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试行)【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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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试行)【完整版】

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试行)4篇

【篇1】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试行)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委领导、齐抓共管的原则。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综治委牵头,建立起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坚持预防为主、防患未然的原则。把工作重心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排查调处上来,努力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

(四)坚持依法、及时、就地处理的原则。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过程中,要依照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妥善处理,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坚持“小矛盾不出村(社区)、单位,一般矛盾不出乡镇(街道)、系统,重大矛盾不出县的要求,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对发生在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及群体性事件,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快速反应,依法果断处置。

(五)坚持教育疏导、防止激化的原则。要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手段,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二、领导职责

(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确保政策措施切合实际,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避免因决策不当或失误而侵害群众利益,从源头上预防导致矛盾和纠纷发生。

(二)强化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有关部门正确有效地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避免因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不落实或执行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而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矛盾。

(三)对矛盾较大的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人群,指定责任部门预先落实有关措施,提前化解矛盾。

(四)对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统一组织领导现场处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决定处置措施。

(五)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作为维护社会稳定重要工作,当作份内一项重要职责,实行“一岗双责”,分级负责,切实抓好。加强对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情况分析研究及其规律的探讨,健全机制,落实责任,拟定预案,依法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六)县、乡(镇)和单位,要成立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协调处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定期排查矛盾和纠纷,及时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掌握各种矛盾纠纷情况。对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的、影响改革发展大局的突出问题,要集中排查,快速反馈,及时采取措施。

(二)针对排查出的问题,加强组织协调,落实责任制,将矛盾纠纷的疏导化解责任落实到有关单位、领导干部和责任人。

四、机制建设

(一)建立信息网络机制。县、乡镇、村(居)委和单位要进一步完善社情信息网络体系,充分发挥信息联络员的作用,及时发现各种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问题,准确把握动向。

(二)建立维稳预测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急防控处置预案,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调有关部门,对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化解。对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做到及时发现、积极预防、妥善处置。

(三)建立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建立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网络。认真执行村(社区)、乡(镇)、县每月至少排查一次的制度,把矛盾纠纷排查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

(四)建立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对矛盾调处要按责任分工逐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办结时限,将矛盾化解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要实行领导动手、落实责任、力求实效,做到“五个一”,即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要区别不同情况,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听证、调解、复议、仲裁等方法,既解决实际问题,又解决思想问题,努力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普遍建立党政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及审判机关和行政复议、仲裁机构多方参与的矛盾纠纷多元调处机制。

(五)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制定预案,落实责任。对大规模集体上访,党委、政府和部门负责人要亲自出面,依法果断妥善地处置,并跟踪处理落实情况,坚决防止由集体上访演变为群体性事件。

五、工作程序

(一)建立矛盾纠纷排查情况报送制度。村(社区)、乡镇每月以文字和报表形式,将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情况汇总后,逐级上报。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和敏感时期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零报告”制度。对重大、复杂和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要形成专题报告。

(二)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随时发现、随时报告,及时续报处置情况:

1、各村(居)、各部门对辖区或系统内正在酝酿中的30人以上大规模越级集体访的动态;

2、涉及30人以上的各类群体性矛盾纠纷;

3、可能发生封堵道路、拦截国道、省道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群体性事件的;

4、可能发生群体性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触犯法律等突发事件的;

5、酝酿组织邪教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的;

6、其它重大矛盾纠纷。

(三)对本级排查出的或下级报送的重大矛盾纠纷,必须认真分析梳理,提出办理建议,明确责任部门(单位)、责任人、调处时限和调处要求。

(四)需要向上级提请协调解决的重大矛盾纠纷,要将情况调查清楚,形成书面材料,由综治办负责及时上报。

  六、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严格执行领导责任制,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作为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定期考核和专项检查,开展工作的实际效果与责任人政绩挂钩。

(二)对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超前化解不稳定因素,避免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三)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走过场,未认真进行排查调处以及因处置不及时或处置不当导致矛盾激化酿成事端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县综治委要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

(四)对因工作不力或隐瞒情况,酿成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

【篇2】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试行)

公司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㈠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原则:

属地管理、归口管理、预防为主、依法调处、综合治理。

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总体目标:

尽最大努力预防、减少矛盾纠纷;

尽最大努力化解、缓解矛盾纠纷;

尽最大努力防止激化矛盾纠纷。

㈢排查方式:

⑴日常排查。结合日常工作,随时发现、掌握各种矛盾纠纷。

⑵定期排查。按照规定每半月开展一次排查。

⑶专项排查。针对本公司带倾向性的矛盾纠纷开展排查。

⑷重点排查。在临近重大活动、重要节庆日、社会敏感期,集中力量组织开展重点排查。

㈣矛盾纠纷调处:

