反馈会等工作。

(一)述职述廉。检查考核组召开述职述廉大会,由检查考核组组长主持,被检查考核单位党委书记代表领导班子作年度述职述廉报告。

地方参加会议人员为:党委委员、党委候补委员,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负责人,所辖地方党委、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和基层群众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和基层群众人数不少于参会总人数的10%。

部门(单位)参会人员为: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下属单位负责人以及离退休干部、普通干部职工和服务对象代表。离退休干部、普通干部职工和服务对象人数不少于参加会议总人数的10%。少于50人的部门(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会议。

述职述廉应将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和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情况作为主要内容。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应在述职述廉大会召开前两天以一定形式告知参加会议的人员。

述职述廉结束后,检查考核组现场组织民主测评。

(二)个别谈话。检查考核组通过个别谈话,听取对党委履行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评价;
对本地、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执行作风建设、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况的评价。

地方个别谈话对象在20人左右,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离退休干部中确定,其中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离退休干部人数不少于5人。

部门(单位)个别谈话对象在15人左右,从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下属单位负责人和离退休干部中确定,其中离退休干部不少于3人。

被检查考核单位应根据谈话人员范围,提前两天将人员名单提供给检查考核组。个别谈话人员名单由检查考核组确定。

(三)查阅资料。检查考核组根据检查考核评分细则检查相关资料。

(四)意见反馈。对地方检查考核的,召开意见反馈会,检查考核组向被检查考核单位反馈意见,重点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工作要求。参加会议人员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对部门(单位)检查考核的,可召开意见反馈会,也可以书面形式反馈。

第十条 检查考核后开展以下三项工作。

(一)各检查考核组集中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汇报检查考核情况,提交检查考核报告和评分情况。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检查考核情况,形成专题报告,经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审定后提交党委常委会审议。

(三)党委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分别向党内通报和社会公开。党内通报重点内容是:被检查考核单位得分排名情况、优秀单位、不合格单位名单以及被检查考核单位存在的具体问题。社会公开重点内容是:优秀单位、不合格单位名单以及被检查考核单位存在的问题。

党内通报和社会公开一般在检查考核工作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社会公开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在本地新闻媒体上公开。

第四章 计分与等次评定

第十一条 检查考核结果按百分制计算,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考核评分细则组织评分。

评分细则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当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制定。

第十二条 检查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地方、部门(单位)领导班子被评为优秀等次,检查考核得分一般应在90分以上,并按检查考核得分排序确定。地方的优秀比例不超过被检查考核单位的20%,部门(单位)的优秀比例不超过被检查单位的30%。领导班子考核结果得分在平均分以上的可评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在平均分以下的可评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检查考核得分排名靠后,且有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情形的,经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研究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检查考核等次,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考核评价建议,经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报同级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检查考核结果按以下五种方式运用:

(一)检查考核结果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目标责任制考核直接挂钩。

(二)对经考核评定为优秀的地方、部门(单位),以上级党委名义予以通报,并作为其他评先表彰的重要依据。

(三)领导干部民主测评结果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对民主测评综合满意率偏低,且廉洁自律不满意率偏高的领导干部,由上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人或委托其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或廉政约谈。

(四)检查考核排名靠后(按一定比例确定)且未被评为不合格的地方、部门(单位),对其党委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
连续2年排名靠后(按一定比例确定)且未被评为不合格的地方和部门(单位),对其党委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连续3年排名靠后(按一定比例确定)且未被评为不合格的地方和部门(单位),调整其党委主要负责人工作岗位。

(五)评定为不合格的地方、部门(单位),对其党委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取消被检查单位及其党委主要负责人一年内评先表彰资格;
连续2年不合格的,调整党委主要负责人工作岗位。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检查考核工作由各级党委统一组织领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若干检查考核组。检查考核组分别由同级党委常委、政府党员负责人带队。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2022年度机关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测评表

一、部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请在相应栏目内画一个“○”)。

二、部门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和个人廉洁自律的情况(请在相应栏目内画一个“○”)。

注:此表由各单位按格式自行印制。

【篇3】2022年度机关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查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

  第三条 公司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

  第四条 检查考核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二)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的情况;

  (三)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建设的情况;

  (四)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情况;

  (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考核的事项。

  第五条 检查考核方法:各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组织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及时报告公司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纪检组;
公司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每年底将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工作由公司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纪检组长带队。

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

  第六条 检查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听取被检查考核单位领导班子的汇报;

  (二)组织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

  (三)组织个别访谈、座谈和明查暗访;

  (四)查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资料;

  (五)进行综合评定;

  (六)采取适当方式,与被检查考核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交换意见;

  (七)通报检查考核结果;

  (八)被检查考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 检查考核结束后,应认真进行总结。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意见。

  第八条 检查考核结果评定和运用

  (一)对检查考核结果的评定,应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领导班子检查考核的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优秀、合格得票率达到90%以上为"好"的等次;
在70-89%之间为"较好"等次;
在50-69%之间为"一般"等次;
不足50%为"差"等次。

