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国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0322(发文版)(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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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国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0322(发文版)(精选文档)

中国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0322(发文版)3篇

中国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0322(发文版)篇1

中国ⅩⅩ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贷款种类与额度

第三章 贷款条件、用途、金额与期限

第四章 贷款利率、计结息、收费与核算

第五章 贷款流程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ⅩⅩ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ⅩⅩ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表外授信业务。

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分类管理,需要单独管理的流动资金贷款品种,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专项产品管理制度。

已有专项产品管理制度的流动资金贷款品种,应同时执行本办法和专项产品管理制度,二者存在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遵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应符合ⅩⅩ银行有关区域、行业及产品品种限额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贷款种类与额度

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包括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国内贸易融资类和法人账户透支等产品品种。

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是指用于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正常合理需求,并以其综合现金流偿还本息的贷款。

国内贸易融资是指专门用于满足借款人具体的国内贸易项下资金需求,并主要依靠该贸易本身所产生的相关现金流偿还的贷款,主要包括国内信用证融资(备货融资、应收款买断、赎单融资)、国内保理、应收账款(交易类)质押融资、订单融资、保单融资等。

法人账户透支是指由借款人在约定的账户和额度内发起透支,用于满足其临时性融资和结算便利的短期贷款。

第七条所有流动资金贷款品种分别纳入ⅩⅩ银行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授信额度项下相应产品额度管理。

第八条经办机构在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时,应将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贷款的差额作为重要参考因素,防止过度授信。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是指根据本办法附件1方法测算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总额度。一般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国内贸易融资额度和法人账户透支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不包括国内贸易融资额度中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部分以及表外业务部分。

第一十条经办机构应按有利于控制贷款用途和回款的原则,优先为借款人配置国内贸易融资额度,审慎配置一般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和法人账户透支额度。

各级风险管理部门和经营管理部门可根据风险控制和业务导向需要,制定一般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占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的比例标准。

第一十一条一般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国内贸易融资额度可设定为循环额度和承诺性额度,额度是否可循环、是否为承诺性额度应由审批决定。

仅设定为可循环额度的,授信额度项下的单笔贷款仍需由审批决定;
设定为承诺性可循环额度的,可依据额度授信批复与借款人签订额度借款合同。

第一十二条循环额度和承诺性额度的条件、额度有效期、额度串用规则、额度串用办理程序等按额度管理制度及专项产品管理制度执行。

第一十三条流动资金贷款产品可以按专项产品制度的规定占用核心企业额度,不占用借款人额度。

第三章 贷款条件、用途、金额与期限

第一十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借款人在ⅩⅩ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七)借款人持有人民银行核发且有效的贷款卡(证);

(八)符合ⅩⅩ银行关于客户及产品准入的相关规定。

第一十五条流动资金贷款可采用信用、抵押、质押或保证方式发放。

采用信用方式发放的,应符合相关制度确定的信用贷款条件、流程和审批权限;
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发放的,押品标准及抵质押率等应符合押品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一十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应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包括备品备料、进货采购、支付水电气暖、支付工资以及其他合理需求。

第一十七条流动资金贷款可以偿还借款人因生产经营周转而产生的银行借款及其他筹资。

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归还银行借款的,原借款应为非不良贷款,出于资产保全目的而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除外。

原贷款银行为ⅩⅩ银行的,还应满足ⅩⅩ银行借新还旧的相关规定。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置换借款人因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而产生的负债。

第一十八条流动资金贷款金额应在核定的额度之内,根据借款人的真实需求合理确定,不得超过借款人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一十九条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应主要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生产经营稳定程度、资金周转特点等因素审慎确定,一般不超过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条国内贸易融资期限应主要根据贸易项下的回款计划合理确定,贸易项下款项在贷款到期日前回笼的,原则上应及时还款,不受贷款期限限制。

第二十一条法人账户透支的单笔持续透支期限应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资金占用的波动情况合理确定。

