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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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法规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因此,单位按国家法规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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