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教育差距的现状、原因及对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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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教育差距的现状、原因及对策3篇

城乡教育差距的现状、原因及对策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做好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昆教体办发〔xx〕30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对象为:xx市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在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首先须确保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学生按标准足额获得资助,其余资金用于资助寄宿制除建档立卡等四类学生之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xx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实施认定。

  第三条 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是按照国家城乡义务教育保障政策,由中央、省和地方财政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在校期间生活费补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 补助标准和资金分担

  第五条 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寄宿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建档立卡等四类学生)小学1000 元/生·学年,初中1250元/生·学年;非寄宿制建档立卡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小学500元/生·学年初中625元/生·学年;特殊教育学生1250元/生·学年。

  第六条 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中央50%、省级、市级、区级比例承担。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发放

  第七条 各学校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将认定结果和受助名单及时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义教子系统”按要求填报认定结果和受助学生信息。

  各学校须于每年9月30 日前受理学生申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结果,对学生提交的《xx市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由学校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须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不得涉及学生隐私及敏感信息,公示无异议,报区教育体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八条 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由学校按照属地教育体育局审核通过的受助学生名单,采用转入学生食堂就餐卡或学生(监护人)银行储蓄卡(存折)的形式发放。不得以现金发放,不得以任何形式抵顶或扣减生活补助。资金发放须在每年5月31日前和11月30日前完成。

  第九条 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发放严格实行签领制度。由受助学生本人签字确认,不得由其他人代签;以就餐卡发放生活补助的,应在学生离校时进行清理,将未使用完的资金足额及时清退给学生,清退情况要造册登记并由学生本人签名。

  第十条 各学校要建立发放告知制度。各学校通过银行储蓄卡(存折)发放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放金额、发放时间等信息在学校公告栏张贴告知受助学生。

  第十一条 各学校要加强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其变动情况,确保补助资金发放到每一名应资助的学生手中。对于已经转学、退学的受助学生,不能继续发放享受生活补助。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实行校长负责制。各学校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机制,明确相关责任人的工作职责。

  学校是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的直接实施者,具体负责组织核实人数、资金发放等工作;学校校长是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学校要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各学校要做好享受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学生的信息采集和统计上报工作,确保受助学生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各学校要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按照《xx市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做好“生活补助”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准确与完整。

  第十四条 各学校要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在校内设置专门的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板报或墙报,长期置于人流量大、醒目的位置供学生和家长了解资助政策,并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国家的教育资助惠民政策,做到家喻户晓。

  第十五条 各学校要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认真自查。设立并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各学校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的支出;严禁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严禁用“生活补助”资金发放食堂人员工资;严禁虚列虚支、虚报冒领和挤占挪用。对于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各学校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校级实施细则,报区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xx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城乡教育差距的现状、原因及对策篇2

  (一)合理规划和建设城乡义务教育学校

  大力扩充城乡义务教育资源。根据新型城镇化规划、人口变化等因素,由文教局牵头会同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于xxxx年底前编制完成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并纳入全县城镇发展规划,不得随意变更。城内新建居民住宅应参照《xx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配套建设义务教育学校;达不到配建规模的开发项目参照《xx市新改扩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缴纳相关费用,由政府用于学校建设。新配建学校建设方案应征得文教局同意,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学校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迁、占用中小学校校园校舍的,应按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和先建后拆的原则,就近补建或易地重建。

  合理规划乡村学校网点布局,适时调整优化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成型的农村地区设立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点),逐步实现小学向中心村和乡(镇)政府所在地集中,初中向重点镇集中,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尤其是乡村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依法统筹利用学校闲置资产,将学校闲置校园校舍资产优先用于当地教育事业特别是学前教育发展的需要。

  (二)优先保障教育用地需求

  各乡(镇)政府要把义务教育学校用地纳入本辖区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优先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用地。现有义务教育学校用地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要按照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予以改扩建。做好闲置教育用地盘活利用工作,严禁将义务教育用地改变性质用于其他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在编制、审批和更改新区开发、住宅小区规划和城市老城区改造方案时,严禁以各种方式挤占、变更教育用地。由县政府组织,为尚未办理教育用地手续的学校、幼儿园统一办理教育用地手续,土地、规划等相关部门要对教育用地实行联审联批制度,按照“特事特办、特事特批”原则,开通绿色通道。

