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网约车”到远程异地评标共享服务平台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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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 骏

(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苏 南通 226001)

远程异地评标依托互联网技术将分布在不同区域的专家联结起来,共同完成评标工作。实施远程异地评标,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专家评委资源分配不均,杜绝了“人情标”、“关系标”等干扰因素,对推动形成公开、公平、有序的招投标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我国多地都将推动远程异地评标工作摆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

当前,我国约有1/3以上省、市开展了远程异地评标工作,一些区域间联盟城市(如长三角地区、长株潭城市群等)甚至开始尝试跨区域(跨省市)远程评标合作[1]。但是总的来说,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的交易规则不相同,信息化水平有差异,加之业内对于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的认知还未完全达成共识,存在不少问题[2]。总的来说,所谓的“远程”还停留在“局部远程”或者“小远程”的初级阶段,这些都表明当下的远程异地评标运行管理机制还存在很多缺陷。

从技术角度来看,要真正面向全国常态化开展远程异地评标工作,需要统一不同地区交易平台的评标系统和远程协调系统,最好是能基于同一技术框架和协议标准,顶层开发能够适配接入各地交易平台的远程协调“通用”管理系统。然而,由于我国各地交易系统建设标准不一,短期内还不具备条件。当前的着力点应该集中在开发面向全国的评标需求的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2],然后再经由“共享平台”接入各地的远程评标协调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调系统”),这样的技术实现过程难度最小。“共享平台”的实质是将各地的评标需求与专家资源进行撮合,这与“网约车平台”撮合出行需求与车辆资源的机理高度相似,因此搭建“共享平台”可以参考“网约车”平台的运行机制。

2.1 “网约车”平台的运行机制

“网约车”平台的实质是建立起“出行需求和车辆资源”之间的“撮合”关系,乘客实现了出行的目的,而车主则获得一定的收益[2]。“网约车”平台的运作流程大致可分为五步:

(1)车主初始注册。车主提供身份证、驾驶证以及车辆备案等信息,由“网约车”平台负责审核。

(2)乘客发布出行需求。乘客发布出行需求,主要包括出行时间、出行起点和出行终点等。

(3)车主响应“接单”。车主根据乘客发布的出行需求选择“接单”。

(4)乘客确认行程。乘客根据车主的接单情况确认行程后,车主按照约定的时间等候乘客上车。

(5)完成行程。司乘双方完成出行后,在线支付费用,互作评价,行程宣告结束。

2.2 “网约车”平台的管理方式对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的启发

“网约车”平台对建设“共享平台”有很大的启发和借鉴意义,它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

(1)全国“一张网”,跨区域联动。“网约车”平台是真正面向全国的统一平台,而我国至今未搭建起面向全国专家评委资源的调度管理系统。条件成熟的也最多就在省内各市之间完成远程评标,很少能做到覆盖省外城市的。这就使得远程异地评标局限在很小的范围内,“远程不远”现象客观存在。

(2)完善的“需求-响应-评价”机制。“网约车”平台的准入审核依规合法,乘客出行需求明晰,车主车辆信息透明,评价管理科学公正。反观我国的远程异地评标工作,还普遍存在评标需求难以满足、专家水平参差不齐、评标质量难以保障等诸多缺陷。

(3)资源有效利用、费用低廉。“网约车”在不增加车辆供给的前提下,更多闲置资源得到了有效利用。而对于公共资源交易行业而言,由于专家资源分布严重不均,专家资源丰富地区“人等标”,专家资源短缺地区“标等人”。由于没有面向全国的评标需求信息共享平台,不同地区间的专家资源无法有效盘活、利用。

如前所述,我国各地远程异地评标工作起步不一,系统建设各自为政,管理方式五花八门[3]。开发适配各类标准的交易平台,满足各地远程异地评标个性化需求的“一站式”管理系统不现实,只能退而求其次,寻求一种能够打通评标需求和专家资源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方法,也就是通过“共享平台”撮合“评标需求和专家资源”,然后再将“撮合”成功的信息推送到各地交易机构,最终完成在线评标工作。

显然,“共享平台”必须要与行政监督管理系统(主要用来审核项目评标需求信息、审核专家评委资格等等)、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主要用于评标过程中不同地区评委之间的内网通讯联络)以及评标系统(主要用于评委登录并完成在线评标)之间建有数据接口,实时进行数据交互。图1是远程异地评标各系统之间的拓扑关系图。

图1 远程异地评标各系统之间的拓扑关系

构建“共享平台”总的原则是不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比如,对于专家评委的资格审查、劳务费用、行为规范、评标纪律、保密管理等要求,应当由各地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共享平台”不包含行政管理功能,这是与“网约车”平台同时扮演“运动员”和“裁判员”双重角色的一个重大区别。