⑴实行部门责任制和经理包干负责制;

⑵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按照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的要求限期调处;

⑶落实防范矛盾纠纷激化的工作措施,协调有关单位依法妥善解决问题,消除隐患;

㈤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受理、交办、承办、督办、销帐制度:

⑴受理。公司有关科室负责对矛盾纠纷进行受理。

⑵交办。公司除直接进行调处工作外,可向公司有关科室下发交办通知书,将矛盾纠纷交公司有关科室调处。

⑶承办、督办。各责任主体对公司交办调处的矛盾纠纷要认真调处、合法、合理解决,并向公司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和结果,公司根据掌握的情况,对突出的矛盾纠纷实行挂牌督办,限期解决。

⑷销帐。矛盾纠纷解决后,受理科室应及时销帐并向公司书面报告情况。

㈥责任主体:

⑴各科室负责人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首要负责人,分管综治工作的的公司经理为具体负责人。

⑵公司综治办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按照驻地综治委的要求,具体组织、指导、督促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并实施检查考核。

⑶对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篇3】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试行)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扎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长效机制,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及时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创建平安单位,建设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促进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科学发展,制定如下制度。

一、成立领导机构

1、组织机构。所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小组,由支部书记、所长任组长,副所长任副组长,各科负责人为成员。

2、工作职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⑴紧密结合建设和谐单位,指导全所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⑵定期听取关于全所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情况汇报,全面掌握调解工作动态,研究提出阶段性、指导性的工作意见。⑶做好与其它部门、局属单位的协调工作,帮助解决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⑷抓好全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督查、落实。⑸总结推广表彰先进典型。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⑴在党支部的直接领导下,组织实施全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计划和工作意见。⑵指导督促各科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⑶及时掌握全所矛盾纠纷动态。⑷抓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调查研究。⑸督导对突发、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调解。⑹组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信息报送和宣传报道。

二、十一项制度

(一)矛盾纠纷预防制度

1、经常对职工和管理相对人要进行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群众和干部职工自觉学法、守法、用法;
充分发挥各单位排调小组、调解信息员的作用,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和纠纷动态,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疏导群众情绪,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2、对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行政执法、职工待遇等敏感问题或敏感时期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要提前研究对策,及时掌握情况,做好事先防范,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

3、各科要及时对业务范围内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汇总分析,提出预防对策。通过政治的、思想的、经济的、文化的、行政的、法律的、教育的手段,采取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信访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运用本单位及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对矛盾纠纷进行合情合理的调处,不推不妥,及时有效的进行了调处,做到执法公正严明,维护了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

(二)矛盾纠纷联调制度

1、矛盾纠纷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必须及时上报所排调小组,并视情况组织调处。涉及到其它部门或单位的矛盾纠纷,由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协调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联合调处。

2、排调小组审查后认为矛盾纠纷应分流给有关责任单位调处的,应当规定调处期限,责成相关单位予以调处,相关单位要及时指派领导和责任人负责调处,不得拒绝。

3、排调小组应对接受单位的调处情况进行全过程督办。接受单位在调处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过程中,应当及时向排调办汇报调处工作的进展情况。调解成功后,应将调解结果报送排调小组;
调解不成的,应说明原因,另行处理。

4、各调处矛盾纠纷时需要有关单位配合支持的,由所领导协调有关单位。

5、因决定不当或行政行为不当引起的矛盾纠纷,相关科要立即纠正,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三)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建立完善季度矛盾纠纷分析研究和报告制度。

2、排查的重点:⑴群体性纠纷;
⑵矛盾纠纷;
⑶重点信访案件;
⑷突出治安问题;
⑸重大治安、灾害事故苗头的隐患⑹行政执法工作。⑺群众比较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3、主要范围1、因体制改革、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2、因劳资纠纷、生活待遇、医保、社保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3、因宗教、民族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矛盾纠纷 4、因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引发的较大矛盾纠纷;

5、因其他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具体要对原局所属企业职工身分置换、养老保险缴纳、低保待遇,职工住房、职工之间借贷、困难退休职工遗属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内部治安维护,农牧民惠农补贴,检疫收费及其它问题等十多种问题进行认真排查。

3、排查的方式:定期自查,由各科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自查。协查,由所矛盾纠纷排查领导小组指定专人,到各科协调进行排查。联查,所召开联席会议,在各科自查的基础上,相邻科室进行互相查找,做到不漏一个单位、不漏一个问题、不漏一个对象。

(四)矛盾纠纷调处制度

1、调处组织:调处工作由所矛盾纠纷排查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和部署落实,由综合科具体承办。由各科分管所领导、科主要责任人或信访信息员组成矛盾纠纷排查网络。

