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人联合举报专家研讨“福田雷沃”三轮车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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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11日,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和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在北京举办“机动车安全与消费维权研讨会”,众多志愿专家、职业打假人、媒体人讨论了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涉嫌造假问题。

民间打假人联合举报

吉林的李先生和几名消费者购买的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在当地交通部门上牌时,被当地交管部门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不予办理机动车落户手续。

经李先生及多名消费者的举报,王海、刘殿林等11名民间打假人联合向工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安部举报福田雷沃正三轮摩托车造假,称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大量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三轮摩托车的严重问题。

资料显示,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福田雷沃重工)是一家以工程机械、农业装备、车辆为主体业务的大型产业装备制造企业,福田雷沃重工诸城车辆厂是福田五星摩托车的生产基地,拥有价值1200万元的自动化程度高、行业领先的焊装线、电泳自动化涂装线、总装流水线和价值1000余万元的全套整车检测设备,现已形成年生产30万辆摩托车、20万辆电动车的能力。

有媒体记者调查,福田超标的大三轮在东北和内蒙古地区随处可见,绝大多数都有正式牌照,不过这些车的牌照基本都为异地办理。

交管部门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2015年6月30日,吉林省交梅河口市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向李先生及同样问题消费者出具车辆不合格而不予落户的认定书。

认定书上不予落户的理由是:该车合格证外廓尺寸为3490mm,实际尺寸4090mm;合格证轴距为2500mm,实际轴距为2650mm,所以此车经查验为不合格产品。

李先生等消费者购买的分别是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FT200ZH和FT800ZH-6两种车型。经消费者测量,FT200ZH车型实际长度超出国家标准650mm,而FT800ZH-6则超出了1410mm,超长40%,轴距则超长了700mm。

消费者对FT800ZH-6型车进一步检测发现,该车实际总重量是1160公斤,而合格证上标明车总质量590公斤,实际重量比合格证上的参数几乎超出一倍,超标185%。该车车厢长度2800mm,宽度1540mm,相当于一辆轻型卡车的容量。因此,福田五星大三轮可以轻易超过核载质量的6倍以上。

消费者说,FT800ZH-6型车可以轻松开到110公里/小时,合格证上的额定时速为75公里/小时,而时速表盘标识的最大速度值达140公里,几乎提高了一倍。

专业人士指出,我国机动车质量与安全标准对不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有严格的规定,其中根据《GB7258-20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对三轮摩托车的外廓尺寸有着相应的强制性规定,其中长度不得超过3.5米。

这种“小标大车”的行为,导致车辆极易发生刹车失灵、翻车等事故,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对此,李先生及其他消费者一同将福田雷沃重工及其经销商告上法庭,并提出三倍赔偿诉求。

民间打假人:

福田雷沃重工涉嫌欺诈

研讨会上,职业打假人王海宣读举报函,王海、刘殿林、消费者代表姜晓东等11人联名向工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安部举报福田雷沃重工造假,存在大量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三轮摩托车的严重问题。

举报造假三轮摩托车的主要型号为FT200ZH和FT800ZH-6两种车型。举报函表明,福田雷沃重工造假行为主要问题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三轮摩托车。FT200ZH和FT800ZH-6两种车型的车辆长度、重量和速度均超出了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限值,严重违反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安全隐患。产品合格证参数与车辆实际不符,欺诈消费者。

福田雷沃重工“套用合格证和生产一致性证书”,属于“套牌生产”,欺骗国家主管和监管部门,构成违法违规主观故意。

举报函主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假冒伪劣产品的界定,福田雷沃重工生产的三轮车不仅是不合格产品,而且是“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假冒伪劣产品。并认为,福田雷沃重工欺骗(或涉嫌行贿)交管部门,违法违规上牌照,部分地区经销商通过“调包”的方式欺骗当地交管部门上牌照,使非法车辆的运行合法化,造成交通安全隐患。

联合举报人建议主管部门,对福田雷沃重工造假行为给予召回产品、停业整改或取消其机动车生产资格;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追究企业负责人刑事责任;责成企业公开道歉等处罚建议,并支持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三倍赔偿的规定,依法对购买福田造假产品的消费者做出赔偿,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车主维权受阻 过程一波三折

“购买的车辆不能上牌照,说明车辆有问题。但是福田公司和经销商不予解决;向工商局投诉举报,工商局不予受理;诉至法院,辖区法院屡次因对方要求推迟开庭。”在研讨会上,来自吉林的消费者姜晓东的发言显得很无奈。

“我们曾向当地工商所进行了投诉,他们提出说需要检验报告才能受理。”姜晓东说,通辽市科尔沁区工商局第五工商所最终拒绝处理。

无奈之下,姜晓东以“欺诈”为由将福田雷沃公司及其经销商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因车辆不能上牌,无法上路等带来的经济损失,包括与企业和经销商交涉过程中产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科尔沁区法院受理了我们的诉讼,但因对方律师取证的要求,两次推迟开庭。”姜晓东透露,目前开庭时间定在10月22日。

民间打假人刘殿林介绍,消费者联合职业打假人对福田雷沃公司造假到当地执法部门举报,但由于地方涉及纳税、就业等地方利益,很难撼动企业。转向销售地工商部门实名举报两年,涉及涉嫌造假的9个品牌三轮车,在海口、开封、河北等8地工商局开出14个处罚决定书,共罚款305万元,没收不合格车辆52辆,仅海口一地一次现场查扣车辆达43辆。同时,在10个法院立案35起,涉案车辆65辆,65辆三轮摩托车全部做了司法鉴定,确定为不合格产品,6起法院立案有5起厅外和解,得到三倍赔偿共计5847100元。但对于举报的利用国1、国2柴油发动机冒充国4标准柴油车,没有一辆被查处。

标准化专家:质量方面是

典型的系统性缺陷问题

标准化专家王守魁指出,如果福田雷沃公司造假事件属实,从质量方面讲,归根结底属于典型的质量问题。质量问题分瑕疵和缺陷,这是一起典型的、非常严重的系统性缺陷。

王守魁建议消费者维权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定要做技术鉴定。还可以充分运用《产品质量法》,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法官:汽车维权“取证难、

赔偿难、鉴定难”没有改变

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专委王范武认为,对于汽车问题,“取证难、赔偿难、鉴定难”依然没有改变。

“靠消费者个人维权是很难得事情。跟一个处于国家经济支柱产业的汽车行业来说,(消费者)的力量是多么的悬殊”,王范武坦言,法院的手段远远比不上政府主管部门的手段。靠诉讼维权,需要时间、金钱,往往中国的老百姓并不会打官司。

王范武认为,中国保护消费者利益应上升到基本国策,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提高到一个规范生产销售者行为的基本法的高度。

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这些侵权诉讼包括:(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司法解释和国内的学理解释均把这一规定视为举证责任的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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