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规定活动总结(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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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规定活动总结(2022年)

三个规定活动总结5篇

第1篇: 三个规定活动总结

一、单选题

1、新《安全生产法》规定: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一百;
B.二百;
C.三百;
D.五百

2、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A.作业人员;
B.现场作业人员;
C.特种作业人员;
D.所有人员

3、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A.安全标志;
B.警示标志;
C.安全警示标志;
D.安全标语

4、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A.安全工器具;
B.劳动防护用品;
C.工器具;
D.仪器仪表

5、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A.班组长;
B.部室主任;
C.公司领导;
D.本单位负责人

6、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A.电网安全;
B.设备安全;
C.人身安全;
D.信息安全

7、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A.人员;
B.设备;
C.设施;
D.环境

8、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A.一万元;
B.五万元;
C.十万元;
D.二十万元

9、《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公司各级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和安全目标负全面责任。

A.行政正职;
B.党委书记;
C.行政副职;
D.总工程师

10、《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 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

A.每年;
年;
年;
~5年

11、《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新入单位的人员(含实习 、代培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A.《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B.《现场运行规程》;
C.《调度规程》;
D.《现场检修规程》

12、《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
检修、试验专业新上岗人员,应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至少2个月的跟班实习,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13、《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在岗生产人员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 8 学时。




14、《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与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A.安全责任;
B.社会责任;
C.电网责任;
D.企业责任

15、《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对外承、发包工程和委托业务应依法签订合同,并同时签订安全协议。

A.委托协议;
B.安全协议;
C.用工协议;
D.其他协议

16、《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因安全事故受到撤职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领导。

A.三年内;
B.四年内;
C.五年内;
D.六年内

17、《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每年对生产人员的安全考试进行抽考、调考,并对抽考、调考情况进行通报。

A.每季度;
B.每半年;
C.每年;
D.每2年

18、《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公司各级单位应开展电网2~3年滚动分析校核及年度电网运行方式分析工作,全面评估电网运行情况、安全稳定措施落实情况及其实施效果,分析预测电网安全运行面临的风险,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案。

~2;
~3;
~4;
~5

19、《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公司各级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社会应急联合演练。

A.每季度;
B.每半年;
C.每年;
D.每2年

20、《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无论任何原因均对发包方进行考核。发包方根据安全协议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A.发包方;
B.承包方;
C.上级主管单位;
D.政府相关部门

21、《国网公司安全职责规范》规定:供电所长要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工器具及劳动保护用品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A.安全工器具及劳动保护用品;
B.消防器材;
C.施工机具;
D.安全设施

22、《国网公司安全职责规范》规定:班组安全员负责本班组安全工器具的保管、定期校验, 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A.安全工器具;
B.消防器材;
C.施工机具;
D.劳动防护用品

23、《国网公司安全职责规范》规定:运维检修部负责电网设备运检业务外委(外包)安全资质审查。负责项目合同安全管理,明确安全责任,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A.安全资质;
B.施工资质;
C.安全培训

24、《国网公司安全职责规范》规定:发展策划部要建立健全集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和保证体系。审批集体企业年度“两措” 计划,保证足够投入,并监督落实。

A.监督体系;
B.保证体系;
C.监督和保证体系;
D.领导体系

25、《国网公司安全职责规范》规定:营销部(农电工作部)负责35千伏及以下用户、380(220)伏分布式电源接入系统方案有关安全措施的审核。

A.安全措施;
B.技术措施;
C.组织措施;
D.防护措施

二、多选题

1、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A.危险因素;
B.防范措施;
C.事故应急措施;
D.事故隐患

2、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A.时间;
B.地点;
C.内容;
D.参加人员;
E.考核结果

3、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A.劳动安全;
B.工作安全;
C. 防止职业危害;
D防止人身伤害.

