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公司员工奖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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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家局发布的《烟草行业各级局机关工作人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为加强企业管理,增强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确保《榆树市烟草公司企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有效实施。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榆树市烟草公司在册全民固定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是《榆树市烟草公司企业管理若干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和补充,是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提高企业员工素质的行为规范,全体员工必须认真遵照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的原则是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相结合,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在惩罚上,要坚持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
  第四条奖励分为:表扬、授予先进、模范、标兵、岗位能手、提职,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五条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给予适当奖励:
  1、超额、圆满完成工作任务,提高服务质量,提高依法行政质量,节约资金、增加效益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2、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成效。
  3、在经营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上,做出显著成绩、贡献较大。
  4、保护国家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企业免受重大损失。
  5、在执行公务维护国家法令,同违法行为做斗争有显著功绩。
  6、一贯忠于职守,工作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
  7、其它有突出贡献。
  第六条员工获得奖励,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处罚
  第七条
  对员工违规违纪除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停职检查外,行政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辞退、除名和经济制裁等九种,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可合并使用,也可单独使用。
  第八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到辞退或除名。
  1、违犯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月累计五次以上、事假三天、病假五天以上,取消当月奖金;
连续旷工十至十四天,半年累计旷工不足十五天,给予行政处分,直至除名。
  2、连续旷工十五天以上,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十天以上予以除名。
  3、工作时间酗酒闹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本文来自文秘之音,更多精品免费文章请登陆www.wm338.com查看)或不良影响者,给予经济和行政处分,直至除名。
  4、服务态度低劣,刁难顾客,与顾客发生争吵或打骂,给企业造成一定影响者,扣发当月奖金,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调离本岗位,到人事科待岗。
  5、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参与黄赌毒及其它行为被公安部门拘留处罚者,给予经济和行政处分,直至除名,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6、上班不上岗,消极怠工,不服从工作分配或工作调动,取消奖金或停发工资,严重者按待岗处理。
  7、值班、值宿不到岗者,扣罚当月奖金,如漏岗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者,除承担经济责任外,并给予行政处分,直至除名或追究刑事责任。
  8、不能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不胜任本职工作或工作平庸、职工信任度低,领导干部给予免职,一般员工调离工作岗位,送交人事科待岗。
  9、对于滥用职权,对给自己提出批评和建议的员工进行打击报复,给予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10、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万元以下,除由个人全额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损失额在万元以上,情节严重者,除名、开除公职或追究刑事责任。
  11、私自出车肇事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肇事者全部承担,并给予停止工作,下岗处理。
  12、车辆丢失者,视情节给予停止工作,下岗处理,情节严重者,赔偿经济损失或除名处理。
  13、非驾驶员开车肇事者,给予行政处分,全额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给予除名,驾驶员负连带责任。
  14、人为造成火灾、被盗,使企业财产受到经济损失,全额赔偿损失,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处分,到人事科待岗;
情节严重者,给予除名或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罚。
  15、凡有贪污、索贿等行为者,情节较轻并能主动交待清楚,不够刑事处罚者,扣发半年奖金,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者,报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6、经查实参与亲属倒卖卷烟或为他人套购卷烟倒卖者,停止工作,停发工资、奖金,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直至除名或开除处分。
  17、擅自赊销卷烟或白条出库,对直接责任人除按价赔偿外,并承担纪律责任,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的,部门领导和责任人要负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18、因工作不负责任,丢款差货由责任人个人赔偿,并取消责任人当月奖金。收取假钞一律由责任人承担损失。
  第九条
  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期限为1-2年,留用察看处分期间停发工资,每月发给生活费。留用期满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
表现特别好的可提前恢复为正式职工;
表现不好的除名。恢复为正式职工的要重新评定工资,但不得高于原工资级别。
  第十条
  受撤职处分或免职的,按岗位易岗易薪。违反劳动纪律、工作纪律和考勤制度,必要时停止工作,停发工资。经教育无悔改表现,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审批职工处分时间,以通过一定程序正式认定之日起,开除处分不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超过三个月。职工受到行政处分要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拒不执行上级的决定,阳奉阴违,另搞一套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层干部给予撤职处分,一般员工待岗。
  第十三条
  拒不执行组织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中层干部撤职处分,一般员工待岗。
  第十四条
  专卖基础工作不实,抽查管辖商户,市场净化率达不到规定要求,两次对责任人给予黄牌警告;
三次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到人事科待岗。
  第十五条
  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及吃拿卡要者,调离工作岗位,到人事科待岗,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手段恶劣的,给予除名或开除,触犯法律的送交司法部门惩处。
  第十六条