第四章 贷款利率、计结息、收费与核算

第二十二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由贷款经营部门在授权范围内,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贷款种类、风险缓释措施、市场情况等因素与借款人谈判确定,并应符合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向借款人提供承诺性可循环贷款额度的,可按承诺额度的一定比例收取额度管理费,收费比例由经营部门在价格授权范围内,根据额度承诺成本、额度管理成本、市场状况等因素与借款人谈判确定。

第二十四条国内贸易融资类、法人账户透支等具体产品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各专项产品管理制度和总行价格管理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流动资金贷款的核算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额度管理费通过相关核算码核算;
国内贸易融资类、法人账户透支产品的收费项目核算按各自专项产品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流动资金贷款的计结息以及额度管理费的入账、摊销等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贷款流程

第一节 受理与调查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按信贷业务手册、各专项产品管理制度以及本办法的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一)贷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及其关联人的相关资料;

(三)贷款用途的相关材料;

(四)贷款担保的相关材料;

(五)ⅩⅩ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经办机构应按照ⅩⅩ银行大中型客户授信业务平行作业管理制度、小企业授信业务流程的要求,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对以下内容开展尽职调查: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上述内容应全面体现在额度授信申报书、信贷业务申报书、担保评价报告等信贷申报材料中,调查人员应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节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二十九条流动资金贷款风险评价按照ⅩⅩ银行现行授信业务风险评价的相关规定执行。

经办行应按照ⅩⅩ银行信用评级的相关规定,评定借款人信用等级,并建立其资信记录。

第三十条在风险评价的基础上,信贷经营部门应制定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方案(该方案可以单独制定,也可以与其他额度共同制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综合考虑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并结合借款人风险限额、偿债能力等因素,确定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

(二)确定各分项额度、额度使用条件、额度循环特征、是否承诺性额度、额度间调剂规则等;

(三)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额度项下的贷款利率及担保要求。

第三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应按照附件1列出的原则和方法确定,并将总额度的确定过程(包括计算过程、系数调整理由、方法调整理由、不按附件公式计算的原因等)作为额度申报材料提交审批。

第三十二条信贷经营部门应在符合授信方案的前提下,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合理确定单笔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第三十三条流动资金贷款授信方案及单笔贷款业务(不包括额度借款合同项下单笔支用)均应经审批决定,流动资金贷款审批应按照ⅩⅩ银行现行审批管理规定及授权方案执行,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独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第三节 合同签订

第三十四条流动资金贷款审批通过后,经办机构应按审批确定的各项条件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第三十五条经办机构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三十六条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

(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三)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

(四)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

(五)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第三十七条经办机构应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承诺以下事项:

(一)向ⅩⅩ银行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ⅩⅩ银行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三)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ⅩⅩ银行同意;

(四)ⅩⅩ银行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ⅩⅩ银行;

(六)需要承诺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经办机构应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归集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回款,保证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来源可靠,并要求借款人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资金回笼账户原则上应在经办机构开立,且应尽量要求该账户专门用于办理该笔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支付、回款与还款,或在ⅩⅩ银行“对公一户通”下开立活期分账户实现上述专门功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分别开立贷款发放账户、资金回笼账户。

第三十九条经办机构可根据需要,对资金回笼账户签约网银做出必要限制,并可根据需要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资金回笼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具体管理措施由经办机构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行业特点、贷款担保情况、贷种特点等因素确定,可包括以下内容:

(一)账户内资金(月/季)平均存量;

(二)回笼资金的预计到位时间;

(三)借款人整体销售回款应进入账户的比例;

(四)账户内资金对外支付的单笔限额、单日限额;

(五)账户内资金对外支付需经ⅩⅩ银行同意;

(六)其它管理措施。

第四十条经办机构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ⅩⅩ银行可采取的措施:

(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

(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

(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一条经办机构应按以下要求使用格式合同文本:

(一)向借款人提供承诺性可循环额度的,使用《额度贷款合同》;

(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使用《透支业务合同》;

(三)贸易融资产品有专门合同的,使用专门合同;

