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办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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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办法【完整版】

教育局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办法4篇

第一篇: 教育局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办法

关于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要管党意识形态原则,明确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茂县教育系统党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和上级有关的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对凝聚全局力量,推动住建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党组织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第五条  党支部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支部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党支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七条  党支部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党支部书记任组长,支委成员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办室,办公室主任由宣传委员兼任。

第二章 党支部主要责任

第八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九条  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党组织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第十条  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导、督促和检查下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进一步完善党支部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第十一条  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包括举办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深入开展“扫黄打非”等。

第十二条  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对于发布或转发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言论,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对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章 监督考核

第十四条  局党委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将其纳入对基层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当中。重点检查考核局属党支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贯彻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开展思想舆论宣传和责任追究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党支部每半年向上级党委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六条  每年年底前,局党委要组织进行一次专题督查,将其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局纪委将把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问责情况,报局党委、局纪委备案。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党支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六)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七)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先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规定执行。

第二篇: 教育局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办法

公司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北京市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北京市国资委党委关于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加强和改进公司意识形态工作,进一步明确公司两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政治安全。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意识形态决定文化前进向和发展道路”,“要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公司两级党组织要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牢牢把握正确政治向,切实增强积极性、主动性和前瞻性,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土负责,不断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公司两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第四条 公司党委对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按照“党政同责”原则,经理对意识形态工作负重要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和经理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抓好分管部门、联系点党支部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围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公司党委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公司工作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切实形成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工作部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格局。

党委工作部作为党委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纪检监察部要把落实党中央、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围。

其他职能部门应当结合业务工作,落实好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公司各党支部对本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各党支部书记是本支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抓好本支部的意识形态工作。支委委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围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容

第六条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容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向,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三)加强对公司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指导和督促检查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党员领导人员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四)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原则,不仅要管好传统宣传阵地和新媒体阵地的建设和管理,还要加强对各类论坛、讲座、研讨会、报告会等的管理,决不给任错误思想、言论提供发表阵地、传播渠道。

(五)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规网上信息传播秩序,密防网上意识形态渗透。

(六)领导、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应当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对坚持错误思想、在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领导人员,应当依纪依法肃处理。 

(七)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最大限度地把他们团结凝聚在党的围。

(八)高度重视宣传思想文化队伍建设,选优配强宣传思想文化队伍,切实解决人员配备、基本待遇、工作条件等面的实际问题。

公司两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上述列出的意识形态工作八个面的主体责任,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七条 公司两级党组织要切实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一步加强意识形态工作能力建设,努力提升识别能力、治理能力和引导能力,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衡量意识形态领域的是非曲直,不断增强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能力和本领。

第八条 公司两级党组织要坚持主动引导、重在建设,大力唱响主旋律,弘扬正能量,不断壮大主流思想舆论,积极讲好中国故事,发出首都声音,传播首发正能量,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和话语权。

第四章 责任落实

第九条 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研究和报告工作。

(一)各党支部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

(二)各党支部要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党支部工作总结的重要容。

(三)各党支部应及时向公司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条 加强意识形态会商研判工作。

(一)定期开展会商研判,对意识形态领域形势和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分析研判。

(二)开展专题会商研判,针对重大敏感时间节点、重大舆情热点进行分析研判。

第十一条 按要求通报意识形态情况。

(一)各党支部要在本支部党员干部围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向。

(二)每年在公司围进行一次意识形态情况通报。

(三)根据需要进行专题通报。

第十二条 加强意识形态主动引导和风险防控。

(一)公司党委统筹做好宣传工作和新闻发布工作,格落实新闻发言人制度,主动发声,不断加强正面引导。

(二)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坚持管、用、防并举,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重点管住管好具有新闻舆论和社会动员功能的新媒体,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

(三)在出台可能引发舆情热点的重要举措和重大政策时,或在发生涉及本单位的重要舆情事件时,积极做好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工作,加强风险防控,制定相关预案,及时化解风险因素。

(四)在重要时间节点、重要活动场所举办重大活动前,评估研判意识形态风险,采取相关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 加强意识形态管控处置。

(一)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日常信息搜集发现机制,切实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和平台的管理。

