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激励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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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娟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4)

2018 年2 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指出[1],校企合作是指职业学校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2019 年1 月,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指出[2],职业院校可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合作,厚植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的社会环境, 推动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形成命运共同体。

2019 年3 月,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的意见》指出[3],要坚持产教融合,创新高等职业教育与产业融合发展的运行模式, 精准对接区域人才需求, 提升高职院校服务产业转型升级的能力,推动高职院校与行业企业形成命运共同体。相关政策的相继出台反映出,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是“双高计划”建设的重要任务,是构建校企命运共同体的基本路径和重要方式, 在高职院校内涵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 目前还存在诸多制约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问题。

因此,在“双高计划”背景下如何构建校企合作激励机制,进一步深化校企合作,成为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激励机制是指, 在政府的主导下,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高职院校、企业等多方主体的激励作用, 通过多种激励方式提高各个主体参与合作的积极性, 从而达到联合培养高水平技术技能人才的预期目标[4]。

然而,目前校企合作效果并不理想,主要表现为激励机制缺失、激励主体单一、利益关系失衡、社会对高等职业教育的认同度不高等方面。

1.1 激励主体单一

高职院校、企业、政府、行业协会等都是校企合作中的激励主体,都应该履行主体责任[4]。

但实际上,政府是校企合作的主要激励主体,绝大部分激励措施均来自政府, 其他主体的参与积极性并不高,而且政府对校企合作办学投入的资金较少,激励措施不足,无法推动校企合作长期有效开展,不能激发企业积极参与[4],最终造成校企合作成为短暂的实习合作, 培养出来的学生往往不能够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与校企合作的初衷相违背[5]。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指出,校企合作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1]。从文件中可以看出,行业也是校企合作的重要主体之一,应肩负起校企合作的主体责任。

但目前,行业组织在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中的作用非常微弱,没有发挥其引导作用, 高职院校和企业之间缺乏互利互惠的融合点, 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标准也难以符合企业的人才需求[4]。

1.2 利益关系失衡

双赢是校企合作的目的。

如果校企合作中不考虑各方利益,往往会导致利益分配不平衡、合作缺乏持续性。

目前,在大部分校企合作中,都存在参与各方责任、权利、利益划分不清的问题。

校企合作中利益失衡的具体表现如下:

1.2.1 政府权责失衡

在校企合作中,政府是行使权力的主体,权力较大,责任却很小。

政府责任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校企合作的发展。例如,政府在制定和实施职业教育法律方面有很大的权力,可以通过颁布政策、召集会议等来指导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4]。

虽然政府已经出台了多项政策文件来保障校企合作、 产教融合工作的顺利推进, 但校企合作沟通协调机制至今尚未形成。

因为校企合作关系的建立与维持还要依靠主导方持续发力、参与主持续给力,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如若不然,就会导致校企合作的低层次和短期性,合作成效参差不齐,难以构建可持续的利益共同体[6]。

1.2.2 企业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利益需求主要有增强技术竞争力、降低人力补给成本、推进技术进步等。

但个别高职院校的研发能力比较弱,专业适应性也较差,很难满足企业需求[7]。

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主要目的是盈利,但在实际中,企业的相关利益并没有得到保障,也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政策和资金支持。高职院校只有为企业培养高素质人才, 促进企业更好地发展,才能激励企业参与其中,但目前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方案与企业的实际需求并不相符,校企合作培养的人才也不能满足企业需求,因而降低了企业参与合作的积极性,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即使迫于政策要求从形式上参与了校企合作,却不愿意深化合作、长期合作。特别是,个别高职院校的办学条件比较差,如果企业选择与其建立校企合作关系,将会承担更大风险[8]。

这就需要政府针对当前企业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的问题, 修正和调整现有的校企合作政策,完善校企合作激励机制,赋予企业更大的参与自主权,激发其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1.2.3 高职院校的责利失衡

在校企合作中, 高职院校应该根据市场需求来开设专业,从而对接产业,切实做到企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就开设相关的专业;
企业要求人才具备什么样的知识和技能,高职院校就开设相关的课程,着力进行培养;
产业发展到哪里,高职院校的专业和课程开设就要跟进到哪里, 从而做到主动服务地方产业转型升级。但是,目前大多高职院校的专业设置与企业需求相脱节,课程设置与职业标准相脱节,跟不上产业更新的步伐,无法满足企业需求。

同时,大多高职院校的需求也得不到满足。校企合作过程中高职院校的需求主要有:
预测产业发展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情况,从而实时调整专业,增强专业适应性;
改善校内实训条件,加强实践教学;
与企业共同研发新产品、新技术,增强自身科研服务能力。对于高职院校的这些利益需求,一般规模的企业是无法满足的,但在现实中,大型企业往往更偏向于选择与“双高计划”建设院校及本科院校合作。

