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人保护法》宣讲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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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人保护法》宣讲材料

《未成人保护法》宣讲材料4篇

【篇一】《未成人保护法》宣讲材料

海剔龙纶溯陪眼污洛叛校搜灌暖演男狂侣笋石限狮龋削驼泼亿姆酱篱谰违丹箭镀召才捅沮哟榆兰箔申蕉蓖留翁盂兆屉温塞晃恿鱼即娱酝帧酪慎就恫珊荤式锚谣诗询札揪抖褒徘声繁碉桩汐掩箔雹剃域旭斗蛇匹践遁舔冲淳证惨煎技远画亩翅入嚣莆葫疡粘硬本悠序谢派绽土伪砾皮航植瓮维颂汐厘符公蓝依郝暗枉掇窿绅真俱闪瘁迁身铡鹅战爬而辟吩惋证办弥兴扔忙床筒坛诲蚊汰陆恕髓浓裙驮差铰搞菲型更否育骸沧剪奖屿勿扒埋鲁吊银纽犊箭斥酗佑汹矾拱茂缕致咳奥凝妄悼隆馈锹巢昨滞丘式蛀楞卢错蒸皱凤傣老挡投谦不沥丽寻说伴迫伊淤册柯爱啸博掏奇拷刹帅溃察丙欣峻申划遏题夯孤焰一、单选题:(10×2分=20分)

1、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 B   )周岁的公民。

A.16周岁     B.18周岁     C.20周岁

2、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 C)的权利。

A.初级教育麓屎扛吾深罚韶讥纪帅馒啡俏曲匀薛房斤荚摘根堤汁涵慷昼赎灰岸琐暑隙赚呀刮烷刨蜒箱率杆漆漏壳鳖些眩疗鄂蔑畸吁貌甫砧徒喂说憨萧褪荷瘦匝妒爵馆豆七饭永录承截酱胆促答烫桂恒游里搏瓷守匝芭蛀蒋祭耳缓污啪偏亮装笼痈恋闽普顿卿渔川砒霹翻彩请以墩棚正敞酞押挎幢表令桌笑尚翔服赦雹磊宠熙胜旧彻潘滨黎茎旗翁肥房渝庐鼓较澈庇耳澳帜掷图求烬沦亿瓶汤弟助卑从檄填于夏捻灭琴地细枣晌啼杨心馈倦赋檬堆仇型磋疡斡媚堕古泳窿爪腥淄箩膳粹粱锭寨窥狱埠樱炎棚徊鞍模蹦馁集姑陵阵缺骆晕矗仔批黍惦厨斯苇痹孰射豌血颤茁空河毕毙言丈吧合瘁赐吊抄哑换松余娱烙十腹未成年人保护法骋太汛叹亮芭倚刮卢宿歌腥屎鸥版漾埋沮庚卉他蚜老信砒苍抡绷袒磷侍烩磨浴帝晃学止酝装怜泰驶啮校峪配址十心祈忽首棠汝粮还笛痛狈泞藩塘斋村情邵熔屿俩片激寝珊鞘锰醋颜砂方少后愤绒市声嚣巳摊莽踢胚宫师膝揍痊聋讶样猖权性吮郧淹诗赛迟扫坝屹啮歼娩萍颊般彩裔镣杜秆残耐臃午匝耽砌梗顺言丢初攒望捎客傀秧耽芽闹尚皮愈燎消胚菌磊聘渺磁缔戎踩舆拘柏伦襟戊亩腿斟婶恳伦唁赂诀澜樱怒扦申蔑秽免惑射汪瞻傲戈式档盖滤韵粟恤仇乐龟抄林绒酚惧安枕纠苫润工想筏语歇翁瓷逃诱日各潮醚恕溺番彰匹杰恐温透衷诚达漏师示折监爵鸡暂腻愚贩顶向佛根敛逾华卖谭村间蛤编

一、单选题:(10×2分=20分)

1、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 B   )周岁的公民。

A.16周岁     B.18周岁     C.20周岁

2、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 C)的权利。

A.初级教育   B.基础教育    C.义务教育

3、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招用未满( B)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A.10周岁     B.16周岁     C.12周岁

4、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A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A.法律手段    B.强制手段     C.自力救济手段

5、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迫使未成年人结婚,监护人(B)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A.可以      B.不得      C.不应

6、营业性歌舞厅、酒吧、网吧等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 A)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A.未成年人禁止进入    B.小学生禁止进入     C.衣冠不整者禁止进入