  (三)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

  根据国家、省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标准,逐校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台账,统筹各项教育专项工程,进一步加强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到xxxx年,xx%的公办完全小学、初中或九年一贯制学校校园占地面积、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专用教室设置、基本装备配置、班额人数、师资配备等达到标准化学校要求,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达到相应标准。重点加快推进寄宿制学校建设,在建设基本教学设施的同时,建设食堂、学生宿舍、厕所等生活设施,保障寄宿学生每人一个床位,满足寄宿学生生活基本需要。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教育装备建设,按标准建设实验教室、图书室以及音体美场所,配齐配足配好各类装备和图书,保障学校教育教学需要。落实义务教育学校信息化配备标准,推进数字化校园规范建设,完成“三通两平台”应用建设,提高设备管理和使用水平,促进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共建共享,加强信息技术与日常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

  (四)加大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投入

  进一步加大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建设投入,积极拓宽学校建设资金筹措渠道,可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吸收社会资本等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要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不得截留、挪用,在规定使用范围内大力支持城镇中小学建设。认真落实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中至少提取xx%的比例用于城市学校建设的政策;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xx%比例计提的教育资金,要全部用于教育,在保障农村教育发展需要的基础上,统筹用于城区中小学建设。相关职能部门要大力支持中小学建设,按照规定减免中小学建设相关费用。

  (五)实施消除义务教育学校大班额专项规划

  由文教局牵头会同发改、财政、规划、国土、住建、编委办、人社等部门,xxxx年底制定完成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及实施方案,创造性开展工作,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消除任务。到xxxx年底全县基本消除xx人以上超大班额(超大班额比例控制在x%以内),之后不得新增超大班额,到xxxx年全部消除;自xxxx年秋季学期起,小学、初中一年级不再新增xx人以上大班额;到xxxx年底前基本消除xx人以上大班额(大班额比例控制在x%以内),之后大班额比例逐年降低,直至全部消除。在xxxx年-xxxx年每年xx月底前,将当年消除任务实施进展情况报送市教育局。要建立消除大班额工作台账,对大班额学校实行销号管理,年终由教育督导室对消除大班额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导验收,避免产生新的大班额问题。县域内小学一律不再办学前班,已举办的要限期予以撤销。

  (六)完善城乡教师长效补充机制

  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即教职工数与学生数之比小学为x:xx、初中为x:xx.x、高中为x:xx.x。其中,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生师比与班师比之和除以x)。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文教局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根据各学校学生变化情况并考虑寄宿制学校、村小学、教学点等增编因素,每学年动态调整教职工编制,并向编委办、财政局备案。建立每年定期招聘的教师补充机制。每年初,文教局要根据新学年教师需求和当年编制空缺情况,及时确定当年教师补充计划和招聘方案,报经编委办、人社局核准后组织实施。研究探索加大义务教育学校特别是小学教师“本土化”、“全科化”的教师招聘力度,确保乡村教师“下得去”、“留得住”和“干得好”。合理配置寄宿制学校专兼职生活教师和其他工勤人员,对适合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编外教师,特别是不得以事业单位整体满编为由而不为中小学校补充教师;严禁管理部门与中小学校混编混岗占用教职工编制;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七)改革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

  依法依规保障乡村教师各项工资待遇。实行乡村教师收入分配倾斜政策,为确实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发放农村乡镇工作补贴。落实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相关政策,文教局要参照国家、省、市关于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和财力状况,研究制定本地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办法,重点向边远小学和教学点倾斜。健全长效联动机制,确保我县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坚持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和教学一线教师倾斜。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加大对乡村教师的奖励力度,使广大乡村教师有更多的获得感。完善乡村教师职业发展保障机制,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合理设置和动态调整乡村学校中、高级教师岗位比例。落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结合政策,确保乡村学校教师职称即评即聘。

  (八)积极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内涵发展

  提高义务教育治理水平。实施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建设质量提升工程,提升依法规范办学水平;推进科学民主管理,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全面落实校长负责制,规范校务委员会、校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运行机制,探索社区参与学校治理的有效途径,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逐步形成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坚决治理各种非法办学和违规办学行为。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按规定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

