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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条例》培训心得【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中国共产党纪律条例》培训心得5篇
《中国共产党纪律条例》培训心得篇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复习参考题目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任务是什么?
答;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了哪些原则?
答:一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二是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三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四是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五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4、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哪些种类?
答:警告;
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
开除党籍。
5、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
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6、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求在实施党纪处分时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答: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要求在实施党纪处分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8、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要求在实施党纪处分时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答: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9、什么是违纪行为?
答: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的行为。
10、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有哪些?
答:有两种:(1)改组;
(2)解散。
11、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员,党组织在作出撤销其党内职务处分决定时,应当如何操作?
答:这种情况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应当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12、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不享有哪几项权利?
答: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3、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
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
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14什么是从轻从重处分?
答: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15什么是减轻、加重处分?
答: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处分。
16、哪些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
1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哪些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1)主动交待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2)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3)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4)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5)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1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如果案件特殊,需要对违纪党员在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应当经过哪些程序?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根据案情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19、哪些情形,对违纪党员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1)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2)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3)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4)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5)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20、一人有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1、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22、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
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23、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如何进行处理?
答: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
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24、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括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哪个规定?
答:这种情形适用特别规定。
25、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照共同违纪处理;
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26、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应当遵循哪些程序?
答: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27、有哪些情形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党籍:(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2)单处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28、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党员,应当如何处理?
答: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29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这种情况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30、对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员,应当如何处理?
答: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31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如何处理?
答: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或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32、预备党员违犯党纪应当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
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33、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如何处理?
答;
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1)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2)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34、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
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35、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是如何区分的?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区分为:(1)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领导干部;
(2)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3)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36、什么是主动交待?
答: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待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待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37、什么是直接经济损失?
答: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38、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39\党纪处分决定后,应当如何落实相关手续?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
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
40、违纪行为共分为哪几大类?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纪行为共分10大类,分别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贪污贿赂行为;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失职、渎职行为;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41、近年来不少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党委在实施党纪处分方面,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制定了一些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发布后,如何看待这些规定?
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党委有权针对本地区存在的特殊问题,在与中央有关政策精神不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关于党纪惩处方面的具体规定,地、市(州、盟)党委、纪委无权制定关于党纪惩处方面的有关规定。当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制定发布的关于党纪惩处方面的有关规定进行及时清理,有的需要修改,有的应当废止,以避免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发生抵触,切实维护党内法规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制定的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配套的单项实施规定,还应当及时报送中央纪委备案。
42、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发布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或尚未结案的案件是否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答: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发布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
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
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
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43、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党员如何处分?
