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委派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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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委派财务总监

国资委委派财务总监4篇

国资委委派财务总监篇1

关于印发《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

 

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出资监管企业:

《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出资监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机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财务总监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在出资监管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全面实行委派财务总监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对出资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的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由省国资委向出资监管企业委派,依法对派驻企业财务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省国资委负责财务总监的选聘、委派、交流和考核等管理工作,其人选可在行政事业单位、出资监管企业中选派,也可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六条  财务总监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派驻企业财务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国有权益不受侵犯。

  第七条 各企业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属独资及控股企业派驻财务总监,建立健全财务委派管理制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八条  担任财务总监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且有良好的履职纪录。

  (三)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四)具有财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含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担任大中型企业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或财务、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三年以上的;

  2、在行政事业单位从事财务、审计等工作,担任正处级职务,或副处级职务三年以上的;

  3、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会计、审计工作十年以上,其中担任部门经理五年以上的。

  (五)省国资委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工作职权

  第九条 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分管财务及相关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企业制定会计核算制度与政策、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开展经济运行分析,实施财务管理。组织企业制定财务内控制度,建立健全财务内控体系,落实内控责任。

  (二)组织编制、审核企业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

  (三)组织制定与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资金管控方案,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四)拟订公司利润分配与弥补亏损方案。

  (五)参与制订企业重大生产经营计划、投融资计划、薪酬分配方案等。

  (六)参与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对企业资产划转、改制重组、产权转让、重大投融资、担保、兼并收购、债务重组等重大事项独立发表专业意见,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七)组织企业建立和完善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及时发现并报告重大财务事项。

  (八)组织建立多层次的财务监督体制,对企业及所属企业经济活动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相关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九)负责提出财务机构设置建议、财务部门负责人及所属企业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总监)人选建议,并参加对其履职情况的考核,提出奖惩意见。对不适宜的人选,应该提出不同意见。如提出意见未得到采纳,应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十)按规定的事项与总经理进行联签。

  (十一)财务总监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工作报告制度

  第十条 财务总监对省国资委负责,并向省国资委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报告工作采取定期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专项报告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分为月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一)月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当期主要财务指标完成及变动情况,企业重大投资、借款、担保、产权变动等重大经济事项情况,本月工作开展情况。

  (二)年度述职报告主要包括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重大财务事项、财务总监履职基本情况,工作主要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对进一步加强财务工作的建议、下一年度工作安排等。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包括重大投融资、担保、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改制重组、产权转让等事项。企业出现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及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
财务总监发表的独立意见未被采纳,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时,应立即报告。

  第十四条 专项报告包括企业内部审计、财务检查、专题调研、财务风险控制等事项。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工作报告采用书面形式。重大事项随时报告,专项报告及时上报。

  第十六条 财务总监的工作报告,作为对其业绩考核、奖惩和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联签制度

  第十七条  实行财务总监联签制度。

  财务总监联签制度,是指对规定的事项实行由财务总监与总经理共同签署审批意见的制度。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对下列事项进行联签:

  (一)借入和借出资金、贷款担保;

  (二)对外投资、兼并、收购,对外捐款或赞助等非经营性支出;

  (三)对外结算支付、备用金支付、费用报销和资金结算等事项;

  (四)企业财务预算和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合并和本部的快报、季报、年报等相关财务资料);

  (五)设立、合并、撤销银行帐户和证券帐户;

  (六)省国资委认为应当联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凡规定联签的事项,应当在企业总经理签署之前送财务总监审签。

  第二十条  联签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总监有权拒绝签字: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

  (二)违反省国资委国资监管规定;

  (三)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四)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

  (五)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管理和待遇

  第二十一条  财务总监实行聘任制度。由省国资委采取组织选调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选聘。财务总监实行初任试用制,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试行职务的,正式任职。

  第二十二条  财务总监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后经省国资委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但在同一企业连任最多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财务总监实行定期交流制度。省国资委结合财务总监履职情况和出资监管企业实际,在出资监管企业范围内对财务总监进行交流。