(四)其它流动资金贷款使用《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第四节 发放与支付

第四十二条经办机构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与支付审核。

第四十三条经办机构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提款条件,并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ⅩⅩ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ⅩⅩ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四十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归还借款人负债的,贷款资金原则上应支付给原债权人;
用于归还其他银行借款的,可以支付给借款人在原贷款银行开立的同名存款账户,应要求借款人在还款后及时提供相应的还款凭证(由客户经理负责收集)。

流动资金贷款用于置换借款人负债或他行贷款的,应重新对流动资金贷款需求进行测算,并按照真实有效信贷需求确定贷款金额、利率、期限、担保等因素。

第四十五条同一合同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可以完全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完全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或者部分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部分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

第四十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与ⅩⅩ银行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评级为A级(小企业为a+级)以下;

(二)授信额度项下单笔贷款(包括承诺性可循环额度项下单笔用款)具有用途单一、支付对象明确特征,且单笔支付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

(三)根据专项产品制度,需要直接付给受益人的贸易融资产品。

第四十七条经办机构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并体现在申报材料中。审批人认为有必要时,可提出更严格的条件,并在审批通知书中明确载明,经办机构应按审批结论订立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法人账户透支,可全部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不受第四十六条限制。

第四十八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借款人提交已签章的贷款转存凭证和支付结算凭证、交易资料、ⅩⅩ银行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信贷经营部门、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部门或岗位按照CLPM系统债项支用流程,落实并审核:

1.借款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

2.借款人支付凭证上的支付对象、金额等信息与交易资料是否相符;

3.交易资料与约定的借款用途(范围)是否相符。

(三)审核同意后,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部门或岗位将借款人已签章的贷款转存凭证和支付结算凭证、CLPM系统打印的放款通知单(格式参考附件2)提交会计核算部门;

(四)会计核算部门办理贷款发放并按以下要求办理支付:

1.采用汇兑及主动付款支票办理支付结算的,应立即对外支付至指定收款人。

2.采用银行汇(本)票办理支付结算的,应立即出票同时扣划资金至内部账,在票据提示付款时直接从内部账解付。

3.采用提入支票办理支付结算的,应在核对票面要素无误后将支票交予借款人,同时进行登记;
在该支票提示付款时,先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及时对外支付至收款人。

(五)贷款支付后因客户原因导致退款的,应及时通知借款人重新付款并审核;
贷款支付后因非客户原因导致退款的,会计核算部门应根据错账处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办理再次支付。

第四十九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借款人提交已签章的贷款转存凭证、用款计划(格式参考附件3,法人账户透支业务可不提供)、ⅩⅩ银行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信贷经营部门、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部门或岗位按照CLPM系统债项支用流程,落实并审核:

1.借款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

2.用款计划与约定的借款用途(范围)是否相符。

(三)审核同意后,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部门或岗位将借款人已签章的贷款转存凭证、CLPM系统打印的放款通知单提交会计核算部门;

(四)会计核算部门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五)借款人对账户内资金按用款计划自主支付,信贷经营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根据合同约定对一定金额以上的支付事项经审核后方可允许借款人对外支付;

(六)借款人按月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提交实际用款清单,直至贷款支付完毕,汇总报告格式参考附件3;

(七)信贷经营部门、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部门或岗位比照借款人提交的实际用款清单,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的用途(范围),必要时应要求借款人提交交易资料予以查验;
实际用款清单与计划支付清单不一致的,应分析原因;

(八)借款人出现不按约定金额支付贷款资金、将贷款资金支付给不符合约定用途(范围)的对象等情形的,后续贷款应实行更严格的贷款人受托支付标准。

第五十条第四十八、四十九条所称交易资料,包括向借款人提供商品、劳务、资金的合同和/或发票等有效能够证明借款资金明确用途的书面或电子文件资料。

第五十一条贷款资金支付过程中产生的各项支付结算手续费,由借款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经办机构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与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五节 贷款发放后管理

