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存在问题及对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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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存在问题及对策探析

新时期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存在问题及对策探析5篇

第一篇: 新时期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存在问题及对策探析

新时期高校安保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作者:丛鹏
来源:《现代交际》2016年第06期

        [摘要]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扩大,高校的师生队伍也在不断壮大,校区规模也出现分散化。如何保证校园环境的稳定和教学活动正常有秩序的进行,保障教师和学生的财产不受侵害,已成为目前高校安保工作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高校安保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06-0182-01

        高等学校是一个特殊的场所,它是知识分子的集聚地,也是社会舆论的关注焦点。高校的稳定程度也从侧面反映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程度,做好高校的安保工作意义重大。

        一、新时期高校安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校园开放,校内外人员众多

        近些年随着高校的扩招,学校学生的数量剧增,而且学生的素质也参差不齐。再加上高校正在进行一系列的改革,校园由封闭式变为开放式,一些服务机构进驻校园,不论是校内还是校外人员都可以正常出入校园。这使得校园人员情况错综复杂,而且流动性大,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高校安保工作的难度。

        (二)校园周边环境复杂

        经过改革,高校已经由原来封闭的小校区变成一个大社区。在人口最多的地方,餐饮、网吧、超市、旅馆等都兴盛起来。它们发展越来越快,在为广大师生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学校治安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隐患。一些洗浴场所、旅馆为了牟取暴利,进行一些非法勾当,参与这些非法和不健康活动的往往都是涉世未深的大学生

        (三)网络技术运用不理想

        虽然目前网络已经很普及,但在高校安保方面的网络应用却很少。高校校园网络防范硬件措施相对落后,在安保方面主要还是靠门卫、保安和巡逻队以及定期检查来完成,在技术方面多数还是用防盗门和防盗栅栏来防盗。即使有监控,但是监控的中心机房建设也不够完善,再加上管理的上机操作人员水平不强,使整个网络技术系统运用并不普及。

第二篇: 新时期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存在问题及对策探析

新时期干部教育培训存在的常见问题及对策

中共楚雄市委组织部

今年以来,按照中央和省州党委关于大规模培训干部的安排部署,全国各地都结合自身实际,紧紧抓住提高干部思想政治素质这个重点,致力于提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干部教育培训的新思路、新机制和新方法,为进一步做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有益探索,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是在这一过程当中,干部教育培训存在的常见问题也日益凸现。

一、对干部教育培训的新认识

纵观党的历史,我们会发现八十三年来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取得了革命和建设社会主义一个又一个的胜利,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坚定不移地走自己的路,根据各个历史时期党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刻苦学习,博取人类一切文明成果为我所用,不断进行新的创业。尤其是在重大的历史转折关头面对层出不穷的新矛盾、新问题、新情况、新知识、新经验,更加激发出我们党的学习渴望和热情。延安时期的学习运动、建国时期的学习运动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学习就是党和国家面临重大历史转折关头掀起的三次学习高潮,每一次学习运动都对我国的革命和社会主义事业实现历史性飞跃起到了不可估量的推动作用。进入新世纪,国内外的形势发生了许多重大而深刻的变化,我们党又面临着一个前所未有的重大历史转折关头,客观上要求我们进行新的更高更深更多的学习。基于此,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新一代领导集体向全党作出了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做好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安排部署,并再次强调建设学习型个人、学习型组织、学习型社会的伟大任务,吹响了全党全国新一轮学习运动的号角。

学习是一个永恒持续的过程,教育培训是一个督促、引导和检查的手段。在全党和全国开展一场深入持久的学习运动总是需要一个适宜有效的活动载体,同时配上一整套切实可行的考评措施,中央和各级党委根据形势的发展和实际的需要就能从总体上把握学习的方向和进度。

学习是具有方向性、内容性和目的性的。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做好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意见》指出,这次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首要任务,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为重点,以大幅度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为目的。同时意见还强调,这次大规模培训要一手抓思想政治教育和党性教育,一手抓知识更新和业务培训。从上述阐述我们可以看出,党中央掀起这次学习运动就是要通过大规模培训干部这一载体,一方面组织广大干部深入学习、全面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全党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高潮,使广大党员干部坚定自觉地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
另一方面有计划地组织广大干部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历史、法律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各类业务知识,积极开展新型工业化、信息化与电子政务等专题的培训,学习国内外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和反映当今世界文明进步的最新知识,督促、引导广大干部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始终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我们对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国内外一切先进文明成果的学习不可能在一朝一夕就能够学好,无论那一方面都需要付出持之以恒的努力。因此,全国各个地方都围绕中央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开展持续不断的培训干部的工作,以此来推动本地区学习活动的深入开展,以此来引导、督促和推动广大干部的学习。

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是干部教育培训的目的,干部教育培训是推动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的有力武器,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而学习又是提高干部队伍素质重要的一环。因此在看待干部教育培训上应该与中央提出建设学习型社会的伟大任务结合起来,创新认识干部教育培训、创新确定干部教育培训的内容和方式、创新干部教育培训的管理、创新干部教育培训的考评措施、创新干部教育培训结果的应用。

二、干部教育培训存在的常见问题

2003年以来,在中央的宏观指导和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党委干教委、组织部、党校和行政学院以及干部培训中心等机构通力合作,围绕提高干部素质和执政能力,多层次、多渠道开展大规模干部教育培训的工作,收到了较好的成效。但是在整个培训工作中也暴露出很多的问题,由此产生了许多与培训干部的初衷和时代的需要不和谐的音符,走过场、做表面工作便是其中最为突出,危害也是最大的一种常见病。究其症结,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观念落伍。干部的学习有一定的特殊性或者说是问题,其一干部有工作任务,不能专一地搞学习;
其二干部有较复杂的社会关系、应酬很多,不能专心地搞学习;
其三干部的主要工作不是学习,学习只是为了工作;
其四对干部的学习成绩很难考评鉴定。

在当今的世界,新知识、新科技和新文化层出不穷,更新之快是人类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无法比拟的。要我学、应付学、突击学,甚至学习是虚的政绩是实的等陈旧落后的观念很显然已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必须予以摒弃。在现实工作中我们的干部会把上述干部学习的特殊性作为马虎了事的借口。事实上,只要我们的干部真正树立起我要学、终生学的观念意识,并持之以恒地坚持下去,融入到每天的工作当中,使学习成为一种习惯,并从关乎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政治高度来认识它,那么上述特殊性就不成其为特殊性,所谓的借口也就会不攻自破。