  第二十四条  财务总监在聘用期间为派驻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中共党员的,进入企业党委会;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进入企业董事会;
在国有控股公司任职的,由国有控股股东推荐进入董事会。财务总监在试用期间,列席企业董事会;
是中共党员的,列席企业党委会。

  第二十五条 财务总监人事档案关系,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在出资监管企业范围内选派的,可自任职时起调入所派驻企业,也可保留在原工作单位;

  (二)社会公开招聘的,与派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其人事档案可在原工作单位保留,也可由其本人自行委托相关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管,聘用期满不再续聘的,省国资委不负责安排工作;

  (三)行政事业单位选派的,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派驻企业。

  第二十六条 财务总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相关费用由派驻企业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财务总监的职务消费或相关待遇按照派驻企业副总经理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财务总监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得在企业或其他机构兼职并领取报酬;

  (二)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利用职权在企业谋取任何私利;

  (四)省国资委要求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财务总监实行回避制度。财务总监不得在其直系亲属任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财务部长(经理)、审计部长(经理)等职务的企业任职。

  第七章 考核与薪酬

  第三十条  财务总监业绩由省国资委按照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要求进行考核,并以其实际履职情况确定其考核等级。

  第三十一条 财务总监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期为一个财务年度,一般与企业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同步进行。任期考核期为一个任期。

  第三十二条  财务总监年度考核的基本内容是:

  (1)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有关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国资委有关决定要求情况;

  (2)履行财务管理及会计基础管理职责情况;

  (3)履行财务监督职责情况;

  (4)参与企业经营决策情况;

  (5)履职报告情况;

  (6)廉洁从业情况。

  第三十三条  财务总监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国资委成立财务总监考核小组,由委领导担任组长,相关处室人员参加,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监督与绩效评价处。考核小组负责组织和实施对财务总监的考核,并提出薪酬分配意见;

  (二)考核小组采取听取考核对象述职、问卷调查、查阅资料、个别谈话、考核评分等方法进行考核;

  (三)考核小组将考核结果和初评等次、薪酬分配初步意见报省国资委党委会审定;

  (四)考核小组将省国资委党委会确定的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意见反馈给被考核人和所派驻企业。

  第三十四条 年度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五个档次。其中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90分(含80分)为良好,70~80分(含70分)为称职,60~70分(含60分)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

  第三十五条 任职期内财务总监未能忠诚履职、导致企业出现重大国有资产流失、重大违反财经纪律等行为的,以及财务总监个人在廉洁自律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应评为不称职。

  第三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与被考核人薪酬挂钩,并作为被考核人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考核为不称职的,予以解聘。

  第三十七条 任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主要依据,原则上以年度考核平均得分为任期考核得分,确定任期考核结果。考虑到某些重大决策事项实施结果的延迟性,任期考核时保留对以前年度考核评分的追溯权,可视项目实施具体情况对照评分标准进行调整。

  财务总监任期考核结果作为其续聘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不再续聘。

  第三十八条 财务总监薪酬由省国资委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在所派驻企业列支。

  第三十九条 财务总监实行年薪制,年薪由基薪和绩效薪酬构成。

  基薪分配系数以派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系数乘以0.7确定。

  绩效薪酬与所派驻企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薪酬乘以分配系数确定。绩效薪酬分配系数根据考核结果,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上的,绩效薪酬的分配系数为: 0.9-(100-实际得分)×(0.9-0.5)/(100-60);

  (二)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绩效薪酬的分配系数为0;

  基薪随所派驻企业负责人基薪同时发放。

  绩效薪酬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
其余4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

  第八章 企业责任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企业副总经理标准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确保财务总监为有效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权限。应及时通知财务总监参加有关会议,传阅有关文件、决议、会议记录和财会信息等。

  派驻企业及所属企业应及时将重要财务事项报告财务总监,应经财务总监联签的事项,应按规定报财务总监联签。

  第四十二条 财务总监对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持不同意见时,企业应暂缓表决该项决策,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及其员工有权向省国资委报告、举报或投诉财务总监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章 奖 惩

