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以来小学教育惩戒制度的演变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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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占萍

(河北师范大学 初等教育系,河北 石家庄 050024)

教育惩戒是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手段,能够确保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体罚是指本着惩罚目的,对个人进行责罚的一种教育行为。同样是管理方式,但惩戒和体罚具有不同的内涵。

反观历史,从教育的产生之日起,教育惩戒是教育在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成为推动古代教育发展的重要手段。无论在古代官学或私学的办学活动中,还是在一些家族的家训家规中,在学业、身体、精神等方面进行的教育惩戒过程中,体罚是一种重要的惯例和被认可的教育惩戒方式。

近代是中国学校教育开始真正走上学校制度化的历史时期。随着近代社会转型和人才观、儿童观的转变,小学教育惩戒方式也进入一个实践探索的时期。政府出台有关教育惩戒制度,同时提出禁止体罚的策略,惩戒和体罚的区别开始受到关注,最终促成了民国废除体罚的举措。但是,近代体罚现象并未消除,师生冲突现象依然存在。厘清体罚边界是近代小学教育惩戒制度演进的成果,其间的经验和教训有待于系统梳理和总结

目前我国学界关于教育惩戒研究,侧重于理论探讨、现状调查和国外经验借鉴等,缺少对我国近代教育惩戒制度的历史梳理。有关近代以来的小学教育惩戒制度,仅限于晚清和民国时期的各类资料汇编的有关政策法规文本中。当代有关的论著和论文,对近代以来的小学教育惩戒略有提及。本文将系统梳理近代有关资料,探讨近代以来小学教育惩戒制度的演变及废止体罚过程,总结其经验和教训,挖掘近代体罚现象存在的原因,为实施教育惩戒制度提供一些借鉴和思考。

(一)新式学堂章程:小学教育惩戒制度的基础

鸦片战争后,清政府被迫陆续签订不平等条约,在外敌入侵和国内农民革命的双重压力下,清政府统治集团的地主阶级改革派启动了洋务运动,创办语言类、军事技术类等新式学堂是洋务运动的重要内容。在洋务学堂的办理过程中,教育惩戒是学生管理的重要手段。洋务学堂的教育惩戒方式有两种载体形式,一种是各类学堂的招生简章涉及了教育惩戒,如对于无故夜出或夜不归宿的学生,“初犯罚扣一月膏火,再犯革退”。[1]22一种是历年堂谕根据办学实际情形对学生私自离馆、不遵指教、旷课、请假、无故不到、酗酒、口角等情况出具了临时处理办法,如,“倘学生中有不遵教习指教,懒惰性成者,立即斥退”。[1]137历年堂谕只是根据学生管理中的各种现象进行的临时约束,较为分散,不成系统。

中国民族资产阶级改良派也倡导学习西方,改革制度。由于中日甲午战争给中华民族带来的民族危机,国人更加重视兴学与储才的重要性,维新运动将兴办新式学堂推上了高潮。维新派人士提出平等平权思想,倡导废止体罚,新式学堂带来的新学之风,促使民智渐开。1898年,京师大学堂首先举办,成为各省表率。在学生管理方面,京师大学堂的办学章程的“学生入学例”第六节指出:“或犯堂规,轻者降为外课,重者摈出。”[2]为了防止学生颓废,京师大学堂还制定了京师大学堂禁约26条,对学生日常言语、行为、请假、犯规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近代新式学堂的惩戒制度是近代学堂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为当时的学堂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虽然近代新式学堂的惩戒制度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小学教育惩戒制度,但这些惩戒制度为清末学堂管理和小学教育惩戒制度的出台提供了前期基础和模板借鉴。

(二)清末章程:小学教育惩戒制度的规范化

清末新政时期,庚子之役直接刺激了各地新式学堂的发展,各地纷纷出台办学章程,也涉及了教育惩戒规则。如,1901年的山东大学堂试办章程的学堂条规第21节指出:“学生有违犯堂规、不敦品谊、不守礼法及顽梗不率教、未能完其课程者,或量予责罚,或降列等次,或酌议罚办,或开除名额。”[3]52地方办学章程为国家政策提供了直接的借鉴。