4、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A.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B.劳动纪律;
C.操作规程;
D.技术规程

5、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A.同时设计;
B.同时施工;
C.同时规划;
D.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A.符合紧急疏散要求;
B.标志明显;
C.保持畅通;
D.一定数量

7、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A.批评;
B.检举;
C.控告;
D.质疑

8、《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公司各级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应急管理体系、事故调查体系,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查处的工作机制,形成科学有效并持续改进的工作体系。

A.安全风险管理体系;
B.应急管理体系;
C.事故调查体系;
D.安全培训教育体系

9、《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满足的基本要求包括 ABC 。
A.从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符合岗位条件,人员数量满足工作需要;

B.专业搭配合理,岗位职责明确;

C.配备监督管理工作必需的装备;

D.一线工作必须满五年以上。

10、《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
AC 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A. 安全性评价结果;
B.检修计划;
C. 事故隐患排查结果;
D.年度设备运行情况

11、《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
ABC 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

A.企业主要负责人;
B.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特种作业人员;
D.调控人员

12、《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生产岗位班组长应每年进行安全知识、现场安全管理、现场安全风险管控等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A.安全知识;
B.现场安全管理;
C.现场安全风险管控;
D.业务技能知识

13、《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公司各级单位应针对运维、检修、施工等生产作业活动,从计划编制、作业组织、现场实施等关键环节,分析辨识作业安全风险,开展安全承载能力分析, 实施作业安全风险预警, 制定落实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到岗到位要求。

A.现场勘察;
B.计划编制;
C.作业组织;
D.现场实施

14、《国网公司安全职责规范》规定:班组员工接受工作任务时,应熟悉工作内容、工作流程、作业环境,掌握安全措施,明确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安全确认手续;
严格执行“两票三制” 并规范开展作业活动。

A.工作内容;
B.工作流程;
C.作业环境;
D.工作地点

15、《国网公司安全职责规范》规定:运维检修部要组织开展输变配电设备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对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或倾向性问题,制定解决措施和方案,做到任务、时间、费用、措施、责任人“五落实”。

A.任务;
B.时间;
C.费用;
D.措施;
E.责任人;
F.施工单位

16、《国网公司安全职责规范》规定:调控中心负责特殊运行方式、检修方式、过渡方式的电网风险评估,编制、发起电网运行风险预警通知单,提出电网风险预警管控措施要求。

A.特殊运行方式;
B.检修方式;
C.过渡方式;
D.临时方式

三、判断改错题25

1、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正确)

2、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正确)

3、新《安全生产法》规定: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正确)

4、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正确)

5、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正确)

6、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正确)

7、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错误)

改正:五万元

8、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正确)

9、《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市公司不发生六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件。(错误)

改正:五级

10、《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县公司不发生六级及以上人身事故。(错误)

改正:五级

11、《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安全保证体系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安全监督体系负责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正确)

12、《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现场规程宜每2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

(错误)

改正:3~5年

13、《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运维、调控专业新上岗人员,应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至少6个月的跟班实习,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错误)

改正:2

14、《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在岗生产人员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6个月 以上者, 应重新学习《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错误)

改正:3

15、《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对于380(220伏)接入的分布式电源,可不单独签订调度协议,但必须签署含有调度运行内容的发用电合同。(正确)

16、《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外来工作人员必须持证或佩带标志上岗。(正确)

17、《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正确)

18、《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变电站运维人员、 电网调控人员,应定期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正确)

19、《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县供电企业所属业务支撑和实施机构下属二级机构的班组可以不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错误)

改正:应设

20、《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有责任分析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和重大问题,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积极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工作建议。(正确)

21、《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应每2年至少一次对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错误)

改正:每年至少一次

22、《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公司颁发的标准,从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编制。(正确)

23、《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正确)

24、《国网公司安全职责规范》规定:班组安全员负责制定本班组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做好新入职人员、变换岗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
培训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设施。(正确)

25、《国网公司安全职责规范》规定:班组员工要保证工作场所、设备(设施)、工器具的安全整洁,不随意拆除安全防护装置,正确操作机械和设备,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正确)

四、简答题

1、新《安全生产法》中,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教育培训有何规定?

答案: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新《安全生产法》中,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如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新《安全生产法》中,对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时,有何安全要求?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4、《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中,对公司各级单位承、发包工程和委托业务项目,哪些应成立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

若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时,应成立项目安全委员会:项目同时有三个及以上中标施工企业参与施工;
项目作业人员总数( 包括外来人员)超过300人;
项目合同工期超过12个月。

5、《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中,“两票”和“三制”指什么?

两票是指工作票、操作票;
三制是指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

6、《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中,对班前会和班后会有何要求?

班前会应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工作任务,开展安全风险分析,布置风险预控措施, 组织交待工作任务、作业风险和安全措施,检查个人安全工器具、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人员精神状况。班后会应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遵章守纪,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布置下一个工作日任务。班前会和班后会均应做好记录。

7、《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中,对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和事故统计有何要求?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 原则,外来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和事故统计、考核与本单位职工同等对待。

8、什么是“五同时”?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9、什么是“四不放过” ?