  第四十四条  省国资委对在任期内作出突出贡献的财务总监,给予奖励与表彰。

  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关负责人,对财务总监依法履行职责设置障碍,打击报复的,由省国资委或企业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等问责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财务总监不能忠实履行职责的,省国资委根据其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其职务;
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出资人和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省国资委向出资监管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公司派驻财务总监,应在该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其管理、薪酬、考核等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省国资委负责对所派驻企业财务总监的管理;
各企业负责对其所派驻企业财务总监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与《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财务总监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国资评价字[2009年]130号同时废止。

国资委委派财务总监篇2

财务总监职责(含财务总监岗位介绍)

范文一:

一、工作职责:

1.制定该公司的财务目标、政策及操作程序,并根据授权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

2.建立健全该公司财务系统的组织结构,设置岗位,明确职责,保障财务会计信息质量,降低经营管理成本,保证信息通畅,提高工作效率;

3.对该公司的经营目标进行财务描述,为经营管理决策提供依据,并定期审核和计量公司的经营风险,采用有效的措施予以防范;

4.建立健全该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审计制度并组织实施,主持公司财务战略的制定、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工作;

5.协调该公司同银行、工商、税务、统计、审计等政府部门的关系,维护公司利益;

6.审核财务报表,提交财务分析和管理工作报告;
参与投资项目的分析、论证和决策;
跟踪分析各种财务指标,揭示潜在的经营问题并提供管理当局决策参考;

7.确保该公司财务体系的高效运转;
组织并具体推动公司年度经营/预算计划程序,包括对资本的需求规划及正常运作;

8.根据该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制定有效的融资策略及计划,利用各种财务手段,确保公司最优资本结构;

9.完成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临时工作。

二、要求

1.财务、会计、金融、投资等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拥有中级以上会计师职称,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者优先考虑;

2.熟知合同法、经济法等法规政策,熟练操作用友或金蝶等财务软件;

3.具备良好的财务管理意识,熟知先进的财务管理方式。具有三年以上高科技生产型企业(电子、自动化、通讯、计算机、软件)财务管理工作经验,三年以上财务部门经理工作经验;

4.有较强的财务分析预测、投融资及风险防范能力,对企业资本运营有很深刻的理解,具备出色的管理能力与良好的沟通技巧;

5.熟知相关政策法规并具备出色的财务管理经验及敏锐的洞察力和数据感觉,熟悉财务计划、成本分析、预算、成本核算等高级财务管理流程;

6.有现代企业财务成本控制及提高资金周转率的实践工作经验和技巧;

7.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有很强的管理经验;

8.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严谨的工作作风以及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范文二:

岗位职责:

充分发挥财务总监的作用,就需要明确规定财务总监的职责和权限,并科学界定其职责和权限,既不能有责无权又不能过分加大财务总监的职权。

一般情况下,财务总监需要对公司财务活动事前、事中、事后进行监督,对财务制度、资金、人员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控制,财务总监的岗位职责如下:

1.制定公司财务目标、政策及操作程序,并根据授权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

2.建立健全该公司财务系统的组织结构,设置岗位,明确职责,保障财务会计信息质量,降低经营管理成本,保证信息通畅,提高工作效率;

3.对该公司的经营目标进行财务描述,为经营管理决策提供依据,并定期审核和计量公司的经营风险,采用有效的措施予以防范;

4.建立健全该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审计制度并组织实施,主持公司财务战略的制定、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工作;

5.协调该公司同银行、工商、税务、统计、审计等政府部门的关系,维护公司利益;

6.审核财务报表,提交财务分析和管理工作报告;参与投资项目的分析、论证和决策;跟踪分析各种财务指标,揭示潜在的经营问题并提供管理当局决策参考;

7.确保该公司财务体系的高效运转;组织并具体推动公司年度经营/预算计划程序,包括对资本的需求规划及正常运作;

8.根据该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制定有效的融资策略及计划,利用各种财务手段,确保公司最优资本结构;