1902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学堂章程》,各学堂章程均含有各种规则,如《钦定小学堂章程》第三章各种规则第十四节指出:“学生入学后,应随时剔退出学者:一、资性太低,难期进益;
二、困于疾病;
三、累于事故;
四、未经教习允假,不上讲堂逾半月以上;
五、学期试验二次不及格;
六、不遵定规,屡加戒饬,仍不悛改。”[5](P278)由于各种原因,该政策未能实施,但各级学堂章程为进一步修订奠定了基础。

1904年,清政府颁布重订后的《奏定学堂章程》,各级各类学堂章程和管理章程均涉及教育惩戒规则。如,《奏定初等小学堂章程》的学科程度及编制章的第十一节指出:“凡教授儿童,须尽其循循善诱之法,不宜操切以伤其身体,尤须晓以知耻之义;
夏楚只可示威,不可轻施,尤以不用为最善。”[4]183-184又如,《奏定各学堂管理通则》对学堂各员、学生功课、斋舍、讲堂、操场、放假规条、学堂、赏罚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如,赏罚规条章第十的第六节至第九节对于“罚”进行了界定:[5]483-484

第六节 凡罚分三种:一记过,二禁假,三出堂。

第七节 记过者记名于簿,以俟改悔。无改悔者,毕业时,亦将所记之过书于毕业文照上。

其记过之事略如左:

一、讲堂功课不勤。

二、于各处小有犯规者。

三、对各员有失礼事。

四、与同学有交恶事。(犯此条时,记两人过)

五、假出逾限。

六、詈骂役夫人等,不顾行检。

第八节 禁假者,于数日内,无论何假不准出堂一步,或三日,或五日,或十日,俟监督判定后,监学奉行。

其禁假之事略如左:

一、志气昏颓、讲堂功课潦草塞责者。

二、于各处犯规,不服训诲者。

三、对各员傲惰,不服训诲者。

四、詈骂同学,好勇斗狠者。

五、假出后在外滋事者。

第九节 出堂者,由监督在讲堂对众学生宣其罪过,斥出本堂。

其出堂之事略如左:

一、嬉玩功课,藉端侮辱教员,屡戒不悛者。

二、性情骄纵、行为悖谬不堪教训者。

三、行事有伤学堂声名者。

四、犯禁假之惩罚数次不悛者。

清末《奏定学堂章程》在教学管理上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如,初步提出了禁止体罚儿童的思想,对“夏楚”的实施提出了明确要求。又如,管理通则对于学堂的课堂教学、教师职责、学生成绩评定和行为表现等进行了明确的要求,并通过对“罚”的细化,明确了赏罚的界限,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三)民国制度:小学教育惩戒制度的合法化

1912年,民国教育部颁布《普通教育暂行办法》,学堂改为学校。1912年9月,教育部颁行《小学校令》,其中的第六章职员第三十二条指出:“小学校校长教员,认为教育上不得已时,得加儆戒于儿童,但不得用体罚。”[6]448同时,该令还对校长和教员违背教育法令的行为提出了惩戒规则。1913年6月,袁世凯颁布《注重德育整饬学风令》,针对不遵守学规的学生,提出了随时斥退的规定。后来随着帝制失败,教育部重行修正学校诸令。1916年10月,教育部修正公布了《高等小学校令》,其中,第二十一条指出:“高等小学校校长教员,认为教育上不得已时,得加儆戒于儿童,但不得用体罚。”[6]216

1929年4月26日,南京国民政府正式颁行《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1931年6月,公布《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9月3日,颁布《三民主义教育实施原则》,国家以根本法的形式规定了教育宗旨及方针政策,也确定了各级各类教育的具体实施目标和纲要。在小学教育方面,1932年6月,教育部颁布《今后中小学训育上应特别注意之事项》,明确了训练目标、训育责任、环境设备、实施办法等。1933年2月,教育部公布《小学公民训练标准》,规定中国公民纪律,对儿童进行体格、德性、经济、政治的训练。如,在德性训练中,德性训练第23条为“中国公民是守纪律的”,关于遵守学校以及各种团体的规则,具体条目共19条,例举如下:[8]253—254

第三四学年起

14.我在开会的时间,一定很安静。

15.我使用公共器具,一定按照先后的顺序。

16.我一听见信号,立刻遵行。

17.我离开了教师或家长也能严守秩序。

18.我不因别人不守纪律,自己也不守纪律。

《小学公民训练标准》的实施方案包括公共训练和个别训练,还对教师、学校和地方教育行政机关提出了明确的训练要求,如,要求“各校教员,应利用机会,根据本标准,用暗示的方法,和儿童共同拟定条目,并讨论实现各条目的方法,以避免强制的方式”。[8]258