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 未受教育不放过。

第2篇: 三个规定活动总结

三个规定剖析材料 三个规定的自我剖析

鲁迅先生有一句名言:我的确时时解剖别人,然而更多的是更无情面地解剖我自己。这种更无情面地解剖自己的勇气和态度,正是这种自我剖析阶段所提倡的不怕丑、不护短、不怕痛的精神。三个规定剖析材料

一、好的方面

1、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十项制度》下发后,各部门领导高度重视,通过召开党组会、办公会、全体干部职工大会等形式,迅速组织学习传达。市审批中心在学习领会过程中,分别组织召开了主任办公会、窗口负责人会议和全体人员大会,要求涉及生产性项目审批的6个重要窗口负责人进行了表态发言,并进行了《十项制度》和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的闭卷测试。市发改委在认真组织本委人员学习吃透《十项制度》精神的同时,还将《十项制度》印送至全市150家骨干企业负责人。通过深入学习,全市上下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增强了贯彻落实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大家普遍认为《十项制度》是紧环境下抓机遇,实现弯道超车的有力举措,制度切中时弊,对症下药,针对性和操作性强,对提高机关效能,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较好的推动作用。

2、深刻剖析,查摆问题。各部门在贯彻落实《十项制度》过程中,能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际,认真进行查摆剖析,查找各部门自身存在的不适应、不符合《十项制度》以及影响行政效能、制约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市科技局经过分析排查,查找出部门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不够紧密、部门内部统的功能不够到位、主动为企业服务的意识不强等问题。市文化局采取纳谏与自查相结合的形式,查找出缺乏创新动力、缺乏调查研究、缺乏竞争氛围、官本位思想时有存在等问题。市建设局对23个行政许可项目逐一进行排查,共查找出办理程序、服务效率、机关作风等9个方面的问题,并按照服务承诺优化制度的要求制定对策。

3、紧贴实际,强化措施。为了确保《十项制度》更好地贯彻执行,各部门从提高工作实效出发,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和求真务实的作风,采取了多种切合实际的做法,制订和完善了很多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办法措施。市外经局结合加快推进开放型经济发展,出台了重大项目提前介入制和申报材料网上预审制。市安监局为贯彻执行好执法检查报告制度,实行计划管理,每月25日前,排出下一个月的检查计划,汇总后及时向市委办和市政府办报告。市质检局设计执法检查申报表,由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前进行填报,详细说明检查事由、时间、对象等事项,提前报市委办、市政府办审批或送乡镇秘书室登记备案。为了进一步落实服务承诺优化制度,市国土局对所有受理事项的办理结果通过电话或短信及时告知,市地税局打破传统意义上的地域限制,实现办税服务厅同城通办。

4、严明纪律,加强监管。为了解决制度执行难、落实打折扣的问题,促进长效管理,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督促和检查。市公安局将贯彻落实《十项制度》列入对各单位的季度和年度考核中,对落实不好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海门市公安局问责办法》处理。海门工商局坚持每周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同时聘请10名效能行风监督志愿者对全系统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评议。市文化局完善了机关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对违反制度、影响发展的行为从严查处。市建设局规定在执行十项制度中,无论是谁,如果失职造成后果情节轻微的,第一次批评教育,第二次诫免谈话,第三次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责任。

二、存在问题

少数部门对贯彻执行《十项制度》重视不够,作风不实,措施不力。有的对提升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到位,没有吃透文件精神,没有进行深入思考,只满足于一般性的了解掌握。有的认为《十项制度》与本部门的工作联系不紧,只作为一项临时性的任务来完成,敷衍了事,存在照搬照抄,以文件贯彻文件的现象,在落实上没有实质性的内容,没有切实可行的措施。有的不是认真研究本部门贯彻落实的实际情况,而是热衷于做表面文章,空喊口号,说起来夸夸其谈,听起来头头是道,制订了许多大而空的所谓办法措施,却没有可操作性,脱离实际。个别单位摆不正部门与全局的关系,不能从优化环境与加快发展的大局出发,片面强调部门的特殊性,感到执行制度有难度。