2、调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属地办理的原则;
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原则;
坚持政策引导,依法解决的原则;
解决问题和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调处的方法: 支部统一领导,有关单位密切配合,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 预警、预测、预案有机统一。依靠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引导民事纠纷在诉前向人民调解分流,实现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的有机衔接。着眼超前化解矛盾纠纷。

(五)督导检查制度

1、督查主体:负有督办案件的科室和所领导。

2、督查对象:对案件负有解决、协调责任的有关包案领导、包案单位、包案责任人。
    3、领导包案制度。所分管领导对分管单位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实行包案调处,形成目标考核机制。每隔七天对所督办案件进行一次进度督查。对超过规定时限未结案的限期完成。
    (六)定期分析研究制度

1、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分析问题,决定重大事项。

2.定期排查。每季度要进行排查一次。

3、各单位要每月分析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工,分析内容包括:上个月各类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数量、主要类型;
综合分析一个月矛盾纠纷特点、动向、成因和规律;
矛盾纠纷隐患预警、对策和措施;
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及成功调处的典型案例要有会议记录,随时掌握纠纷情况。


4、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职责分工,交办给主管负责人。并配合协调至该纠纷解决。

(七)信息报送制度

1、各单位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应及时报告,对需报请局里协调解决的,要同时逐件随附请求报告。

3、按时上报。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及时汇总,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报市局。遇有重大紧急情况随时上报。不得迟报、漏报或隐瞒不报。在调处活动期间,没有发现问题的,实行“零报告”制度。

(八)挂牌督办制度

1、凡是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转办、交办和局主要领导批示和“两办”交办,要求报送处理结果的案件,均属立案挂牌督办的重点案件。

2、挂牌督办的重点案件办理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定领导、定措施、定时间、定责任,包调查、包处理、包稳定的“四定三包”责任制。

3、责任人所承办的挂牌督办的重点案件,因反映问题复杂、情况特殊不能在规定的限期内办结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说明原因,并调整办结时限,逐月上报办案进度,直至办结。

5、重点案件,凡调查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措施合情、合理、合法,但上访人仍坚持过高或无理要求的,责任单位要对其进行说服、教育;
反复劝说无效的,交由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稳定管束措施,以防止其来赴省、市、进京上访。

(九)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

1、责任追究遵循“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采取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方法,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具体责任人负直接责任;

2、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负责人、直接责任人。

3、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方式:通报批评;
责令作出检查;
诫勉谈话;
党纪、政纪处分。

4、给予批评、检查、谈话、党政纪处分及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按照《市畜牧兽医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十)应急处置制度

1、所综合科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

2、突发性重大矛盾纠纷是指涉及人数在50人以上,引发打、砸、抢、烧以及阻断公路交通等突发性重大矛盾纠纷。

3、突发性重大矛盾纠纷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矛盾纠纷的事件主体、事由、性质、涉及人数、拟采取措施、调处责任领导、调处责任人、调处协办单位、拟完成时限等。

4、所要按照业务实际,完成本单位总体突发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机制,进一步提高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5、要按照预案要求明确落实应急人员岗位和职责,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要保证应急人员迅速到位,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并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准确处置,控制事态。
  6、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撤消,同时向市局上报相关信息。
  7、要把特殊时期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应对工作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来抓。加强对双休日、节假日值班及夜间值宿工作检查。要以自然灾害预防、危险化学品安全、烟花爆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为重点,迅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行动,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
  8、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对因工作粗枝大叶、敷衍了事、贻报误报而错过最佳处置时机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对应急处置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生命

(十一)、律师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

1、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应主动邀请顾问律师或请市司法局组织律师参与。

2、律师接办群体性纠纷和上访案件,收取的律师费由本所代纳,根据处理结果区分责任后加以追偿。

3、代理律师参与群体性事件,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煽动、挑动当事人采取集体上访、静坐示威等非理性手段,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提请有关执法机构予以严肃处理。

【篇4】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试行)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及时化解不稳定因素,推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省综治委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学院矛盾纠纷,是指学院各领域、各层面、各群体发生的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具体矛盾纠纷。

第三条 学院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以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平安校园服务。

第四条 学院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各部门、分院(部)负责领导、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学院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二)各负其责。各部门、分院(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归口调处的原则,对口排查调处本部门主管领域的矛盾纠纷。

(三)积极防范。贯彻标本兼治、预防为主和立足于“抓早、抓小”的工作方针。

(四)依法调处。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办事,坚持当调则调,该判则判,调判结合,解决问题。

(五)综合治理。充分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教育等手段和综合措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社会组织调解的积极作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院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学校党、政统一领导,学校矛盾排查调处机构具体组织协调,各主管职能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充分履行职责,共同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
不断完善、创新适应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新情况新特点的工作体制和手段方式;
构建覆盖全学校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确保大多数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效防止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演变为群体性事件或刑事犯罪案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 排 查

