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现存问题及对策研究】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政策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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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农民工对城市建设和发展起着重大作用,但由于体制障碍和自身素质等原因,农民工子女教育在城市受到了极不公平的对待,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是一个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本文首先阐述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现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而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保障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一些对策。
   关键词:农民工 义务教育 问题 对策
  
   1.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现存问题
   1.1农民工子女中适龄儿童存在入学难及辍学问题
   1.1.1农民工子女入学机会不足就学困难
   2006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做到“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各地政府部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为解决农民工子女入学问题作了很多工作与努力,比如各地公办学校通过不断挖掘潜力,提高接收农民工子女就学的能力。但地方教育资源还是赶不上外来生源的快速增加。由于先前,政府建造公办学校,无论是其校舍、师资,还是其他基本的教学设施都是按照本地适龄儿童的数量确定的,因此,随着农民工子女的日益增多,接收这些农民工子女的公办学校就会达到饱和。此外,有些学校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积极性不高,甚至以“名额满”为由拒收农民工子女,让本来就求学不易的农民工子女更感艰难。
   1.1.2教育开支大辍学现象严重
   国务院转发的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规定,接收农民工子女应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城市公办学校教学质量高,教学环境好,是农民工子女就读的很好选择。但是深入其中就会发现,城市公办学校高额的学习开支对收入微薄的农民工来说,往往是一道难以翻越的“大山”。城里的生活开支比农村高,加上其他学校中的各种开支,如校服费、活动费、午餐费等等,一个小孩在城里上学必需的生活学习支出比农村高出许多,这对经济能力不强的农民工来说,无异于碰到一只“拦路虎”。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民工子女辍学率高,辍学现象严重。
   1.2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差教育质量不高
   民工子弟学校主要由私人集资办学,多数没有合法办学手续,脱离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和管理,其主要经费来源是学生的缴费而不是财政的拨款。一方面,所收学费本身比较低,且经费总量有赖于学生数,所以办学资金比较匮乏;另一方面,办学者为了获得相对较高的办学利润,又很难把经费全部投入到教育教学中去。比如,调查显示大多数学校招聘一些中专学历的学生为老师,大大影响了农民工子弟学校的教育资质量,这些都导致了民工子弟学校普遍存在办学条件差、教育质量低的不良状况。
   1.3农民工子女进入公立学校普遍存在学习困难和心理压力问题
   缴纳“借读费”或“赞助费”后进入公办学校这是目前流动人口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的方式这主要是满足了流动人口中携资金技术来流入地经商办公司的父母的要求因为流动人口子女在城市公办学校里借读必须交纳一定数量的“借读费”或“赞助费”这对于低收入的农村流动人口家庭的孩子来说是可望不可及的,对于在外地借读的农村流动儿童和青少年来说教学环境的改变,教材的差异,课程进度和难度的差异,教学方法的不同都影响着其学习的效果,同时由于文化背景的差异和“借读”的身份以及在学习和生活中受到的歧视都给流动人口子女的心理造成了一定的压力影响
   2.保障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对策分析
   2.1国家保护
   2.1.1完善国家法规政策
   2006年3月,中央政府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意见》强调“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同时,要求“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其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2.1.2变更城乡分离的户籍制度
   首先,要加快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我们应该使得户籍与其它正当公民利益相脱离,使户籍制度回归其本来的作用和面貌。户籍只是公民的居住证明,本身并没有包含太多信息,只是政府部门逐步在户籍制度上附加了许多不合理的管理制度,并依托这些制度建立了一系列不公正的社会管理模式,才导致原本中性的户籍制度具有了歧视的色彩。要消除户籍制度所产生的消极影响,就应当加快使户籍制度与目前密切相关的劳动、人事、工资、物价等诸多制度相分离,剥离户籍背后所附着的利益,还户籍制度以本来面目。
   其次,要对现行的义务教育体制进行改革。我们要取消借读费、赞助费、转学费等一系列不合理的费用,这些高昂的费用是阻碍大多数农民工子女入学的一大问题。为农民工子女创造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是政府行为,不仅涉及公安、物价、工商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还涉及流入地政府与流出地政府的协调和互助。这就要求更高层次的财政统筹规划,加大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这就要求由中央财政来运作教育资金,以保证教育经费流动的畅通无阻,实现专款专用。
   2.1.3鼓励和规范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发展