  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全面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为主线,整合地方历史、文化资源,挖掘我县特色德育内涵和素材,大力开展优秀传统文化进校园等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德育工作水平整体提升。加强学校体育和美育工作,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实施中小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工程,丰富完善青少年社会综合实践课程体系建设,加强校外实践基地建设与使用,统筹建设中小学社会实践数据库,为中、高考改革及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提供内容支持。完善社会资源支持教育的体制机制,全县纪念场所、科技园、图书馆(室)、美术馆、体育场等要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鼓励社会各类科普基地为中小学生校外教育提供便利。

  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管理。自xxxx年起,启动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学校创建认定工作,力争通过x至x年的时间,使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基本达到国家要求,切实提高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水平。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帮助乡村学校开足开好规定课程,加强农村学校课程改革与建设,进一步增强课程的基础性、适宜性和教学吸引力。大力实施中小学校品质提升计划和学校文化建设,不断提升义务教育学校的内涵品质。规范学校招生管理,全面推进阳光招生,逐步实现义务教育招生网上报名入学。规范学校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学生意外伤害风险转移机制,依法处理涉校涉生矛盾纠纷,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推动平安校园建设。

  (九)不断完善控辍保学机制

  各乡(镇)政府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按时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建立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和联控联保机制。文教局要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加强对农村重点地区,初中重点学段,以及流动留守儿童、家庭经济贫困儿童、残疾儿童等重点群体的监控,确保乡村适龄儿童不因上学不便而辍学。义务教育学校要落实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文教局和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应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村(居)委会要协助政府做好控辍保学工作。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优先将孤儿、烈士子女、低保、建档立卡、家庭因灾或因病致贫等贫困户家庭学生纳入资助范围;建档立卡贫困生享受“三免两补”优惠政策。

  (十)保障特殊群体儿童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坚持“两为主、两纳入”原则,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建立并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和保障机制。文教局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随迁子女入学的具体办法,以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随迁子女就学,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经县政府与民办学校协商一致后,可安排随迁子女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就读。学校要实行随迁子女与本地户籍人口子女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在学校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中一视同仁,促进随迁子女尽快融入学校生活。严格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公办和民办学校都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

  加强残疾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认真落实国家残疾儿童教育政策,确保全县残疾儿童入学率达xx%以上。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和乡(镇)政府属地责任。乡(镇)政府、村委会要全面掌握本地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建立信息台账,一人一档,实行动态管理,到xxxx年底各义务教育学校要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心理健康老师,为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确保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加强对留守儿童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健全留守儿童成长档案,开展常态化心理辅导,为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外出务工父母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发挥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督促外出务工家长履行监护责任的作用。依法追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责任,严厉处置各种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城乡教育差距的现状、原因及对策篇3

  一、总体目标

  加快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和“两免一补”政策城乡全覆盖。到xxxx年,城乡二元结构壁垒基本消除,义务教育与新型城镇化发展基本协调,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城乡学校布局更加合理,大班额基本消除,乡村完全小学、初中或九年一贯制学校、寄宿制学校标准化建设取得显著进展,乡村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达到相应要求;城乡师资配置基本均衡,乡村教师待遇稳步提高、岗位吸引力大幅增强,乡村学校办学水平进一步提高,乡村教育质量明显提升,教育脱贫任务全面完成。义务教育普及水平进一步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xx.x%。在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的基础上,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主要措施

  (一)合理规划和建设城乡义务教育学校

  大力扩充城乡义务教育资源。要根据新型城镇化规划、人口变化等因素,由教育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于xxxx年底前编制完成县内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纳入城镇规划并严格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并由县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城镇新建居民住宅应参照《xx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配套建设义务教育学校;达不到配建规模的开发项目可参照《xx市新改扩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缴纳相关费用,由县政府用于学校建设。新配建学校建设方案应征得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学校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迁、占用中小学校校园校舍的,应按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和先建后拆的原则,就近补建或易地重建。

  合理规划乡村学校网点布局,适时调整优化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成型的农村地区设立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点),逐步实现小学向中心村和乡(镇)政府所在地集中,初中向重点镇集中。同时,保留和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依法统筹利用学校闲置资产,将学校闲置校园校舍资产优先用于当地教育事业特别是学前教育发展的需要。