第六条 排查是指通过调查、检查等方式发现、掌握各种学院矛盾纠纷的活动。

第七条 排查范围包括各部门、分院(部)各种可能影响学院稳定的矛盾纠纷,重点是基层班级和利益关系复杂、矛盾纠纷活跃的系、部和群体。

第八条 排查分学校排查、分院部排查、班级排查三类。

(一)总院排查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单位、各部门组织排查本辖区区域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学院稳定的矛盾纠纷。

(二)各部门、分院(部)排查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排查本部门主管领域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稳定的矛盾纠纷。

(三)各部门、分院(部)排查按“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的要求,主动排查内部存在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学院稳定的矛盾纠纷。

第九条 排查方式主要有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

(一)日常排查是各部门、各分院(部)在日常工作中,随时了解、发现、掌握各种矛盾纠纷的经常性排查活动。日常排查掌握的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学校综治办报告。

(二)定期排查是各部门、分院(部)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对本辖区内存在的矛盾纠纷进行全面排查和汇总上报的活动。

(三)专项排查是针对在临近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敏感时期等存在影响学院稳定的倾向性突出问题开展的排查活动。专项排查由各部门、分院(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或根据学校部署要求具体组织落实。

第十条 建立矛盾纠纷信息台账和报告制度,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逐件按诱因、发生地点、涉及人数、重点人员、主要诉求、事态发展预测、组织调处工作情况等要素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其中重大问题(个案)应逐级上报备案,并及时补报最新情况,实行动态化跟踪管理。

第三章 调 处

第十一条 调处是指对排查出来的学院矛盾纠纷,落实调处责任主体和工作措施,进行教育疏导、解决源头性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过程。

第十二条 调处工作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和按照政策办事,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做到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工作不到位不放过,隐患不排除不放过,确保发生的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三条调处工作实行各部门、分院(部)责任制。校园问题由学校矛盾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调处,分院问题由主管领导负责调处,班级内部问题由班级负责人负责调处。

第十四条 学院矛盾纠纷调处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

(一)属学校问题的由校领导负责包案调处;

(二)属部门、分院(部)问题的由主管领导负责包案调处;

(三)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采取“五个一”(一个问题、一名责任领导、一个调处班子、一套调处方案、一个解决期限)包案责任制进行调处。

第十五条 调处学校矛盾纠纷,针对不同情况,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仲裁等方法。

(一)及时了解掌握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涉及人数、主要诉求、重点人员和当前动态等情况;

(二)掌握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制定解决问题的工作方案和防止事态扩大升级的处置预案,并明确答复口径;

(三)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政策、法制教育工作,耐心细致地进行说服、劝导,同时对重点人员组织落实重点教育管理措施;

(四)组织落实工作措施或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妥善解决问题,消除隐患。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校园矛盾纠纷调处的立案、交办、承办、督办、销案制度。

(一)立案。各部门、分院(部)和各班级负责对需要调处的矛盾纠纷进行立案。

(二)交办。学院综治办除直接进行调处工作外,可向下一级单位下发交办通知书,将问题和个案交下一级单位调处。

(三)承办。各责任主体对上级交办的个案要认真负责落实调处工作措施,及时依法、依理解决问题,并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和结果。

(四)督办。上级机关可根据矛盾纠纷排查情况或直接掌握的情况,列出重点问题和个案,向下级单位挂牌督办;
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结的问题和个案,应通过督办通知书等方式加强督办,并要求承办单位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五)销案。矛盾纠纷解决后,立案单位应及时销案;
属于承办上级交办、督办的问题和个案办结后,应及时向交办、督办的上级机关书面报告情况、申请销案;
上级交办、督办机关应及时核实并向承办单位下发销案通知书。

第四章 报送和登记

第十七条 凡学院举行重大集体活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治安事件和学生非正常伤亡事件,要做到报告及时,信息畅通,对未按要求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的,坚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惩。

第十八条 调处办应当及时受理学院内矛盾纠纷的调解申请,当事人申请调处矛盾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当事人申请调解矛盾纠纷的填写《调解申请书》,当事人口头申请的工作有专人负责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 调委会对当事人所申请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实质性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并引导学生采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条 调委会要认真做好来访、来电登记工作,一些能口头疏导纠纷调解工作即时处理掉并做好登记记录,不能即时处理的限期内解决。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学院综治办会同各部门、分院(部)开展校园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因制度不健全、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导致学院矛盾纠纷突出的分院、系部和班级,应给予通报批评,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学院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第二十二条 对未能及时排查掌握学院矛盾纠纷或调处化解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激化升级,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区分情况,按照《省预防和处置群体性和突发公共事件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涉嫌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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