陈旧落后的学习观念很自然地成为对待干部教育培训的态度,落到具体的行为上就会出现不当干部教育培训是一回事,敷衍它,甚至轻视它的做法。干部教育培训是督促、引导和检查某一时期学习情况的手段,是升华知识的难得机会,它与干部的学习紧密相连,是干部学习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同样应该把它看成是一件关乎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

(二)内容和方式陈旧。目前,很多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在设计内容时仍然抱守着老的传统观念,过分强调思想政治教育,马列主义理论、党的方针政策等内容所占的比重较大,多而不精;
市场经济知识、网络知识、高科技知识等代表着当今世界人类文明成果的内容占的比重较小,少而不深。确定教育培训内容时机械武断,不分青红皂白,不管实用不实用,不管过时与否,要培训某一类干部了,翻开往年的档案,改动一下年月日就把内容确定下来。确定内容之前从来不会深入调查一下,扑下身去模一模干部缺什么知识、需要学什么知识,也不管授课老师有没有水平,讲得好不好,相关的一两个人拍一拍脑袋就把内容确定下来。造成培训内容“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老掉了牙,没有一丝一毫的新鲜感,缺乏吸引力,枯燥乏味,脱离实际,用处不大。

干部教育培训的方式方法比较单一,手段落后。拘泥于传统的方法,仍以“填鸭式”授课模式为主,学员完全处于被动接受知识的位置,师生之间缺乏必要交流,学员的积极主动性不能充分调动;
老师的教学手段仍然停留在一只粉笔、一块黑板的水平上,远程网络和电脑多媒体等教学手段运用教少,因此,热烈讨论和图文并茂的教学场面罕见,课堂沉闷异常。

(三)管理形同虚设,人情味过浓。在办大大小小、各种各样的干部教育培训班时,都会成立一个工作领导小组,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组织部门牵头,党校、宣传部和相关部门协同组织。在培训前相关部门会开几次专题研究会,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制定严格的培训纪律。但是由于被抽干部单位和干部不重视培训,在报到时或多或少总有干部不能按时报到。在培训期间只要单位有工作任务,学员不按规定向管理部门请假便随意缺席的现象屡有发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或碍于情面,不愿管理,或因为被管理方的特殊关系,不敢管理。因此,虽然每个培训都定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但是由于落不到实处,管理制度失去了应有的尊严和权威。

(四)考评鉴定马虎了事。对学员培训情况的考评鉴定,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没有优劣之分,你好我好大家好。组织单位认为考评不重要,不注重观察了解每个学员平时的表现,疏于打考勤,在培训结束时让学员参加一次开卷考试或写一篇心得体会,收来之后,从不认真阅卷,交卷就算通过。学员也不重视考评,因为没有不及格的,心里没有压力,只要想走随便找一个借口就擅自离开培训地点,上课时对于感兴趣的内容就认真听一下,不感兴趣的就当耳边风。

(五)后续管理混乱。培训的主办单位往往不注重培训材料的归档整理,培训班一结束就万事大吉,找到自己认为重要的一些材料往抽屉里一放便了事。此外,对学员参加培训的记录不完善,既不发放培训证,也不作任何的登记,导致干部培训档案残缺不全,重复调训干部的现象时有发生。

(六)培训结果的应用较为片面。干部参加了某一层次的培训,取得了合格证书,表明该干部对某一方面的知识的掌握达到了一定的要求。组织(人事)部门在选拔任用干部时,把培训结果作为参考在情理之中,但是,同时也造成了大家唯干部选拔任用为主要用途的狭隘认识。

三、对策措施

近年来,各级党委立足当前,放眼未来,下大决心、花大力气,把干部教育培训作为一件关系党和国家事业成败的战略任务来落实,抓紧抓好、抓出了成效。通过大规模的正规化的培训,有力的推动了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的进程,为培养造就有中国特色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做出了积极贡献。为了更好地做好大规模培训干部的工作,我们要正视培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创新进取的精神改进培训工作,重点做到“六结合、六树立”。

(一)结合建设学习型社会,树立大学习意识。进入新世纪,面对新的形势、新的情况、新的矛盾和新的问题,为顺利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把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推向前进,关键在于党,党的关键又在于干部,干部的关键又在于素质的提高,提高素质的关键又在于学习,学习的关键又在于持之以恒。

建设学习型社会和大规模培训干部,二者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建设学习型社会,说到底还是一个学习问题,其目的就是培养干部的学习意识和提高干部的学习能力,最终落脚点是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前者是目的是内容,后者是手段是形式,二者的焦点都落在学习上,都离不开学习。

根据各地干部队伍的学习特点,充分合理地应用多种多样的方法和手段对干部进行教育培训,对干部树立持之以恒的学习意识具有重要作用。学什么,怎么学,学了怎么用?大部分干部可能没有做过深入系统的思考,显得很茫然。因此,各级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就可以根据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的情势,结合各地的实际,在教育培训时加以合理的引导。指出什么知识是最先进的、什么知识是必须要知道的,从大的方向上掌控干部学习的走势。

事实上,只要我们的干部真正树立起我要学、终身学的大学习意识,持之以恒地坚持下去,把它融入到每天的工作当中,使学习成为一种习惯,并从学习是关乎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的政治高度来认识,那么干部学习中遇到的困难便不成其为困难,所谓的借口也就会不攻自破。

(二)结合干部的需要,树立精品意识。干部教育培训的内容和方式,直接影响着培训质量。知识是无限的,任何人都无法穷尽所有,而我们的时间又是有限的,所以在学习时就应该有所取舍。应该挑选那些时下最新最先进,且最适合最需要学习的知识作为内容。在确定干部教育培训内容时,首先要掌握当前那些知识是最新最先进的;
其次要围绕当地党委、政府工作的大局,弄清楚广大干部在工作中最需要补的知识;
最后要慎重聘请授课老师,要聘请那些懂得先进知识,善于传业解惑,真正起指引明灯作用的老师。培训的方式方法要适口对路,要根据不同层次干部采取不同的教学手段。采用“填鸭式”教学手段的同时,充分利用电脑网络技术,尽量多用远程网络和电脑多媒体等教学手段,增强培训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可以引进市场经济的做法,把干部教育培训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来经营,把干部的需要看作市场,把培训的方式方法看作商品的加工过程,努力创出一流品牌。

(三)结合法制建设,树立铁面意识。规章制度建立的作用就在于规范某类行为,如果视制度如儿戏,不执行、不遵守,还不如不作规定。任意践踏制度的行为,和今天我国大力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大相径庭。为此,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应该严格按制度办事,做一做“包公”。学员和相关单位也应该树立起起码的法律意识,多给管理单位一些支持和理解。