   规范农民工子弟学校,通过公办民办两条途径解决农村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目前,在对待农民工子弟学校方面,地方政府往往走向两个极端:要么不管不问,让打工子弟学校放任自流;要么统统取缔,不留活口。这两种方式都是不可取的。前一种方式使得打工子弟学校缺少规范管理,由私人随意操作,耽误的是大批孩子;而后一种方式危害更大,因为在不解决公立学校的赞助费问题,不开放体制渠道的情况下取缔农民工子弟学校等于是把那些孩子推向失学。
   由于政府建设新的学校在财力上有一定的困难,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公办学校的容量又有限,而且公办学校要优先解决当地适龄学生的入学问题,因此流动子女入学需求与流入地公办教育供给量之间存在着巨大的缺口,仅靠公办学校解决流动子女入学问题是不可能的。因此,要以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发展来填补农民工子女上学需求的增长,应该对农民工子弟学校的设立条件酌情放宽,但同时应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消除安全、教育质量、师资力量等方面的隐患。
   2.1.4各级政府要妥善解决农民工待遇
   政府要保障人人享有公平的教育资源、无差别地获取享受教育资源的机会,在制度设计和政策制定中应当确立公平至上的理念。在受教育权领域,应当更多关注结果公平,实现社会资源、公共资源的扶贫济弱的倾向,给予弱者倾斜性的保护。具体而言,要保障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福利权,政府必须承担以下责任:(1)提供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的机会。政府应该发展教育事业,兴办学校,使农民工子女有机会获得各种层次的教育。(2)要求政府提供免费的义务教育。获得免费的义务教育是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保障的重要内容。(3)要求政府提供一定的教育设施条件。农民工子女不仅有权接受教育,还有权要求国家为其接受教育提供基本的、相对均衡的教育设施条件。(4)要求政府对农民工子女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扶持。
   2.1.5建立农民工子女入学教育的专项政策
   从政策上促进建立学校内平等、无差别和无歧视的教育环境,消除流动儿童进入公立学校的心理门坎。让流动儿童回归公立学校教育,不仅有利于流动儿童的身心发展,也有利于流动儿童的社会适应,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城市儿童正常的发展,有助于培养城市学生宽容、接纳的态度,促进其对世界差异性和多元性的了解。采取灵活的办学方式与管理方法,提供周到的义务教育服务。此外,采取灵活的收费方式,可按月、季、学期收费,实行走读或寄宿等,以适应外来人口流动性强和收入不稳定的特殊情况。对特困户子女应减免学杂费,以保证适龄的流动人口子女都能接受义务教育。
   2.2社会保护
   2.2.1动员社会各界力量
   动员其他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关注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调动和整合希望工程及其他社会救助力量,设立各种形式的教育救助资金,为农民工子女就学提供更多的经济法律和教育援助。其中,应尤为关注非政府组织在其间起到的服务平台作用:非政府组织利用其非营利性自治性自愿性等特质,能恰当地进行社会动员,从而整合社会资源,为多元主体的行动参与提供渠道。重要的是建立健全的捐赠机制,使得社会捐赠的资金得到良好的利用,起到最大的效用。
   2.2.2科学认识和改造打工子弟学校
   目前,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府以及公办学校为农民工子女提供平等教育的能力依然非常有限,因此,在坚持落实“两为主”政策的前提下,政府应坚决取缔那些质量严重低劣的打工子弟学校,扶持有一定基础的打工子弟学校,加大对扶持学校的硬件、软件以及对校长和教师进行培训等方面的扶持力度,使得这类学校能按照教育标准为农民工子女提供合格的教育服务以补充和扩展城市公办学校的容量。
   2.2.3积极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各级政府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在土地使用、师资力量配置、税收减免、行政许可等方面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采取各种有力措施,积极引进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兴办农民工子弟学校。教育部门要建立公正合理的评价体系和监督机制,给予民办农民工子弟学校合法地位,支持其有序发展和壮大,使其有效吸纳更多的农民工子女就学,减轻公办学校压力。同时也要不断开发城市公立学校的潜力,破除城市学生与农村学生的界限,一视同仁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上学困难问题,为农民工子女创造更多健康成长的空间。
   2.3家庭保护
   家长要选择好托管对象或改变外出方式。为了家庭和孩子,父母外出挣钱无可厚非,但是,中小学阶段是孩子成长的关键时期,家长不能忽视子女教育这个重要问题。如果孩子已上学,又没有合适的监护人,家中最好留一个家长照顾孩子的学习和生活,及时关心孩子的成长,这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学习进步是有利的。
   另外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农民工家长的培训教育,让他们知道家庭教育是孩子成长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不应当随意剥夺孩子的受教育权力,尤其是女孩子。要通过法律知识和教育手段,使这些农民认识到自己有义务和责任为孩子接受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鼓励自己的孩子与城镇、团场的孩子进行良性互动,消除他们的自卑心理,增强他们的交往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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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刘爱莲、徐济益、徐冠峰.城市农民工子女受教育问题与教育和谐[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6(2):11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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