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关于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心得体会范本(精选文档)

【www.zhangdahai.com--其他范文】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关于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心得体会范本(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度关于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心得体会范本(精选文档)

关于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心得体会范文4篇

关于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心得体会范文篇1

学习《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近年来,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从中央到地方再到最基层,不断得到

深化贯彻,作为我们党执政治国的重要组织制度的地方党委制度,不断充实

和完善这项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需要,是协调

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基础,更是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

导核心作用关键所在,亿万基层群众也越来越深切地感受到党从中央到地方

立规执纪之严谨。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正是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

强和改进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党的执

政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条例。而这次修订体现出了

党中央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和一贯的革新精神,突出了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

的政治责任,健全了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基础,完善地方党委

运行机制,为新形势下做好地方党委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对进一步加强和

改进地方党委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中明确了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具体内容;
党组的具体条件;

党组及其成员的具体职责;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的原则和应经

过的一般程序;
党组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的具体内容及指导的

方式、方法,明确党组领导成员的职级;
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

家工作部门在地方的单位的党组的设置审批问题。

 《条例》的修订出台,各级党组织都应该坚持和运用《条例》来指导和规

范履职工作,向党中央靠拢,以该《条例》为基准,审视、衡量和监督地方

党委的工作。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有关条例,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

近群众,创新形式载体,探索方法手段来贯彻条例内容,严格律己,扩大工

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普通百姓也应该学习和了解《条例》,以对组织负责态

度关注各级党组织的工作,发挥好作为群众监督行政和参政议政的作用,为

《条例》各项规定要求能够落到实处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tips:感谢阅读,本文由我司收集整编,如有疑问,请与我司联系!

关于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心得体会范文篇2

薈袅肇莁蚀蚈羃莀莀《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学习解读讲稿肆莇薀袂芈莀蚆羁膇

同志们;腿莃蒃蚃节膆螁蚂羁

近期,《中国共产党记律检查机关建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正式颁布。《规则》共10章77条,是党中央从完善党和国家自我建督体系高度,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切实针对记律检查机关建督执纪实践中反映出的问题作出严格规范,对关键环节作出具体规定,提升纪检监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那么与2017年的《规则(试行)》相比,此次出台的《规则》有什么不同,有哪些特点特色?下面,我们进行以下解读:肅薁蚃罿芄莀羈羅蒃

1、由中央纪委定制度、立规矩,上升为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薀蚆羃膅蕿袈腿薄薈

在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的关键时刻,党中央在中央纪委《规则(试行)》的基础上制定新的《规则》,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由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羂袄蒄虿肈肃莃薁蚁

这不仅仅是提升法规位阶,也不局限于内容补充完善,而是彰显了党中央从严管党治党、强化自我建督的坚定决心。夏晓东说:“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党的记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这是党中央的信任和重托,也是对纪检监察机关新的考验。《规则》落实***总书记关于打铁必须自身硬的重要指示,坚持和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进一步强化自我建督,把纪检监察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肇蒁蚀肀羃蒀螂袃节

2、坚持和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芄蚄蝿罿芇蝿袈芁艿

《规则》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加强党对记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等,并专章规定领导体制,规定“中央记律检查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各级记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记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记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明确“党委应当定期听取、审议同级记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加强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管理和建督”;
《规则》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在建督检查、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审理等各章中,都规定了重要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的具体报批程序。羂袅节蚄螅膄芁莄薈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更好地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庄德水说,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纪检监察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内容。从本质上说,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政治工作,纪检监察机关是一个政治机关。纪检监察工作要保证其政治地位,提高政治站位,必须把党的领导放在第一位,切实坚持“两个维护”,贯彻落实中央的方针政策,也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体现纪检监察机关本身的政治特色。肇莅蒅薃袆芇蒁螂螆

3、专章规定建督检查,突出建督这一首要职责。膃薇蚃膃芆蒀羂膂莈

《规则》专设建督检查一章,强调党委(党组)在党内建督中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建督责任,将记律建督、监察建督、巡视建督、派驻建督结合起来;
明确把“两个维护”、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等,作为建督检查的重点;
规定党内建督的具体制度;
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被建督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建督。衿膂膁莄薆肂膄蒀螅