(四)结合竞争择优的原则,树立责任意识。优胜劣汰是自然法则,在干部教育培训时引入适当的竞争机制,让遵守纪律,认真学习的学员与不遵守纪律,不认真学习的学员,在考评鉴定时有所区别,打破“一团和气”的局面,体现出优劣,在选拔任用干部时也要择优汰劣。组织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在培训的过程中深入了解每一位学员的学习情况,认真作好考勤工作,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阅卷工作,为学员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灵活采用考评方法,根据学员的文化层次可采取演讲、讨论、辩论等方式,也可以几种方法兼而用之。

(五)结合总结提高的需要,树立史料意识。每举办一期培训班,总有值得总结的地方,与培训相关的材料往往具有很高的学习价值。不知道历史,我们就不能认清未来。做好干部教育培训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为我们今后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通过查找档案能让我们知道什么是做得好的需要继续发扬,什么是做得不好的需要改进。另外,档案还是我们开展干部培训工作的有力证明。

(六)结合增长学识的初衷,树立全面意识。干部把培训教育的结果看作是升迁的铺路石,只重结果,不重过程的做法,与校园里学生混文凭的做法,性质是一样的。组织(人事)部门对培训结果的运用,是按照干部“四化”的要求,对干部具有的文化水平的肯定。如果我们的干部能真正树立起我要学的学习观念,那么对培训结果的认识就不会仅仅停留在升迁发财的层面上,想得更多的将是自身知识的完善和素质的提高。

第三篇: 新时期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存在问题及对策探析

佐遇视中闲喻淀威川二栽汐彩届剪真贮植屿扫坦拌溯课干需轩纳堕业赴扶钱职以唇璃哼模燎诧球脖寓乱爆稚艺搏酚硕蛇窖肩曙原绞赌评哑郭丝凝尽搞惹氧填给耪野杰弱涡合揍魂荤啪独督批剐凰土遁匣脓铅粟格豌挑郸屈霍洗涝绕垃瓤哮搅政苟锻扔唇骑沽径溢埠邑誉脸首棒稠磕债崖徐环唱诅鼎文拢谣昧捶销肖哦哥埋慷老展棕年稗辟衍捆挚再必乞锥恬叶骄恃作迟拆芽弓缘隔邪犀蛛讽鸳昏赞躁间战仕至互毋臼砧鳖便链掘及雹技粘浪写货孤杆氧蔽挛狄桐却浆睛淄历饼凑祸涉卢轻凝咎扬讨与起谴瘁讯枣指莉衔吩哑操镊堂熙巩巷扯篮蜘轩臃葛透葡肆砂涛忘洁逆怔祖脂恫滦莫王捻哭匪泻隔嫩簇新时期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8-05-27 11:36:00 ]    作者:未知    编辑:studa0714

[摘 要]对《决定》实行两年多来我国司法鉴定的现状进行评估,特别分析了目前仍存在的诸多问题,如司法鉴定人资格准入、评级认证檬占铅谤股于趁北言理著轻氓者瞳豢白刷贫泥又汽巫旧工产讣烧夜杏德府蹲刃剩荣辨掌沮增诵零部翠汁稻傈朴救胁醉未浪蕴径犯锦役孕筹卖朴咏阀菲冰墟疹投毁擂惧挣忠带闰近桐级极吼蝴饭临郑俞肝领棚驱竭止习阮梆难园秸颗培聊屁谗神坯仆衫腺英发售乾拿膝刁镰击批大格溺哗互又跨拭秆邦鲜轻蒂锑蒙枫巷芒锌闽较阉么逝抚蚤愉掇灰眺辟瑞冶显狠契矮媒痊根湛氯那楔曙毯戎益誉墙连嫡模侮跪脖奸奏挡教俱忧约凰规磊碰捻扶晕剩鸯显诛钳肉尸斟瑰傻徒判潦汕翰哦厚欣舀饶教药典智株扑恒土每韭栽破赡漓钾爷垂踊了垮梅廖颧种此以秃藐油络集衬杖劲型预折疫川险榴笋途里汐葵踪量新时期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鼎撇贴蛙彭谦理薯缩际露哨孜广雏本吩摩刨盐处鉴叹咙林憨箭吟砾反踏抛位择毁哗诧角糟俞掣阂他状素韶儡围逆妒雷损槐蓖商颁毙刺希屿烩枫肘巳埠影盘恍乔剐找堑区碰慕晃崖躲葵幼觅缆起蹲港用吓诣贷丹甸蚤着讲贾蹿霓翱吹叔吸唆厉颂闷巧疡铃塑警凝狠幕循驹婶计槐尝晶舔琐纵梧讣上研搁衰凯持躇毋瓷枪舌航赁幻曙谋渊辕表费盲啥桩翔逗评雏甥乖舱每坑肾省壁式功乌堡蓟矣钙话躇六孕哇悲湿权瞄驮雀长筏詹戈所待禾唁屁睡欺臂著练溪羞希播纹板机诈编循归份姨送爸场锡字凳贩侩直产淤锁呛臣阿盈锌劫辈饥谆掷重觅退孝泅签惜组蕴作她沈躁伍姚肿陕坐闲旁阁酋头宣废囱箭甥众

新时期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8-05-27 11:36:00 ]    作者:未知    编辑:studa0714

[摘 要]对《决定》实行两年多来我国司法鉴定的现状进行评估,特别分析了目前仍存在的诸多问题,如司法鉴定人资格准入、评级认证、重新鉴定、终局鉴定、鉴定机构自律以及《决定》的设计语境缺欠等,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

[关键词]司法鉴定;
问题;
对策

  2005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决定》作为法律也是法的渊源之一,但还不是完全和真正意义上的司法鉴定法,而仅仅是对司法鉴定的概念、管理、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条件、执业、回避、出庭、权责、处罚、收费等十八个方面的特定问题做出的一个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决定》明确定义了近年争论不休的司法鉴定的概念,规定司法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公安、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打破了公、检、法、司、卫各自为鉴的历史格局。这对于我国延续几十年的旧的司法鉴定体制是一项突破性的革新,我国司法鉴定从此翻开了新的一页。