答: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44、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如何处理?
答: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45、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什么情况下对违纪党员可以免于处分?
答: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减轻处分或者从轻处分的情形之一,或者《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于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于处分应当使出书面结论。
46、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可不可以重新入党?
答: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47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担任的党内外职务是否会受到影响?
答: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或者推荐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职务的职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条例》培训心得篇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五大亮点解读
今年,党中央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学党章党规,学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是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与“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延伸,是面向全体党员的政治教育。按照公司党委要求,各二级单位党委委员要深入基层支部上党课。今天我与大家共同学习一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今年起开始执行。
从新修订《条例》的结构来看,主要分为总则、分则、附则,共11章、133条;从适用对象来看,主要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总体来看,此次《条例》修订目标明确、定位精准、逻辑清晰,为执纪监督提供了新的依据,凸显了中国共产党在从严治党方面的政治智慧,具有五个方面的突出亮点。
亮点一:明确提出“六大纪律”类型
此次《条例》对违纪类型的重新划分具有非常重要的创新意义。原《条例》中将违纪行为分为10类,包括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
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这样的分类看似全面,实际上不仅内容上与法律大量重复,而且也存在相互交叉冲突的可能。新《条例》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将违纪行为分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行为六类。
这“六大纪律”类型的划分,逻辑清晰、重点明确,其中群众纪律、生活纪律都是原条例没有的分类方式。
具体来看,政治纪律可以理解为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政治活动和政治行为的基本要求,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政治生活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群众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
亮点二: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
本次《条例》修订是在2003年12月原《条例》基础上进行的。原《条例》在施行过程中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党情的不断发展变化以及党的执政环境的日趋复杂,原《条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没有很好地与国家法律进行对接,一些条款与国家法律没有明确区分。这种将适用于全体公民的国家法律规范等同于对党组织和党员纪律标准的现象,本质上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在执纪中也容易陷入纪法不分、相互重叠的困境。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也强调指出,要实现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为了真正实现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此次《条例》修订,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删去了与法律规定重复的条款和内容。据统计,新《条例》共删除了79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在此基础上,为了明确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进行规定,《条例》以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进行了解释,例如,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这说明,删除了已有与法律重叠的条款,但并非对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不进行违纪处理,从具体内容看也真正做好了党纪严于国法。
亮点三:把政治纪律摆在首要位置
政治纪律是维护党的政治原则和党的政治路线的纪律,在党的纪律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新修订《条例》的“六大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的纪律,是打头、管总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纪律是党的生命,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把纪律建设作为治本之策,摆在更加重要的地位。我们党是肩负着历史使命的政治组织,必须有严明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把政治纪律摆在“六大纪律”的首位,充分反映了政治纪律是从严治党的根本要求。中央纪委在对《条例》进行解释时,明确指出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五类纪律,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能力,关系人心向背,说到底都是破坏党的政治纪律,这说明政治纪律是“六大纪律”的重要核心,在党组织和党员心中必须排在第一位。从具体实践层面来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维护中央权威。大量腐败案例也表明,一些领导干部之所以陷入腐败深渊,本质上都是由于没有严守好政治纪律。
亮点四:列出明确可依的“负面清单”
开列“负面清单”是此次《条例》修订的突出亮点,“负面清单”将一些抽象的要求规定具体化、形象化,更加利于《条例》的实际操作,也有助于学习理解。以往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过程中,由于有一些违纪行为在原《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因此造成了不易量纪的现象,也出现了不同地区对同一违纪行为量纪标准不一致的情况,这大大降低了《条例》执行的严肃性和科学性。为了杜绝这样的问题,此次《条例》明确列出“六大纪律”的“负面清单”,特别是对一些新出现的违纪行为也进行了规定,真正实现了党组织和党员有纪可依,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有据。
从“负面清单”的具体内容看,在“政治纪律”部分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组织或者参加迷信活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以及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条款;在“组织纪律”部分增加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违规取得国(境)外居留权或者外国国籍,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等条款;在“廉洁纪律”部分增加了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失管,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取得、持有和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等条款;在“群众纪律”部分完善了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故意刁难、吃拿卡要,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等条款;在“工作纪律”增加了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泄露、扩散或者窃取涉密资料等条款;在“生活纪律”部分增加了生活奢靡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等条款。
亮点五:融入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
党的十八大以来,十八届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显著成效,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三严三实”教育等要求和活动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因此,在《条例》修订过程中应当也必须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在这些方面的探索和经验,将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一系列内容纳入条例。可以说,新《条例》集中反映了党在从严治党方面的政治智慧,也体现了党自我完善、自我革新的政治勇气和决心。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这是我们党多年来始终坚持的治党理念,但是在党规党纪方面也确实经历了不断发展健全的过程。《条例》的修订正反映了党循序渐进,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党规党纪的特定规律。可以说,新《条例》回应了新问题、总结了新经验、提出了新要求,为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利器。
同时,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当前党面临的“四大考验”“四种危险”仍然存在,作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依然繁重。因此,我们还必须不断推进《条例》的执行,不断总结新的经验,不能把纪律作为一个软约束或是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从严治党是一个永恒课题,党要管党丝毫不能松懈,从严治党一刻不能放松。从我们自身来看,《条例》是我们每名党员都应遵守的警戒线,需要我们以敬畏之心,严以律己。
《中国共产党纪律条例》培训心得篇3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复习参考题目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任务是什么?
答;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了哪些原则?
答:一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二是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三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四是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五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4、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哪些种类?
答:警告;
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
开除党籍。
5、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
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6、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求在实施党纪处分时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答: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要求在实施党纪处分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8、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要求在实施党纪处分时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答: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9、什么是违纪行为?
答: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的行为。
10、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有哪些?