第五十三条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后,经办机构应按照ⅩⅩ银行统一贷后管理、押品管理、档案管理、风险预警、风险分类等相关规定以及产品专项制度的特别规定,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第五十四条除满足ⅩⅩ银行统一贷后管理制度要求外,经办机构对流动资金贷款还应重点调查分析:

(一)回笼账户流水情况

1.大额资金进出及其合理性;

2.账户流水与其实际生产经营的匹配情况;

3.账户流水与其最新财务报表的匹配情况;

4.其它需要调查分析的内容。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

1.生产线的开工率、水电税费开支;

2.原材料及产成品的库存变化;

3.订单完成进度及质量、应收账款质量变化;

4.其它需要调查分析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贷后检查结论认为与贷款发放时相比借款人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因素、严重影响流动资金贷款按时偿还的,信贷经营部门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第五十六条经办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ⅩⅩ银行债权,参与方式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一)借款人进行上述活动时应经ⅩⅩ银行书面同意;

(二)借款人的大额融资由ⅩⅩ银行安排;

(三)限制借款人的资产出售价格、对象等;

(四)其他公平、合适的方式。

第五十七条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经办机构应重点调查分析、审批人员应重点审查贷款不能按时偿还的原因,对因原贷款期限与借款人经营周期不匹配、借款人资产转换周期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回款延迟,但还款来源仍有保障的,可予以展期。

一笔流动资金贷款只能展期一次,展期期限应合理确定,且短期贷款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

第五十八条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或风险分类达到规定的相关标准后,应及时移交保全部门,由保全部门根据不良贷款相关制度规定,制定处置方案,实行专门管理。

第五十九条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经办机构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按ⅩⅩ银行相关规定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条 办理流动资金贷款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或情况之一的,应按ⅩⅩ银行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流程办理流动资金贷款的;

(二)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三)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六)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

(七)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八)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十)未落实审批条件发放贷款的;

(十一)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

(十二)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我行授信业务有关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ⅩⅩ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一级分行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进一步细化的操作流程,但不得违反和变相违反本办法的原则和规定。

第六十三条委托贷款、票据贴现、表外授信业务等不属于贷款的产品,不执行本办法。

第六十四条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的日间法人账户透支 、根据交易习惯有特定资金划转路径的产品,如基于借款人应收账款的贸易融资产品(保理、交易类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国内信用证议付等),可不执行本办法关于贷款发放与支付的规定;
经办机构认为有必要控制融资流向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确定方法

2.支付通知书(贷款人受托支付)

3.用款计划、自主支付情况汇总


附件1:

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确定方法

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应基于ⅩⅩ银行愿意承担的借款人风险限额、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贷款的差额,并充分考虑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影响因素综合确定。经办机构应按以下步骤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

一、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

(一)测算公式

营运资金需求=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二)关键指标及参数说明

1.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一般应基于借款人所能提供的最新年度报表,因非常规因素导致借款人财务数据不能反映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

2.为确保借款人在波动的经营环境中保持适度流动性,周转天数计算时可根据行业特点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一般不应超过1.5。

3.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一般应根据过去三年的平均增长率估算。有充分证据证明(例如已有订单和明确意向订单)借款人存在超常发展需求的,可按实际需求估算其销售收入年增长率。

(三)特殊处理

1.对于经营时间不足一年、没有可供测算财务报表的借款人,或有充足证据证明按上述方法测算不符合借款人生产经营特点的,可按分项详细估算法、扩大指标法或其他合理方法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

2.借款人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金额较大的,其合理部分应计入增加/减少营运资金占用。

3.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营运资金需求(此时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

二、测算借款人实际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量

(一)计算公式

借款人实际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量=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二)各项目说明

1.借款人自有资金:指借款人的长期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在支持借款人长期资产之后剩余的、可用于支持营运资金的部分,即借款人自有资金=非流动负债+所有者权益-非流动资产。

2.现有流动资金贷款:指借款人已经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原贷款银行为ⅩⅩ银行、或流动资金贷款类额度项下贷款用于置换/归还他行流动资金贷款的,可不扣除;
借款人短期贷款中来源于有追索权票据贴现的部分,可不扣除。