3.1 “共享平台”的功能模块

参考“网约车”平台的运行模式,结合远程异地评标的特点,“共享平台”的建设应当包含以下几个主要模块:

(1)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主要应当包含招标人(采购人)的项目基本信息登记和专家评委的评标资格注册申请两个部分。

项目基本信息登记由招标人(采购人)负责在平台录入,内容是待评标项目的基本特征,如项目的专业属性、技术特点和关键工序等等,既要较为全面的展现项目的基本要素,又不宜过分细化项目的个性化特征(防止项目信息被泄露)。行政监督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履行审核或备案工作。

评标资格注册申请是由专家上传自己的执业资格、职称证书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由于我国各地对于评委资格要求不同,专家可以视“待投标”项目所在地交易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递交相应的文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直接登录“共享平台”对照标准审核专家是否符合评委资格条件,也可以通过数据接口在各自的监督管理系统内审核并将结果同步分发到“共享平台”,申请人可以调阅审核进度和审核结果。图2是专家通过“共享平台”从申请评委资格到获取聘用证书的全过程。图3是“共享平台”App应用程序中专家申请评委资格的UI设计图。

图2 “共享平台”申请评委资格流程图3 专家申请评委资格UI设计

(2)发布评标需求

项目基本信息登记完成后,招标人(采购人)即可发布评标需求信息,包括:评委的专业、人数要求,预计评标时长,评标劳务费用标准,评委的专业背景、职称、执业和信用等级,有关的回避要求等等。这一步和当前各地评委抽取步骤没有区别,按照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做法,这种评标需求发布还应当通过行业监督部门的审核。图4是招标人通过“共享平台”从注册单位信息和项目信息到组织评委完成评标的全过程。图5是“共享平台”App应用程序中招标人发布项目评标需求的UI设计图。

图4 招标人项目注册到完成评标的过程图5 招标人发布项目评标需求的UI设计

(3)“接单”响应

招标人(采购人)发布评标需求信息后,获得评审资格的专家即可进行“接单响应”。由于各地的评标系统操作方式各异,“共享平台”还应该设置有政策学习、在线考试、模拟操作等功能,便于专家能够迅速熟悉和适应当地的法律法规,并能够独自操作评标系统。为了提高效率,还可以通过“自动匹配”(即专家的资格条件与评审需求完全一致)过滤的方式,直接生成符合评审要求的“待确认评委”名单。当然,对于专家“接单”参与评审还可以加入更多的功能设计。例如,我国一些地方对于专家高频参与评审有一定的限制性措施(如江苏一些地方规定评标间隔不得少于8日),“接单”响应模块也应当考虑这些个性化需求。

(4)确认评委名单

为了防止招标人(采购人)与投标人(供应商)形成合谋串通,行业监督部门通常要求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选择评委,这种“盲抽”固然形式上斩断了舞弊链条,但也牺牲了招标人(采购人)选择评委的自主权,使得评标质量也处于“随机分布”的不稳定状况(因为抽取前无法知晓评委的能力、经验和信用水平)。2020年9月23日,财政部公布了《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521号(财税金融类212号)提案答复的函》(财库函〔2020〕18号,以下简称《答复》),《答复》明确将进一步放宽采购人选择评审专家的自主权,将评审专家产生方式由从财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抽取为主改为采购人自行选择为主[5]。

故此,“共享平台”在确认评委人选的功能设计上,应当允许招标人(采购人)自行挑选“接单响应”的评委,也可以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由系统自动生成专家评委名单(或两者方式兼而取之)。

评委名单确定以后,专家可获取“共享平台”发送的“口令”(或者二维码),作为其进入交易中心参与项目评审的凭证。

(5)开展评审

专家携带数字证书(CA)锁、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评审“口令”,在规定的评审时间抵达当地的交易中心(亦可自行选择其他地区的交易中心)参加项目评审工作。“共享平台”可以通过端口访问“评标系统”。

(6)确认结果

评审完成以后,评委提交评审结果,经招标人(采购人)确认后,评审工作宣告终止。评委的劳务费用同步完成结算。

(7)结果评价

评审完成以后还有一个重要的步骤,就是招评双方互相评价,这也是当前远程异地评标工作中普遍缺失的一个环节。招标人(采购人)对评委的专业能力、评审质量进行评价,而评委则对于招标人(采购人)的评审的组织协调能力、劳务费用支付及时性等也可以给出评价意见。当然,如有必要,甚至还可以记录投标人、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等评价意见。这种双向评价的结论将作为招评两方互相“选择”的重要依据。

