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土地违法行为与责任追究

【www.zhangdahai.com--领导述职报告】

随着近年来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被大量占用。由于各种原因,发生了各类土地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各类土地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做了较为严格的规定。本人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学习法律法规的体会及工作实际,试对我市当前经常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及责任追究作一探析。
  一、土地违法行为的表现及类型
  (一)土地违法行为的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违法行为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即不履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义务或滥用权利与职权,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行为。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要件有四个:
  1、土地违法行为必须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仅有占地的想法而实际并未占地具体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土地违法行为。
  2、土地违法行为必须侵犯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土地关系和土地管理秩序,对社会造成了某种危害。
  3、土地违法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过失,即有主观上的过错。
  4、土地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单位和自然人。
  以上4个要件即构成土地违法行为,实际工作中准确认定土地违法行为的主体资格,是依法处理土地违法行为十分重要的内容。
  (二)土地违法行为的类型
  土地违法行为从不同的角度可作多种分类。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市发生土地违法行为的现状,可分为:
  1、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未经批准,单位和个人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一定时间或者永久地转移他人,从而获得利益。近几年来在我市大量存在,具体表现形式有多种,比如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非法转让土地;
以联营、联建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以入股的方式非法转让土地;
以买卖房屋、商品房、写字楼为名买卖土地;
非法出租土地或以出租房屋为名非法出租土地;
非法抵押土地的行为等等。无论是直接买卖土地,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形式不同,实质相同,即非法转移土地权利从中获利。
  2、破坏耕地行为。耕地包括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果树、桑树或其他经济林木的土地。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开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或者使原有耕地出现种植条件恶化,土质退化,水土流失等现象,并且不易恢复。我市破坏耕地的违法案件主要有建房、建窑、建坟、开矿等,2002年以来全市共发生此类案件80余件。
  3、非法占地行为。因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呈报有权审批的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农用地的,要经过农用地转用审批;
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要经过土地征用审批等。只有经法定程序审批才能取得合法的土地权益。我市非法占地的行为有三种:⑴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⑵批少占多;
⑶未批先占,即在正式批准之前先行占地。
  4、非法批地行为。非法批地的行为主要是: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
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
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
  5、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行为。单位和个人经过合法审批取得的办公和工业用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原用途成为商业、服务业用地和职工住宅,有的甚至搞房地产开发。
  6、临时用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行为。按照法律规定,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如果修建,即属违法行为。
  7、侵占、挪用征地费行为。单位或个人擅自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据挪作他用、胡支乱花,损害了群众利益,引发大量群众上访告。
  8、土地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不作为行为。土地管理部门及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实施行政处罚,如果对土地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制止和处理,也属于违法行为。
  二、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应由违法者承担其法律后果。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触犯的法律不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追究土地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受违法当事人的意志所左右,不能调解或协商。
  (一)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
  对犯有一般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尚不构成刑事处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以惩戒违法行为为目的,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分别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进行追究。
  1、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没收、限期拆除、罚款、责令履行义务4类。
  ①没收。包括对非法建筑物、其他设施和违法所得的没收。《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第76条规定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8l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没收违法所得。
  ②罚款。《土地管理法》规定了4种形式的罚款,有“可以并处罚款”、“并处罚款”、“可以处以罚款”、“处以罚款”。
  “可以并处罚款”的实施,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可以并处罚款”必须是在依法作出其他处罚后选择使用。既可以并处罚款,也可以不并处罚款。
  “并处罚款”的实施,《土地管理法》第81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并处罚款。“并处罚款”是在依法给予其他处罚后,同时还要给予罚款。但不能只以罚款代替其他处罚。
  “可以处以罚款”的实施,《土地管理法》第75条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处以罚款”的实施,《土地管理法》第80条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回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处以罚款。
  ③限期拆除。无论是非法转让土地,还是非法占用土地,只要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对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一律退还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房屋。
  ④责令履行义务。《土地管理法》责令履行的义务有: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责令缴纳复垦费;
责令交还土地;
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6种。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应予行政处分的土地违法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形,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②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或者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
③非法批地的;
④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不构成犯罪的;
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徊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
  (二)、土地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刑事责任是行为人实施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依照刑法受刑事处罚的一种法律后果。行为人实施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刑法已经构成了犯罪,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有七种:
  1、《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可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根据该条和《刑法》第228条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2、《土地管理法》第74条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可构成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罪。根据第74条、第76条、第78条和《刑法》第342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耕地的,也可构成毁坏耕地罪。
  4、《上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可构成非法批地罪。根据《刑法》第410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5、根据《刑法》第410条规定,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可构成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6、《土地管理法》第79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可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侵占罪和挪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罪。根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用作为公共财物的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构成贪污罪。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7、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4条的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可构成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对上述犯罪,视其情况,分别量刑。犯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多人重伤的特别严重的政治影响。因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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