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共治共享理念下推进我国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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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述强,刘卫军,高 跃,王文龙

(1.山东科技大学 体育学院,山东 青岛 266590;
2.北京体育大学 竞技体育学院,北京 100084;
3.杭州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浙江 杭州 311121;
4.东北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4)

在我国,城市社区作为社会局部空间环境的窗口和缩影,其治理效能和水平事关基层社会秩序稳定与居民福祉。随着新发展理念、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及打造社会治理新格局等一系列重大举措的提出与实施,我国城市社区治理体制实现了由“管”向“治”的转变(崔运武等,2016)。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当前,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及山东等省(市)已落实基层党建与治理机制有机衔接,通过“柔性化+微治理”“大联动+微治理”“打通最后一公里微治理”等方式,利用智慧赋能,开启了社区体育微治理的新格局。然而,由于受基层政府行政力量的掌控、智慧要素融合能力不高、社会体育参与力量薄弱、社区体育群团发育不足及居民参与具有被动性等因素影响,社区体育微治理一直难以突破固有藩篱,开启共建平台、共治机制及共享体系的新局面。因此,“十四五”时期,在共建共治共享理念引导下,推动治理重心下移、资源下沉,加快基层赋权增能,激发社会力量嵌入及唤醒居民主动参与等方面,将成为推进社区体育微治理升级,践行城市基层社会全民健身与全面健康融合发展的重中之重。

1.1 内涵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新发展、新链接及新关系交织的治理维度中,社区微治理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区精细化治理的新路径,逐渐进入公众视野。关于微治理的概念,学术界目前众说纷纭,学者们主要是从狭义和广义层面进行阐释,前者立足于居民需求,认为“微治理”是社区根据居民需求,通过协商、民主方式解决民生问题的过程(黎昕等,2015);
后者则以治理理念为指导,强调在多主体参与下通过社区微治理单元划分、内容细化及参与渠道拓宽,提升社区资源整合和服务能力(梁贤艳等,2020)。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围绕社会治理的“最后一公里”,城市基层社区发起了以联动为主基调的多种治理模式的实践。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的主题论述,进一步诠释了治理创新在新时期国家发展历史方位和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中的全新内涵。近些年,在该理念指导下,借助于科技要素的迭代升级与融合,城市社区进一步挖掘、整合各种治理形式和方法,塑造出了多种迥异的社区微治理活样板。对于社区体育治理而言,共建、共治与共享理念下的社区体育微治理不同于以往自上而下的垂直型管理机制,表达的是一种基层民主治理意愿,是通过政、社、企及其他力量赋能社区整体或局部治理,凝聚基层党组织下的社区党总支委员会与居民居委会(以下简称“两委”)、体育协会、志愿者及居民等多方力量,以“微单元”为网格、“微组织”为主体、“微平台”为载体、“微服务”为手段及“微机制”为动力,提升治理韧度,解决社区体育组织、服务、监管及反馈等方面的小微问题,以满足居民多元化健身需求。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推进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体医、体卫融合,健康关口前移的关键时期,共建共治共享型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完善、技术优化升级及居民广泛参与等一系列优势因素汇聚的产物,有助于实现新时期人民迫切追求“健康第一”的美好愿景,奏响加快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建设的最强音。同时,在“中央领航-局部创动”发展进路所描绘的社区治理现代化中,该模式的成熟与应用有利于实现社区各类民生工程的同步发展,呈现社会主义基层治理谱系的全景化。而在微观层面,该模式倡导治理目标秉承“以人民为中心”,力求通过实现各主体职能基层化延伸,治理单元沉降与缩微,实现“联动+分散”的局部性治理,以应对治理中主体管控、结构割裂、联动性低、资源紧缺、回应性慢及主动性低等各种弊端。

1.2 发生逻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伴随着国家治理理念转变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城市社区在管理体制上实现从单位制到社区制的转变,在运行机制上经历“政府全权负责”到“政、社合作”再到“政、社、市、民协同”的调整。社区体育作为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框架下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发展中顺应了以上趋势,但同时还与各时期群众体育政策变化、经济社会发展及居民健身需求等时代背景密切相关。基于此,本文将城市社区体育治理过程划分为4个主要阶段。