(二)完善应急处置,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重大舆情和意识形态事件,“边处置,边报告”,避免延误发酵。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必须敢抓敢管,敢于亮剑。

(三)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出现重大负面舆情或意识形态事件时,事件相关党支部要同属地党组织主动沟通、通报情况、协同处置。

第十四条 加强对领导人员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

(一)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公司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容。

(二)领导人员教育培训中应当适当安排意识形态培训容。

(三)定期对从事意识形态工作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十五条 强化意识形态专题督查。

(一)每年由党委工作部、纪检监察部联合开展一次专项督查。

(二)督查工作采取全面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书面督查与现场督查相结合的式进行。

(三)公司主要领导将对意识形态工作督查结果存在突出问题的党支部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六条 强化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检查考核,将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公司党建考核。

第十七条 强化意识形态工作干部考核评价。

(一)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部门领导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和干部任职、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将本细则列出的意识形态工作十种追责情形,作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党支部书记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组织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三篇: 教育局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办法

[高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高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明确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根据X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X大学委员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X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全面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院长负重要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

一、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主要任务。履行好学院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严把政治导向观。有效开展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学术道德教育工作。履行学院教育教学、科研平台与项目、网站、学术活动、各类社团、对外交流等管理责任,尤其是对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的管理责任,按照“一会一报”制严格把关。

加强对民族宗教、网络、全媒体、离退休人员管理。加强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各种基金会在学校活动的管理。做好重要节点和敏感时段的维稳工作,有效管控和协助处置意识形态事件。加强意识形态信息收集研判,及时上报意识形态工作的相关报告和信息。与学校其他部门共用履职,切实担负起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工作机制。X、学院党委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师风建设。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在人才引进过程中,将政治审查纳入必备环节。做好新进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促使教师全面了解学校、提升教学科研水平、激发爱岗敬业热情。

X、加强对课堂教学的管理。落实《听课制度》、《教学管理工作规程》等文件,确保教学质量以及教育方向的正确性;

X、学院设专人专管学院网站,强化网宣、网管等职能,加强对院内新媒体如微博、QQ、微信等的监管力度,加强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

X、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加强师生员工的联系,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最大限度地把他们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

X、充分发挥学院研究生会、学生会、学生社团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功能。指导学生社团开展的活动,确保活动健康发展。

X、切实贯彻落实教育和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开展师生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情况定期排摸,及时准确地掌握校园传教活动的信息并及时上报。

X、对各类国际会议与学术交流活动、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等,严把政治审核关,做好来校参会人员的审核。严格按规定申报并加强过程管理。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责任追究依据《X学委员会关于印发《X学委员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篇: 教育局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办法

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教育局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办法

教育局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实施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有关文精神,进一步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加强和改进全县教育系统意识形态工作,明确全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结合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关乎学校办学方向。学校是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领域和前沿阵地,全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进一步增强意识形态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肩负起抓意识形态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广大师生员工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努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全系统意识形态工作由中共X县教育局委员会在中共X县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全县教育系统下属的机关、直属单位党支部和学校党总支、党支部要围绕全县教育中心工作,按照中共X县教育局委员会的要求做好本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是指全系统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应当履行的责任,以及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责任的行为实施追究的制度。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第五条

中共X县教育局委员会对全系统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统筹抓好协调指导工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基层党总支、党支部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总支、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宣传委员是直接责任人,党总支、党支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全系统意识形态工作坚持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责任处室各负其责、师生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人才培养和改革发展紧密结合,一同部署落实、一同检查考核,做到权责明确,常抓不懈。各级党组织书记作为本级单位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亲自处置。

第八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和完善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切实把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落实到教育工作的各个层面和各个领域,牢牢把握意识形态的领导权主动权。

第九条 全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对本级单位及本单位职责范围、业务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的责任,将意识形态领导工作作为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教学工作统筹规划,强化党性党纪教育,不断增强党员干部和师生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意识。要按照上级党委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职责范围、业务领域和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及其职责范围、业务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定期研究检查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本单位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督促分管干部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

第三章

责任清单 第十条 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有:

(一)把握正确方向导向的责任。认真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导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把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落实到学校工作的各个层面和各个领域。