领导干部检查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等次。

  (二)检查考核结果,按照组织程序及时反馈给被检查考核单位或被检查考核对象,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检查考核结果分别抄送局纪检组,归入干部档案,以此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检查考核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检查考核。检查考核人员和检查考核组负责人应在检查考核材料上签名,对检查考核材料和检查考核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对违犯检查考核纪律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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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2022年度机关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



中共XX省XXXX集团委员会文件


甘XX党〔2016〕97号



中共XX省XXXX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试行)

集团各单位党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和集团《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制度体系,全面落实集团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充分发挥集团党委在企业改革建设发展中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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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要求,立足教育、制度、监督、改革、惩处和纠风等各项工作,通过检查考核不断增强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为集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干部健康成长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逐级负责、分级考核,定性和定量相结合,自评、民主测评与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在集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成立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由集团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其他党委成员任副组长,成员由纪检监察部、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审计部、群宣部、资产财务部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公室”),具体负责检查考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集团纪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集团纪检监察部、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部、审计部、群宣部、资产财务部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纪检监察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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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单位党委、党支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各单位领导班子考核的内容 (一)贯彻上级党委、纪委和集团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制订工作计划、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的情况;

(二)领导和组织本单位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法规制度,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加强企业廉政文化建设的情况;

(三)贯彻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完善和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情况;

(四)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议事决策程序、会议制度等制度,推进本单位权力规范公开运行以及党务、政务和司务公开的情况;

(五)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干部改进作风、廉洁履职的情况;

(六)加强党风行风学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情况;

(七)主动接受监督,支持集团及本级纪委、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解决相关问题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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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考核的内容 (一)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双十条”规定的情况;

(四)履行“一岗双责”的情况;

(五)参加反腐倡廉教育学习、中心组学习的情况;

(六)对责任对象开展廉政谈话、廉政教育和监督检查的情况;

(七)定期向集团分管领导、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自己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八)加强作风建设,解决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情况;

(九)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十)按规定认真处理责任范围内的来信来访问题的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第七条 具体考核内容以当年考核方案及民主测评表中的内容、加减分项等为准。
第三章 考核形式及实施步骤
第八条 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采取日常检查、年度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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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常检查。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定期与不定期地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工作每年年底进行一次,与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述纪述廉述作风、年终考核等结合进行。
(三)专项考核。根据上级要求或集团具体情况,对部分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专项考核。
第九条 考核步骤
(一)被考核领导班子对照《中共XX省XXXX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和当年集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量化考核的要求进行自评,撰写自评报告,被考核领导干部撰写个人“三述”报告,并于当年12月底前将自评情况、个人“三述”报告及年度总结报集团考核办公室。

(二)考核办公室结合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工作,召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汇报会,听取被考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汇报,并组织职工对被考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

(三)个别访谈,听取干部职工建议意见。
(四)考核办公室结合查阅材料、民主测评和日常考核情况进行打分,并汇总有关材料和数据,形成考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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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核办公室向考核领导小组汇报考核工作情况。

(六)向被考核领导班子进行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考核结果。
(七)被考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需针对存在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于考核反馈后15天内送交考核办公室。
第四章 考核评定
第十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分由主管领导打分(30%)、民主测评(40%)和年终考核(30%)构成,综合汇总后按百分制计算最终得分。
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评分由本单位领导班子综合评分(50%)和民主测评(50%)构成。
领导班子或领导班子成员民主测评分=(“优秀”票数×100+“良好”票数×80+“一般”票数×60+“差”票数×40)÷总有效票数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优秀(95分以上)、良好(85—94分)、合格(65—84)、不合格(65分以下)。
第十二条 考核办公室对各单位当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实行“一票否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考核领导班子或班子成员的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一)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纪或违法案件受到处理的;

(二)对集团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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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发生的不正之风不制止,甚至包庇、支持、纵容的;

(四)对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有案不查、压案不报的;

(五)违反民主科学决策程序,造成重大损失、职工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单位稳定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集团当年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先进或优秀:
(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二)领导班子成员中因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含被立案调查)的;

(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双十条”规定,被上级部门通报的;

(四)单位内出现违法人员的;

(五)不履行“一岗双责”的;

(六)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各单位考核情况将在集团范围内进行通报,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业绩评定、评优评先、奖励惩处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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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各单位改正或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十六条 对当年评定为“不合格”的单位领导班子或班子成员进行谈话提醒或诫勉谈话;
对连续两年评定为“不合格”的,由集团党委进行组织和纪律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在考核中发现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和其它违纪违规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省纪委《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等相关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结果,装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业绩评定、评优评先、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考核纪律
第十九条 检查考核人员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守考核纪律,熟悉政策,精通业务,秉公办事,不得敷衍塞责、营私舞弊,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XX省XXXX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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