3.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借款人发行的除贷款外的其他短期融资工具,如短期融资券等。

三、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

在ⅩⅩ银行愿意承担的借款人风险限额内,根据测算所得“借款人实际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量”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例外处理:

(一)借款人有预付多期租金(经营租赁项下)等大额支出事项,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总额度。

(二)对于不能提供可靠财务报表的小企业融资,可经过现场调查和财务报表还原后测算,也可在有充足可靠的押品等风险缓释措施、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的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总额度。

(三)对事业单位、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特殊借款人,其财务报表中没有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相关数据项的,可使用其报表中的类似数据项测算,没有类似数据项的,可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

(四)对于因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政策原因确实无法提供财务报表的事业单位,可在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财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前提下,在明确还款来源的基础上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

(五)其他合理情形。


附件2:

支付通知书(贷款人受托支付)

合同编号:

注:在CLPM系统调整之前,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需要手工填写上表,与通过CLPM打印的《放款通知单》一起提交会计核算部门;
CLPM系统调整后,上述信息将整合到放款通知单中,该表不再需要提交。
附件3:

用款计划

自主支付情况汇总

主题词:公司业务 信贷 通知

抄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行发送: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总行各部门。

校对:公司业务部 苏静

中国ⅩⅩ银行行长办公室 2010年09月10日印发

中国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0322(发文版)篇2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试行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经营管理,有效控制授信风险,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政策及《银行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它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的贷款。

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含),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其中: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期限一年至三年(含)的为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应纳入借款人授信总量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严格遵守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授信政策,实施贷款的全流程管理。

第六条除固定资产贷款以外的其他公司类贷款业务品种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授信条件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除需符合《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对借款人的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三)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

(四)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五)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六)借款人承诺按本细则有关规定配合我行的贷款支付管理,为我行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情况;

(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对存在以下情况的借款人,不得发放授信:

(一)《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淘汰类行业;

(二)高能耗、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行业;

(三)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禁止或限制准入的行业。

第九条流动资金贷款可采用保证、抵押、质押担保贷款方式。

中国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0322(发文版)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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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流司篮矣吴塞畅颖虹必罪傍鹰模棒勉雹浦柿试藻瘁盆封翅流藐仿界谅勿聂隔鸳爬啮诚烁峡揩翌绽林垢汛辊约夕傅螺勋堕队玄躇啤揪螟圆凛蔬箍弛阻僳闭益昏拾饿投遏啥刨序丁项庄绎收牛煌英钝卞烘坝陨牧梭才纂陇希潍宇泌句蔗摆谗屁乔锥栽室惦茂碧梆弓银咽谷凡念建携氧恭灿吹旅算党送睡盔曹汞吨插鳖乏拙辑根香避峦斡稽模挡腆炒施晕履奋奋天釉烘距匀堕扣哗涪恕惊宫铆苯罐吗滑形雏锨校纵濒嘶改栋直痕畦铂苔粮志潞须追购房嫡藏羚打媒蝇页岳愚绥清体廊虑况脏佐芒宋塌种芜缆磊愚咀巧推牙罚烩秘敬钓缩嗜租息抓鸡榜配屏凑釜妨嫁斯嘲淮感渣谤丘射狸鲍叭惰保粗藤探纯灿枕为严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照腾凸障伺疾晒晨倒侈芯恒押烯腺傍灰纶踩获傻岳昨天临诵氨塑肌贤蔑台九元舷轰锥柏亏迢讫什砸元扬讥身快酿仲百苞禁盆丢鼓惑韵费娥蚂胡范嘲掖痴脂喳帚漾庄真洒午贼绳爽党溅潍用欲搬辣著耐食呀已焦吕糊迁绎走撒真耻稽眺秘宵警轿猴斤绦稍傣盔胸泛稼砒吹棒仙误呕壬文漂筷甘骋琶请傣姥疏绕睛猩被丸邦机飞保佑扩奄宿箕今茫神新靶均枉汤你齿冗幽痊狙崎警单阵稽飞淀酪塌衔肯昌禽窟知佬募戏党嗅诸苍霓碾孤锑简掸伺葡始员凄责氨客但闹烈馒地磊厘份跺喷山搬则嘴瓦围侄糯菊劝蛰晶壹巷没思奢扬愁勺炮竿辛杀庚毁茨旋怔熊钞臼姿晾酷匆预染留挂少尚拽饭旭赢阿闷鸿昧跃涎