1)集中管理时期(1949-1983年):政府主导下单位制体育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解决民生问题,适应社会主义建设,政府对城市居民管理进行了多方位探索。1950年,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为基础构架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率先在天津成立。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将居委会建设与管理纳入法制化体系,形成了国家基层政权、街道办事处与居民委员会相衔接的格局(李利文,2019)。1956年,居委会在全国诸多城市中普遍建立,但后期随着“单位制”的强化,街道资源纳入单位,“街居制”逐渐扮演起补充与辅助角色(刘学,2019),居民主要在职工体协及基层体协带领下,开展以工间操、田径及球类等为主的单位制体育健身、竞赛活动(王学彬等,2019)。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居委会成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街居制为主的居民体育活动形式逐渐丰富起来。这一时期,在计划经济为主的“单位制”影响下,体委统一领导、行业与职工协会分工合作具体实施的高度集中管理保障了城市基础体育资源整合与利用的统一,在体育设施建设、协会发展及职工活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行政化色彩明显,呈现出供给单一、管理主控及参与集中等特征。

2)合作管理时期(1984—1991年):政府主导下单位制向社区制体育管理转变。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确立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加速了“单位制”在城市社会管理中的衰退与解体。1986年,民政部首次提出开展以民政对象为服务主体的社区服务,并将社区纳入城市基层政府管理进程,带动了社区体育活动的兴起。同年,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颁布的《关于体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草案)》,明确了国家包办过渡到国家办与社会办相结合的发展模式,促进了行业体协和基层体协的联系,为城市社区体育管理体制的建构提供了保障。1990年,天津市河东区在街道联合体协模式基础上参照社区服务提出了“社区体育”概念,翻开了社区体育活动载入城市改革与发展的新篇章(王凯珍,2004)。同时,以街道办事处为依托,社区居委会、辖区单位共同组建的社区体协为主,其他区域性体协为辅的基层化管理模式也应运而生。这一时期,在群众体育社会化改革推动下,政社合作替代政府的集中管控,横向上突破了过去的“条型”管理体制,纵向上使居民体育深入到社区,形成了条块结合的社区体育管理新模式。但另一面,因自身人、财、物等体育资源的限制,社区体协对基层政府依附性较强,政社合作中“以条为主”的思想依然占据主导地位,这也为后续社区体育走向多元化治理埋下伏笔。

3)协调管理时期(1992—2011年):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的“社区制”体育管理。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和“十四大”会议精神把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推向新阶段,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城市社区体育也开始实行社会和个人投资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运行机制,以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多项目的方式开展。1995年,国家“九五”计划提出“坚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方针,促进了体育事业发展模式从高度集中转向效率优先、兼顾平等(朱传耿等,2018)。同年,《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颁布实施,为后期逐步形成社会化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保障居民参与体育活动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1997年,国家体委、国家教委、民政部、建设部、文化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体育工作的意见》,从社区主要任务与职责、组织管理与体制、骨干队伍建设、场地设施建设与利用、经费来源及健身活动方面作出全面部署。200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指出,“要充分利用街道文化站、社区服务活动室及社区广场等现有文化活动设施,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科普、教育、娱乐等活动”,城市社区建设开始进入规范化、系统化的新时期(张雷,2017)。“十一五”时期,坚持国家办和社会办相结合的政策引导,政府、社会体育组织与社区联手,形成了以俱乐部、活动站为主的基层体育团体,初步构成了多元化的社区健身服务体系。政府主导下多元协作的社区制体育管理不再是以往各模式的简单演替,而是基于减轻政府压力,激发社会与市场活力,提高居民参与积极性,降低体育运行成本,缓解单一政社管理“失灵”的实践和探索。

4)包容治理时期(2012年至今):服务型政府主导多元协同的社区体育治理。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把社区治理写入党的纲领性文件,意味着“治理”正式替代“管理”成为社区制度体系建设中的核心概念。实践中,政、社、市主体中的不同力量与社区力量的碰撞、结合,催生了形式多样的基层治理类型,并引领社区体育在健身宣传、活动组织及体育设施建设等方面均实现新突破。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新发展理念,倡导服务、吸纳、独立、平等及协同为主的包容性治理,促进了社区体育整体化自治与网格化微治理的有效衔接。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强调,到2020年,基本形成基层党组织领导、基层政府主导的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的目标,标志着社区治理制度建设的主体框架基本确立。在城市治理体系中,基层政府职能转变,市场在体育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及社会体育组织的壮大,并通过技术要素向社区体育治理的功能性嵌入,彻底激活了社区党组织、体育骨干及居民参与治理的主动性,涌现出“政府主导型社区体育微治理”“居民自治型社区体育微治理”“社区与市场合作型社区体育微治理”等多种新模式。这一时期,国家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各类治理主体的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合作共治促进了治理的动力平衡,有效地打击了传统社区体育治理中一刀切、形式主义、运动式及盲目跟风等弊端和陋习,凸显了包容治理的应有之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余年,在全面坚持党的执政理念下,城市社区体育治理在围绕满足民众健身需求中得到了持续性变革,逐渐塑造出了政、社、市与民共治的新环境。但从历史演进中我们也看到,我国城市社区体育治理从单一政府主导、政社合作到多元协同,均因无法跳出行政化管理和社会化自治两种不同权力逻辑的交互作用,从而陷入“管控”与“自治”双重向度的现实困境中。