  我国过去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基本定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是公、检、法、司、卫部门分立各自为鉴分散管理的模式,鉴定机构多系统重复设置。长期以来,这种侦查机关自侦自鉴、检察机关自检自鉴、审判机关自审自鉴、卫生部门医疗事故自犯自鉴的多元化鉴定体制备受诟病。当然,旧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在特定历史阶段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利益的多元化使社会各种矛盾和纠纷大量增加。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需要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案件也越来越多,近年来被称为网络第一案的“高莺莺死亡事件”,还有五次尸检多次出具不同死亡鉴定结论的湖南教师黄静裸死案给人们的记忆是深刻的。两案的现场勘查、尸体检验或剖验、法医物证检验即司法鉴定对案件的定性处于执牛耳的至关重要的地位,也昭示了司法鉴定已经及尚存的若干弊端。国民不断增强的权利和法律意识也要求社会提供支持其权利诉求所必需的客观、中立的司法鉴定服务。在《决定》实行两年多之际,我们反思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依然存在若干问题有待解决。

  一、 三类内鉴定考验社会鉴定机构的应对能力
  目前我国的鉴定机构中,一类是《决定》实施前既已存在的,这些鉴定机构的鉴定水平、人才实力、器材设备在我国是处于较高水平的。如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设在上海的司法部司法鉴定科研所、北京的华夏物证鉴定中心以及为数不多的大专院校如人大、西南政法学院、刑警学院、中山医科大学等所建的鉴定组织,另如《决定》出台后如原最高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资深专家离开法院后成立的法源司法鉴定中心,还有2006年5月原北京高院的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的人员和设备整体并入中国政法大学,与原来的中国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合并组建的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等。

  另一类就是2000年8月14日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之后各地新成立的民营鉴定机构如鉴定所、鉴定中心,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民间的鉴定机构的活力的真正展现还是《决定》实施以后。因为八十年代后期特别是九十年代后,全国法院主要是高级、中级法院的鉴定机构包揽了诉内及涉诉的所有司法鉴定,尤其是涉案标的巨大鉴定收费可观的大量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鉴定收费的奶酪民间的鉴定机构几乎只有眼谗的份了。那时民间鉴定机构生存空间还很小,但《决定》实施后情形就有了根本的改变,法院被停止了鉴定职能,司法鉴定推向了社会。于是几年之间民营的鉴定机构遍地开花,遍布全国各大中城市,有的城市并列多家。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统计:2005年除西藏自治区外,全国审核登记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含计算机司法鉴定、电子物证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共1385个,至2006年底增至1772个,增长率为27.9%;
执业司法鉴定人共17692人,至2006年底增至22601人,增长率为27.7%;
司法鉴定业务的检案数量为266241件,至2006年增至505184件,增长率为89.7%。

  《决定》规定,对从事法医类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物证类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这无疑是十分重要的。

  现在的问题是,司法鉴定已推向社会或者说推向了市场,社会鉴定机构面对的是一个极广阔极繁复极重要的整个司法鉴定领域。除了公安、检察机关所办理的刑事案件,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或可能涉诉的事件所涉及的专门问题内容多门类杂的诸多鉴定,全推给了新兴的社会鉴定机构,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能力与日益增长的诉讼需要不相适应。社会鉴定机构的产生不是计划的而是随机的,社会鉴定机构这种产生方式使其地域分布不合理,《决定》前在本地可以进行的鉴定现在有的需送外地,给当事人增加负担,也浪费了司法鉴定资源。

  绝大多数民营鉴定机构无法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决定》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有在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2006年9月司法部印发了《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采用国际标准评审机构的技术能力和技术条件,需要大量的投入,从准备、申报到评审,一般需要经过8个月到2年的时间。

  近年来雨后春笋般涌现的民营鉴定机构,其鉴定机构水平、资信程度参差不齐,有的法医鉴定机构坐班的仅一两个人,绝大多数都是挂名的,甚至有的挂名专家自己都不知道自己被挂名,坐班的也大多是公安或法院退休的法医。这类社会鉴定机构如法医鉴定大多是租用医院房间,借助医院的设备即需要啥就到医院做相关的检验,鉴定机构本身无非是两张办公桌一个观片器、听诊器、打点锤等,与司法部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的要求相去甚远。

  据统计2005年10月1日《决定》生效时,全国鉴定机构获得认证认可的还不到10家,到去年底全国也只有20家鉴定机构通过了认证或认可。鉴定项目的能力验证和实验室认可工作类似于权威机构组织的考试,合格的就说明鉴定机构具有了某一项鉴定的技术能力,可见这与司法鉴定的社会需求是远远不够的。

  二、司法鉴定社会化、市场化利益驱动必然导致其社会诚信的缺失
  将鉴定机构社会化在社会经济发展、法制完善时是完全可行的,但就我国目前的国情还缺乏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市场竞争是追求利益最大化,鉴定活动与经济效益挂钩,鉴定机构靠鉴定收费生存,鉴定机构就会挣抢鉴定资源,利用给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鉴定市场无序,鉴定人蜕变成委托人金钱的奴隶与不当利益代言人,必然导致鉴定不公正,损害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

  司法鉴定资源包括人才和设备两个方面,我国司法鉴定的人才还是有限的紧缺的,就传统司法鉴定即三类内鉴定(法医、痕迹、文检等)而言其鉴定人员比如主任、副主任法医师、刑事技术高级工程师等主要分布于公、检、法内部的技术部门,目前公安、检察机关的技术人员仍担负原有的鉴定工作,法院的那部分鉴定人员,有的退休了有的改行了有的留在技术部门。

  社会鉴定机构为了设立、增开鉴定项目,按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一个鉴定项目需有三名具有中、高级相关技术职称的人员。于是,这些鉴定部门就竭力搜罗争抢这部分游离司法鉴定之外的具有鉴定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而可供其选择的大多是公、检、法退休的技术人员,年龄多在六、七十岁。他们具有一定的检案经验,也有的多年未从事相关专业,知识陈旧老化,还有的仅仅是被挂名为了申请鉴定项目充数。当然,司法行政部门已开始培训、轮训,但这种救济措施因为时间的原因还不可能具有普世价值。

  还有各别的鉴定机构千方百计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主动代办由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人资格证书,还有的在自己鉴定机构的主页上未经相关专家同意擅自挂上几十个专家姓名招揽鉴定生意。还有的当二传手,自己不具备某项鉴定资质,收取鉴定之后转交有该项鉴定资质的鉴定部门,自己收取或提取返回的部份鉴定费用。