三、下步打算

1、深入调查了解。采取上门走访、发送信函、集中座谈等形式,从基层领导、企业负责人、项目办理人员、效能特邀监督员以及被服务对象处,多方面了解掌握市直机关各部门,尤其是主要服务经济部门和执法部门贯彻落实《十项制度》的具体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责令限期整改。

2、加强明查暗访。把《十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今后明查暗访工作的重点内容。一方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各服务窗口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明查;另一方面,组织暗访人员,重点对主要服务经济部门、执法部门的热点岗位工作人员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暗访活动。

3、加大宣传力度。在5月份的基础上,通过《海门日报》效能建设专栏和《效能建设简报》等舆论载体,继续对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十项制度》的具体举措进行专题宣传,对热点岗位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制度,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先进事迹进行适度宣传,对执行制度打折扣,甚至拒不执行,影响投资环境和机关效能的反面案例进行及时披露和曝光。

4、建立报告制度。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提交专题报告,反映市直机关各部门贯彻执行《十项制度》的情况,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执行制度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解决的办法和措施,执行制度的先进典型和违反制度的反面典型等具体情况。

5、强化督查考核。尽快拟制统一格式的《办不成报告单》和《执法检查报告表》的样本,提交市委、市政府审批通过后,印发各乡镇各部门,对落实情况组织经常性的督查,同时把市直机关各部门贯彻执行《十项制度》的情况与年终效能考核相挂钩,确保《十项制度》贯彻落实到位。

三个规定剖析材料

按照会议要求,围绕贯彻落实八项规定、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主题,结合自身工作生活实际,认真查摆问题,现自我剖析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1.理论学习不深入。有时只顾忙于一些具体工作及事务,忽视了主动学习,存在以会代学、以干代学的思想倾向。

2.是工作摆布不均衡。深入企业、基层调研不多,帮助解决的问题和困难不多。相对来说与上级领导及县直部门沟通较多,安排本单位下属部门工作较多。

3.工作方法有待改进。在工作更多的注重感情和自觉,保持一团和气为上,影响了工作的深入推进。

二、努力方向

1.加强理论学习。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潜心研究探讨我县工业经济科学发展规律,用科学发展观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推动发展。根据自身工作岗位和工作环境,围绕亟待解决问题,有的放矢地搞好学习,坚持用先进理论指导实践,用实践升华理论,最大程度地学以致用,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

2.注重调查研究。坚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察实情、谋实策、办实事,深化县情认识,努力做到与时俱进。深入基层调研坚持简便,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多深入实地,努力掌握基层实际情况,促进科学决策。

3.坚持求真务实。在工作中,将更多、广泛地听取各个层面的意见,充分发扬民主。重视发挥自身和基层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支持干部职工放手、放胆工作,发挥集体智慧。坚持求真务实,精简会议和文件,竭尽所能为企业、群众解决普遍存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切实做到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4.强化廉洁自律。认真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以清醒的头脑,清晰的思路,清廉的作风严格要求自己,时刻抗得住诱惑,管得住小节,经得起考验,教育下属廉洁从政,管好亲属遵纪守法。

三、对其他党员同志的批评

1.强化学习,要对照新党章要求和上级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一系列精神实质,认真自觉的加强学习,切实提高自身理念素养。

2.勤于工作,彻底改变出工不出力现象,工作中要真抓实干,说实话,办实事,力戒摆花架子,作表面文章,搞形象工程。

3.要切实遵守党风廉政纪律,坚持原则,不为亲属谋私利、乱办事,不折不扣地执行县委县政府各项决定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自觉维护党政机关的公正廉洁形象。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更加严格要求自己,按照八项规定要求,努力做到自警自勉、爱岗敬业、严于律己、遵纪守法。希望各位领导和同志们能够监督我,发现问题及时对我批评指正,以便我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三个规定剖析材料

酒泉市两级法院以完善制度机制为基础,以提高审判质效为中心,以提升管理效能为根本,深化认识、认真部署,全面落实工作举措,对标深挖存在问题,严明责任狠抓整改,以用心用力、真改快改的硬招实招,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法院管理新格局,促进法院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