答:有两种:(1)改组;
(2)解散。
11、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员,党组织在作出撤销其党内职务处分决定时,应当如何操作?
答:这种情况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应当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12、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不享有哪几项权利?
答: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3、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
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
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14什么是从轻从重处分?
答: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15什么是减轻、加重处分?
答: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处分。
16、哪些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
1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哪些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1)主动交待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2)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3)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4)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5)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1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如果案件特殊,需要对违纪党员在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应当经过哪些程序?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根据案情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19、哪些情形,对违纪党员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1)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2)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3)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4)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5)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20、一人有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1、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22、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
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23、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如何进行处理?
答: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
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24、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括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哪个规定?
答:这种情形适用特别规定。
25、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照共同违纪处理;
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26、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应当遵循哪些程序?
答: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27、有哪些情形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党籍:(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2)单处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28、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党员,应当如何处理?
答: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29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这种情况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30、对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员,应当如何处理?
答: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31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如何处理?
答: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或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32、预备党员违犯党纪应当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
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33、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如何处理?
答;
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1)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2)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34、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
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35、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是如何区分的?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区分为:(1)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领导干部;
(2)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3)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36、什么是主动交待?
答: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待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待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37、什么是直接经济损失?
答: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38、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39\党纪处分决定后,应当如何落实相关手续?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
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
40、违纪行为共分为哪几大类?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纪行为共分10大类,分别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贪污贿赂行为;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失职、渎职行为;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41、近年来不少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党委在实施党纪处分方面,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制定了一些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发布后,如何看待这些规定?
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党委有权针对本地区存在的特殊问题,在与中央有关政策精神不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关于党纪惩处方面的具体规定,地、市(州、盟)党委、纪委无权制定关于党纪惩处方面的有关规定。当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制定发布的关于党纪惩处方面的有关规定进行及时清理,有的需要修改,有的应当废止,以避免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发生抵触,切实维护党内法规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制定的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配套的单项实施规定,还应当及时报送中央纪委备案。