1935年8月至1936年7月,南京国民政府在全国兴起了全国儿童年活动。《全国儿童年实施办法大纲》规定,由全国儿童年实施委员会主持全国儿童年一切事宜。由于全国儿童年实施委员会成员包括教育部和对于儿童教育事业富有经验人士,因此,全国儿童年实施委员会拟定了“小学废止体罚苛罚及解除一切束缚”问题,呈报教育部进行研究。1935年9月,教育部以13361号训令检发原呈和研究问题,通过各省市教育部门转知,由各地小学教育研究会进行研究,并将研究结果报部备核。湖北等十四省市呈报的研究结果多达170多份,教育部用归纳方法,加以整理,并编印《全国小学生废止体罚苛罚及解除一切束缚的研究报告》一册,于1936年7月颁行。

在《研究报告》里,关于体罚苛罚的研究,共有四个问题:1.体罚苛罚的范围。2.依据小学规程三十七条的规定,小学生不得施以体罚,何故事实上还有些小学施用体罚的?3.体罚苛罚对于儿童有什么影响?4.体罚苛罚废止后用什么积极的奖励方法训练儿童?如,关于“体罚的范围”,研究结果如下:

凡是制裁儿童使身体受痛苦促他改过自新的手段,都可以说的“体罚”。例如:(1)以徒手敲打儿童身体的体罚:打耳光、打脑后、敲脑盖、揪耳朵、扭眼皮、打手心、敲手爪、扭胳膊、捶脊背、踢脚头(2)使用器械(教鞭或戒尺)敲打儿童身体的体罚:打嘴巴、打手心、打屁股、打脊背、敲脚背、其他罚跪罚久站等。[7]

《研究报告》将“体罚”从“惩戒”中分化出来,明确了体罚、苛罚等的范围和危害,提出绝对废止体罚、设法废止苛罚以及废除体罚后的奖励方法等。同时,该报告还呈现了关于解除儿童束缚的研究成果,如功课繁重、减轻儿童课内、课外负担、考试等现状、对儿童的影响以及改进措施。

(一)近代以来小学教育惩戒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近代以来的小学教育惩戒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在教育领域的延伸,是依照国家法律、政策而制定的有关教育惩戒的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的制度文本,体现了不同历史阶段的国家意志和社会需求。洋务运动时期,针对教会学校对儿童实施严酷的体罚,洋务派在洋务学堂管理中提出了惩戒制度。在国家面对危亡之际,清政府锐意改革,提升政府实力,积极兴办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管理制度,小学教育惩戒制度由政府统一颁布。民初,政府提出“儆戒”策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公民训育成为各级教育实施的重要内容和手段,是国家培养健全公民的重要途径。

其次,近代的小学教育惩戒制度对学校管理发挥了规范和引领作用,为近代学堂管理提供了明确的办学依据。如,清末管理通则和有关小学堂章程提出的惩戒规则为清末学校管理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保障,如,龙门师范学校附属小学校于1908年制定了《龙门师范学校附属小学校简章》,第五章第五节指出:“违犯校章,屡戒不悛者,退学。”[4]245龙门师范学校附属小学校制定了《生徒须知》,其中的第一款“教室规则”如下:

第一条 上课退课,悉依钟令,出入一律排班。

第二条 教师就座离座时,依级长口令,行敬礼。

第三条 教师点名,须朗声应到。

第四条 课业应用品一律携带,非课业应用品概勿携带。

第五条 座位由教师派定,勿擅移易。

第六条 上课时,勿与同学谈话。

第七条 上课时,欲发言或出位者,先举手以请教师之许可。

第八条 质问应对,均须起立。

第九条 上课迟到者,须经教师许可,然后就座。

第十条 非上课或值日时,概勿入室,如有要事欲入,须经教师许可。

第十一条 上课时,概勿出室,饮茶溲便,均在游息时间。

第十二条 室内戒涕唾,必不得已,告知教师,吐入痰罐。[4]246

龙门师范学校附属小学校的《生徒须知》对学生的各类课堂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便于学生遵守;
明确了教师的教育主体地位,便于教师进行课堂管理。