一是认真撰写剖析材料。要求院领导班子围绕政治建设、队伍管理、审判管理、机关管理、落实司法责任制、监督执纪、风险防范7个方面对照剖析,深刻查摆问题表现、分析问题成因、从严整改落实。班子成员和全院干警紧密结合自身思想和工作实际,严肃查摆在政治素养、司法理念、组织纪律三方面存在的问题。班子成员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思想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结合自身实际,深刻查摆问题表现,剖析思想根源,制定明确的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党组书记亲自对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反复修改2稿,把关修改3稿,并对班子成员的个人剖析材料逐一进行了审阅把关。领导班子检查剖析材料和班子成员个人检查剖析材料均已报省法院通过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坚持七不放过原则,对辖区基层法院班子和班子成员、中院干警个人检查剖析材料逐一进行了集中审核把关,即坚持辣味不足不放过、问题查摆不准不放过、列举事例不具体不放过、说服力不强不放过、剖析根源不深不放过、整改措施不实不放过、语言表达不精炼不放过,确保了剖析材料的质量。

二是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筹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本着不怕丑、不护短的精神,以发放意见表的形式,向全院147名干警征求意见建议,经汇总整理共征求到班子意见建议3条,班子成员个人意见建议1条,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在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已原汁原味进行了反馈。各支部均在规定时限内,召开了组织生活会,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坚定了信念,严明了政治纪律,端正了工作作风。

三是严格规范管理,坚持制度先行。本着解决一个问题,堵塞一个漏洞,形成一项制度,立下一个规矩的要求,对目前实施的司法便民、司法公开、司法廉洁、审判管理等制度和法官行为规范执行情况进行了梳理分析,对行之有效的继续严格执行,对不适应形势任务的修订完善,对实际工作中需要而尚未建立起的制度研究制定。建章立制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从解决当前法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整治作风纪律诟病,强化管理约束机制出发,在党务、政务、审务等方面健全制度,实现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案,靠制度推进法院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进行。坚持务实管用,结合实际,防止简单照搬照抄和重复制定;简洁明了,防止洋洋洒洒很多条,干警不想看、看不懂;具体可操作,防止操作性不强、针对性不够,制度变成松紧绳、稻草人,力求建立的制度可执行、可监督、可检查、可问责。目前,共清理院内各项

第3篇: 三个规定活动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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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一活动总结
三个一活动总结
“保持党员先进性,我为母校争光彩”主题教育实践 活动总结
为鼓励毕业生党员积极参与创先争优,提高其参与创先争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毕业生党支部和毕业生党员在毕业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确保我院毕业生党员文明离校、安全离校。在学校党委文件的指示下,我院党总支组织了关于毕业生党员“保持党员先进性,我为母校争光彩”为主题的系列活动,现将本次活动开展的相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活动开展情况及活动效果。
(一)、活动开展情况。我院党总支自接校党委通知之日起,就根据校党委文件的相关要求,及时对本次“三个一”的活动制定出了具体方案。按照活动方案,首先,我院精心策划、认真组织,积极落实贯彻学校党委文件精神,对我院所有的毕业生党员进行了专题教育培训。向他们详细的讲解了作为一名党员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择业观;
并提醒其要时刻加强党员的身份意识,做文明离校的倡导者。之后,我院组织了全院毕业生党员进行了关于“高举党旗争先进,我为发展献良策”的讨论座谈会。会上,党员同志们都认真思考、主动发言,积极地说出自己的想法和意见。最后,我院党总支积极倡导、认真指导和监督我院各毕业生党支部开展以“毕业后我给母校留下什么”为主题的专题组织生活会。在党总支的倡导下,各毕业生党支部都认真对待、及时开展,让我院的本次“三个一”的活动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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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活动效果
通过我院对毕业生党员开展的“三个一”的活动,我院的毕业生党员不论在思想上还是行动上都有了一定的改变。思想上,他们郑重表态,不论是在校期间还是毕业之后,都会“牢记宗旨,明确责任,履行使命”,奋发向上,为学校及学院争光。行动上,他们都积极倡导其他同志做文明离校者及文明离校的倡导者,认真签写文明离校承诺书,并郑重承诺,在校期间一定会严格按承诺书的内容行事。二、本次活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首先,由于很多毕业生这段时间都处于外出状态,以至于有少数毕业生党员没能及时返校参与活动。其次,在“高举党旗争先进,我为发展献良策”座谈会中,尽管毕业生党员同志们都主动思考、积极讨论,但所提出的意见还是缺乏创新性和针对性。对于以上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我们将在以后的活动中,逐步的加以弥补和改进。我们将进一步的加强对学生的思想素质教育、创新性教育,加强学生的业务能力培养,不断提高学生各方面的综合素质。
从总体上来说,我院的这次“三个一”的活动,基本预定效果,算是一次比较成功的活动。
材料与建筑工程学院党总支 202*年5月20日
扩展阅读:小学消防安全“三个一”活动总结 **小学消防安全“三个一”活动总结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是学校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学校财产安全和全体师生的生命安全。对于这项工作,我校从来不敢有丝毫懈怠与麻痹大2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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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我校在实际工作中能坚持做到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方法,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将事故隐患减少到最低指数,最大可能的提供安全保障,确保学校发展不受影响。现将本次活动总结如下: 一、宣传发动,统一思想,营造创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氛围学校领导高度重视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在上学期末的安全例会上,应校长作重要指示:要求各处室责任人利用本次活动开展的契机增强我校师生消防安全意识,消除我校安全隐患,积极开展对学生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三个一”活动,即上一堂“消防课”、开展一次全校“消防疏散演练”和布置一份“假期消防安全作业”,充分利用学校的宣传橱窗、黑板报、电子屏等宣传阵地进行大力宣传,通过学习宣传,大家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
二、健全组织,落实责任,探索创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新机制学校成立了由校长任组长、副校长为副组长、教务处、总务处主任及各班班主任为成员的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统筹、组织、协调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督查、记载等工作。做到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三、以人为本,加强消防消安全知识教育工作
1、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的日常教学内容,根据市教育局要求要求,上学期末每个班级利用班会课安排1节有关消防安全知识的课程.由班主任组织学习消防安全知识. 2、为了树立生命意识,强化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和自救能力,于上学期末组织开展了一次应急消防演练,让学生学会应急避险的常识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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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校园悬挂消防安全宣传横幅,并开辟了1个消防安全教育宣传栏。让消防安全知识无时无刻伴随着学生的左右,也让学生明白消防安全的重要性.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是维护稳定大局的需要,是学校生存、发展的需要,我校消防安全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上级领导的要求相比,与日益变化的客观形势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我们将加大工作力度,促使我校消防安全学校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小学202*年2月9日
友情提示:本文中关于《三个一活动总结》给出的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使用,三个一活动总结:该篇文章建议您自主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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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三个规定活动总结