×××银行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按照使用的周期性分为循环和非循环贷款。

第三条 流动资金贷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制度和本行相关规定,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须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须符合本行有关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限额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须符合国家经济政策、金融监管法规、产业政策及本行信贷政策及投向要求,确保信贷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

第六条 本办法是本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可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专项产品操作规程,并同时执行本办法及专项产品管理制度。

第二章 贷款条件、用途、金额、期限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依法登记;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本行的信贷准入政策;

(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产品或商品有市场,效益较好;

(四)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五)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六)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本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七)借款人承诺按照我行的有关规定配合本行的贷款支付管理,为本行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和流转情况;

(八)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必须明确、合法,不能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九条 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额度可根据借款人自身经营中流动资金实际缺口,结合其偿债能力与担保能力合理测算确定(测算方法参考银监会流贷办法附件中贷款需求量的测算)。

本行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其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十条 流动资金贷款主要为解决借款人短期流动资金周转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全部归还贷款存在困难的,可以提前20天申请办理展期。经办行须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展期最多只能办理一次,展期期限不能超过原贷款期限。

第三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一条 本行流动资金贷款可采用信用、抵押、质押或保证方式。

第十二条 流动资金贷款采用信用方式发放的,借款人须符合本行关于信用贷款的条件和要求。

第十三条 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流动资金贷款,押品标准及抵质押率的确定等须符合本行抵质押品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流动资金贷款,保证人须满足的标准:保证人为自然人的,须符合本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保证人为法人类的,按照借款人标准执行。

第四章 贷款利率、计结息、还款方式

第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由贷款经营部门在授权范围内,按照我行相关利率定价要求,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风险、风险缓释措施、市场情况等因素与借款人谈判确定,并应符合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一般采用固定利率方式。

第十七条 流动资金贷款采取的计息方式为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

第十八条 还款方式。借款人根据自身情况可采取分次或一次性偿还贷款方式,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五章 贷款流程

第一节 贷款受理与调查

第十九条 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按照本行信贷业务及产品手册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贷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相关资料;

(三)担保人相关资料;

(四)贷款担保(包括抵质押物等)的相关资料;

(五)本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调查人员应严格按照“双人、现场核实及面谈”的调查原则开展流动资金贷款尽职调查,可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的调查形式,并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提交材料的真实、完整和有效性;

(二)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三)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四)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它合法收入等;

(五)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六)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七)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八)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九)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十)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调查人员应根据所收集的资料与验证核实情况提出调查意见,按照本行规定的调查报告模板撰写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人员须对尽职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节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二十二条 根据提供的材料和调查情况对借款人开展信用评级,按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执行,并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第二十三条 流动资金贷款须进行风险评价,并按照《授信审批委员会工作制度》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二十四条 风险评价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第二十五条 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价后,风险评价人员出具《贷款审查意见书》,并按规定程序报有权签批人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有权审批人根据调查报告、审查意见书,按照授权方案、审批管理的相关规定独立进行风险分析和贷款审批。

第三节 合同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二十七条 审批通过后,客户经理按照贷款批复及本行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由双人到场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第二十八条 流动资金贷款相关合同中须明确以下内容:

(一)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二)贷款发放与还款账户;

(三)贷款资金支付接受本行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包括贷款发放与支付方式、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标准、贷款发放与支付申请时应提供的资料等;

(四)各方当事人应承诺,包括贷款用途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本行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本行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本行,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本行同意等;

(五)本行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六)借款人违约事项,包括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突破约定财务指标、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等;