再次,民国时期的公民训育是学校德育的重要途径,形成了以内塑为主、自育育人的理念和方法,激发了儿童的自育意识。如,淑民在《小学生日记》写道:“学校到底比家庭阔绰,洋式门面很高大,很美丽;
一进门就竖着一个大镜子,比一个大人还要高些;
两边镶着两行字,一边是“你的手腕干净吗?”一边是“你的衣服整齐吗?”我站住看了看镜子里的我,又打量了自己一番,我觉得的我拾粪的小手,和在烈日里常被晒着的脸,虽然又粗又黑,但也还洗的干净。”[8]

(二)废止体罚成为全社会的研究主题

从维新运动开始,维新派提出了禁止体罚的思想,废止体罚逐渐成为近代小学教育管理改革的主要目标。在近代废止体罚的过程中,废止体罚成为研究对象,最终促使民国出台了有关废止体罚的研究报告。

首先,近代以来的小学体罚问题引发了社会人士的关注,他们通过回忆录、日记、论文等文体,撰写有关文章,呈现了当时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为辨析体罚边界奠定了基础。如,“无夏楚之威”引发了思考。庄俞在1909年《论小学教育》中谈论清末小学教育状况,指出“学风未驯良也。学堂读书时间,每日至多仅六小时,夏秋之间,红日未西,学生已纷纷散课,或则逗留街巷,与顽童征逐……然学堂之待学生,无夏楚之威,呵骂之令……学生因之骄矜日炽”。[9]又如,近代人士回忆小学的体罚现象,描述牢狱式的小学生活。佚名在《一个幸免戒尺的小学生》中回忆:“老先生非常的严厉——手里拿着戒尺,装着一副神圣不可侵犯的面孔……假设不能像流水似的背出,或是遗漏一个字,谁也不能逃脱戒尺的刑罚。”[10]黄富毅在《小学生活的回忆》中指出:“我平时常听到在那里念书的小朋友说,他们为了句……就会受先生重大的打罚。这些话早以给我一个莫大的恐慌。现在一旦叫我也到这个牢狱里去受刑,自然是十二分的不愿意。我忸怩地闹着。”[11]龚则琛在《小学生活的回顾》中指出:“课室内静极了,静得苍蝇发的声音都听得到。先生在高台上讲着书,学生在下面把腰部直的好像一根棍子,连气都不敢透一声,听着先生讲书。”[12]

其次,近代以来的严重的体罚现象加深了社会对此的关注程度,体罚问题成为了专门的研究主题。笔者查到了20世纪30年代期刊载有关于体罚学生和管理规则的69篇文章,17篇是政府部门发文严禁小学禁用体罚,52篇是关于小学生体罚问题的研究,包括教育部的研究报告、记者的报道、其他人士的研究等。各级政府申令学校禁止体罚。如,杭州市政府“对于施行体罚一端,迭次申令禁止,绝对抨除此种相沿之恶习,乃查一年以来,仍有少数学校,施行体罚情事……合在通令申诫,如此后各校教师,仍以体罚为惩戒学生过失之方法,经查明后,当厉行惩处,各校长并须负连带责任”。[13]社会人士将体罚作为研究问题,通过各种期刊杂志呈现研究成果,有关体罚的研究成果见下表:

表1:关于体罚问题的研究成果例举

刘于艮 《如何废除体罚》 《活教育》 1941年第5期傅元泰 《怎样废除体罚》 《活教育》 1941年第7—8期

有关体罚的个人研究主要集中在20世纪30至40年代。这些研究成果主要分析了体罚的危害、成因以及废除体罚的意义,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的基本理论进行解释,并规定了师生的行为标准,提出了多种替代体罚的解决办法。

再次,儿童本位是中国近代以来教育改革的理念,也是废止体罚的指导思想。1912年教育部陆续公布的《小学校令》等开始将关注儿童身心发育作为培养国民道德的基础。从新文化运动开始,儿童本位成为近代启蒙的重要内容,1922年的《学校系统改革案》更加注重儿童个性发展。1931年8月,教育部的《儿童节纪念办法》鼓励儿童兴趣,唤起社会关注儿童事业。1933年9月,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九十次常务会议修正的《中国童子军总章》,采用以儿童为本位的教育主张,并提出了中国童子军训练的标准。1935年兴起的全国儿童年活动是儿童本位理念得以实施的契机,也是教育部废止体罚的指导思想。