9.依法审定公司的财会人员、审计机构人员的人事任免、晋升、调动、奖励、处罚等工作;

10.完成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临时工作。

应具备的能力:

1.分析判断能力:具有明锐的分析判断能力,控制企业财务风险,进行风险收益权衡。

2.沟通协调能力:财务总监需要和公司内部、公司外部等人员进行交流、沟通和协调,具备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协调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是财务总监必备的能力。

3.组织领导能力:善于协调控制各方面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使之能达到动态平衡,使企业获得最好的效益;采取有效的控制手段,使工作能按照领导的要求达到预期的目的。

4.改革创新能力:财务总监是企业改革的主要推动者,需要不断的总结经验,进行改革创新,善于发现新问题并解决问题,推动企业的发展,为企业注入更多的活力,使企业具有鲜活的生命力。

5.使用和培养人才的能力:“人尽其才、物尽其用”是财务总监在人才使用方面的目标,不断的培养人才,让企业的员工能发挥自己的长处,使整个团队更有效率更有活力,让财务工作顺利开展。

6.学习新知识接受新事物的能力:新事物出现的周期越来越短,接受新事物学习新事物新知识成为财务总监必不可少的一个能力,不断的充实自己学习新知识新事物,顺应时代的发展潮流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任职条件:

1.财务、会计、金融、投资等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拥有中级以上会计师职称,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者优先考虑;

2.熟知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政策,熟练操作财务软件;

3.具备良好的财务管理意识,熟知先进的财务管理方式。具有三年以上财务管理工作经验,三年以上财务部门经理工作经验;

4.有较强的财务分析预测、投融资及风险防范能力;

5.对企业资本运营有很深刻的理解,具备出色的管理能力与良好的沟通技巧;

6.具备出色的财务管理经验及敏锐的洞察力和数据感觉,熟悉财务计划、成本分析、预算、成本核算等高级财务管理流程;

7.有现代企业财务成本控制及提高资金周转率的实践工作经验和技巧;

8.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有很强的管理经验;

9.善于使用人才和培养人才;

10.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以及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守公司机密;

11.身体健康。

扩展资料:

首席财务官——CFO(Chief Finance Officer)是企业治理结构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的必然产物。没有首席财务官的治理结构不是现代意义上完善的治理结构。从这一层面上看,中国构造治理结构也应设立CFO之类的职位。

财务总监应具备的执业能力:

(一)分析判断能力

企业财务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控制风险,进行风险收益的权衡。财务总监要具备对风险敏锐的政治嗅觉和分析判断能力,将企业的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中。对外,财务总监应具备对整个宏观国民经济的发展趋势以及市场环境变化的分析判断能力,根据市场上的财务机会和财务风险为企业提出财务决策建议。对内,财务总监应具备会计政策的职业判断能力,应当从企业各种财务活动中,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二)沟通协调能力

财务总监的工作决定了他得与企业的每一个人打交道,而且要经常与企业外部的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进行交流、沟通、协调、因此财务总监需要具备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协调好各利益集团间的利益关系。

1.协调与政府部门关系的能力。主要是妥善处理好与财政、税务部门关系的能力。财务总监应主动与政府职能部门沟通,以了解政府在宏观经济政策方面的动态,使企业把握政策上的优惠,针对不利企业生存及发展的政策做出应对策略。

2.协调与所有者关系的能力。财务总监的目标是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但企业是属于股东的,企业的理财活动受到所有者投资计划的制约,所有者是否接受改变投资计划建议取决于他对财务总监的信任程度。

3.协调与债权人关系的能力。企业进行投资,资本来源往往需进行外部融资,能否取得债务性资本,关系到企业的发展。财务总监要具备协调好与债权人间关系的能力,保持自己的信用等级,与其建立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

4.协调与内部各部门间关系的能力。财务总监在日常工作中要协调好与会计、采购、生产、销售部门间的关系,有效地与别人进行交流与沟通,减少彼此之间的分歧,从而获得别人和其他部门的支持,这直接关系到其职能的有效发挥。