“三个一”活动总结

一、专题党课
为进一步营造项目部人员的积极的工作态度,认真贯彻实施集团公司的关于开展“三个一”活动的宗旨,项目部党支部书记于8月5日召集新疆项目部党员及员工开设了一堂以“创先争优”活动为主旨的党课,提出了在下一阶段关于开展创争活动要求与目标,并且号召大家积极参与与鼓励大家增强主人公的责任感,以饱满的精神投入到“创先争优”的活动中去,为项目部营造出团结、务实、高效的工作氛围。从而为实现打造精品工程打下坚实的基础。
党课上,支部书记讲解了 “创先争优”活动开展的背景、“创先争优”活动的目标要求,并重点围绕“创先争优”活动开展的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讲解。
首先“创先争优”活动的开展应该是立足自身岗位的。项目部的每一名党员都要时刻牢记自身党员身份,在实际工作中要起到先锋模范作用,在自身的工作岗位上要能力争上游,确保按时按量优质的完成项目部对自己的工作要求,同时也要确保在自己的工作职责范围内不出现人为的纰漏及有不良影响的错误,要时刻保持积极的工作态度与高效的工作效率,争取在本职的岗位上做到先进与优秀。
其次“创先争优”活动的开展应该是体现党员先进性的载体。项目部的党员同志应该牢固树立主人翁的意识,要经常去工地巡查,并且能善于发现问题并及时上报。当有问题需要项目部同事去解决时,
作为党员同志争取要做到主动请缨积极参与。项目部的工作环境较为恶劣,工作人员的思想情绪起伏较大,作为党员同志一定要在平时的工作生活中主动了解关心身边同事,如在同事生病、心情烦闷时要积极主动的去关心帮助。
最后“创先争优”活动的开展应该是党员同志提高自身思想政治觉悟的载体。“创先争优”活动的主要目的是增强项目部的管理与提高效益,但对于我们党员同志而言它也是我们提高自身思想政治觉悟的载体,作为党员要时刻问自己如何才能做到先进与优秀,我想学习相关的公司文件及各种书籍就在所难免,所以积极参与“创先争优”活动也是提高自身思想觉悟的媒介载体。
通过书记精彩的专题党课,项目部党员和技术人员统一了对“创先争优”活动的认识,对圆满完成下阶段的工作充满信心。