42、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发布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或尚未结案的案件是否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答: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发布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
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
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
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43、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党员如何处分?
答: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44、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如何处理?
答: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45、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什么情况下对违纪党员可以免于处分?
答: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减轻处分或者从轻处分的情形之一,或者《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于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于处分应当使出书面结论。
46、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可不可以重新入党?
答: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47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担任的党内外职务是否会受到影响?
答: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或者推荐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职务的职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条例》培训心得篇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101.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B)。A.撤销党内职务处分B.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党籍D.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102.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C)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给当予以处理。A.违纪事实 B.党的政策 C.事实 D.宪法103.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A)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A.五年 B.四年 C.三年 D.六年104.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给予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B)给予处分。A.一档 两档B.一档 一档C.两档 一档D.两档 两档105.党员犯罪,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A)处分。A.开除党籍 B.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C严重警告 D.警告106.党纪处分决定作出以后,应当在(C)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A.半个月内 B.60日内 C.一个月内 D.45日内107.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C),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民主集中制原则 B.议事原则 C.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D.组织纪律108.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B),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A.三个月B.六个月 C.一年D.三年109.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情节严重的,给予(C)处分。A.警告 B.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 D.开除党籍110.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违反了(C)。A政治纪律 B.廉洁纪律 C.群众纪律 D.工作纪律111.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A)处理。A共同违纪 B.故意违纪 C.集团违纪 D.个人违纪112.给予党员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A)职务开始依次撤销。A.最高 B.最低 C.兼职 D.专职113.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违反了(D)。A.政治纪律B.组织纪律C.廉洁纪律D.工作纪律114.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D)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A.党章 B.法律 C.宪法 D.刑法115.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C).A.参与者 B.领导者 C组织者 D.传播者
《刑事诉讼法》
116.李某系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市一级检察院逮捕以后,发现其患有重病,生活无法自理,但在住所监视居住又有碍侦查,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A.李某可以被侦查机关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B.如果李某有串供的可能,经省级检察机关批准,可以在办案场所监视居住C.李某在监视居住期间,应该将驾照、护照、身份证交存给侦查机关D.如果李某被移送审查起诉,应继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17.某市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张某,因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而被拘留,在对其拘留时候,应有哪些程序要求?(C)A.本案中拘留张某应该由侦查机关实行B.本案中对张某拘留应先征得张某所在人大常委会的许可C.除无法通知以外,拘留张某后应该在24小时内由侦查机关通知家属D.拘留张某的期限最长可以达到37天118.在某起特别重大贪污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正在潜逃,侦查机关采取的以下哪一种侦查手段符合法律规定?(B)A.本案中侦查机关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B.本案经过严格批准手续,侦查机关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手段C.侦查机关采取技术侦查获得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封存D.技术侦查的有效期为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期满经过备案,可以延长三个月119.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由公安机关执行。(D)A.人民检察院批准B.人民法院决定C.公安机关决定D.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120.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共有三类,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下列情况检察院均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中哪项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况?(C)A.又聋又哑的人犯罪B.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C.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D.犯罪嫌疑人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121.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速捕的,应当在()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C)A.十日;
一日至三B.十日;
一日至四日C.十四日;
一日至三日 D.十四日;
一日至四日122.犯罪嫌疑人从什么时候开始有权委托辩护人?(A)A.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B.被抓获时C.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D.案件侦查终结后123.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拘留、速捕的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持续时间最长为多久?(B)A.不超过6小时 B.不超过24小时C.不超过48小时 D.不超过12小时124.下列主体中,无权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办案人员回避的有(B)。A.当事人 B.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C.辩护人 D.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