(三)组织领导能力

1.组织能力。组织能力是财务总监的重要才能之一,作为企业财务部门的最高首脑,为了获得理想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被管理者实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的能力。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管理。即熟悉各种组织形式,并善于运用组织的力量协调各方面的人力、物力、财力,使其达到动态上的平衡,从而获得最佳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是控制。即采取有效的控制手段,使被管理者按照领导者的意图,沿着指定的方向发展运动,达到预期的效果。

2.改革创新能力。财务总监是企业变革的主要推动者,要能够从表面的“平静”中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从中探索新路子,总结新经验,提出新设想、新方案。在整个财务领域,财务人员很注重创新,认为创新能创造更多的价值,从整个企业来说,在改革创新中求发展使得企业更具活力和生命力。

3.团队组建能力。财务总监作为企业的高级管理者,应具备培养企业员工集体荣誉感的能力。财务总监应具有团队精神,把下属组织成为一个有较强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团体,实现团体目标的决策,并领导他们完成既定任务和企业最高决策层所要求的工作。财务总监应从企业整体战略出发,公正地组织、协调财务与生产、市场营销等部门的各种关系,形成合力,实现内部会计控制的有效管理。

4.实施内部控制能力。财务总监应承担起企业内部规范体系的建立工作,把最敏感的资金筹集、运用、投放、退出等几个关键环节和岗位控制住。在工作中要进行财务监督和检查,发现偏离,找出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都需要财务总监具备较高的组织控制能力,只有这样,整个企业才能有条不紊的高效而运行。

(四)参与决策的能力

1.决策能力。决策能力来源于渊博的知识和丰富的实践,是由其个人素养、文化素养、所掌握的社会与自然科学知识等各种综合技能以及直接和间接经验有机结合而成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调查分析预测未来的能力;
发现问题提出目标的能力;
判断能力。

2.表达能力。表达能力是财务总监的一项重要能力,也是一项基本功。尤其是财务总监在反驳总经理的决策时,更需要超强的表达能力去游说董事会成员,以使董事会支持自己的决策。在一些国际CFO峰会上,那些口才流利的多是外国企业的CFO而中国的CFO多沉默寡言。无论是语言表达能力还是书面表达能力,这两个方面对于财务总监来说,缺一不可。

(五)使用人及培养人的能力

财务总监作为企业的一位部门负责人,要有效地培养和使用骨干,“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借助于骨干的力量,变成自己的手的延伸、腿的延伸、耳的延伸以及脑的延伸,使每一个人的智慧和才能变成集体的智慧和才能,从而带动整个财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要适当分权,让下属分管部分工作,使他们“各尽其能、各司其职”,能够采取有效控制手段。

(六)学习能力

当今是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知识的保鲜期越来越短,文凭的时效性越来越差,新知识的涌现越来越多。而财务总监总是与最新潮的事物打交道、在艰苦的跋涉中寻找坦途、在政策的边缘劈开利益最大化的蹊径,这种职业的生死博弈对个人的知识、技能要求越来越苛刻,孤陋寡闻的“账房先生”适应不了日新月异的经济环境。企业面对的是一个飞速变化的世界,不断地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本领,增加自身的“含金量”,才能紧跟时代发展的潮流,立于不败之地,走向财务总监的国际大舞台。

国资委委派财务总监篇3

浅谈财务总监委派制实施

财务总监作为一个越来越耀眼的职业群体,在当今社会中扮演着多重角色。财务总监不仅要对企业的财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等进行监督,而且还应该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合规性、真实性、可比性、一致性等进行监督。在实行监督职能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管理职能。因此,财务总监,又称首席财务官,简称CFO。是现代企业管理中重要的高级管理职位,是站在股东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角色,是公司重要的战略决策制定和执行者之一。他们最清楚企业的风险、成本和价值,是公司资源的管理者和价值管理者。

一、财务总监的职责及其在集团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
财务总监制是顺应时代潮流而产生的一种财务监督机制,正确认识和理解财务总监制,是财务总监制得以良好运行的基础和保障,也是实际工作的客观要求。


