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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协议书1 一、乙方拥有位于东胜区罕台镇小区共户,面积*米(后附明细表一份),该热用户申请停止供暖,停供时间从20xx年10月15日至20xx年4月15日。乙方按*相关规定交清历年所欠费用并交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供暖协议书五篇,供大家参考。
供暖协议书1
一、乙方拥有位于东胜区罕台镇 小区共户,面积 *米(后附明细表一份),该热用户申请停止供暖,停供时间从20xx年10月15日至20xx年4月15日。乙方按*相关规定交清历年所欠费用并交纳采暖费总费用的10%(基础热费)作为热损耗费,方可办理停供手续。
二、申请临时停供的热用户乙方须自行或会同物业服务管理人员采取防护措施,保证停供房屋内设施、其他用户设施及公共设施的安全。因防护措施不当,造成自己、他人及公共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甲方在采暖期内随时检查,如发现乙方破坏智能阀,自行打开进、回水阀,私自恢复供热的,一经确认,则乙方按整个供暖期的双倍采暖费支付甲方。
四、办理停供相关手续时必须提供乙方(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一份于甲方。
五、办理临时停供手续根据*相关规定采取一年一申请(每年9月15日前申报)、一年一办理的方法。此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即至20xx年9月15日止。用户办理下年度临时停供手续必须重新申请办理。
六、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此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有效生效。
甲方(签字盖公章):乙方(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
供暖协议书2
供热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热用户: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北京市人民*1994年第15号令《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京价[商]字[20xx]第372号《关于调整北京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及京政管字[20xx]433号《关于用户室温检测暂行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小区供暖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双方特制定并同意遵守本协议。
一、供暖面积及供暖费标准
乙方居住在 小区 楼 单元 室,房屋建筑面积 *方米 。甲方向乙方收取供暖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建筑*方米、采暖季 元,即乙方每供暖季应交供暖费为 元。以上收费标准将随着国家规定标准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乙方所属小区的供暖工作。
2、甲方在国家规定的供暖期内保证供暖时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和达到国家规定的供暖温度(18±2℃),并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市人民*的要求提前或者延长供暖。
3、甲方在每次对供热系统进行试水前以张贴通知形式告知乙方。乙方有义务保证留给甲方的联系方式畅通,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因乙方拒绝提供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变更未告知甲方的,甲方在小区公告栏的公示即视为告知。
4、甲方入户测温时间:在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之间进行,乙方应给予配合。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为了保证甲方的供暖服务工作正常运营,乙方应于当年5月1日至10月31日,一次性向甲方缴纳本年度供暖费。超过以上期限不交者,按日累计加收5‰的违约金,直至付清供暖费之日止。超过期限三个月,乙方仍未交清上述费用,甲方有权行使相应的权利。
2、乙方不得擅自增加散热器、扩大采暖面积、拆改室内采暖设备或者取用供暖系统循环水,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不热、漏水及其它责任。
3、乙方对室内采暖设施的良好状态负有管理义务,供热设施安装施工维保期过后,乙方对室内供热设施应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采暖设施异常、循环水(蒸汽)泄漏、意外停热等现象时,应当及时向甲方报修。
4、乙方如需变更房屋所有权或交费主体,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仍按本协议执行。
四、其它
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协议自甲方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签字)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供暖协议书3
客户(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委托乙方经营管理xxx集中供热锅炉房及供热管网。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运营管理事项
1.甲方将冬季供热锅炉房及供热管网委托给乙方经营管理。乙方独立负责供热经营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在委托经营管理期间,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与*签订的《集中供暖特许经营协议书》 、《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履行供热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3.乙方负责锅炉房和管网的正常运行、维护、安全和燃料供应保障,确保供热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确保供热系统故障得到及时修复。
4.乙方必须自行制定并执行锅炉房安全管理制度,对锅炉房运行安全和人员安全负全部责任。
5.采暖期内,如发生重大故障或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双方密切配合,协商解决,甲方监督恢复正常运行。乙方应完全承担因供热质量问题给甲方带来的赔偿责任。
6.乙方应自主选聘管理、维修、技术、运营等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聘员工,并制定相应的奖惩办法。
第二条供暖期限和供暖标准
乙方应严格按照《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时供热,并保证达到供热标准。
1.采暖期:法定采暖期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2.供热标准:按市*规定执行。
第三条供暖服务具体内容
在经营管理期间,乙方涉及维修等综合供热服务,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1.供暖前供暖系统的安全检查和调试。
2.锅炉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
3.供热管网的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
4.锅炉及其附属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5.锅炉房及供热系统普查,供热设备设施维护,备件更新。
6.甲方提供的锅炉房和管网的"各种技术资料和图纸的使用和保管.