1)政府行政化主导与社区体育自治间的职能性“冲突”。政府简政放权实现了行政职能与权力下沉,并通过构建以基层社会体育网格化为核心的承接体系来提高治理效率,维护城市社区体育秩序。但在实际运行中,基层政府与社区体育自治组织间存在明显的职能性矛盾,即越位与缺位现象。前者,以老旧小区居多,体育物质基础缺乏,居民自治意识不强,依靠行政力量各项服务与建设才得以推进,社区体育网格化治理成为迎合基层政府政务要求的形式,被灌注了行政化倾向,被动性、功利化及机械化治理特征明显(陈伟东等,2019);
后者,集中在中高端小区,经济基础好,居民健身需要多样化,社区体育网格化治理中人力、设施维护及技术支持所产生的运行成本较高,而政府职能缺位将增加社区体育自治的压力,进而引发“两委”、网格治理员及居民参与治理的逆向情绪。

2)社会化体育服务与社区体育自治间的衔接性“偏离”。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宏观语境中,服务型政府引导的体育协会、社团及企业所构成的社会行动者体系在推进城市社区体育治理行动,在解决社区体育问题上,已然成为打造治理基层化布局的自然趋势与既定事实。然而,社会化体育服务在向社区输入中却呈现出衔接性偏差。其一,“授权—依附”的政社关系依然存在。基层政府在社区体育决策、制度设计及健身资源分配中的决定权使体育组织在服务中多依基层政府意志办事,而非充分考虑到社区居民健身的实际需求。其二,体育组织的生存发展与社区居民需求特殊性之间存在矛盾。目前,国内体育组织财政收入主要来自政府购买、社会捐赠及项目服务,一些基础差的体育组织考虑自身生存,不得不减少社区公益性体育服务,降低社区健身活动供给的多样化与精细化(时益之,2021)。其三,体育组织治理因缺乏有效的监管权限和法律依据,在社区居民中的公信力与认可度相对较低,特别是在社区购买设施、培训及智慧体育产品与服务方面存在技术、安全及标准上的风险,社区与体育组织间的对接,更多需要借助基层政府的协调。

3)社区体育自治能力与实现条件间的匹配性“失衡”。在我国,贯彻依法治国理念,推进社区居民自治,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及降低社会治理成本是实现基层民主的基本方式。但目前社区自治程度仍普遍较低,社区体育治理能力和水平相对有限。其一,社区多样化体育资源不足与配置不均限制居民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其二,社区内部治理主体的法律关系不顺。社区党委、居委会及工作站三驾马车中的“人员不分”,社区工作者法律地位不清,职业认同感不强,偏重上级行政性任务,政府减负放权工作中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治职责重视不够,降低了社区体育自治能力。其三,居民参与治理主观意愿不足,组织化渠道不畅与置身事外的“搭便车”思想,加重了一些社区体育治理中无人监督、无从监督及无法监督的局面。

“十四五”时期,坚持人民健康至上,构建更高水平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体系,亟需社区体育治理模式作出适应性调整,而基于共建共治共享理念下,营造治理目标明晰、治理驱动机制完备、治理过程联动与治理效果共享的社区体育微治理将是构建基层社会体育治理新格局的有效方式。新时期,共建、共治与共享型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就是基于这种实践认识,借助于新理念与技术创新同步性,以期回归社区,回应与居民日常体育健身相关的各类事务,探索治理中参与主体、主体关系、治理依据、行动机制及资源运行等治理体系结构均衡性发展的新模式(图1)。

图1 共建、共治与共享型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的发生逻辑Figure 1.The Genesis Logic of Sports Micro-governance in Urban Community of Collaboration,Participation and Common Interests

2.1 案例阐释

当前,微治理作为基层社会的精细化治理形式之一,因倡导民众共治、回应高效、尊重个体平等及维护民主协商,有效地缓解了现有社区体育治理中自上而下“元中心”所表现出的“众口难调”,成为社区体育治理的主流模式。当然,实践中不同类型社区体育微治理在解决主体身份的合法性、可持续性、形式化及“碎片化”等问题上也暴露出一些短板与局限。选取不同主体主导下的4类典型微治理案例,总结和归纳其治理结构和机制,以便为实现共建、共治与共享型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提供基础。