(一)财务总监,既是企业的监督者,又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领导者
企业的领导核心是董事会,财务总监通常是董事会成员,是财务管理部门的最高财务官,负责领导企业的财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对股东负责,接受董事会的指导和监督,代表董事会对管理层实施财务监控,同时,又是企业经营管理层中的重要的一员,是企业的“第二把手”,肩负着对企业财务工作的领导和监控工作。

(1)监督与报告职责。财务总监需要对报出的公司财务报表和报告的真实性,与总经理共同承担责任,需要对公司财务管理混乱、财务决策失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需要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还需要对公司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财务总监的监督职责主要包括:一是审核公司重要的财务报表和报告,与总经理共同对财务报表和报告的质量负责;
二是参与审定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及其他经济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全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三是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与公司总经理联合审批规定限额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融资性、投资性、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和汇往境外资金及担保贷款事项;
四是参与审定公司重大财务决策,包括审定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审定公司重大经营性、投资性、融资性计划和合同以及资产重组和债务重组方案,参与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是对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是依法检查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可能造成出资者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并向董事会报告;
七是接受监事会指导,组织公司各项审计工作,包括对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和年度报表审计工作;
八是依法审定公司及子公司财务、会计、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事项。


  (2)制度建设和优化职责。财务总监首先需要在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层面中拥有较好的工作平台,为此,需要建设一整套制度,以保证决策和执行的效率。这些规范制度可以概括为会计信息报告系统、会计控制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这三个基本方面。简单来说就是由人、制度、组织、职能、技术、知识、流程、文化、体制和机制等一系列要素组成的企业财务、会计工作规范体系。


  会计信息报告系统规范企业会计工作中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是一套会计政策体系,其目的是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
会计控制系统是规范经营过程中资源流动和调配的授权、审批、稽核、复核、会计标准修订等工作的执行体系,其目的是保证会计工作的质量;
财务管理系统是使用价值手段规范计划、预算、决算、决策、分析等工作,全面参与战略管理、业务规划、经营计划、预算管理、偏差管理、绩效计量、薪酬激励诸环节,是一个从价值角度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管理体系,其目的是持续分析和调整人、财、物等资源在供、产、销、研等业务环节的配置效率和效益,以资源配制效率的持续优化来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二)财务总监的职责,决定了其在企业中的地位与作用
财务总监一般是企业董事会中相关委员会的主任或主要成员,如财务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同时又是企业经营层中重要的一员,其基本职责主要是领导企业财务人员实现企业财务目标,并参与企业战略领导,使股东财富最大化,概括为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两个方面。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责,首先是组织和监控企业日常的财务会计活动。就是要参与企业日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会计活动。通过这些活动,搜集各方面的数据信息,进行整理分析,从中发现问题,加以纠正,以提高企业营利的能力。不具有组织的职权,就不可能进行管理,就不能掌握第一手资料,就无法行使监控的职权。其次是把握组织和监控之间的关系,组织是监控的工作基础;
监控是组织的最终目的。财务总监工作的重点是加强财务监控。通过建立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制度,使财务总监增强事前控制能力,规范企业财务行为;
通过对财务会计活动的监督控制,促使企业完成董事会制定的经营目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再次,财务总监所处的地位和具有的财务专业知识,使他能在更大的范围内对企业经营活动各方面进行财务分析和财务判断,有利于企业规避经营风险,提高理财能力,减少财产损失,增加经济效益。财务总监应当在企业日常财务会计活动中发挥监控作用,提高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水平,并要积极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增强把握机遇、提高盈利的能力。此外,财务总监还必须根据年度和任期工作目标,在年度和任期结束后必须向委派机构和董事会述职,前者对财务总监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集团公司实施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必要性

对下属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是企业集团经济发展的产物,它有利于强化集团财务监督,加强集团财务风险控制,夯实集团公司治理结构,也有利于规范集团子公司行为,提升集团核心竞争力。