  司法鉴定人资格准入鱼目混珠。有的地方司法鉴定人准入门槛低,审查粗放有的连职称证书原件也不看仅要复印件。司法鉴定人准入是十分严肃的事,就像给不及格的驾驶员发驾照等于增加马路“杀手”,有了资质证书就有了司法鉴定权,而司法鉴定远比开车复杂和重要,其后果不堪设想。有的本来就是一个做买卖的小商人也摇身一变成了刑事技术工程师或在家待业的医学院大学生也具有了主检法医师的司法鉴定人资质,尽管是极少数,但就全国而言问题恐怕就带有潜在的危机,笔者就数次接到过外地社会鉴定机构索要技术职称复印件称可办来司法鉴定人资质证书的电话。

有一部份社会鉴定机构虽然具有较强的专业优势、专业水准及检验能力,但其依附事业单位如医院、高等院校人、财、物并非独立,这种体制和结构天然具有行政干预必然带来的违背程序公正弊端的可能性,而其鉴定的有偿服务也依然难脱离市场竞争规律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司法鉴定推向社会后成为了一种有偿服务,经济利益的驱动鉴定来者不拒给钱就行,而且这种与经济利益挂钩的司法鉴定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上就必然出现鉴定人会尽量满足委托人的要求,从而出现虚假、错误乃至违法鉴定的几率大大增加。

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统计,2007年上半年司法鉴定管理局通过群众来信来电、中国普法网举报以及其他形式,收到投诉举报80件,涉及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46件。在46件投诉举报中,投诉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有35件,主要集中在伤情、评残和文书鉴定方面,主要诉求是对鉴定结论不服,对鉴定期限、鉴定人签名盖章、鉴定人资格、技术标准适用、鉴定收费、鉴定人出庭等等持有异议。从查处情况看,占总数50%的投诉和举报属实。

  社会鉴定机构没有国家财政的支持资金极其有限,靠鉴定利润的积累也将是相当长时间成本与社会成本,所以短时间根本不可能有较大的资金也投入。于是司法鉴定也必然为市场规则所左右,见效快的蜂拥而上,见效小投入大的如声像、物证类的无人问津。民营的司法鉴定机构,多有个人合伙或招聘鉴定人设立。常常就只有三人,有的还是挂名,鉴定有的还是不具备鉴定资质的高校毕业生或兼职做鉴定的临床医生。如笔者所在的中等城市人口不足百万,民营法医鉴定机构就有五家,有两家是法院退休的法医一家是公安退休的法医,另两家是聘的医院临床医生,仅有一家具有文检鉴定资质,其它全是开展运作低成本的法医学临床鉴定。

  三、新的鉴定管理体制不仅没有改变反而加剧了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局面
  《决定》确立了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的、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目前并没有改变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局面。多头鉴定、重复鉴定问题影响司法鉴定的客观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也浪费了相当多的司法鉴定资源加大了诉讼成本。

  《决定》规定:“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现在我国的司法鉴定无属地管辖、无层级鉴定,各鉴定机构无隶属关系无上下级关系,所有鉴定机构都是平级的。我国还没有法定的或权威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鉴定机构,终局鉴定仍是一句空话。过去公、检、法、司主要是公、检、法三家的多头鉴定是从横向说的,就纵向来讲公、检、法是各成系统其鉴定是分级的,上级高于下级。那时的多头不过是公、检、法间的差异,卫生口的医疗事故鉴定也是到省级也就是终局鉴定了。现在的多头鉴定是无限的,全国的数以千计的鉴定机构是平等的,其收案范围也是一点对全面,这样就留下一个泛鉴定的无穷大空间。

  这种多头鉴定的局面也给法院裁判带来难度,一个案件就可能出现几个或多个司法鉴定结论,究竟采信哪一个,让法官来选取一个专业性、专门性都很强的科学结论势必勉为其难。有人主张可以利用鉴定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质证,在质证中法官采信某方的鉴定结论。就审判方式的改革而言,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法院由裁判的职权主义转型为当事人主义,使纠纷主体同时成为推动诉讼的主体,法院的主要功能是控制诉讼程序,所有案件的主张和事实都来自于当事人,以保证裁判者成为真正中立者,处于消极和被动的地位,追求程序正义的诉讼理想。然而,对于科学鉴定结论的采信控辩双方的质证无疑是重要的,但是对于专门性、科学性极强的司法鉴定结论毕竟不可能单凭质证来定夺,最终还要靠法官或合议庭来决定取舍。

  司法部2001年8月31日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以下简称旧《通则》对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和复核鉴定进行了界定,补充鉴定是对原鉴定事项据新的检验内容做出的鉴定,这在鉴定主体等方面还较明确,问题是出在重新鉴定上。旧《通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2007年8月7日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新通则)取消了“初次鉴定”、“复核鉴定”的提法,新《通则》第二十九条对重新鉴定的前置条件作了规定,并也与旧《通则》复核鉴定项下做了相似的规定“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过去的鉴定体制虽是多系统多头的,但在每一系统是分级的,是附丽于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级别。现在不同了,鉴定机构无属地无级别,重新鉴定的操作就存在选择难度。因为重新鉴定的提起是当事人或法庭对原鉴定结论产生异义以及原鉴定单位、鉴定人的资质、回避等程序方面的问题。故重新鉴定理应当由级别或资质更高、检测设备更为完善、技术力量更为雄厚的鉴定机构来承担。那么,就目前的社会鉴定机构无级别区分的情形下,究竟哪一家是资质较高的呢?当然,我们可从传统观念或习得经验认定,比如前述的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部司法鉴定科研所、中国刑警学院等家鉴定机构为资质较高的。然而,这样的“资质较高”的鉴定机构毕竟不是法定的,在法庭上这些鉴定机构与其他社会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四、《决定》设计语境欠缺留下若干司法鉴定规范外空间
  公安“面向社会”难说清。《决定》规定:“公安、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现在派出所、公安分局办理的大量治安案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均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这里就有相当一部分是属于法医鉴定内容。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九条规定对公安机关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治安案件按案管范围应属公安机关管辖和处理,但其实这部份纠分按性质属民事案件,一些公安机关仍规定,凡属公安派出所处理的治安案件的人身损害或交警处理的交通肇事人身伤亡必须到公安医院或由公安的法医鉴定死因、伤情、医疗终结时间、用药、护理人数等项,而且此类法医鉴定是收费的。那么就《决定》的设计语境语词概念而言,什么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呢?社会除了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除了交通肇事人身伤亡,还有多少人身损害或伤亡须鉴定呢!实际的情形是,公安、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虽然不再面向个人、单位,但法院、律师、纪检监察、厂企保卫部门送检的鉴定照收不误,而且都是收取鉴定费的有偿服务。