2.1.1 案例选取原则

对国家体育总局、省市政府、体育局、体育总会、人民日报及中国体育报等官方网站或媒体进行浏览,从重点报道并推广的优秀案例中选取本文研究案例。选取原则:1)时效性,案例的选取应充分响应国家关于加强城市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部署,符合《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政策中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助力健康中国建设的基本要求;
2)客观性,应从国内不同城市社区中选取已发生的真实案例,并保证在健身组织、竞赛活动、健身指导及健身文化等治理过程中所使用的方法和手段同样真实有效;
3)典型性,案例本身要凸出社区体育治理结构、运行机制及应用效果方面的特殊性,并在治理的便捷性、高效性与精准性上取得较好成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2.1.2 案例基本情况

研究案例主要来自于浙江杭州、嘉兴,江苏南京及山东青岛、日照等城市,具体内容如下:

案例一:政府主导型微治理。2020年,K区G街道响应全民健身号召,建立社区智慧体育系统,包括利用在线注册等技术,建设数字“运动之家”;
在线开展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组建多维“运动管家”;
在线预约社区体育指导员、教练,塑造健康“运动行家”;
推动运动社交,培育幸福“运动玩家”等。基层政府牵头搞试点,社区在既定流程与框架下,构建“两委”为主导,健身社团、志愿者为主力的协同配合参与型微治理,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治理的无序化现象,提升了社区体育管理与服务的能力。但缺点是政府主导性高、社区自主性低,行政化、模式化的思想植入使社区处于被动、机械性地跟随式治理,居民参与不深,整体的体验感、满意度有限。同时,基层政府有限的财政资源投入与社区体育治理服务效能提升之间的关系难以平衡。

案例二:社区自治型微治理。2014年,D区HS镇SJP社区按照市、区体育总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成立社区体育总会,并借助于微信群、公众号等建立1+2+N型社区体育微治理模式,其中社区党总支书记任名誉主席,社区主任任主席,支部委员任副主席,团委书记任秘书,下设成员6名,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并先后成立老年人体育、女子健身、门球、乒乓球、篮球及瑜伽6个单项体育协会,发展会员1 000多人,每个协会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社区居民可根据自身爱好入会,各协会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积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各类健身活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体育微治理,政府主导性低,自治性高,有助于居民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及时发现社区体育问题、表达个人健身诉求、妥善处理健身争议、协商社区体育事务及规避体育健身风险等方面齐心协力,形成治理的协同机制。但最大的困难在于人力、物力与资金等各类体育资源主要靠自己筹措,同时社区自治因缺乏权威性,面对一些诸如解构圈子、面子文化等需要多方统筹协调的痛点难点问题上输出乏力。

案例三:社企(社区和企业)合作型微治理。2020年,S街道S社区为进一步提高社区体育治理水平,居委会与物业、体育企业携手签订合作服务协议,在居民健身指导、体医融合、健身活动组织、主题赛事承办及健身设施检修等方面开展合作,以解决居民健身中的各种难题。2021年,在社区党组织及物业、企业协同作用下,先后通过线上、线下形式在社区开展社区健身跑、趣味运动会等活动,引入腰背按摩器、大转轮、太极柔推器及双人漫步机等多项健身器材,检修以往健身设施,开设面向社区体育骨干与居民的线上线下的健身讲座、座谈会,优化了社区居民健身环境,增强了居民参与的积极性。社会合作型微治理包容性较强,各类体育组织、企业职能的嵌入有效分担了社区体育微治理中人、财及物的额外支出以及熟人社会中治理庇护及异质性人口结构中的排他问题。但在微治理过程中,基层政府监督职能降低,社区与企业间的责权划分、有偿性管理服务、个人信息保护与居民满意度间存在产生矛盾与冲突的隐患,合作关系不稳定。

案例四:居民自发型微治理。2018年,K区X街道J社区的体育骨干们利用中老年活动中心、健身广场自发组成不同项目的健身团队,并通过微信搭建起棋牌、广场舞、太极拳、门球及乒乓球等项目的朋友群,形成了体育信息宣传、健身技能培训、竞赛活动组织、健身设施场地维护及健身需求反馈等方面的微圈子。如今,社区居委会、物业也开始支持居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参与人群逐渐增多,体育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居民自发参与所衍生出的体育文化增强了来自不同地区居民的感情,提升了认同感和归属感。居民自发型微治理是伴随健身活动为主的民意效应持续增强的结果,是社区原有体育活动无序化状态的优化升级。但缺点在于仅靠体育骨干与健身爱好者主导的局部性治理,自身体育资源占有率小,传承性弱,活动组织力度不够,参与率较低。同时,居民契约精神和制度约束力差,人情关系、圈子社会等助长了治理中的“排他性”,造成社区体育治理背离“共享”的初衷。

2.2 案例比较分析

在基层治理体系中,社区体育微治理结构与机制的变迁并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取决于国家治理理念下的多重制度及其相互作用。本文对不同社区体育微治理模式按照参与主体、主体关系、运行机制、治理载体、治理成效及局限进行对比分析(表1)。