第四条供暖费用的结算
1.自乙方委托经营管理之日起,乙方负责收取采暖费。网络接入费和采暖费的收取应作为乙方购买热力服务的经营管理费用。
2.入网费和采暖费的收费标准按照物价局的有关文件执行。
3.如*调整采暖费收费标准,乙方应按调整后的价格收取采暖费。
第五条委托经营管理期限
1.甲方委托乙方经营管理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
2.期满后,甲、乙双方如有意继续合作,可续签协议。如果合作不能继续,乙方应将设备设施的管理权转让给甲方.
第六条其它约定
l本协议生效后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如需变更或解除,双方应协商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达成新的书面协议之前,本协议仍然有效。
2.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因其他外部原因影响本合同无法履行
7.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年月日
年月日
供暖协议书4
供热人: 。 用热人: 。 为了明确双方在供热、用热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热地点、面积
(一)供热地点: 。
(二)用热面积: *方米。
第二条 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人在地方*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11月5日起至次年4月5日止。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人保证室内供热温度在摄氏16度以上。
第三条 供热费标准及支付期限
(一)供热价格:供热人参照*部门批准的价格按每*方米 元收取供热费。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用热人应当在每年 月 日前将供热费以现金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
第四条 供、用热设施维护管理
1、各用热户房屋内的自用供热设施由用户自己负责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鉴于本楼部分用热户的供热设施年久
失修损坏程度严重,供热人建议及时修复、更换。
2、本楼楼内公用部位的供热设施由供热方负责维护、管理,产生费用由本楼各用热户分担。
3、由于本楼地下供暖管路已经大部分损坏,急需维修、更换,此项费用由本楼各用热户分担。如不更换造成影响供热供热人不因此承担责任。
第五条 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用热人用热设施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
第六条 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热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供热义务。
(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人交供热费。
(三)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四)不得擅自改变供热设施,杜绝私接放水装置或私增管路、暖气片。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承担责任,供热人可以减收部分供热费。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
供热人不承担责任:
(l)用热人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4)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
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人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1、用热人逾期交供热费的,还应按日百分之一支付滞纳金。
2、如在供热过程中因用户设备损坏或用热人擅自改变供热设施,影响全楼供热损失由用户承担,全楼放水停热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0元。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10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九条 协议生效期限
本协议一式两份,供热人与用热人各执一份。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不得反悔。
供热人: 用热人:
年 月 日
供暖协议书5
供热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热用户: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北京市人民*1994年第15号令《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京价[商]字[20xx]第372号《关于调整北京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及京政管字[20xx]433号《关于用户室温检测暂行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小区供暖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双方特制定并同意遵守本协议。
一、供暖面积及供暖费标准
乙方居住在 小区 楼 单元 室,房屋建筑面积 *方米 。甲方向乙方收取供暖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建筑*方米、采暖季 元,即乙方每供暖季应交供暖费为 元。以上收费标准将随着国家规定标准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乙方所属小区的供暖工作。
2、甲方在国家规定的供暖期内保证供暖时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和达到国家规定的供暖温度(18±2℃),并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市人民*的要求提前或者延长供暖。
3、甲方在每次对供热系统进行试水前以张贴通知形式告知乙方。乙方有义务保证留给甲方的联系方式畅通,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因乙方拒绝提供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变更未告知甲方的,甲方在小区公告栏的公示即视为告知。
4、甲方入户测温时间:在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之间进行,乙方应给予配合。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为了保证甲方的供暖服务工作正常运营,乙方应于当年5月1日至10月31日,一次性向甲方缴纳本年度供暖费。超过以上期限不交者,按日累计加收5‰的违约金,直至付清供暖费之日止。超过期限三个月,乙方仍未交清上述费用,甲方有权行使相应的权利。
2、乙方不得擅自增加散热器、扩大采暖面积、拆改室内采暖设备或者取用供暖系统循环水,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不热、漏水及其它责任。
3、乙方对室内采暖设施的良好状态负有管理义务,供热设施安装施工维保期过后,乙方对室内供热设施应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采暖设施异常、循环水(蒸汽)泄漏、意外停热等现象时,应当及时向甲方报修。
4、乙方如需变更房屋所有权或交费主体,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仍按本协议执行。
四、其它
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协议自甲方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签字)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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