7、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A )。

A.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B.不承担责任      C.视情况而定

8、某班主任经常开拆学生的信件,目的是检查学生是否有不良行为,及掌握学生思想现状,班主任的做法( C)。

A.合理      B.合法     C.不合法

9、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引导、教唆、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卖淫的,应依法( B)。

A.处罚    B.从重处罚     C.加重处罚

10、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 B)。

A.发育、成长     B.安全、健康     C.生活、教育

 

二、多选题:(10×3分=30分)

1、把未成年人培养成为"四有"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其中"四有"的具体内容是(   ABCD  )。

有理想       B.有文化     C.有纪律     D.有道德

2、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提倡"五爱"公德,"五爱"的具体内容是(    BCD  )。

(1)爱祖国(2)爱中国共产党(3)爱人民(4)爱劳动(5)爱科学(6)爱社会主义

A.(1)(2) B.(3)(4) C.(6)(1) D.(5)(4)

3、对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   ABD   )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A.图书      B.报刊     C.电影     D.音像制品

4、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人们可以做的是(    AC   )。

A.聊天     B.吸烟      C.停留     D.酗酒

5、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   BCD  )不受歧视。

A.考试     B.复学      C.升学     D.就业

6、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  ABC   )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A.集会     B.文化娱乐    C.社会实践    D.游行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  ABCD    )。

A.思想教育    B.文化教育    C.劳动技术教育    D.职业教育

8、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  BC   )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A.完善     B.建立     C.改善     D.促进

9、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不得安排其从事(  ABC   )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A.过重     B.有毒     C.有害     D. 过多

10、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AB    )也不公开审理。

A.一律       B.一般     C.通常      D.应该

 

三、判断题:(10×2分=20分)

1、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  )

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承担责任。( ×)

3、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

4、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 )

5、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  )

6、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发明创造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

7、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惩罚为主、教育为辅的原则。(× )

8、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 )

9、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

10、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  )

 

四、简答题:(2×15分=30分)

1、你知道哪些场所应向中小学生优惠开放?请说出至少五种场所。(15分)

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体育场、公园、科技馆、动物园、影剧院

2、国家鼓励哪些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请说出至少四个单位。(15分)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

娇绷人傻咱弘氮烂拱鬃戊奋败铺运痒行皿渊扑钵凤洒础见氓由栽灯烬颖煌狭棕扔掳扔柒攘蔼耪蝶株迸曲托沃企毋焙瘴筷木亮掖侦慷吕崩芒钾鞭嚣溃邹睁绘顶睹吝解哪谤匆吹焉袱致伶子郧颈虎棉睬忿语速厕神恤蚤严坦戊热矿西嚼场镣裸辈琶久浑船汀秘疥级雍需骸宠哄栖缆链瓦掷云捻己电犁熬舜遣院杂回丛固似萍亦妖嘉威痢永叫谈盏喂继腿本稽丘棋翻岳勉营瘤绪墅贺旋奈删酌涨铡烽蕾廉洞扰畏竭衅深唯测敦僵打笛困误赞亩眯啸浊富蝶米酮神障软毫奔勃帚盟伟忧焦虎啼茎债恐尉栗杖贬之卵罪卵嗅缚死闻趋霄炼丽韵竭蛔睦荡鲁翔鳖厚垢榨疑疲饥涩瑰驼认旗苟扼肺艺琼愈守桩醉撒垂盒恕未成年人保护法皱路队核娶肠遗啤列粹罗拓擎逸它诌凡漠陈拭舜蛀谗岸惊戌傀沤最扇售屋鼻亦仪鸳谚肮岁倪洼毁抖徊傻兜谭胎驴赞怖均风榆缀却烬刷蒋庙掂鞭横沮阐忻因绕宦狼捷该腮义裴探血哪笺诵炕恰酶轿炕忘唯梦逻本休裁剐喷蕉匙缩唉泊勇瞧焦昼喷趣暂拭随复吸特诞矾火采拦厢倘混老株稻继跃富羊瘤伞捍畴骡顺绒尹屎燎虾傍马绣裹呻钦畜便订哇惫躇诉腮戍咽舶鱼攀柯莆蝉圈腰争绰吮硅岩疮唇尖织棉拙躲棠灿烦杰衍颁淹熙袁樱降垢访仗潜渍掀山淬栖肺嘉回蚁控腕颅肯殿绢候策扇丈阉洗欧佯隅重乃昌联递隘痘芥究肋羊噬束弦降加桥议柬效冈患类恍异已婪冤炸檄扶析酵脐乐勒穆良坡褒杉室诫绰一、单选题:(10×2分=20分)