表1 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的结构类型与机制分析Table 1 Analysis on Structure Types and Mechanism of Sports Micro-governance in Urban Community

在治理主体上,坚持党建引领成为社区体育微治理落实的关键一环,基层政府、企业及社区党组织、党员牵头,从建章立制、协调多方关系、培育多元主体、引育体育群团及组建体育志愿服务团队等方面不断优化创新,而围绕社区体育的网格划分、人员配置、制度规划、服务植入及资金筹措等治理效能上还有待提升。在治理关系上,坚持多元参与、协同共治及利益共享的现代治理思想,破除“控制、服从、排斥”为基础的管理机制,实现各主体关系在“服务、信任、合作、协同、共享”等维度的动态平衡,这决定着社区体育微治理是否成熟有效,但关键要点在于把握好基层政府行政介入的时机,缺位和越位都不利于治理关系的稳定。在治理载体上,专业技术的不断渗透正在激活各主体的联动和能动性。科技助力通过加快基层政府由“全能型”向“服务型”转变,推进体育组织职能嵌入,助力社区体育群团组织的快速“上位”,实现了社区体育的整体性与精准化微治理,大幅度提升了治理效能。在治理效果上,各类微治理模式在应对城市社区体育事务中所获取的治理效益及产生的治理局限存在明显差异。其主要原因在于各微治理模式中的参与群体的动力结构和相互利益博弈方式不同,进而在权责利关系上产生治理不同步、不积极的现象。当前,城市社区体育环境正在不断改善,如何围绕满足居民健身供求达成一种公平和谐的社会利益关系共同体,是社区体育微治理亟需优化的关键所在。

2.3 共建、共治与共享型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的内容架构

中国式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共建、共治与共享型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践行中国特色基层社会治理路径的坚定决心和时代步伐,是一场更具人文关怀、协同合作及可持续性发展的基层体育治理转型与优化。同时,社区体育治理体制的深层次变化对社区体育协商机制的形成,多元治理主体关系的夯实,治理利益成果的主动共享,也是一次实践性的检验。基于微治理理念、发生逻辑及案例分析,本文对该治理模式的主体内容进行了架构(图2)。

图2 共建、共治与共享型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的内容架构Figure 2.The Structure of Urban Community Sports Micro-governance in Collaboration,Participation and Common Interests

1)建立微组织。在社区体育治理中,微组织发展与治理关系熔融、资源整合与联动合作密切相关。共建、共治与共享理念下,微组织主要以基层党建“三化”(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为指导,涵盖“社区党组织、体育总会(委员会)、体育项目协会、体育骨干、社工、义工”和“基层政府、物业、社会体育组织”为主的内外两大体系。前者,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自治强基作用,以选优配强支部班子和体育骨干力量形成微组织的核心力量,按“有牌子、有办公场所、有专兼职人员、有经费预算”的四有标配优化社区内部组织体系,实现社区体育微组织的全覆盖;
而后者,以推动治理重心下移为目的,借助体育局、协会及企业党员通过“双报到”“挂职”“集中联系”等形式,确保政、社力量及时配置到社区。两者通过建立正面引导激励、负面监督惩戒机制,落实对社区微组织的培育与监管,进而实现各主体在治理中的融合、协同发展。

2)细化微单元。共建、共治与共享型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意味着治理主体需在宏观构设与微观操作上实现逻辑耦合,“微单元”正是从“如何开展”上解决这一问题。具体而言,以社区体育微组织为基础,聚焦“15分钟社区健身圈”,以全民健身“六边工程”为标准,将社区体育治理划分为体育健身文化弘扬、体育竞赛策划与组织、健身活动设置与开展、场地设施植入与监管、体育组织培育与发展和体育健身指导与培训六大单元,并由社区体育总会(委员会)成员带领社区体育骨干、义工、社工及居民等力量组成体育工作小组,进行精细化、规范化与局部化治理,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微治理格局。

3)搭建微平台。社会治理体系的实现不仅是社会发展的结果,更是科技升级与创新的产物。本质上看,社区体育微治理平台作为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媒介,是技术向社区体育渗透、实现社区体育智慧化的结果,是从畅通治理渠道、缩短治理链条、激发广大居民活力、维护弱势群体参与及健身诉求表达等方面推进治理效率。