在民国教育部的统一组织下,全国各地小学教育研究会共同研究小学体罚问题,为教育部出台并实施《全国小学生废止体罚苛罚及解除一切束缚的研究报告》奠定了思想和理论基础。

近代以来的小学教育惩戒制度是教育与社会变迁的一个缩影。近代以来的小学教育惩戒制度的演变过程具有不同的历史阶段,其间的经验和教训将为当今小学教育惩戒制度的实施和完善提供一定的借鉴。

(一)加强制度理解是制度实施的基础

首先,正确解读政策文本。近代以来的小学教育惩戒制度是国家制定的有关教育惩戒的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的政策或法律,标志着教育惩戒制度走上了合法化的道路。但是,近代人士关于“无夏楚之威”与“打风”现象并存的分析揭示了小学教育管理混乱的两个极端局面,近代师生关系的错位和学潮现象折射了人们对于制度的误解和滥用。科学的制度必须依赖一个有效的制度实施过程,而制度实施的前提就是人们对于制度的认识。由于国家颁布的制度文本与社会大众之间存在一定的心理距离,所以人们必须要经历一个对国家制度的认识过程,为制度实施奠定基础。第一,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对教师、家长、社会等做好制度宣传,并对小学教育惩戒制度的重要性、历史性、合法性等进行理论阐释。第二,明确制度实施的责任和义务,理清实施部门的权责。第三,进行制度实施的专业指导,分解政策目标,明确实施程序、步骤及方法等。

其次,客观分析制度的能力限度。制度的有效性依赖于制度的实施,由于制度难以束缚人们的思想意识和情绪情感,制度本身具有一定的能力限度。如,近代李廷翰在1909年的《报告校友会述办学情形书》指出,学校的惩罚无效的原因在于“彼家庭之责学生如是之重,皮破血流,茫不知悟,而学堂所施之惩罚,曾不及其百之一焉……固无怪学堂施惩罚之举,而学生毫不介意焉”。[4]296尽管国家制度提出了禁止体罚的规定,但制度难以制止家庭的“打风”,而家庭“打风”导致了学校惩罚的无效。又如,民国时期,尽管禁止体罚制度作为民国儿童年教育改革的成果,但体罚现象并未消除。1935年第4期的《中国出版》报道了《小学生也会闹风潮》:绍兴第十四区合浦乡,孙氏私立(咸)新小学……该校又有小学生孙某,因时间表上之钟点争执,师生间,又闹成一幕冲突武剧,该生痛骂先生,先生责打学生,顷刻之间,闹得天花乱坠,毫无学校规则。因此,在小学教育惩戒制度实施过程中,各级部门要客观分析制度的能力限度,分析小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根据教师、学生、家长等各方的权利和利益诉求,制定合理的实施方案,采用一定的激励机制,合理分析并应对制度的能力限度,提高制度的实施效率。

(二)采取多种举措是推进小学教育惩戒制度实施的关键

首先,健全各类制度,保障制度的实施。近代以来的小学教育惩戒制度包括国家层面和学校层面。国家层面包括学校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等政策文本,学校层面包括学校规则、课堂规则、学生规则。同时,民国时期在颁布废止体罚政策时还结合了减轻学生负担的政策。不同层面的制度文本发挥了制度的引领作用,近代学校及师生按照各自的角色,进行规则的执行和遵守,从而促进了近代小学教育改革。因此,学校要修订本校的校规校纪,健全实施和监管、救济制度,结合国家“双减”政策,出台系列配套制度,保障教育惩戒制度的实施。

其次,坚持制度的育人原则,激发小学生的自育意识。良好的教育情境是制度实施的基础,也是育人的契机。根据近代人士的回忆,一方面是小学生根据学校的具体要求而开始注重对自身的约束,一方面回忆森严的课堂和牢狱式的学校,不同的学校情境对于小学生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和作用。坚持制度的育人原则,创设良好的教育情境,将制度实施与育人情境的创设相结合;
教师根据所任教学科特点,与小学生共同制定课堂规则,师生各自明确在课堂上“我要做什么,应该怎么做”的权限,激发小学生的自育意识,共同创设和谐和高效的课堂情境。