125.关于民事权力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的关系,正确的说法是(A)A.只要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B.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没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C.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才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D.只要有民事权利权利能力,就有民事权利能力126.李某同王律师签订了一般委托代理合同,聘请王律师代理其进行诉讼。在诉讼中,王律师根据委托代理合同,可以(C)。A.同对方代理人和解B.放弃李某提出的不合理的诉讼请求C.申请法庭许可证人王二出庭作证D.对一审判决不服而提起上诉127.在民事诉讼中,提供证据的责任由(C)。A.原告承担 B.人民法院承担 C.双方当事人承担 D.被告承担128.下列哪种送达方式不需要送达回证?(D)A.留置送达 B.委托送达 C.转交送达 D.公告送达129.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反悔的,(C)。A.可以上诉B.不可以申请再审C.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调解协议违法或违反自愿原则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D.可以另行起诉130.我国民事诉讼法发生效力的领域包括(D)A.香港特别行政区 B.台湾省C.澳门特别行政区 D.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31.根据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原则,检察机关可以(B)A.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而不能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B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而不能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C.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也可以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D.对法官的审判行为进行监督,而不可以对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132.“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这一规定体现了(A)。A.级别管辖恒定的原则B.地域管辖恒定的原则C.维护司法统一行使的原则D.维护法律权威的原则133.原告甲请求法院责令被告乙停止一定行为的诉是(B)。A.确认之诉 B.给付之诉 C.变更之诉 D.形成之诉134.王老汉于2002年12月1日去世,他的五个子女中小女儿王霞认为大哥王容侵犯了她的继承权,因此将王容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受理本案后,通知其余三个子女应诉。其中王老汉的二儿子王强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不再参加诉讼;
而三儿子王欣未作出意思表示;
大女儿王晶则明确表示将参加诉讼。则王老汉的五个子女的诉讼地位分别是(D)。A.原告为王霞、王强、王欣,被告为王容、王晶B.原告为王霞、王强、王晶,被告为王容、王欣;
C.原告为王霞、王欣、王晶,被告为王容、王强D.原告为王霞、王欣、王晶,被告为王容
《行政诉讼法》
135.行政诉讼中,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D)A.行政级别高的 B.行政级别低的C.可以任选一个 D.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136.对于行政诉讼中上诉案件审理方式的规定,下列正确的是(D)。A.法院认为可以不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B.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书面审理C.所有上诉案件一律应开庭审理D.原则上应开庭审理,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的,且合议庭认为无需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137.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A)A我国行政诉讼中也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根据这一规则,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B.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即能涉及个人隐私,也应当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以保证双方当事人的知情权C.人民法院经过全面、客观地核实,对未采纳的证据不必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这属于法官审理案件时的自由心证过程D.在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应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非经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法院无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138.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A)。A.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B.合并审理C.两种诉讼分别同时进行 D.终止行政诉讼139.行政诉讼中,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A)。A.变更 B.重新作出行政行为C.责令履行 D.确认违法140.原告向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C)A.最先受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B.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协商确定C.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D.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14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C)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而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A三个月 B.三个半月 C.六个月 D.十二个月
《刑法》
142.张某窃得同事一张银行借记卡及身份证,向丈夫合谋谎称路上所拾。张某与合谋根据身份证号码试出了借记卡密码,持卡消费5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C)A.张某与何某均构成盗窃罪B.张某与合谋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C.张某构成盗窃罪,合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D.张某构成信用卡盗窃罪,合谋不构成犯罪143.甲欲杀死乙,向乙连砍数刀后,见乙倒地没有再动,以为乙已死,遂逃离现场,乙被人及时抢救未死。甲的行为属于(B)A.犯罪中止 B.实行终了的犯罪C.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D.不能犯未遂144.李某系出租车四级,因受单位领导批评,为发泄不满将车驶入闹市区冲向密集人群中,当场轧死5人,撞伤19人,李某的行为构成(B)A.交通肇事罪 B.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C.重大责任事故罪 D.故意杀人罪145.甲携带10万元现金去外地进货,到了目的地后,甲感觉携带现金不安全,于是就把钱交给当地的一个朋友乙代为保管。等到甲要用现金找乙要钱的时候,乙矢口否认收到过甲的钱,拒不归还该笔现金。乙的行为属于(B)。A.诈骗罪 B.侵占罪 C.盗窃罪 D.不构成犯罪146.外科医生甲疏忽大意,误将一小块纱布缝合在病人伤口内,最终导致病人被截肢。甲的行为构成(C)。A.非法行医罪 B.重大责任事故罪C.医疗事故罪 D.玩忽职守罪147.张三、李四共谋入户盗窃,李四负责在门口望风,张三进入屋内窃得财物准备离开时被主人发现,李四看到屋内亮灯后逃离,张三为抗拒抓捕将主人打成重伤后逃离。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A.张三、李四构成共同抢劫罪B.张三构成抢劫罪,李四构成盗窃罪C.张三与李四构成共同盗窃罪,张三还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D.张三、李四构成共同盗窃罪、故意伤害罪148.某市财政局局长甲收受乙的10万元贿赂,并接受乙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将100万元财政资金借给乙炒股,局长甲的行为构成(C)A.挪用公款罪B.受贿罪C.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应数罪并罚D.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应择一重罪处罚149.以出卖为目的偷到婴幼儿的,应定(B)。A盗窃罪 B拐卖儿童罪 C绑架罪 D拐骗儿童罪150.甲为表示遵守承诺,同意乙砍掉自己的大拇指,而乙砍掉了甲的两个手指,则:(D)。A.这种情况构成被害人的承诺 B.乙构成过失犯罪C.乙不构成犯罪 D.乙构成故意伤害罪151.甲在生产、销售假药过程中,同时使用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对外销售假药的,如何处罚?(C)A.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B.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C.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D.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数罪并罚