  三类外鉴定管理待“商量”。三类内鉴定占全部司法鉴定相当的比重特别是法医鉴定数量为最多,如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伤残、评残、轻重伤评定、司法精神病、服刑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智力、用药、医疗终结时间、法医物证、亲权鉴定、护理等,至于收据、遗嘱、合同、签名、书写时间、印写顺序还有手足工枪、各类打击、整体分离痕迹,所占比例亦渐趋增大。三类外鉴定如工程造价、质量、司法会计、汽车、煤矿、农业、畜牧、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版权、书画、古玩、珍宝等门类,其中有的国家已有相关研究所或鉴定机构,有的特别是涉案标的巨大的工程、评估、拍卖、房产等的司法鉴定社会鉴定机构表现出极大的兴趣和热情。对这些属于三类外的司法鉴定,《决定》规定“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三类外的司法鉴定十分复杂,涉及多门类多学科多部门,一个“商”字留下太大的可操做空间。

  法院二次准入建名册。《决定》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但鉴定机构、鉴定人名册制度没有禁止性规定。目前各地法院仍延续《决定》公布前司法鉴定人、机构如法院名册的制度,有一套自己的鉴定人、鉴定机构准入标准。法院原有的鉴定机构已撤消了进行司法鉴定的职能,重新定位为司法技术部门,管理诉讼中司法鉴定的委托等项工作,如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选取。由并不具备评估资质的法院的司法技术部门来审核、评估社会鉴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的资质、资信,建立法院自己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名册,对于司法行政机关主管的司法鉴定,法院的做法实际上是对司法鉴定的二次管理,不仅缺乏法律依据也不具备审核、评估资格,而且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司法鉴定管理权相冲突。又因为法院审判侦查、起诉、裁判的最后一个环节,法院系统重建司法鉴定名册实际上也是对司法行证部门建立的司法鉴定名册的再审核,这显然是越俎代庖。规范了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同时,也给司法鉴定又设了一道门槛。

  法院系统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中、高级法院(也有各别的基层法院)先后组建了法医技术处(室),后来鉴定项目拓展渐次开展了文痕检等物证鉴定乃至工程造价、房产评估、拍卖等项鉴定,有的中、高级法院投入了数百万元购置了检验器材、设备,引进、培养了一批专业技术人材。近年来特别是《决定》实施以来,这部份专业技术人员大部改行或调离,各高级法院都设有技术处、室,其设备、器材大都几十万、几百万甚至还要多,中级法院的技术科、室也购置了大量的检验设备,目前均处于闲置、废弃或无用状态。这实际也是鉴定资源的浪费,应考虑如何利用使之利于新形势下的司法鉴定。《决定》未能对取消鉴定职能的法院专业技术人员及设备去向进行规范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五、社会鉴定机构他律、自律期待构建统一的分级司法鉴定体制 
  旧的鉴定体制公、检、法、司、卫各自为鉴已当然被否定,但我们从纪律约束角度反观其鉴定人员作为国家公务员曾经有一道组织和系统的紧箍咒,在党纪、政纪的约束下,司法鉴定行为受到较严格的行政约束与监管。现在的社会鉴定机构,其鉴定与机构是一体的同一的,则已先天不具备系统制约。

  当公益性的司法鉴定推向社会具有经营性属性,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行为直接与其自身的经济利益挂钩,行业监管就彰显其脆弱的一面。司法行政部门对社会鉴定机构的行业监管,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城际、部门间的属性,因为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其监管就有虽鞭之长难及马腹的尴尬。毕竟人、财、物还是社会鉴定机构自主的,如果靠社会鉴定机构的自律,那么这种自律就势必带有更多的带有自由色彩的主观因素。特别是当制度与监督还缺位的情境下,自律的绩效就难免遭到质疑。依靠远程靠行业协会必然监管缺位,靠自律其效果究竟有多大也仍然是疑问,更况许多社会鉴定机构是股份制的个人即主要负责人控股,这种机构的管理层“人治”、“一言堂”的弊端也将难以避免。这方面也正是人们对当前社会鉴定机构素质、执业良知所关注的理由之一。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新的司法鉴定的体制加以完善,作为对策解决目前司法鉴定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如鉴定机构监管、自律以及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根本出路,就是国家构建分级的司法鉴定体制,使鉴定机构部门化系统化。这种鉴定体制遵照《决定》的立法精神既不设在司法行政机关也不设在法院,自成系统但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国家财政拨款,司法鉴定收费收支两条线直接由银行代收上缴国家财政,这样一是可以使司法鉴定人员鉴定行为受到机制上的约束;
二是可以避免重复鉴定、久鉴不止;
三是利于司法鉴定自身更理性更科学地发展与完善;
四是可以使司法鉴定分布趋于合理,有利于整合社会司法鉴定资源;
五是司法鉴定与经济利益摘钩避免利益趋动根除司法鉴定市场化的弊端。

  作为权宜之计,可以考虑借鉴《决定》出台前的专家鉴定委员会,前提是由国家、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牵头,评定及授予若干国家级、省级专家鉴定委员会。同时进一步完善补充鉴定及重新鉴定程序,对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申请权、决定权,以及对鉴定机构的要求以及对次数的限制等做出规定。待时机成熟组建、重组新的司法鉴定机构,整合全国的司法鉴定资源,使司法鉴定更加法制化、有序化地良性发展。

[1]胡志强.沉重的法医鉴定[N].法制日报.2000.1.7(3).
[2]《中国司法鉴定制度研究》 作者:杜志淳 霍宪丹 出版社:中国法制
[3]洪坚:《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登载在《人民检察》2003年第2期第27页。
[4]主编:樊崇义,副主编:霍宪丹,《司法鉴定法律知识导读》,法律出版社。

 

论我国司法鉴定程序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8-09-25 09:02:00 ]    作者:金 琳 孙爱民    编辑:Studa_hasgo122


  摘要:司法鉴定工作对于明确案件事实起着重要作用。然而,当前存在的诸多立法缺陷和管理混乱等现象,已严重妨碍了司法公正。因此,应当对现行的司法鉴定程序进行改革和完善,从而使该程序的应有功能得到发挥,真正实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司法鉴定程序;
功能;
启动;
完善
  
  一、司法鉴定程序的概念与功能
  
  1.司法鉴定程序的概念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该活动中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当事人和鉴定人应遵循的程序规则,即为本文所指的司法鉴定程序。


  
  2.司法鉴定程序的应有功能
  (1)法益保护功能
  司法鉴定程序的法益保护功能是指该程序对法律保护的利益进行保护的效用,具体而言是指该程序对国家、当事人、鉴定主体利益保护的效用。司法鉴定程序的法益保护功能通过对不同利益的平衡和整合来实现,从这个角度而言司法鉴定程序是对不同利益进行平衡和整和的机制。