《规则》通过突出建督职责,加强对权力的建督,让干部不犯错误、少犯错误。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自我建督的专责机关,建督是基本职责、第一职责。《规则》专设建督检查一章,目的就是要把建督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保证权力正确行使,让干部不犯错误、少犯错误。蚂蚅衿莁蚂螇肅芇蚁

4、建督执纪和监察执法统一决策、一体运行蒂蚄螇膂蒈蒀罿膄膁

***总书记多次指出,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规则》在指导思想中明确“全面贯彻记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在领导体制中规定“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实现党内建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规则》还具体在管辖范围、建督检查、线索处置、审查调查、审理等各个环节强化纪法贯通。袀肁虿羆腿肀荿蝿肅

监察体制改革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实现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纪法贯通和法法衔接,是当前一个紧迫的任务。通过这些规则的制定,有效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机关的各项工作,促进了执纪与执法的贯通,切实扎牢了纪检机关自我建督的制度的笼子,进一步推动了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和规范化。袇膄蒈蚅袀艿芅蒄螂

关于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心得体会范文篇3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受理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控告申诉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的纪律、促进党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
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
是纪律检查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第四条 控告申诉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控告申诉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按照党章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

  (四)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 县以上(含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建立控告申诉工作部门,配备专职干部,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布有关的规章制度,为党内外群众提供检举、控告、申诉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 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程序和方法

第一节 处理检举、控告的程序

  第七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中央委员会批准。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上述成员的检举、控告,应及时报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 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对第七、第八条所列范围以外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问题,就由哪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处理。重要的问题,应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条 对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由该党员所在的党组织调查处理;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检举、控告,必须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

  第十二条 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需要立案检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立案而被检举、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可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责成被检举、控告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或通过党内生活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三条 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匿名检举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节 处理申诉的程序

  第十四条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

  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第十五条 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第十六条 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处理的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结案;
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第十七条 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复议、复查,也可以责成有关的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复议、复查。

  第十八条 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和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第十九条 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三节 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基本方法

  第二十条 对检举、控告、申诉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可采取适当的书面形式,及时向党的有关领导机关、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一条 对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和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申诉,分别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案件检查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办理。重要的可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批示办理。

  第二十二条 涉及下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和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申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下级相应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重要的可函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调查处理,有的可责成其报告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十三条 对转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交办的纪律检查机关可采取检查、催办、参与调查、参与研究处理意见等方法,促使问题及时、正确地得到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匿名的检举材料,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置理;
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的,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责成其作出检讨或说明;
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
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章 受理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在控告申诉工作中,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责任是:按照规定的范围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从中了解党风党纪情况和违纪案件线索;
直接办理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和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
指导和协助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做好控告申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控告申诉工作部门承担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日常工作,遵照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和有关规章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情况和问题;

  (三)承办上级和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其他事项;

  (四)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部门移送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纪律检查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问题;

  (五)调查研究控告申诉工作情况,拟订控告申诉工作的规章制度,对下级纪律检查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六)协调处理信访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二十七条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对受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对应由上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报告上级处理;
对应由本级处理的问题,本级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
对应由下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转交下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上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案件,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报告结果;
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第二十九条 向上级纪律检查机关报告检举、控告和申诉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材料齐全。

  报告检举、控告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

  (一)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二)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在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
的说明。

  (三)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

  (四)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报告申诉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

  (一)原处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二)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在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第三十条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或有关党组织上报的调查处理结果审核后,对处理正确的要及时结案;
对处理不当的,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上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在重要问题上有不同意见,由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
如果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处理确有错误又坚持不改的,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案件所作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对检举、控告和申诉调查处理完毕后,承办单位、交办单位应按档案工作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三十二条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检举、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不准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人;
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应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
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认定诬告,必须经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对于党员、党组织对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凡属冤假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定的和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

  第三十六条 发现党的组织或负责人对党员或党组织的申诉不认真复议、复查和对冤假错案坚持不纠,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不办,或为违纪者说情、开脱,予以包庇的,都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检举、控告、申诉的问题已经得到正确处理,当事人仍无理纠缠,影响工作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
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的,可请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第三十八条 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坚持原则、执行政策、秉公执纪、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工作作风等方面,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对重要的检举、控告、申诉,应亲自阅批、接谈,进行处理;
要支持承办人员履行职责,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 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党员、党组织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二)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三)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四)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四十一条 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责任。