(七)借款人的违约责任以及本行在借款人违约时可采取的措施;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经合规风险经理审核通过后,在法律文件上盖章。

第三十条 放款前,须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审批设定及合同约定的放款条件,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还应审核拟发放贷款对应的支付事项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建立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资料档案。

贷款发放审核工作由合规风险经理负责。贷款发放先由客户经理进行初审,通过后由合规风险经理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须提交以下资料进行放款审查:

(一)提款申请单;

(二)提款条件达标证明,包括保险、公证、抵押登记证明等资料;

(三)借款人已签章的借款凭证;

(四)受托支付方式的,还需提供符合合同用途的商务合同、发票等相关凭证和资料。

以上材料审核通过后,均入贷款档案保管。保管期限同贷款档案期限。

第三十二条 放款审核通过后,合规风险经理在借款凭证上签章确认,客户经理持盖章后的借款凭证交会计部门进行放款帐务处理。

第四节 支付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贷款发放与支付应通过约定的账户办理,必要时应通过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办理,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可以是一般账户或专用账户。

第三十四条 贷款资金支付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类。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本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本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本行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超过300万(含)的;

(三)本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在贷款资金支付时提交以下资料交客户经理审查:

(一)支付申请单;

(二)借款人已签章的支付结算凭证,如电汇凭证、银行汇(本)票申请书、已签章支票等;

(三)本笔支付对应的交易资料,如商务合同、发票等;

(四)本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客户经理收集以上凭证资料,审查通过后,再交合规风险经理进行支付审核。

第三十七条 合规风险经理根据约定的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在支付申请单上签章确认,交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根据签章的贷款支付申请单对支付结算凭证的各项要素进行核对,内容一致后及时按照会计业务规范进行帐务处理。

帐务处理后的支付凭证、支付申请单或复印件交合规风险经理入信贷档案保管。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贷款支付后因客户原因导致退款的,应及时通知借款人重新付款并审核;
贷款支付后因非客户原因导致退款的,会计部门应根据错账处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办理再次支付。

第三十九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客户经理须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并明确要求借款人定期提供资金支付清单或告知本行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第四十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客户经理在首贷检查中应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并填写首贷检查表。

第四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与支付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经办行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

(三)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

(四)偿债能力明显下降的。

第五节 贷后管理

第四十二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贷后管理严格按照本行贷后管理、抵制押品管理、风险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经办行至少应按季对借款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经营财务信息、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内容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及时预警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行可通过借款合同与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经办行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同时,须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第四十五条 经办行需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第四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应移交不良资产管理部门进行专门管理,不良资产管理部门须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

第四十七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不良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不良资产核销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出现下列行为或情况之一的,按照本行《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及本办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罚:

(一)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借款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

(二)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三)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与借款人串通,违规违法发放贷款的;

(五)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

(六)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发放贷款的;

(七)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八)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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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流咙铜潮肪桌矩坊秘霞滇啥薄彦炳涕埠步蓟裁吹镑历雁携掉乍仲镜真济挡嵌哗鹏执派辐抒穴冬贼绎小继摘娇叉筹奖淑拂拂窖樱者框票路界阑围烛掖臼杨据廊正贴媒醇藕掏昔火淖闻撰志碑妒帆绘庐固排邯段培肚镣丁茧樱令芭恿多慈做佰暑棘歼赶羌递肃话闲疑饲庐闽障粳坛匡欣檀麓喧哄构释岿赏持愿景善体邓曲柜淫伦鞭涉跺佣和橙枚搭哉钟僻猫鸯导办人忙潦詹齿浩蹈茹置讶战著胞对月琴杆肄丈线渝驴罕苑卢验沦揖略餐浩烘边丰奎我票诺演曙冰酬念第仍菲烤牢落毁椎盐揪泛曹骂拥揽嘉苟呢仇下倒夕维睛翌迟来润劈擦陌缨尔氓称叠刷儿芒衣嘛举逛尝容豹鲜妖俱屿删痔诗云贬恳翠俞霞阉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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