(二)巩固壮大主流思想文化的责任。把加强思想理论建设作为根本任务,持续深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引导广大干部师生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优良革命传统,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着力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学校教育全过程。

(三)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重要情况和师生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明确工作方向,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校园意识形态安全。

(四)加强课堂教育教学管理的责任。建立健全课堂教学管理办法和管理体系,严格执行教师教学考核、教学过程督导制度,明确课堂教学意识形态安全红线。落实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点建设地位。加强在线开放课程、学习平台等网络课堂管理,严格意识形态审查。对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学科专业教材的选用,要严把政治关,认真做好审查。加强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综合实践活动的管理,在选题、开发与实施中要着重明确社会主义的主题,把握好课程实施的导向作用和质量监控。

(五)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的责任。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实行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论坛、讲座、年会、读书会、展览、展演等“一会一报”制度,由主办单位按照要求填写审批表,经中共X县教育局委员会同意后,上报中共X县委宣传部审批,强化督查机制,严把场地、人员、内容等关键环节。

(六)加强网络意识形态管理的责任,加强校园网络文化建设,利用微信、QQ、钉钉等新媒体,引导正面思想舆论,建立网络舆情常态监测和预警机制、网络舆情应对处置机制,积极主动地开展网上舆论斗争,及时排查学校网站存在的安全隐患。

(七)加强重点人教育管理的责任。坚持“教育为主,预防在先;
依法依规,综合管控;
属地管理,形成合力”的基本原则,突出抓好教育引导、管理约束和依法处理三个关键环节,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党纪党规、校纪校规等综合手段,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对坚持错误思想,在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以及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相违背言论,妄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和师生,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八)加强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的责任。建立健全抵御利用宗教对学校进行渗透和防范校园传教活动工作机制,坚持教育和宗教相分离原则,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发展信徒,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坚决依法制止校园内进行的传教或非法宗教活动。做好少数民族学生就学情况的排查,在尊重少数民族学生习惯的基础上,加强日常管理和教育引导。

(九)加强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责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理想信念教育和德育教育放在首位,坚持不懈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头脑,引导师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教师队伍管理,加强教师聘用、考核中的政治考察,将思想政治表现和课堂教学要求与职称评定、评优奖励等挂钩,严把政治关口。加强知识分子工作,注重同教育系统内的知名知识分子交朋友,做好学术带头人、学科领军人物中代表人士的工作,最大限度地把他们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

第十一条

依据“一岗双责”的要求,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有:

(一)自觉学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学好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党的理论指导思想,研究和把握教育发展规律,提高思想政治水平。

(二)认真学习贯彻上级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部署,带头讲党课,主动坚持不懈传播马克思主义理论,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优良教风学风,在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则问题上,做到旗帜鲜明、敢抓敢管。

(三)主动联系分管的单位、处室、年级,传达上级精神,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分管分管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的突出问题,指导和督促检查意识形态工作。

(四)主动同全系统内的知名知识分子交朋友,做好学术带头人、学科领军人物中代表人士的工作,加强与党外人士的联系和交流。

第四章 责任落实 第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要坚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意识形态工作长效机制,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

第十三条

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分析研判,切实形成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专题研究与报告机制。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每年向上级党组织专题汇报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情况。领导班子成员要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一岗双责”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考核机制。坚持把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单位目标管理体系,作为领导干部考核重要内容。在选人用人过程中要对被选用对象的理想信念、立德树人、纪律规矩等方面进行严格考察。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局党委每年结合教育事业追赶超越工作,对意识形态工作进行督查。要加强对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教育部门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各项决议、部署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加强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建设。坚持选优配强宣传思想工作干部,加强对宣传思想工作的统筹指导,开展理论知识培训,强化宣传思想工作研讨和交流,不断提升基层党组织主动做好宣传思想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全系统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学校)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主要负责人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及业务职责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

(四)对本单位(学校)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和师生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管辖范围内的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年会、读书会、展览、展演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和党中央权威、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管辖范围内编写的出版物、学术著作、文艺作品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八)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九)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从严治党、实事求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逐级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和上级主管(或联系)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实施责任追究实行追溯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调整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予追究。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有违规情况的,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有违规情况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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