  (三)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二)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他的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时,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

  (三)有权要求党组织将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四)对党组织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当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四十三条 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党组织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代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是党内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规则,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和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条例的细则或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可参照本条例另作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控告申诉工作的规定,如与本条例不一致时,按本条例执行。

关于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心得体会范文篇4

学习《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
心得体会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新修订的《条例》紧扣党的事业发展大局,既与1996年版的《条例》一脉相承,又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特色,可以说是指导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的指南针。一部好的党内法规出台凝聚了众多智慧,是党的地方工作经验的总结。这样的党内法规重在落实,贵在落实,只有在实践中以“严、实”的态度贯彻执行,才能发挥其强大的指导效应,而非束之高阁、学习宣传之后抛之脑后。“严”于监督,为《条列》实施创造一个风清气正的氛围。《条例》明确指出,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要自觉接受上级党委的监督,要主动接受上级和同级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要虚心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要认真接受党外人士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只有自觉把各项工作置于监督之下,暴露在阳光下,才能真正把《条例》贯彻好落实好,也才能真正发挥党的地方委员会的领导作用,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积极实践,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懈努力。
“实”于执行,推进《条例》贯彻落实。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认真执行《条例》就是贯彻中央精神、体现《条

例》重要性的最好举措。贯彻执行好《条例》,必须按照《条例》要求,自觉履行职责,严格依法依纪办事,坚持党的原则和宗旨,自觉把经济社会发展与党的建设结合起来,坚持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创造性开展工作相结合,做好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的,正确处理党委领导与国家机关依法履职的关系。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常委会成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等党内法规,必须自觉遵守《宪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既敢于担当,又善于配合,积极营造团结共事、携手攻坚克难的良好氛围,充分展现和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展现强大的示范效应。党的地方委员会要自觉摆正位置,总览全局,主要精力放在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上,而不是越俎代庖、事无巨细插手每项事务。
我们要以“严、实”态度贯彻好落实好《条例》,要学习好宣传好《条例》,地方党委都要结合工作职责,宣传解读《条例》,党员领导干部尤其要“严、实”态度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精神,把《条例》的内容学深悟透,把学习《条例》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来抓,把学习《条例》与工作实践结合起来,把学习《条例》与提高工作能力结合起来,真正让《条例》内容和精神成为武装自己的思想利器。


推荐访问:

本文来源:http://www.zhangdahai.com/shiyongfanwen/qitafanwen/2022/0923/490632.html

  • 相关内容
  • 09-23 2022年度X市审计局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总结及工作思路(2022年)

    文章详情X市审计局2020年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总结及2021年工作思路2020年,X市审计局在上级审计机关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

  • 09-23 2022年组织生活会发言提纲【优秀范文】

    党的组织生活通常是指党员参加所在支部的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会,以及党课。党的组织生活是党的生活的一部分。党的组织生活分为广义和狭义。从广义上讲,党内各种活动,包括党小组会、党员大会、党的各级委

  • 09-23 2022年幼儿园垃圾分类宣传活动策划方案

    幼儿:1周岁到6周岁的儿童幼儿:王秀玲著图书幼儿:南惠萍所作的诗歌,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幼儿园垃圾分类宣传活动策划方案,供大家参考选择。幼儿园垃圾分类宣传活动策划方案【篇1】幼儿园垃圾分类宣

  • 09-23 党支部换届发言稿

    党支部: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团结群众的核心、教育党员的学校、攻坚克难的堡垒,在社会基层单位中发挥核心作用。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50人以下的基层单位,都应当设立

  • 09-23 学习《决议》心得体会850字【优秀范文】

    心得是汉语词汇,拼音xīndé,是指工作或学习中的体验和领悟到的东西:凡人读书,各有心得;学习心得。出自清·朱克敬《瞑庵杂识》卷二:“凡人读书,各有心得,虽契友不能同,亦不能喻。”、清·陆以湉《冷庐杂

  • 热门专题
  • 网站地图- 手机版
  • Copyright @ www.zhangdahai.com 大海范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黔ICP备2021006551号
  • 免责声明:大海范文网部分信息来自互联网,并不带表本站观点!若侵害了您的利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48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