二、专题组织生活会
根据中国某某集团公司直属党委“基层组织建设年”的要求,我新疆万向项目部党支部积极响应公司党委要求,于2012年8月20日组织开展了以“拧毛巾、节成本”为主题的专题组织生活会。现总结如下:
1、会前做好准备工作
首先根据项目部的工作实际需要,确立了专题组织生活会的主题为“拧毛巾、节成本”。
其次组织项目部员工多次参与项目部施工工地的材料清理以及
施工材料的规范存放,以减少施工材料的损耗,让大家以实际行动参与到“拧毛巾、节成本”的活动中去,同时对活动主题有切身的体会

2、认真开好组织生活会
在支部书记的主持下,项目部召开了此次专题组织生活会,会上大家结合自身实际参与到的活动及对其它存在不合理的浪费方面都做了积极发言,会上还提出了,党员如何在平时工作中去在“拧毛巾、节成本”的方面起到先锋带头作用。会上气氛活跃,大家畅所欲言,提出的问题也十分的坦诚中肯,原因分析到位,改进措施也十分的具体实在,也提出了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在今后的工作中充分发挥党员的先进性为把项目部的“拧毛巾、节成本”活动推上一个新台阶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3、取得的成效
1)让大家了解体会到了“拧毛巾、节成本”的重要性,并且让大家初步形成了节约意识。
2)经过大家实际参与到工地的材料清理活动,为项目部的工程的建设降低了少许成本。
3)促进了项目部同事的沟通与了解,使大家更加团结。

4)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让大家知道了改进的方向,有利于自身的提高。

三、组织建设重点工作项目

根据公司文件部署,我项目部确立了以形成高效工作、健康生活
的工作团队为主题的重点建设工作项目,采取的具体措施有以下几点:
1、为缓解项目部员工长处项目部的枯燥无聊的生活状态,支部决定先后购买与安装了篮球架、乒乓球台与电视机。通过开展一系列的体育活动,即丰富的业余生活愉悦了心情,也起到了锻炼身体的作用,同时还在体育运动中增进了彼此了解,培养了团结意识。
2、针对项目部夏季施工时高温炎热的天气状况,支部书记经常定期采购防暑、消毒药物及西瓜等解渴的水果分发给项目部人员及现场施工人员。及时有效的减少了项目部人员的中暑情况,提高了大家工作的热情。
3、关心现场施工人员的食宿问题,积极改善施工人员的宿舍的生活条件,如积极修缮空调、供电供水系统,并且关心帮助施工人员的改善伙食问题。同时也始终注意节约用电、用水,加强节约水电的意识灌输,在各个宿舍制作并黏贴了相关的节约用电用水的提示。

通过上述的措施的实施,项目部的人员的生活与工作的状况都有了不小改善,得到了项目部人员的认可与好评。



新疆项目部党支部 2012年8月27日

第5篇: 三个规定活动总结

一、什么是“三个规定”?
“三个规定”指的是: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二、执行“三个规定”需填报哪些内容?
违反规定列举的可能影响公正司法的行为均要填报,具体包括: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
司法人员存在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接触交往行为。

三、什么是“一个办法”?
“一个办法”指的是:201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

四、“一个办法”主要增加了什么内容?
“一个办法”将记录报告的事项扩大到司法办案、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五个方面;
把记录报告的人员扩大到工勤事业编、聘用制人员等;
把了解、过问、请托的对象扩大到了熟人、亲友、同学、战友等。

要求对过问、了解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行为,一时难以判断是否违反纪律规定的,均应记录报告。

五、适用范围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适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规定;
公检法司、国安单位工作人员,适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规定。

六、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有哪些?
(一)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司法的行为包括: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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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行为包括: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三)司法人员,不当交往的行为包括: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七、记录方式
对于干预、插手司法的各类行为,司法人员负有如实记录的义务。承办人是记录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全面、如实记录、报告,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八、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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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员如实记录干预、插手司法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作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打击报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处罚措施
对违反“三个规定”的司法人员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十、过问、打听他人业务都违规吗?
不是的。过问、打听等行为不都是错的,比如司法机关领导干部、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或重大事项相关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的,这些行为都是正当的,但应当依照程序进行。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仅以口头或者短信、微信、电话等形式私下提出的,由承办人员作为日常工作记录在案后,依程序办理。