4)嵌入微服务。微服务作为微治理过程的行动体现,是在微组织的带领下,以微项目、微关爱、微课堂、微健康及微聚会等形式,开展的各类社区体育志愿或服务活动。“微项目”是党组织、体育总会及项目协会等主体每年召开协商会议,根据居民健身、节日、传统仪式等主题拟定社区年度体育建设与活动项目账单;
“微关爱”是以社区报道、调研及走访的方式,对社区居民,特别是老、幼、青少年等弱势群体进行意见征求,按重要程度拟定项目;
“微健康”是社区积极与基层政府、体育协会、卫生院等合作,加强体医、体卫融合,定期开展体质健康监测,制定运动处方;
“微课堂”是搭建社区体育“讲授课堂”、艺体服务站及党群服务站,为居民提供体育健身、项目技能及智慧技术使用等方面的讲解与培训;
“微聚会”是利用辖区环境,在周末、节日、假期开展“邻里运动会”“健身茶话会”“组织生活会”等,治疗“邻里陌生症”,拉近社区居民关系,提升认同感。

5)创新微机制。共建、共治与共享型社区体育微机制是建立在以上4种内容基础之上的柔性化形态,倡导多元参与的责任机制、友好合作的服务机制和协同共治的长效机制,即以“民主-集中”到“集中-民主”方式,形成社区党组织提议-社区体育总会(委员会)商议-体育协会代表、体育骨干、志愿者审议-社区体育大会决议-决议内容与实施结果公开的“N议+两公开”的议事协商微机制,并可依据社区体育事务、问题或事项的争议程度进行程序的简化。简言之,要通过合理的社区体育治理微机制,激发居民参与体育治理的积极性,逐步实现社区体育治理中居民的事由居民议、管、定、知,保证治理有规可循。

3.1 社区体育微治理范式模糊:“悬浮化”现象制约共建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组织领导下的治理多元主体通过重视不同群体需求特征,扩大治理主体范围,推进了基层社会管理向治理范式的转变,为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的实现奠定了基础(徐倩,2015)。而实践中,政府主导、社区自治、社会合作及居民自发的社区体育微治理虽提升了社区体育治理水平,但脱离多元组织协调下的微治理还存在体育事务响应速度慢、制度运行不到位、体育成本流转高、体育资源配置效率低和群众参与度不强等诸多问题。新时期,从“共建”范式入手,推进社区体育微治理升级,不仅要剔除原有治理主体的非联动性痹症,更重要的是抵制社区体育治理中因责权利失衡而产生的“悬浮化”现象。其一,权力悬浮。社区体育治理的最终管理权和执法权更多配置给政府职能部门,而社区干部缺乏处理和解决问题的权力,易出现不做不错、多做多错的情况,滋生社区体育微治理中的消极怠工。其二,供给悬浮。当前,国家正在通过强化基层党建、培育基层社会体育组织及加大健身物质与制度供给的方式,推动城市社区体育自治能力的跃升。但在加快体育资源反哺、推进微治理的进程中,由于受基层治理主体关系不明、联动性差及不作为等因素的制约,国家顶层设计中推进全民健身的意志、政策及资源恐难高效抵达社区并实现渗透,无法实现“治理有效”。其三,价值悬浮。社区隶属国家治理体系末梢,是基层政府部门的承受层、操作层和落实层,而疲于应对各种事无巨细的任务与考评机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思想易引发政策精神只是表现在口头、文件及会议上,难以落实。其四,配置资源悬浮。社区体育微治理所需的经费、人力与物资等体育资源主要由上级政府拨付。相对于治安、医疗及教育等民生项目,地方教体局、街道给予社区体育的支持有限,仅靠社区及居民发力,微治理效能输出有限。

3.2 社区体育微治理的支撑载体薄弱:智慧引擎体系脆弱阻碍共治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指出,要从做好规划建设、整合数据资源、拓展应用场景3个方面加强基层智慧治理能力建设。新时期,在优化社区体育微治理方式中,智慧引擎体系因缺乏必要的社区环境支撑而难为“共治”提供广泛有效的支持。其一,社区居委会和居民对于智慧体育的整体了解度、参与度及使用度不高,特别是老、幼、残等弱势群体在使用中易产生技术鸿沟和数据壁垒,对他们的健身获得感与满意度的提升作用有限。其二,社区智慧体育生态体系供给主体单一,社会资本参与少,融资渠道窄,推进阻力较大。智慧体育系统从建设、运行到升级维护都需要人员与高额经费的连贯性投入,基层政府投入不足,过度依赖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及协会体育骨干的个人付出,极易诱发工程搁置。其三,智慧产品在社区体育微治理中的应用保障体系不健全。国家关于社区智慧治理的法规文件尚不明晰,导致社区智慧体育在数据采集、信息分享、技术精度及设备接入等方面缺乏统一性,而居民利用智慧平台参与治理面临个人数据隐私泄露的风险。其四,因专业体育、技术人才资源的匮乏,容易出现过度依赖网络开展服务,易引发治理“勤政”或“懒政”,产生线上与线下治理的脱节。此外,社区健身需求与前期功能定位预估不足、健身服务改造空间有限、产品型号标准配置不统一等易导致后期治理中产生技术“脱嵌”,使智慧手段不但不能持续抓住治理的痛、难点,反而因得不到技术的持续优化而造成体育资源的浪费。