(8)费用管理

“共享平台”的费用管理涉及三个方面,一是招标人(采购人)支付给评委的劳务费。这类费用可以仿造“网约车”平台,由交易中心设立第三方资金托管账户,招标人(采购人)发布评审需求时就将评审费用打入托管账户,双方确认评审工作完成后再从托管账户汇入评委个人账户(评审费用有调整的,可以二次结算)。二是“共享平台”软件供应商收取的平台技术服务费。此类费用可以通过平台建设委托方(一般为交易中心)一次性给付,也可以按照年度支付运维费。三是交易中心收取的配合服务费。因为“共享平台”为全国各地提供了远程评审服务,交易中心实际上承担了无法预知的额外的工作量,没有经济调节举措,这项工作难以正常运转,此类费用一般应当由招标人(采购人)支付。

(9)争议处置

招、评双方可能因为评审工作而发生纠纷。例如,评委响应评审后又无故取消评审的,招标人(采购人)超过规定时限不支付评审劳务费的,这些不当行为除了可以进行相互的信用评价之外,还可以申请行业监督部门介入调处,“共享平台”记录、受理并及时向监管系统转办、推送相关信息,及时进行结果反馈。

3.2 “共享平台”的特点和优势

“共享平台”的核心功能是“归集评审需求”和“整合专家资源”,它适用对象是全国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不再局限在某个地区。“共享平台”的特点是维持现行管理体制和技术框架不动摇,各方交易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没有变化,因此构建这种跨区域的远程异地评标运行机制,应用前景好,推广价值高。它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极大丰富了专家资源。当前的专家评委库是相对“静态和封闭”的(一般的评委库都是以年为周期进行更新调整),而“共享平台”面向的是全国范围内潜在的专家评委,专家资源随时在补充、更新过程中,评委成员是“动态和开放”的,不受区域的限制,理论上只要专家的信用等级高、专业能力过硬、时间可以支配,就能自由选择参加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项目评审,分散在社会各界潜在的评委资源被有效激活,以往因为专业冷门、人员稀缺导致评审受阻情况将不复存在。

(2)评审质量得以稳步提升。毋庸置疑,评委资源越丰富,评审质量就越高。如对于房建、市政等“大众专业”,“共享平台”注册专家人数势必较为充沛,招标人(采购人)可以结合项目情况有条件筛选评价好、水平高的资深专家参与评审,这样就降低了以往被动“随机盲抽”情况下评委经验能力参差不齐的风险。

(3)营造了公平的评审环境。封闭区域内的远程异地评标依然存在评委信息泄露的可能,而“共享平台”的评委来自全国各地,辅之以项目信息和评委名单双重“加密”手段、赋予招标人(采购人)自主选择评委的主动权,评委被围猎、操控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评审工作始终处于公平、公开的透明环境中运行。

3.3 构建“共享平台”的配套辅助工作

“共享平台”的建设尽管没有破坏现行的管理架构,但是仍然需要招标采购部门多方面联动,才能保障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1)建章立制。国家有关部门要制定出台公共资源交易跨区域远程异地评标管理的制度和技术标准,明确行业主管部门、交易服务机构(交易中心)、评审任务发起方(招标人、采购人)、评审任务响应方(专家评委)、行政监督部门以及平台技术服务商之间的责任、权利、义务关系。

(2)协同配合。“共享平台”尽管能够在全国广域范围内完成招、评双方的需求撮合,但专家评委仍然需要在专家所在地的交易中心才能完成评审工作(否则难以实施监督管理),无形中给交易中心增加了工作负担(要进行身份核验及有关的配套服务工作)。众所周知,远程异地评标能够常态化开展地一个重要前提是各地交易服务机构能始终秉持“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互帮互助的服务理念,因此交易服务机构、监督管理部门协同配合、彼此支援是必不可少的。

(3)强化管理。“共享平台”为招评标双方提供了沟通的桥梁,但是有别于“网约车”平台“需求发布-任务达成”的简单模式,公共资源交易评审工作涉及巨大的公共利益,对于涉事多方有严格的规范要求和纪律约束,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经常对平台注册的专家在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和遵纪守法方面进行政策宣贯和培训教育,及时发现、处置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加大违纪、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使远程异地评标工作行稳致远。

“共享平台”的评委产生方式,从传统的“被抽取”变成了主动“去应答”(接单)。从制度设计层面来看,远程异地评标工作需要国家在政策方面的保障;
从监督管理角度来看,需要行政监督部门秉持开放包容、审慎监管的态度;
从操作执行层面来看,需要交易服务机构相向而行、密切协作;
而更为根本的是需要招标人(采购人)与专家评委都能出于公心、恪尽职守,忠实地履行各自的责任义务。可以说,“共享平台”的构建一定程度上为打通区域壁垒,迈向全国“大远程”评标提供了有益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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