十一、不填报会怎样?
区别大着呢。承办人员如实填报的,受法律和组织保护,用张军检察长的话就是“披上了一身防腐蚀、防围猎的铠甲”。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承办人员如果不填报,则默认为个人“零报告”,如以后发现有应填报未填报的情况,按照瞒报行为严肃依纪依法处理;
如果不如实填报,经抽查、倒查发现的,视情节采取约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措施。当然,如果是主管领导授意不填报或者不如实填报的,则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领导干部对如实填报的承办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将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有何配套措施?
有。一是保密措施。承办人可以只向部门负责人报告记录的数据,而将记录的详细信息密封送检务督察部留存,由检务督察部专人管理。填了多少人来过问、谁过问,一律不公开。二是监督机制。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规过问、干预和插手案件或重大事项的行为以及承办人相应的记录情况,都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政绩考核体系并作为巡察、督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以及考核干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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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三个规定” 什么是“三个规定”? 2015年,中办、国办、中政委、“五部委””先后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第三条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切实防止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依法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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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六条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第七条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 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九条 司法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或者举报。
第十条 对反映或者举报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线索,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全面、如实记录,认真进行核查。对实名举报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核查并将查核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不属于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管辖的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应当将司法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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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第十三条 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不正当接触、交往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本规定所称“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1、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简称《领导干部干预插手规定》。
2、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简称《内部人员过问规定》。
3、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司法人员接触交往规定》。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简称《领导干部干预插手规定》。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简称《内部人员过问规定》。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司法人员接触交往规定》。

以上三个文件统称“三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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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 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 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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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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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 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 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五条 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 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七条 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八条 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并依照以下方式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线索进行处置:(一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由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二本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三上级司法人员违反规定干预下级司法机关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四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所属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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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第十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办案的情况和办案人员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确保有关规定落到实处。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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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第三条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切实防止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依法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六条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第七条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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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 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九条 司法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或者举报。第十条对反映或者举报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线索,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全面、如实记录,认真进行核查。对实名举报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核查并将查核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不属于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管辖的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应当将司法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不正当接触、交往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本规定所称“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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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工作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最高法院党组工作汇报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落实整改中央巡视最高法院党组反馈的典型问题,认真分析“三个规定”落实的基本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面临的困难,查找漏洞,补齐短板,进一步健全完善防止干预过问案件的制度体系,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纪法意识,解决纪律、制度、管理不严的问题,织密制度笼子,提高制度执行力,坚决杜绝不守法,以案谋私等问题,确保“三个规定”在人民法院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
二、整治重点
(一党员干部公平意识淡漠,把法律当作谋私工具,插手干预过问案件,充当诉讼掮客,徇私枉法。
(二执行任职回避等制度不到位,隐瞒家属和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和进行诉讼代理,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交往,大搞利益输送,损害司法公正。
(三办案人员不如实填报内外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情况,对外部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不按规定向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法院报告,对内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查处问责不及时,监督检查没有跟上。

三、方法步骤
此次活动从2020年4月日开始,月日结束,分3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月日前
制定开展落实“三个规定”情况的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方案,召开环节以上领导干部会议传达相关文件精神和方案内容,进行动员部署,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自查自纠阶段(月日至月日
针对上述整治重点,结合我院实际,认真总结“三个规定”实施以来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并填报我院落实“三个规定”情况的自查表,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明确整改措施,有针对性的切实加以整改,形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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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报告于月日前报。
(三整治总结阶段(月日至月日
根据自查自纠情况,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并对专项整治工作做法、成效及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总结,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完善相关机制,堵塞漏洞,补齐短板,确保“三个规定”得到严格贯彻。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我院党组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要求和最高法院的部署上来,切实认识到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性,深入学习贯彻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最高法院党组工作汇报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中央防止干预过问案件“三个规定”和落实中央巡视反馈意见整改的重要举措,切实抓好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二实事求是,真抓实干。在自查自纠中,要对照整治重点内容确保问题找全、找准、找实,真真正正地把存在的问题摆出来。同时要切实履职,强化担当,对整改工作不畏难、不糊弄、不走过场,确保整治工作收到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加强监督,确保实效。统筹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查摆问题不准不实,尤其是瞒压问题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提醒、约谈、问责,发现有严重违纪问题的,将严肃处理,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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