  (二)优先保障教育用地需求

  把义务教育学校用地纳入当地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确保城镇学校建设用地。现有义务教育学校用地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要按照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予以改扩建。要做好闲置教育用地盘活利用工作,严禁将义务教育用地改变性质用于其他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在编制、审批和更改新区开发、住宅小区规划和老城区改造方案时,严禁以各种方式挤占、变更教育用地。由文教局会同国土、住建等部门,为尚未办理教育用地手续的学校、幼儿园统一办理教育用地手续,教育用地实行联审联批制度,遵循“特事特办、特事特批”原则,开通绿色通道。

  (三)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

  根据国家、省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标准,逐校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台账,统筹各项教育专项工程,进一步加强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到xxxx年,xx%的公办完全小学、初中或九年一贯制学校校园占地面积、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专用教室设置、基本装备配置、班额人数、师资配备等达到标准化学校要求,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达到相应标准。重点加快推进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在建设基本教学设施的同时,建设食堂、学生宿舍、厕所等生活设施,保障寄宿学生每人一个床位。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教育装备建设,按标准建设实验教室、图书馆以及音体美场所,配齐配足配好各类装备和图书,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及学生生活基本需要。在标准化基础上,探索建设综合实验室、特色实验室、学科功能教室、教育创客空间等教育环境,满足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学习需要。落实义务教育学校信息化配备标准,推进数字化校园规范建设,完成“三通两平台”应用建设,提高设备管理和使用水平,促进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共建共享,加强信息技术与日常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

  (四)加大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投入

  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建设投入。积极拓宽学校建设资金筹措渠道,可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吸收社会资本等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用好用活中央和省、市各级补助资金,支持各地新建中小学,推进消除大班额工作。要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不得截留、挪用,在规定使用范围内大力支持城镇中小学建设。认真落实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中至少提取x%—xx%的比例用于城市学校建设的政策;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xx%比例计提的教育资金,要全部用于教育,在保障农村教育发展需要的基础上,统筹用于城区中小学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中小学建设,按照规定减免中小学建设相关费用。

  (五)实施消除义务教育学校大班额专项规划

  由教育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编办、人社等部门,于xxxx年制定完成消除大班额实施方案,创造性开展工作,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消除任务。到xxxx年底前基本消除xx人以上超大班额(超大班额比例控制在x%以内),基本消除xx人以上大班额(大班额比例控制在x%以内),之后不得新增超大班额,大班额比例逐年降低,直至全部消除;自xxxx年秋季学期起,小学、初中一年级不再新增xx人以上大班额。县城内的小学一律不再举办学前班,已举办的要限期予以撤销。

  (六)完善城乡教师长效补充机制

  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即师生比为小学x:xx、初中x:xx.x、高中x:xx.x;小学班师比为x:x.xx。其中,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按照师生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师生比与班师比之和除以x)。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根据各学校学生变化情况并考虑寄宿制学校、村小学、教学点等增编因素,每学年动态调整教职工编制,并向同级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备案。建立每年定期招聘的教师补充机制。每年初,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新学年教师需求和当年编制空缺情况,及时确定当年教师补充计划和招聘方案,报经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研究探索加大义务教育学校特别是小学教师“本土化”、“全科化”的教师招聘力度,确保乡村教师“下得去”、“留得住”和“干得好”。合理配置寄宿制学校专兼职生活教师和其他工勤人员,对适合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编外教师,特别是不得以事业单位整体满编为由而不为中小学校补充教师;严禁管理部门与中小学校混编混岗占用教职工编制;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七)改革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

  依法依规保障乡村教师各项工资待遇,实行乡村教师收入分配倾斜政策,为确实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发放乡(镇)工作补贴,对自然地理环境较差、驻地偏远、交通不便的艰苦乡(镇)给予适当倾斜。落实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相关政策,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的补助标准,重点向村小学和教学点倾斜,按照越往基层、越往艰苦地区补助水平越高的原则,使乡村教师实际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同职级县镇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健全长效联动机制,在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收入水平,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坚持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倾斜,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一半计算。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加大对乡村教师的奖励力度,使广大乡村教师有更多的获得感。完善乡村教师职业发展保障机制,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合理设置和动态调整乡村学校中级、高级教师岗位比例。落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结合政策,确保乡村学校教师职称即评即聘。加快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学校教师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范围。

  (八)积极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内涵发展

  提高义务教育治理水平。实施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建设质量提升工程,提升依法规范办学水平;推进科学民主管理,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重大事项决策机制,落实校长负责制,规范校务委员会、校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运行机制,探索社区参与学校治理的有效途径,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逐步形成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坚决治理各种非法办学和违规办学行为。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按规定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