实行财务总监制,弥补监督机制的缺陷 。所有者权力缺位和经营者权力越位,造成监督机制失灵,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目标严重偏离。财务总监制的实行,可以有效地弥补集团公司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的缺陷,在各地实行的向大中型国有企业中派驻财务总监的做法是符合中国国企的发展要求的。


1、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实施,形成一种两权互相制约的机制,可以改变所有者主体缺位和经营者权力失控。强化了所有权对经营权的约束,使经营者在重大决策和财务收支上最大程度地体现所有者的意志,是市场经济下企业应遵循的基本规则。


2、实施财务总监委派制,是规避、化解企业经营风险和保护企业家的重要手段。经营者与财务总监之间形成的一种制约、制衡的机制,有利于企业作出最切合实际的判断和最准确的决策。企业一切重大财务开支、资金调拨、信用担保等实行财务总监与总经理联签制,对可能造成财务数据失真、国有资产损失的事项以及其他拒绝联签的重大事项随时报告的制度,可以有效避免企业风险。


3、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

目前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有不少都是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监事会等基本不能发挥监督职能,企业财务监督置于经营层管理之下,不对真正的所有者负责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国有企业监督弱化,实行财务总监制,直接对所有者负责并汇报工作,有利于强化监督功能。


4、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手段。

所有者与经营者目标不可能完全一致,受利益驱动,导致对经营者监督弱化,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严重。实行财务总监制,由于其定期报告制度及重大事项随时报告制度,所有者能及时了解企业经营动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经营者的控制,从而降低或避免经营者背离经营目标的行为,大大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有利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极大地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三、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是集团公司财务监管制度的创新,这种所有权监管制度,有利于规范和约束经营者行为,防止信誉危机的发生,有利于强化所有权监督及维护资产所有者权益。但是,完善的财务总监制必须在严格的条件下才能有效地运行:
1、必须明确财务总监的权责范围。所有者向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并非是干预企业经营者的经营权,因此,委派单位必须明确其工作职责、权力范围和运作方式等,做到既能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监督,又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

2、必须建立完善的财务总监约束机制。为保证财务总监制度的有效运行,必须建立充分的激励和严格的约束机制,既要设计合理的激励性报酬方案,以调动财务总监的工作积极性,又要制定科学的财务总监工作业绩考核评价办法,以及工作失误的责任追究制度,从而使约束具有刚性。


3、必须有合格的人才。财务总监代表企业所有者对企业财务方面进行管理与控制,参与企业战略规划的制定、实施、与监控,是一个高标准、高起点的职业经理人,一个称职的财务总监应具有与其职位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担当起财务总监的重任。


财务总监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现代企业产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要求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以规范经营者行为,维护所有者利益。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建立,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有企业授权经营、对经营者监督乏力制度的缺撼的现状,建立财务总监制是现代产权制度的客观要求。

国资委委派财务总监篇4

无锡市国资委外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工作规程(试行)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12.29

【实施日期】2007.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无锡市国资委外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规范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的意见 》(《无锡市国有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无锡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条 本工作规程中提及的外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以下简称“外派人员”),是指由市国资委依据公司章程向企业委派,且不在企业内部担任除董事、监事、财务总监之外的其他职务,代表出资人利益,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和兼职)。

第二章 工作方式

第四条 外派人员应运用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在服从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总体目标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公司战略决策指导和常规运行的监督管理,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促进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外派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出席或列席企业有关重大战略决策、经营管理和财务活动的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经理层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及投资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对存在问题要求企业作出必要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四)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相关的内控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定期或按要求向市国资委述职和报告工作。

第三章 工作台帐制度

第六条 外派人员应严格遵照专业化、制度化、标准化的要求建立工作台帐,真实、完整、公允地反映参与企业管理、决策和监督的过程和结果。工作台帐是外派人员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工作台帐要求填写规范、字迹清晰、保存完好、详实记录。工作台帐应包括如下事项:

(一)出席、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经理层会议等情况及相关决议内容;

(二)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产运营效果的分析;
针对经营、财务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真实、全面、及时地披露并提出解决建议;

(三)企业重大产权、资产变动情况;
重大投、融资及担保、抵押情况;