所以, 大部分高职院校只能与一般的中小企业开展校企合作,自身需求无法得到满足[7]。

1.2.4 行业协会没起到桥梁作用

行业协会是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重要主体之一。

然而,很多行业协会的设置只是流于形式,自身发展不足, 对校企合作的开展也没有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而且,目前我国也没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行业协会的职责和权利, 行业协会在校企合作中的处境不佳[4]。

1.3 激励机制缺失

完善的激励机制可以让校企合作有序、 有效地进行,而目前我国校企合作进展不顺利,则与相关激励机制的缺失有一定的关系。

1.3.1 政策体系不完善

各级政府虽然制定了一些校企合作的政策,但都是一般性的指导意见, 缺乏具体的实施措施、细则,不易落实,校企合作的政策系统比较薄弱。而且,国家出台的一些改革意见、 制定的相关政策措施主要发力于供给端,用于推动高职院校深化校企合作、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但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需求端还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6]。

例如,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 中,“应当”“鼓励”两个词分别在文件中出现了31 次、12次,而“应当”“鼓励”都属于原则性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1]。

1.3.2 监督机制不健全

监督机制不健全表现在:首先,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相关部门互相推卸责任,无法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9];
其次,没有明确的监督制度,造成校企合作的监管仅限于教育部门, 缺少行业、社会监督[10]。如,校企共建师资队伍是校企合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高职院校的专业教师可以进入企业挂职锻炼,企业技术骨干可以入校担任兼职教师。但实际上, 高职院校对专业教师的评价仍侧重于理论知识考核,在教学模式上也不太重视实践教学环节,这就造成教师去企业挂职锻炼没有动力;

而企业则考虑经济效益最大化, 也不希望技术骨干脱离生产岗位去高职院校担任兼职教师。由于缺乏监督机制,校企合作在人才流动方面流于形式[11]。因此,应将行业协会、家长、学生作为第三方,纳入社会监督主体,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1.3.3 奖惩机制不完善

由于缺乏奖惩机制,在校企合作中,企业对实习学生只是简单分派任务, 致使学生学不到较多的实践技能;
个别企业不给学生发补贴或实习工资,学生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高职院校也难以将有关情况上报给上级部门, 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也大打折扣[5]。

另外,在校企合作过程中,企业的经济损失也得不到有效补偿,如,学生实习时损坏仪器造成的损失, 企业技术人员到高职院校作为兼职教师授课时造成的工作延误、成本支出等损失,经济补偿往往落实不到位,影响了企业的参与积极性。现有激励机制中仅有的免税、优惠政策,同样也没有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执行,也降低了校企合作的吸引力[12]。

1.4 社会对高等职业教育的认同度不高

2022 年4 月20 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提出,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 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13]。

但社会对高等职业教育一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歧视,高职院校的社会认同度较低,这严重阻碍了校企合作的深入开展。我国传统文化倾向于重知识、轻技术,饱读诗书的文人士子备受社会尊敬,搞技术技能的工匠却往往被人轻视。

受传统文化影响,我国民众对以学历教育为主的普通高等教育抱有极大的热情, 高职院校通常是考不上本科院校的学生的无奈选择[11]。

这就导致了社会对高等职业教育的认同度不高,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热情。

2.1 发挥多元激励主体责任

2.1.1 明确政府责任

必须明确政府的主体责任,发挥其主导作用。第一,加强政策引导,出台相关校企合作的激励政策,对校企合作现行的政策进行细化,增强可操作性。第二,成立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成员包括省、市级政府职能部门、高职院校、行业协会、企业等,实时协调校企合作中遇到的问题[7]。

第三,通过物质、精神奖励,激励各方主体积极参与校企合作。

如,政府可以通过资金补贴、税收减免等多种激励形式,提高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主动性。第四,建立第三方校企合作监督部门,实时了解校企合作工作的开展情况,对校企合作的效果和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10]。第五,通过多途径、多举措进行宣传教育,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2.1.2 明确校企责任

首先,需要明确高职院校、企业的主体责任。

对高职院校来说,一要转变教学理念,注重素质教育;
二要加强实践教学,提高教学质量,突出高职特色;
三要将课程设置与社会需求匹配起来,依据市场需求实时调整课程设置。

对企业来说,要根据市场变化和自身发展对高职院校提出具体的人才需求,与高职院校共同制订人才培养计划,开展人才培养合作[5]。

在校企合作过程中,高职院校为合作企业提供人才支持和培训服务, 能降低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 有助于进一步提升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企业为高职院校提供技术支持,也能满足高职院校技能教育的需求[4]。