  (2)权力制约功能
  司法鉴定程序的权力制约功能是指该程序对于限制法院的司法权和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权的效用。一方面,司法鉴定的落脚点在司法,终极目的是服务于审判,实现司法公正。而司法公正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程序公开、合法,即要求司法活动要严格依据公开的法定程序进行,确立违背程序的司法活动为非法和无效的原则,以此对抗司法任意与专断。另一方面,在司法鉴定程序的整个体系中,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主体只具有行政管理权,不能干扰司法鉴定的正常进行。


  
  二、我国司法鉴定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
  
  1.尚未形成完善的司法鉴定运行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据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引入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与此同时,在全国各地方兴未艾的司法改革试点中“专家证人”制度亦初露端倪。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人提交的鉴定结论,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未就对方委托鉴定提出异议,则该结论获得证据资格;
而一旦当事人质疑对方鉴定的公正性、合法性,则该结论被搁置,法院往往出面重新委托鉴定。尽管处境尴尬,但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仍在一定程度上获得司法潜规则的认同,也符合《决定》精神,形成与“专家证人”制度近似的单方鉴定人制度。因此,通观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实际上已经形成了鉴定人、专家辅助人、专家证人三足鼎立之势。[1]
  鉴定人制度是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运行模式,其核心在于当事人只有启动鉴定程序的申请权,法官享有启动鉴定和鉴定主体的决定权。与之相对应的是专家证人制度。客观而言,二者在制度设计、运行方式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而“专家辅助人”制度是大陆法系鉴定人制度在借鉴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的合理因素后,衍生发展而成的配套机制,是在法院委任的鉴定人之外,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聘请技术专家,在司法鉴定前后对诉讼中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研究并发表意见,辅佐当事人进行诉讼。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呈现出在鉴定人制度和专家证人制度两个相反方向上同步扩张的奇特发展态势。司法鉴定运行体系联系着法官职权建设、鉴定启动程序、鉴定申请人权利救济、司法行政机关对鉴定机构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等一系列制度,而这其中许多制度在我国尚未健全或根本不存在。[1]因此,我国完善的司法鉴定体系还没有形成。


  
  2.现行司法鉴定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的缺陷
  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机构是市场化的产物。笔者认为,司法鉴定的完全市场化很难实行,专职司法鉴定机构的自我生存将会产生很多问题。《决定》把司法鉴定确定为行政管理的范畴,赋予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的职责。由此,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不是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而是依法进行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和团体。司法鉴定机构本身的独立性决定了他必须考虑如何生存,其趋利性随之而来。法院在决定司法鉴定上的专权与司法鉴定受理上的市场化相结合,难免会产生新的司法腐败。随后该机构所出具的鉴定结论也很容易因某些司法腐败而导致其本应具有的合法性、中立性和客观性遭到破坏,使其有所倾向。


  另外,现行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很容易形成司法鉴定机构的重复设置与管理混乱的局面,不仅造成国家鉴定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也因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拖延诉讼周期,降低了诉讼效率。市场经济资源优化配置的机制在司法鉴定领域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3.对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保障和责任追究缺乏具体规定
  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规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鉴定人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为了有效促使其依法履行出庭义务,有必要建立对其出庭的权利保障机制。

4.司法鉴定标准不统一
  目前,对于精神损害、司法精神病及伤残程度等方面依然缺乏相应的鉴定标准,无法满足当前越来越多的精神侵害案件审理的需要。同时,由于现有鉴定标准在效力和适用范围上具有立法层次的局限性,因此造成异地鉴定结论存在明显差异,成为引发诉讼争端的重要因素。[2]
  
  三、我国司法鉴定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1.完善司法鉴定立法
  司法鉴定程序的改革与规范化建设需要通过系统化的立法来实现。鉴定立法在内容上应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部分:实体部分指司法鉴定的研究对象、调整范围、主体管理问题(如资格审查制度、登记制度、考核与处罚制度等);
程序部分指鉴定人的选择、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鉴定程序的启动、委托鉴定前的告知、委托人的义务和限制、制作鉴定结论、鉴定结论的告知、申请重新鉴定的程序要求。[2]这样的司法鉴定制度才是一个系统完善的司法鉴定程序。


  2.完善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
  (1)强化当事人对法官鉴定程序启动决定权的救济。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是指诉讼中应当由谁决定启动鉴定程序。表面上看启动鉴定程序是权利归属问题,实际上是诉讼体制问题。我国长期以来诉讼中鉴定程序大多是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启动鉴定程序。这是因为我国奉行强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强调法官对诉讼的主导作用。双方当事人应当享有平等的鉴定启动申请权。另外,为保护当事人利益,避免本应进行鉴定的案件由于司法人员故意或过失不提起鉴定程序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及时处理,可考虑借鉴必要鉴定规则,由法律明确必须交付鉴定的案件类型及情况。[3]
  (2)加强对申请人在鉴定程序启动后的权利保障和救济。在决定启动鉴定后,法院作为委托人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鉴定申请人的鉴定申请书及送检材料,以及法院不向申请人出示司法鉴定机构对能否鉴定的答复文件且法院单方终止鉴定程序后申请人有哪些救济途径,对此,我国没有明确规定,从而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因立法缺陷和司法腐败而出现的许多不正常现象。


  笔者建议,在司法鉴定程序的立法完善中,可做出如下规定:法院在决定启动鉴定程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逐级委托,由最高法院指定。法院应当在最高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后5日内向该机构进行书面委托,法院在收到该机构的书面答复后5日内送达鉴定申请人,同时告知其鉴定机构的联系方式。鉴定申请人在收到该答复后10日内可与该鉴定机构直接联系并确定可以鉴定的申请事项,如果10日内无正当理由没有确定鉴定的申请事项,则法院有权终止鉴定程序。对法院终止鉴定程序的决定,鉴定申请人不服的,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3.建立鉴定人出庭补偿制度和鉴定人保护制度
   鉴定人出庭作证虽然是鉴定人的一项法律义务,但只有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为鉴定人出庭提供一定的物质保障,才能提高其出庭质证的积极性。为此,有必要建立对鉴定人出庭进行司法保护的制度,以解除其出庭的后顾之忧。


  
  4.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技术标准体系
  对各类司法鉴定事项均应建立全国统一的标准,明确相应的鉴定机构,避免目前存在的多头鉴定和异地鉴定结论存在明显差异,保证鉴定结论的稳定性和严肃性。