《民法通则》
152.婚姻自由的内容包括(D)。A.订婚自由 B.恋爱自由C.解除婚姻自由 D.结婚和离婚自由153.劳动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A.用人单位 B.有过错的一方 C.劳动者 D.工会154.下列权利中属于担保物权的是(C)。A.典权 B.宅基地使用权 C.质权 D.地上权155.下列合同中,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是(A)A.显失公平的合同B.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D.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156.某栋建筑物上突然坠下一个花盆,导致路人受伤。现无法查清究竟是何人以及是哪一户的物品,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A.全楼住户 B.二楼以上的所有住户C.物业服务企业 D.全楼住户及物业服务企业《婚姻法》157.因第三者介入而引起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的应如何处理?(A)。A.调解无效,应判决离婚B.调解无效,可判决不准离婚C.调解无效,应判决不准离婚D.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158.下列关于探望权说法正确的是:(A)。A.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B.探望权的主体除了父母之外还包括了孩子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C.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协助探望权的行使,如果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对孩子进行强制执行D.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的,当事人无权单独就探望权起诉159.甲和张某系夫妻,由于出外打工,将读小学的儿子寄养在甲的父母处,则甲父母与张某儿子的关系属于下列何种关系?(B)A.适用收养关系 B.不适用收养关系C.可以适用收养关系 D.应当适用收养关系160.下列各项中,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是哪项?(D)A.夫妻在婚前所有财产B.遗嘱中确定只归妻的财产C.夫妻双方各自为结婚所准备的各种物品D.结婚登记后接受各自亲友赠送的结婚礼品161.周男与张女于1999年经人介绍结婚,2001年生下一女孩。为此二人常常吵架。2003年8月二人又生下一女孩,周男很是不满,此后二人更为不和。2003年底二人将小女儿送人收养。2004年元月,周男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应如何处理?(D)A.判决离婚,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B.判决不准离婚,因二人非法送养小女儿C.先调解,若调解不成则可判决离婚D.驳回起诉,因张女在生育第二个女儿后一年内,周男不得要求离婚162.依照婚姻法的规定,以下哪个情形不属于经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C)A.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B.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C.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一年的D.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163. 王涛在离婚后,带着幼子王甲生活,后王涛娶郑红为妻,郑红本有一个女儿张乙,王甲与张乙成年以后,自愿提出结婚,是否符合婚姻法?(D)A.可以结婚,因为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B.不可以结婚C.由婚姻登记部门决定D.不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可以结婚164.甲(男,22周岁)为达到与乙(女,19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乙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两年后,因双方经常吵架,乙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B)A.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B.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C.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D.认定为可撤销婚姻,乙可行使撤销权165.甲乙系夫妻,现甲因车祸身亡,债权人丙主张甲生前曾向其借款5000元,用于春耕买化肥和为孩子丁上大学交学费,并有借据为证。乙以自己不知情为由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A.甲已死亡,债权债务消灭B.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由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但甲已死亡,乙承担原有债务的一半D.该债务由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66.甲隐瞒自己曾经离婚的事实,骗取乙的爱情,与乙于2004年举行教堂婚礼,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乙发现实情,遂不愿与甲共同生活。以下说法哪些正确?(A)A.倘若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乙可以诉诸法院,主张离婚B.倘若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乙可以诉诸法院,主张婚姻无效C.倘若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乙可以诉诸法院,撤销婚姻D.倘若其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乙可以诉诸法院,主张解除同居关
《行政复议法》
16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A)A.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则 D.法律168.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B)A.30日B.60日C.90日D.1年169.依法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A)A.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B.退回申请人并告知其到相关复议机关申请复议C.不予受理D.向市政府请示170.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此期限的除外。(D)A.10日B.15日C.30日D.60日185.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政府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申请复议。(C)A.本部门B.本级人民政府C.上一级主管部门D.上一级人民政府171.下列对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复议申请,表述不正确的是(B)。A.应当在5日内审查是否受理B.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C.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D.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将有关复议申请材料发送被申请人172.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复议的,()是被申请人。(A)A.委托的行政机关B.受委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组织所在地街道C.受委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D.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173.行政复议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B)A.可以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B.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C.建议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D.进行调解174.对复议中被申请人提供的书面答复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在复议过程中,(D)。A.经被申请人同意可以查阅B.不可以查阅C.经复议机关批准后可以查阅D.可以查阅175.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参加行政复议。(C)A.申请人B.证人C.第三人D.原告176.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B)A.终止B.中止C.撤销D.变更177.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D)。A督促其限期提供B.适当延长其答复期限C.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D.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法》