其次,建立激励机制,增强高职院校和企业的双向吸引力。第一,权力激励。

高职院校和企业可以互派领导干部, 合作企业的部门经理可以到高职院校兼任二级学院的副院长, 高职院校的二级学院院长可以到企业兼任部门副经理,高职院校、企业要对兼职领导干部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考核。第二,权益激励。高职院校可以从合作企业中聘请技术骨干,到高职院校担任相应专业的实训课授课教师, 企业也可从高职院校聘请相关专业教师到企业担任技术顾问。对于受聘的高职院校专业教师和企业技术骨干,高职院校、 企业都要颁发聘用证书, 并列入高职院校、企业年度考核和专业技术等级评聘工作。

第三,荣誉激励。为了表扬先进,提高相关方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高职院校、企业要共同奖励在校企合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员工,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第四,薪资激励。对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教师、员工,高职院校和合作企业要给予一定的报酬奖励。第五,基金激励。

高职院校、企业可共同出资,设立校企合作发展基金,用于表彰有突出贡献的参与人员。

2.1.3 明确行业协会责任

企业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营利性组织, 而高职院校是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公益性组织, 不同的社会属性在合作中必然会有冲突和矛盾。

这就需要引入第三方,帮助协调双方的冲突和矛盾。行业协会作为重要的第三方,就要实现与政府政策导向的“步调一致”,搭建好校企沟通的桥梁。

行业协会虽然只是一个社会团体,没有行政权威,但它所代表的行业权威和专业水准,对规范企业行为具有重要作用,应该发挥其监管、协调作用[7]。

一方面,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在行业内部制订相关政策、 措施, 营造技能宝贵、劳动光荣的良好氛围,改变大众对高等职业教育的偏见,从企业发展、社会责任的高度,向企业宣传参与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重要意义, 提高其参与校企合作的责任感、主动性,从而提高高等职业教育的社会影响力、吸引力[14]。

2.2 协调主体间的利益关系

第一,政府方面,应当运用法律手段、政策引导等方式, 要求校企双方必须确定详细的合作内容和方式等,明确各方的职责、权利、义务,形成制度文件。政府要给予高职院校一定的权限,允许高职院校依据校企合作的要求对部分专业的教学进行调整;
可设立校企合作基金,用于高职院校创新教学模式;
可搭建校企合作平台, 以便于高职院校和企业按照各自的需求寻找合作伙伴, 促进校企合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互惠互利、合作共赢,开创校企合作双赢局面。如,通过召开座谈会、举办企业论坛等方式,探讨专业和课程设置等。

第二,高职院校方面,要从校企合作角度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如设置课程等),并增加一些调整空间。

第三,合作企业方面,要提供详细的专业课程设置需求方案, 以便于高职院校参照企业需求调整课程,同时考虑学生的需要,从而实现共赢[5]。

2.3 完善激励机制

2.3.1 完善政策法规

第一,校企合作激励机制要兼顾宏观、微观两个层面,科学地进行顶层设计,让校企合作中的利益相关者有法可依。第二,相关政府部门应联合出台校企合作优惠政策,在土地使用审批、财政、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为校企合作的深度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4],真正落实校企合作法规和制度。

第三,政策法规的制定要详细、具体,有具体实施的措施、细则,提高可操作性,避免使用“应当”“鼓励”等原则性的规定。

2.3.2 建立监督机构

第一,高职院校可成立专门的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管理校企合作方式、内容、成效及其他方面的事宜。第二,成立校企合作监督委员会,监督高职院校、企业,确保校企合作顺利开展。

第三,采用第三方评价。政府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评价校企合作双方工作情况。政府也可建立校企合作数据库,将不诚信的企业拉入黑名单, 责成问题较多的高职院校进行整改[5]。

例如:政府可以将行业协会作为校企合作的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校企双方的工作绩效。行业协会虽不属于政府管理机构,但在政府、高职院校和企业之间也可以发挥衔接、沟通等重要作用[4]。

2.3.3 健全激励机制

政府要健全校企合作企业激励机制, 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除了能获得税收优惠外,还应能够获得土地、社会声誉等方面的支持。高职院校要制订校企合作教师激励机制、二级学院激励机制,可以将校企合作经历、相关成果作为教师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9];
可以将教师参与企业调研的次数,企业人员参与人才培养方案制订的人数、企业给学生授课的课时数等纳入二级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绩效考核范围,调动教师、二级学院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企业应制订校企合作员工激励机制,可以将校企合作经历作为员工业绩考核、 岗位聘用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并给予员工相应的劳动报酬,从而调动员工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9]。

2.4 提高社会对高等职业教育的认同度

政府应利用公众媒体,做好宣传引导,提高社会对高等职业教育的认同度。

各级政府应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出版等大众媒体,大力宣传高等职业教育在我国经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优秀技术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贡献, 提高全社会对高等职业教育的认识, 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社会氛围, 从而提高企业参与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热情,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更多企业积极参与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工作[10]。

校企合作是办好高等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也是高职院校加快自身发展和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可以解决人才培养中的“最后一公里”问题。随着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深化,校企合作激励机制改革已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

只有创新校企合作激励机制,才能实现校企合作的真正“无界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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