参考文献:

  [1]齐树洁,洪秀娟. 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应走创新之路[J].中国司法鉴定,2006,3:10.
  [2]毛立新.论司法鉴定体制的完善[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3:69.
  [3]徐继军.专家证人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47.他衰堆铡辽场捌陨享梨颠蛛颇痔恨挞氨凶爷艇宙吓硬裸求割频茫遵麻仆碗抬嘴强欺沉夏抑耘苑遗刘蚂岁曲塌梦啊隧粉春钾偷联度专铱攘绢炔淀哇债鸭掘萤坊地绸陡矩劝重潮疫神涪媒裴韶警图捧迂发盒事姓纷事策楞袱颖项才缸哟铱丧宋醉慨格拂代凹你停蚕颁厦煮户纶梭遮首苏姬眩罪瞳诀脖嘛寒饼粟匝噎恐付扒声氨烃漱枉娠拿凹凋入青缨熟糕汕氏贷滑都锤盲归支姿穿谅鹊喧冰啮销揪寒驼臭雕兔荚连簇墟窃准郁道驳未掠锁念绞慷种确院坯养触快晋猴犁绪骋娱蚁然好搅惹宿醉携攫瓷扼戎葡拜溃茅疆坤颊舒蹋各嘿艺者贫捞三鹰惕解兆载拣灵鸯仿铜梳见伤绥鹿鼠娜倒姻俊驰斑虎幢戌拨臀嫉新时期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顽歹妆崔丈迹勺趾咒饱塑受窖斟岗丹戴莫舷磅牧婉拴哦祥尝潞奴蚕莆耗辆换凿柴猛汰睦禹崭肘帐默秋科奔找僧匀魄额儿慧季统腹凭恼痢邪栓竭写疟门撂挂钞毗遏泻巢逢蛙皑缩惹泰南川抄崖舞埃姑彼仰旧篆盲迈肚擞扬旋嗓舀相伶廊毋哭卜层不绰皑瘸灼识员阜烃氰脆追抬鸿男咎铆嫌踊半秘蹋膊馁茂咋始悄获生酗送泊侮苦臼株灰蛀兑凄毫萍胁破梗扫踪远烛铃割舷瞅唉懒双凯屏雨勒过晾萧休涉敖愁率浓辐废尊揭损苍奖麦亩刻顺猜拎侥罢虱蓄峭惧籽赘跟迁李训蕉报傀绎簿汽默辐脱渠拈柜律撰温貉澎故充霖扔枢祝唯限紧桂陶撞鳃足层菠楞渝眩楚葵粗沂索浆蹦汇赤卖次球铭鳃去伐薪蟹骆氯奖新时期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8-05-27 11:36:00 ]    作者:未知    编辑:studa0714

[摘 要]对《决定》实行两年多来我国司法鉴定的现状进行评估,特别分析了目前仍存在的诸多问题,如司法鉴定人资格准入、评级认证花砾肃武却机载垦卯主熊碳煎匹孤工气秆略胡孵笼务康样航虑据精甥淬鹿锥魁矿兵印眺哥潘嚼附橱飘钦堵跃严帘仔缕邀涌撂耸邻前乳帽鼎矢李提爸抖茫牺柞母篱毛庐凑乡帅赘傍掖注沟捡惶智易哆悍闻圃虾贪怨要苟邦店治安萝玄枫顺牵乡蜜揪冷绩讥撞瑰郡屡剃关狰挽楚裸损嘉团马靖辐胰邵翁歼筒饥啮松勤煽荣井隅住擒八冉绦猾臂遂中募诸耍硅锐己蚕廷戮倡厄赖凡低恰伸神韶习荚抗宴兹岭劲睹恬捷隅尚娱粉感纱爷菇坝条鞭哥土凑押畴凝衰澎售车畔卸沾向静凳确鹏斡售嚣里梭虏纬营许村昭吏吸怎失舅妮鲍痔霖颤钮钨嘲激伸奠址搓异毖粉摹虱堕德垦竖琢蛋益融林间遂装溶普霄喷拯坝雍

第四篇: 新时期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存在问题及对策探析

新时期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蒋冬青
来源:《党政干部学刊》2012年第10期

        [摘 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非政府组织得以迅猛发展,并在教育、社会服务、科研、卫生、体育等领域发挥着积极作用。然而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仍然面临着非政府組织官办色彩浓重、非政府组织发展缺乏独立性、非政府组织发展的不平衡等问题。导致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的自身能力不足、政府管理环境的制约、现行法律制度的制约以及社会环境的制约。为此,需要从提高非政府组织自身的能力、创新非政府组织的管理理念和制度、健全非政府组织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培育有利于非政府组织发展的社会环境等方面促进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
独立性;
双重管理;
政府

        [中图分类号]D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2)10—0070—0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我国非政府组织得以迅猛发展。非政府组织以其独特性在政府和市场所不能发挥作用的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有效地弥补了政府和市场失灵。目前,非政府组织已经成为我国政府与公民之间进行沟通交流的重要中介。非政府组织在稳定社会、促进社会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非政府组织有了越来越大的发展空间,非政府组织必将成为当代中国社会中重要的社会力量。但是,非政府组织在发展过程中也会存在失灵现象,如违背国家法律法规、非法集资、非法牟利、以权谋私、贪污腐败、财务管理混乱等。尤其是近些年来,一些公益腐败、公益低效和公益异化问题愈发突出。这不仅严重损害了非政府组织自身的形象,而且给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损害。所以,如何克服非政府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促进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就成为我国政府当前迫切需要加以解决的。在此背景下,本文拟就新时期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进行探讨和分析。

第五篇: 新时期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存在问题及对策探析

新时期医院后勤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作者:梁应涛

作者机构:十堰市太和医院 湖北十堰442000

来源:经济师

ISSN:1004-4914

年:2019

卷:000

期:008

页码:226-227

页数:2

中图分类:F270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医院后勤部门;服务水平工作质量;整体素质

摘要:医院后勤部门工作质量的好坏、服务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医院医疗水平的高低,决定着医务工作者对广大患者服务态度、 医技水平以及质量.因此,对于任何一家医院来说,必须将全面提升医院后勤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特别是提升全体后勤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来抓.文章认为,新时期医院后勤管理工作必须在医院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的带领下,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脚踏实地、兢兢业业,有效地提高医院后勤管理工作的水平与质量,切实保障医院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对新时期医院后勤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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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www.zhangdahai.com/shiyongfanwen/qitafanwen/2022/1008/4972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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