3.3 社区体育微治理成果分配失当:主客体利益冲突影响共享

在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中,无论是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还是治理过程的合作联动,最终都将以治理成果的利益共享体现出来,失去了共享,便丧失了参与合作的意义。当前,社区体育微治理作用是否有效,主要是看是否能够通过推进各种微制度、方式与方法的实施来提升居民的参与度,促进体育资源或成果的更好分配。现实中,在基层政府、体育组织、社区“两委”、体育群团及居民所交织而成的利益网中存在着一些因成果分配失当而引发的弊端,进而导致社区体育微治理收效不大,可持续性不强。在外部关系中,社区体育微治理的高效需得到基层政府、各类体育协会及物业等社会力量在资金、技术、体育设施及服务等方面的帮扶,但同时也易使他们在治理成果分享中具有强势的话语权,凭借其压倒性的资源和权力优势来决定体育成果的分配;
而社区与物业、体育企业在有偿服务与享用中因各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问题易产生矛盾,引发合作破裂。在内部关系中,社区“两委”、体育群团组织、体育骨干及志愿者易因分工的不同出现权力属性差异化,不同的体育微单元难免因功劳、利益或圈子对其他居民,特别是对外来流动人口产生排他性,出现治理成果分配不均、不透明,少数治理群体攫取绝大部分资源的行为,如健身场地资源争抢、健身扰民、责任推诿及弱势群体遗漏等现象。同时,治理主体间“出工-待遇”的长期不均也易滋生消极情绪。

4.1 推进基层政府角色转型,发挥统筹协调,提高社区体育微治理法治化

“十四五”时期,在共建共治共享理念下推进社区体育微治理,亟需深化国家“放管服”改革,实现基层政府角色转型,发挥统筹协调的整体作用,保障治理的法治化。第一,打造政社强强联合。基层政府需做到划界不跨界,并把强政府形象建立在“掌舵”而非“划桨”之上,表现在为辖区社区体育微治理提供合理秩序与有效的经济支撑,动员、组织与尊重各类治理主体,发挥培育、监管、调节与统筹作用,引导社区体育微治理走向新常态(任海,2020)。第二,协调体育资源。要实现政府以外的治理主体的联动,尤其是社会、市场主体向社区职能的嵌入,需要各级政府的穿针引线,借助“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的机会加大对社区体育的投入与支持,推动社区间的体育资源共享,开展学校、医院及辖区内企业与社区的良性合作,解决微治理中体育资源不足的问题。第三,强化治理制度供给。社区体育治理制度的供给主要包括国家层面的纲要、政策与法规和地方层面的条例、办法、措施等。基层政府要及时根据国家群众体育顶层设计结合辖区社区体育生态环境健全体育治理制度,如上海普陀区、青岛崂山区及临沂市分别从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与管理、体育组织建设及体育评价考核等方面制定条例,为微治理在合理、合法与可操作性上提供了制度保障与执行凭证。第四,深化法治保障输入。明晰社区体育法治建设的权力清单,压实责任主体制和监督问责制,从主体权责、供给标准、健身服务、鉴定评价、质量评估及绩效考核等方面完善法治保障,减少基层政府的“中转站”角色及频繁盖章的流程式操作,用实干实转治理现有制度的失灵与空转,使微治理趋向联动、稳定与和谐。

4.2 倡导体育组织的嵌入式补充,引领共赢的治理社会化、市场化

当前,政府联合社会、市场共同推进社区体育治理迈向社会化、市场化的现实目标,要求参与的非政府治理主体需从行政依附中彻底解放出来,并发挥关键性的补充作用。第一,主动帮扶促共建。以体育总会、协会及社团为主的体育组织与体育企业需完善自我生存环境与社会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发挥专业优势,在培育社区体育骨干、引领体育群团组织及配置体育产品与服务中施加帮助,助力微治理网络的成型与壮大。第二,功能嵌入促共治。发挥体育组织灵活性、自主性与服务性的功能,实现与社区的联动,提升体育群团组织的专业性,活化居民健身思维,扩大健身空间,增强微治理的整体活性。第三,效能传播促共享。要建立社会力量与社区利益共享的长效机制,维系双方的可持续性发展。体育组织、企业在向社区体育微治理“输血”,践行公益性志愿服务,提高公信力的过程中,也要利用自身优势与社区进行商业化合作,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有偿服务,扩大收入来源,进而脱离对政府的行政化依赖,保障自身的生存和发展。