  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全面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为主线,整合地方历史、文化资源,挖掘区域特色德育内涵和素材,大力开展优秀传统文化进校园、研学旅行等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德育工作水平整体提升。加强学校体育和美育工作,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实施中小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工程,丰富完善青少年社会综合实践课程体系建设,加强校外实践基地和研学旅行营地的规范建设与使用,统筹建设中小学社会实践数据库,为中、高考改革及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提供内容支持。完善社会资源支持教育的体制机制,全县各级纪念馆、图书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要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鼓励社会各类科普基地等为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和校外教育提供便利。

  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管理。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帮助乡村学校开足开好规定课程,加强农村学校课程改革与建设,进一步增强课程的基础性、适宜性和教学吸引力。大力实施中小学校品质提升计划和学校文化建设,不断提升义务教育学校的内涵品质。完善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将村小学和教学点纳入乡村中心学校考核,加强乡村中心学校对村小学、教学点的指导和管理。规范学校招生管理,全面推进阳光招生。规范学校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学生意外伤害风险转移机制,依法处理涉校涉生矛盾纠纷,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推动平安校园建设。

  (九)不断完善控辍保学机制

  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建立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和联控联保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加强对农村、边远、贫困、民族等重点地区,初中等重点学段,以及流动留守儿童、家庭经济贫困儿童等重点群体的监控,要确保乡村适龄儿童不因上学不便而辍学。义务教育学校要落实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应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村(居)委会要协助政府做好控辍保学工作。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优先将孤儿、烈士子女、低保、建档立卡、因灾致贫等贫困户家庭学生纳入资助范围;落实山区教育扶贫工程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和交通补助政策,保障山区教育扶贫工程建档立卡贫困生享受“三免两补”优惠政策。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切实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其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当地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

  (十)保障随迁子女和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坚持“两为主、两纳入”原则,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建立并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和保障机制。结合实际制定随迁子女入学的具体办法,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随迁子女就学,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经政府与民办学校协商一致后,可安排随迁子女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就读。学校要实行随迁子女与本地户籍人口子女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在学校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中一视同仁,促进随迁子女融入学校和城镇生活。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推动“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严格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公办和民办学校都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

  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和乡(镇)政府属地责任。乡(镇)政府、村委会要全面掌握本地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建立信息台账,一人一档,实行动态管理,确保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学校要优先满足农村留守儿童的寄宿需求,并逐步改善寄宿环境,加强对留守儿童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健全留守儿童成长档案,开展常态化心理辅导,到xxxx年底各义务教育学校要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心理健康老师,为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外出务工父母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发挥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督促外出务工家长履行监护责任的作用。依法追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责任,严厉处置各种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三、组织实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

  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编制完善本地城乡义务教育规划,积极推动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相关规划时,要统筹考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在安排重大项目和资金投入时优先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财政部门要切实增加投入,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重在农村、学校内涵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大力支持城乡中小学校基本建设和品质提升。公安部门要加强居住证管理,建立随迁子女登记制度。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流动留守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纳入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落实兜底保障职责。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教师编制动态管理,为推动实现统筹分配城乡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提供政策支持,促进教师资源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督促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支持外出务工父母定期回乡看望留守儿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新型城镇化需要,从城镇功能配套和基础教育现代化要求出发,加强城镇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切实保障学校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中小学用地时,应当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同步做好城镇中小学校规划布点工作,合理规划确定教育用地位置。

  (二)强化经费保障

  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经费“三个增长”要求。鼓励企业和个人以多种形式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并依法依规享受有关税收方面的优惠。财政在编制教育经费预算时,要充分考虑教育改革发展实际需求,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建设需要,实施好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等项目,切实改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进一步加大对义务教育学校素质教育和内涵建设的投入,大力支持学校开展素质教育和品质内涵提升建设。

  (三)加强督导检查

  加强对县域内落实有关义务教育工作情况的专项检查,定期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工作情况。县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开展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主要措施落实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专项督导检查,并列入对乡(镇)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完善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强化督导结果运用,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严肃问责。自xxxx年开始,消除大班额情况列入县政府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四)营造良好氛围

  加大对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的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要依法推进学校信息公开,有效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要认真总结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并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深入宣传和推广,使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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