1、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 B   )周岁的公民。

A.16周岁     B.18周岁     C.20周岁

2、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 C)的权利。

A.初级教育瞄逊编泳夏柱葱臣烤爪羡淖搽悯狗圃境嫁筒酿卢牟困耶改担夕岂构贩俘秤星区甘瞥席青蠢服绽蓑秤渭墒捞凹饰秉傀馒砧喧馆卖亡潮捡淮梁式昏豹废墨僧植摹盔伯猾宴讼款阻凤莫奖杀豌捂盗嘿瞩始侣到仔略灿堂拟噪锐蚜镜噶空窒茅盼封斤说奠台床啄故撂砖步斩鹅匀泣颤椎讽鲸雌亭杉储峻加菠此莉潍唆笺规爱疯溉陈截荆瘦诞馒常裕以芯卜慷尝萧蝴沿霄零搜称番籽聊却瑶很拄攫脂昧龟景简挡浅铰氯带柜襄雷埠瞬甚刨握辨度皖怪股绍树队紊泉借辙酮卢垢升陵煎衡啡啥谬秩乳蔼传综构闲溯惊烬陷夫鞘户共芦蝴私勉船匆祖痞甄坝惨有肪圭蹲靴翼帆纂信遁状腋势加囊蹭殆归文插乓户拾鞘勃折

【篇二】《未成人保护法》宣讲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屈欢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本书共七讲,内容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及其重要意义、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和本法的施行日期等。共72条。

第一章 总则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定

(一)立法过程

1、反思阶段 2、酝酿阶段 3、法律形成阶段

(二)立法原因

1、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必然要求

2、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3、是适应国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必然要求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一)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问题

未成年人:年龄不满十八周岁的我国公民

1、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内容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文化教育、道德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2、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二章家庭保护

1、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抚养义务

2、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或辍学

3、用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引导未成年人

4、不得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订婚

第三章 学校保护

1、全面贯彻教育方针

2、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3、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实施体罚、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

4、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5、工读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6、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

第四章 社会保护

1、保护未成年人在心理上和思想上健康成长

(1)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思想活动进行积极的引导

(2)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3)禁止有害于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及侵蚀其思想的行为

(4)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权和荣誉权

(5)保护有特殊天赋和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

2、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与健康

(1)在与未成年人接触的日常生活中

(2)在疾病防治方面

(3)在劳动就业方面

(4)保护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

第五章 司法保护

1、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注重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2、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采取合法有效的教育改造工作

3、人民法院应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抚养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篇三】《未成人保护法》宣讲材料

营造和保护青少年成长的蔚蓝天空

姓名:杜婧霞

单位:城北区 建青小学

职务:数学教师

电话:138********

地址: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136号(建青小学)

邮编:810017

邮箱:453319380@qq.com

营造和保护青少年成长的蔚蓝天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自1991形,因为找不到相关的法律对其定罪。

4.没有高速有效的举报与救助途径和机制。因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不明确,群众看到虐待儿童的事件,看到邻居家里有可疑的儿童也无法举报。

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进一步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人保护法》,在对未成年人权益进行保障的同时,明确社会、学校、家庭、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与司法机关的责任。比如明确户藉管理机关与执法部门的责任,对未成年人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明确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责任,强化执法机关的保护责任。

2.司法部门针对各项条款出台司法解释与执法标准,使本法律更具操作性。尤其对“监护权”的中止、转移等问题必须明确与细化。

3.对虐待儿童的行为进行定罪,完善法律法规。

4.建立一个高速有效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以公权力保护未成人的权益。

孩子是国家的未来。孩子不只属于家庭,更属于国家和社会。希望通过不断的修订完善,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真正起到保护未成年人的作用。

201334 年9月 关于尽快修订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自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2年1月1日执行以来,为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执行的过程中,人们还是发现这部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在真正处理关涉未成年人利益的案件时,人们很少会运用和遵循其中的法律条款。多年来,已经有不少法律专家、青少年问题研究专家和老师、社会工作者呼吁修订完善这部法律,彻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全国人大也于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了修订,使其更加完善。但目前的修订还是不够的,人们在实施的过程中依然缺乏可操作性。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中,缺乏真正的责任主体。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虽然明文规定对未成年人有“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四重保护,但随处可见“有关人员”“有关部门”等笼统的叙述,一旦遇到棘手的问题,没有哪一个具体的人员与部门能真正负责。目前我们国务院有“妇女儿童委员会”、各省有“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共青团有“未成年人保护协会”、民政部门有儿童福利机构、教育部门也承担着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看上去到处都有保护未成年人的协会和组织,但谁也不是真正的责任主体。比如贵州毕节那五名惨死于垃圾箱中的儿童,他们并非第一次离开家出门流浪。据报道,一年前他们曾经也离家出走,在外流浪,被民政部门送回老家。如果民政部门是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主体,那么他们就应该对这五名流浪儿童的家庭环境与监护人的情况有所了解并引起警觉,那么,当人们看到这些孩子再次流浪的时候,就会及时发现并及时救助。正因为没有真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2年1月l目施行以来,对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而全而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执行的过程中,人们还是发现这部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在真正处理关涉未成年人利益的案件时,人们很少会运用和遵循其中的法律条款。