(四)财务检查、监督情况及处理意见;

(五)参加专业学习培训情况;

(六)其他与履职相关的重要情况。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八条 为保障国有出资人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产变动等重大事项情况,外派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和要求,执行工作报告制度。

第九条 报告包括常规性报告和专项紧急报告。常规性报告分为季度重大事项报告和(半)年度综合分析报告。专项紧急报告包括突发事件书面专项报告和电话(口头)紧急报告。

第十条 外派董事应就企业经营的重大事项在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提交季度报告;
还应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提交如下书面报告:

(一)企业董事会的会议情况及决议内容;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

(三)企业对外投资、融资、抵押、担保等涉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

(四)企业的前景分析和经营管理过程突出问题的整改意见、措施;

(五)需要报告和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外派监事应就企业经营的重大事项在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提交季度报告;
还应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提交如下书面报告:

(一)企业监事会会议情况;

(二)企业财务、资产状况及经营管理检查情况;

(三)企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业绩记录,并对其经营活动中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规章制度和越权决策的行为作出客观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四)企业内控制度的合理性评价,以及内控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

(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五)年度或专项监督检查报告的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六)需要报告和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外派财务总监应就企业经营的重大事项在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提交季度报告;
还应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提交如下书面报告:

(一)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二)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质量情况;

(三)企业的资产营运、国有资产变动及保值增值情况;

(四)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五)企业的重大财务事项及重大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

(六)需要报告和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外派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害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家所有者权益,以及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提出专项报告。

第十四条 报告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市国资委。如遇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作出书面报告的,可先采用电话等形式报告,5天内再向市国资委补交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外派人员将工作情况和相关报告提交无锡市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董监事管理中心”),董监事管理中心将情况汇总后向市国资委报告。市国资委对工作报告实行回复制度,具体由董监事管理中心负责将外派人员报告事项的处理结果及意见进行及时反馈,并跟踪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外派人员在任期结束后,应向市国资委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日常运营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建议。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董监事管理中心负责外派人员的管理、考评与监督,并向市国资委提出对外派人员年度和任期考核评价建议报告。

(一)外派人员的工作台帐、工作报告内容是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董监事管理中心定期检查或抽查工作台帐,并督促外派人员根据整改意见,健全和完善工作台帐,不断提高台帐质量。

(二)董监事管理中心加强对外派人员工作报告的披露内容、报送程序、报送期限等的跟踪管理。外派人员对于工作报告中揭示的问题,应及时向董监事管理中心反映、沟通,并按照董监事管理中心的意见行使职权;
对于同一事项(数据),报告中有不同反映的,根据董监事管理中心的要求实施进一步调查核实,达成共识。

(三)外派人员应按时参加市国资委和董监事管理中心定期召开的工作例会。外派人员中的专职人员除参加市国资委和董监事管理中心统一组织的活动外,必须常驻企业,履行日常监督职能。

(四)外派人员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未按规定报告或提交虚假报告的,董监事管理中心应视情节轻重提出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警告及其他行政处分、纪律处分或向市国资委提出处理建议。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构成犯罪的,应报请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渎职报告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外派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包括亲属关系回避和直接利益关系回避。

第十九条 外派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超越范围行使职权;

(四)不得违规接受企业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

(五)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与经营行为无关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

(七)不得串通委任企业弄虚作假、隐瞒企业的重大经营、财务问题;

(八)市国资委要求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企业发现外派人员有违反本规程行为的,有权向市国资委或董监管理中心报告。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义务向外派人员及时、全面、真实地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并通报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为外派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拒绝、无故拖延、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外派人员履行规定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无锡市国有企业董事会规则(试行)

2、无锡市国有企业监事会规则(试行)

附件1:

无锡市国有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董事会制度建设,规范董事会运作,确保董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的意见 》精神,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工作规则适用于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中的其它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企业)投资设立的国有控股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点是对董事会的管理,既实现出资人职责到位,又确保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董事会忠实代表出资人利益,是企业的经营决策机构,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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