178.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责令改正。(B)A.权力机关B.监察机关C.检察机关D.司法机关179.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收费;
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B)A.标准和内容 本级人民政府B.法定项目和标准 国库C.法定范围 上级行政机关D.法定项目和标准 财政180.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方式,不正确的是(D)。A.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B.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D.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181.下列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范围的是(C)。A.进出口食品检验机关,经鉴定后,给某公司的进出口食品贴上检疫标签B.行政机关根据某化肥厂的申请,发给其生产许可证C.北京市某大学希望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拨款,对学校进行扩建,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其申请予以审批D.老王下岗后自谋出路,想自己开一个小饭馆,于是向工商局提出申请,工商局经审查,发给老王营业执照182.某市政府为了加强管理,经常制定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则这些规范性文件(D)。A.对于某些不是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B.经法律的授权后,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设定行政许可C.经国务院授权后,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设定行政许可D.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183.某省水利厅发现其附近有地热资源,希望开发两眼用于开采地下热水的地热井,但是并没有法律规定的有关的采矿许可证件。于是,便携带有关资料到某省地质矿产厅办理有关地热井的采矿登记手续,地质矿产厅依法给予了采矿登记。该采矿登记属于何种行为?(C)A.属于行政外部审批B.属于行政内部审批,因为水利厅和地质矿产厅都属于行政机关C.属于行政许可,因为该采矿登记是依申请作出的且是依据法律作出的D.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因为采矿必须进行登记184.张某家住闹市区,人口密集交通便利,于是打算在自家的小平房开一个小卖部,便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许可,则营业许可属于何性质的行政许可?(A)A.一般许可B.排他性许可C.特殊许可D.非排他性许可285.赵某想要在一条河的附近开办一家化肥厂,向行政机关申请营业执照。行政机关在审查时发现该厂距离河水很近,如果化肥厂管理不善很有可能污染河水,对附近居民生活造成影响。则下列关于行政机关的做法正确的是(D)。A.行政机关无须告知附近居民该申请许可事项B.行政机关应当告知附近居民该情况,但是附近居民无权陈述意见C.行政机关只需听取附近居民意见,无须听取赵某的申辩D.行政机关应当告知附近居民,附近居民和赵某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双方的意见186.2000年4月21日,刘某向乡政府提出建房申请,同年8月27日,乡政府通知刘某因为申请材料不全,告知不予受理。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B)。A.刘某的申请材料不全的,乡政府应当当场告知刘某补正B.乡政府告知刘某补正的,可以分几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C.乡政府决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D.刘某的申请材料不全的,如果不能当场作出的,乡政府可以在五日内告知刘某补正187.某直辖市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导致大批职工下岗。为了自谋生路,许多下岗职工纷纷干起了出租摩托车运输乘客的工作,一时间,“摩的”遍地开花。市政府却以影响市容为由,公布了一项规定,要求凡是从事“摩的”运营的都应当取得市政府的运营许可证。对于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正确的说法是(D)。A.市政府的规定是违法的,因为规定不能设定行政许可B.市政府不需要设定行政许可,因为“摩的”现象属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C.行政许可的设定也应当符合合理性原则,公民的生计比市容的维护重要得多D.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该直辖市政府有权设定行政许可,所以该规定是合法和合理的
《行政处罚法》
188.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请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B)A.处罚决定书B.笔录C.告知书D.记录18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D)。A.人民法院管辖B.人民检察院管辖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管辖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19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情况中,行为人不受行政处罚的是(D)。A.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B.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C.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D.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191.部委规章可以创设下列哪个选项的行政处罚?(B)A.警告与罚金B.警告与一定数额的罚款C.警告、罚款与没收财产D.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19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A)A.只能由法律设定B.只能由行政法规设定C.可以由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设定D.可以由地方性法规设定193.违法行为在(C)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A.六个月 B.一年C.二年 D.三年194.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C)。A.由先受理的行政机关管辖 B.由级别高的行政机关管辖C.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D.由级别低的行政机关管辖195.行政执法人员对个人作出(A)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A.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B.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C.警告或者3日以下拘留D.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196.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B)。A.审批 B.备案C.批准 D.审核197.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A)A.不能成立B.立即生效C.可以成立D.在复议后生效197.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应当公开进行,但(A)除外。A.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B.当事人申请的C.听众很少时D.听众很多时199.《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通常由(D)的行政主体管辖。A.违法行为人住所地B.违法行为人经常居住地C.违法行为损害发生地D.违法行为发生地200.交警支队以赵某违章停车为由,依有关规定,决定暂扣赵某1个月的驾驶执照。这一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C)A.行政强制执法B.行政监督执法C.行政处罚D.行政强制措施
《中国共产党纪律条例》培训心得篇5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
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
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
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
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
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
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
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
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 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
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 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 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 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
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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