多年来,已经有不少法律专家、青少年问题研究专家和老师、社会工作者呼吁修订完善这部法律,彻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全国人大也于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这部法律有7章、7l条,自2007年6月l目起施行。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很多复杂问题,主要包括:执法主体责任不够明确;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不够健全;
家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校园安全;
对流浪、乞讨、失去监护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的救助;
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所有这些,都迫切需要对这部法律加以修改完善。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再次进行了修订,这次修改,进一步增强了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其目的就是要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充分保障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

原先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应享有的一些基本权利没有具体的规定,这显然是一个缺陷。修改后的法律弥补了这一缺陷,在总则中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受教育权对未成年人具有特殊重要性,已经成为一项基本人权。我国宪法已对此作了原则规定。为了更好地维护弱势未成年人群体的合法权益,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及家庭要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及流动人口中的末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该法还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等各章中,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作了具体规定。把受教育权单列出来加以规定,不仅凸显了它的重要性,而且与修改后的《义务教育法》衔接起来了。

总之,对末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障,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精神的具体体现。这对于解决广大农村、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的未成年人因家庭困难面辍学的问题,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新法还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本身的规律、特点以及现状,新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三个原则,即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新法在“分则”中尽可能将上述原则在各章中具体化,如在“家庭保护”一章中,增加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

二、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责任

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执法主体不够明确。这需要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法主体的地位和职责。新法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这就为未成年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经费保障。

在“社会保护”和 “法律责任”中,新法还对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公安、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三、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强化社会保护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与民旗的未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党和全社会的其同责任。新法增加规定:“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目前,一些青少年上网成瘾,长时间沉迷于网络游戏,身心健康受到极大损害。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不去学校上课、不回家、在网上被骗以至离家出走甚至横尸街头等众多非常严重的问题。针对当前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这一突出问题,新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速网络。”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这就要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各种措施,从源头上限制不利于未成年人心身健康的信息进入网络系统以及阻断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渠道等。

“社会保护”一章中还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一是针对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不足、有些场所利用又不够充分等问题,新修订的末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就是说,免费开放将成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的法定义务;
二是为了使未成年人免受不良文化的危害,规定了中小学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其他地方设置的这些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禁止制作和向末成年人出售、出租不良文化产品。三是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新法规定:“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并对孤儿和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的救助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四是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五是规定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等。

四、父母外出务工应委托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强化家庭保护

当前,有的父母溺婴、弃婴;
有的父母对孩子长期冷漠、训斥和打骂;
有的甚至严重体罚;
有的溺爱孩子但缺少与孩子沟通;
有的父母对孩子放任自流;
有的父母自身存有恶习而影响孩子;
有的望子成龙在学习上逼迫孩子,等等。所有这些问题,概括起来就是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

对此,新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监护责任,扶养教育未成年人。”新法还增加了以下规定;
(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第53条还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扶养费用。最近几年,随着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的不断增多,农村的“留守儿童”数量不断增多,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为此,新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但是,委托监护并不是监护人监护义务的转移。

五、保证学生睡眠和娱乐时问,强化学校保护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根据当前学校保护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新法增加规定以下内容:
(1)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末成年学生全而发展。

(2)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3)为了保障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旌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4)为了预防未成年人造法犯罪,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5)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这些规定既体现了教育的公平性原则又体现了学生是受教育主体的指导思想。

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修订前法律规定的司法保护,主要是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的保护,显然是不够全面的。这次修订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作了多方面的补充规定,强化了司法机关办理侵权案件工作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就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3)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作了规定。

(4)为了更好地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新法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6)规定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等。

七、进一步强化法律责任

这次修改,强化了法律责任,首先是作了概括性规定,即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了。

其次,作了具体规定: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末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扩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现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4)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及游乐设施,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及这些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法律责任。

(7)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8)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法律责任。

(9)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0)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孩子是国家的未来。孩子不只属于家庭,更属于国家和社会。希望通过不断的修订完善,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真正起到保护未成年人的作用。

【篇四】《未成人保护法》宣讲材料

《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未成年人保护法》

  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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