再次,创设良好的育人氛围,注重培养儿童“接受帮助”的良好习惯。习惯是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非正式社会制度,良好的习惯将发挥非正式制度的促进作用,但习惯的养成需要一种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育人氛围。1933年的《小学公民训练标准》提出了德性训练条目,有利于培养儿童良好的遵守纪律的习惯。但是,鲁迅在杂文《玩具》中指出:“我们中国是大人用的玩具多……没有功夫想到孩子身上去了。虽是儿童年,虽是前年身历了战祸,也没有因此给儿童创出一种纪念的小玩具,一切都是照样抄。”[14]在一个“没有功夫想到孩子身上”的社会环境下,培养儿童良好习惯的制度最终流于了形式。“接受帮助”,就是要听得进意见,受得了批评,在知错就改、越改越好的氛围中健康成长。少年儿童要从小养成严格要求自己、虚心接受批评帮助的习惯。[15]因此,学校和教师要坚持立德树人的原则,积极开发和利用良好的育人资源,充分发挥制度的教育性,分析小学生的身心特征和个体差异,结合学校各项活动、班级管理和课堂教学,为小学生创设“接受帮助”的育人情境。

最后,吸纳全社会的关注力量,营造良好的制度实施氛围。近代小学体罚问题具有一定的社会关联性。由于家庭“打风”程度超过学校体罚,“打风”成为一种惯例,这也是近代学校体罚现象难以消除的原因。近代体罚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和研究,最终促使教育部出台了禁止体罚的研究报告。由于全社会的重视程度对于制度实施具有重要的舆论和思想引领作用,各级部门要采取多种途径和方法,进行社会宣传,加强专业指导,创设良好的制度实施氛围,如邀请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共同制定管理规则;
通过多种网络或报刊专栏形式,吸引社会大众反思自己的小学生活,撰写各种体裁的有关文章;
结合当前的政策,定期举办家长讨论会或专题讨论,将教育惩戒制度实施与其他政策的实施相结合。

(三)教育研究是小学教育惩戒制度实施和完善的重要路径

小学教育惩戒制度是教育教学管理理论与实践相互碰撞的过程,也是一个寻求解释并提出问题解决途径的研究过程。小学教育惩戒制度是纲领性文件,但制度的有效实施和完善需要教育管理理论的论证、解释和指导。从清末人士的纪律问题意识,到民国时期的体罚专题,最后由民国教育部出台有关禁止体罚报告的过程,都遵循着教育研究的基本程序,并运用了一定的研究方法,在分析和解释体罚和惩戒的区别、师生关系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学术成果,为小学教育惩戒制度的实施和完善提供了参考,为教师消除体罚、正确行使惩戒权提供一些具体操作的方法。鉴于教育研究对于制度实施和完善以及决策服务的重要性,小学教育惩戒制度必须要走上教育研究路径。首先,进行小学教育惩戒制度的校本研修。学校和教师要研究惩戒的概念及内涵、目标、手段、合法性,区分惩戒和体罚的边界,分析教育惩戒制度所蕴含的权力和责任内涵;
通过作文或日记等形式,分析小学生对课堂规则、纪律等问题的认识,探讨违犯规则的合理解决途径;
综合运用观察法、问卷法、访谈法等基本研究方法,对某个事件或某个学生进行真实记录和客观叙述,进行师生关系的个案研究。其次,运用各种网络途径,通过“小学生回忆录”等文学体裁,收集不同年龄人群的作品,分析其对小学教育惩戒制度实施效果的后续评价及反思。

近代以来的小学教育惩戒制度的演变过程凸显了教育与社会变迁的历史轨迹。由于近代以来的政府的政治专制性,不同历史时期的制度文本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近代以来的学潮及师生关系错位折射了教育对政治的负向功能,20世纪40年代有关体罚的研究成果也证实了民国时期废止体罚制度在实施中遭遇的困境,近代以来的小学教育惩戒制度的演变原因需要进一步的深入挖掘。同时,从小学生视角来思考教育惩戒制度的权限和成效将为制度的实施和完善提供一个客观理性的研究视角,关于近代以来的小学生作品有待于进一步的搜集与整理。近代以来的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的出台并不意味着体罚现象会得到根本消除,界定惩戒和体罚的边界,才能彻底地消除体罚,更好地进行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小学教育惩戒制度的有效性将是一个重要的研究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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