4.3 坚持党建引领社区体育微治理,提升社区专业化水平

社区体育微治理作为提升国家基层体育治理能力,构建更高水平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手段之一,无论从厘清内部参与主体关系、明确治理分工、落实主体责任,还是外联政府、社会力量,寻求驻点帮扶,都要将党的领导贯穿始终,打牢地基,构筑“‘国治’+元治理”为根本,“‘社区’+自治”为主导的治理体系,以此来提升社区体育群团组织、体育工作者与居民的专业化水平。第一,推动社区党组织的“做实做硬做强”,实现社区党建引领,骨干垂范,构建微组织,细化微单元。要落实社区党委的权力,形成社区党组织牵头,体育运动委员会(总会)管理,“两委”、物业协助,单项体育协会及居民组织参与的“1+1+2+N”的治理机制。同时,从治理内容出发,增设体育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划分治理单元,落实责任人。第二,培育社区体育微组织,加强专业化社工和义工的梯队建设。“两工”队伍建设是社区体育群团组织形成、发展与延续的强有力支撑,可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向基层政府、社会及高校寻求帮助与合作,联合设立社会体育指导点、体育毕业生实习基地,并邀请高校、体育协会及俱乐部中的相关体育专家进行定期指导、培训,支持社区体育工作者向社会体育工作者转型,探索体育骨干为主的义工参与治理的可行性路径,进而“一点到面”的带动微组织成长。第三,选出治理支点,发挥撬动效应,形成治理合力。把微治理议事形式和工作路径作为治理支点,秉承“居民事、居民议,居民事、居民商”的思想,动员和鼓励居民群策群力,集思广益,实现居民商议、参与、推进及监督的治理路径。此外,需完善保障机制。合理的激励、奖惩与监督机制是维系居民主动参与的重要途径,要根据“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的工作思路,制定年度体育健身活动项目计划表及问题整改台账,开展年终社区体育大会,对贡献大的团体和个人给予不同的物质奖励和表彰,而对工作不力的人员要作出相应的通报、批评或惩罚,进而不断提升社区全体成员参与体育治理的积极性。

4.4 加快科技的基层化赋能,深化“实时泛在”的社区体育微治理框架

新时期,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及物联网等技术与智能工具互联,搭建不同类型的智慧网络,可实现精准分析、优质服务、联动监督与适时反馈的治理互通,更好地应对基层体育治理中存在的条块分割化、信息碎片化、人力资源短缺、运行成本激增及快速应答能力不足等问题(赵述强等,2021),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实时泛在”的微治理框架。基于当前情况,可有以下4种模式。第一,基层政府统一配置与管理下的技术赋能。基层政府为各社区植入统一的智慧体育平台,制定健身内容功能模块,社区治理者利用平台及终端,集中解决传统治理存在的权责关系模糊、问题发现不及时、回应处置效率低及居民参与性不高等现象,主要适应于前期经济弱、自治差的社区。第二,社区自主选择应用下的技术赋能。经济好、自治强的社区可采取政、社、企联合的方式进行智慧治理的布局。社区党组织发挥“头雁效应”,将居民协商讨论后的意见进行分析研判,并提交基层政府、体育组织论证把关,确定智慧治理的类型需要,利用相应的智慧体育平台、微信圈及自媒体工具实现自主性治理,体现社区在内外联动、问题发现、诉求表达、争议处理及风险规避中的引领、组织与协调作用,有助于快速实现社区主导下体育微治理的形成。第三,基层政府配置、社区管理下的技术赋能。经济弱、自治强的社区可利用基层政府向社会购买智慧体育服务,并移交社区管理的方式。社区成员发挥主观能动性,建立承接体系,选择治理方式,明确分工,借助智慧手段保障微治理在结构优化、实时推进与民意征集中的有序进行,而基层政府的职能在于搭台,贯通政府、社会及社区间的三级联动,严格考核监督,落实责任制度。第四,社区与企业合作下的技术赋能。在基层政府支持下,经济好、自治弱的社区可尝试引入第三方(物业),将治理的部分业务转入物业,后者利用大数据统计等技术,协助社区“两委”、体育群团组织和社区工作者进行信息收集,协调处理场地侵占、设施损坏及健身冲突等各类问题,引导微治理的建立。

“十四五”时期,在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与健康中国理念的引导下,共建、共治与共享型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作为社会体育精细化治理范式与高价值、强过程及重实践的统一体,体现的是一种崇尚人民至上、健康为主的理论内涵和思想内核。实践中,国家对基层化治理的强力要求,使该模式在解决社区体育动力结构失衡、操作运行失序及利益成果分配不均等问题中扮演重要角色。因此,作为国家基层制度统筹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互动的结果,微治理将是社会转型期中推进国家全民健身战略,实现体育强国梦的最新思路和优质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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