  在处理专卖违纪案件时发现有通风报信或包庇协同烟贩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者,调离工作岗位,到人(本文来自文秘之音,更多精品免费文章请登陆www.wm338.com查看)事科待岗,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除名或开除。
  第十七条私自办案和私放被查扣卷烟者,调离工作岗位,到人事科待岗,并给予记过处分,严重的给予除名或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
  私分罚没款、物者,给予行政处分,调离工作岗位,到人事科待岗,数额较大者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直至开除,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背省、市规定办理卷烟“许可证”者,不依据办案程序或规定办案,违犯规定或弄虚作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调离工作岗位,待岗直至除名或开除。
  第二十条在处理专卖违法案件中,收缴假烟、走私烟,不得私自销售,如违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调离工作岗位,直至除名。
  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经办人和批准人,未按规定审查申办者的办证条件和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办理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
  销售中心员工连续叁个月完不成中心销售计划,给予责任者黄牌警告,四个月完不成销售计划,调离工作岗位,到人事科待岗。
  第二十三条销售中心擅自收取商户差价款,直接责任者,给予停止工作处理,调离工作岗位,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犯省、市局(分公司)销售价格者,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免职,调离工作岗位,到人事科待岗。
  第二十五条挪用公司财产、商品三个月以上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调离工作岗位,触犯法律的送交司法部门惩处。
  第二十六条
  在经营中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赊销卷烟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调离工作岗位;
如造成经济损失限期三日内必须全额追缴,情节严重,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触犯法律送交司法部门惩处。
  第二十七条
  私自串换卷烟或从其它渠道购进、代卖卷烟或占用贷款私自购进卷烟销售者,给予开除处分,情节严重移交司法部门惩处。
  第二十八条凡与烟贩勾结,合股倒卖卷烟者,给予开除处分,退休人员停止补差,只享受社保待遇。
  第二十九条为非法烟贩提供伪证、票据或提供方便条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除名或开除。
  第三十条凡卖大份,跨区供货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工作岗位。
  第三十一条
  利用工作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贪污公共财物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三十三条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将本人或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到下属单位或相关单位报销的,依照前款处理。
  第三十四条
  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三十五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个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个人无特殊理由借用公款,超过三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及利息,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七条擅自以单位名义为系统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职处分。
  因担保给企业造成重大或巨大经济损失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三十九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参与下列活动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1、经商办企业,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

  2、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3、未经批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并领取报酬。
  第四十条对举报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
  第四十一条侮辱、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四十二条
  诬告陷害他人的,根据所诬陷的事实,参照被诬陷者受到或可能受到的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或加重处分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弄虚作假,骗取职称、待遇及各种荣誉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第四章待岗人员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为加强局(公司)待岗人员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1、待岗人员,发基本工资半年,半年后仍无岗位的发基本工资的60%,本人申请待岗的停发工资。
  2、凡到人事待岗人员由人事科安排适当工作,如不服从分配,按下岗处理,取消一切待遇,或待岗三个月后自己联系岗位。
  3、待岗人员不参加系统内职工晋升工资。
  4、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不享受局(公司)职工福利待遇。
  第五章相关事宜
  第四十五条
  在辞退职工前由所在部门或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材料后,由人事劳资部门征得职工意见后报请党组批准,并报上级局(公司)人事劳资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在辞退职工前也可以向本人发出辞退警告(在此期间取消奖励性工资)。三个月内仍无明显转变的立即给予辞退(限期调出本系统)。
  第四十七条
  被辞退的职工对辞退处理不服,可以在收到辞退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劳动争议委员会和劳动部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
  被辞退的职工应在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和辞退手续,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段或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九条被辞退的职工,其人事档案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转至人才交流机构或劳务市场。
  第五十条被辞退的职工,在所在单位分过住房或购买住房的,按当地房改政策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被辞退的职工在待业期间的管理和待业救济金、医疗补助均按照《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停涨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按省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245元执行),留用期间表现好的可恢复正式职工,否则予以辞退或开除。
  第五十三条对职工罚款一次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赔偿可分月扣除,一次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五十。
  第五十四条
  职工在受处分期间取消一切奖励性工资(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半年期限,受撤职以上处分的期限为一年)撤销处分后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
  第五十五条
  在批准职工处分后,受处分者不服,可在公布处分后十日内向工会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处分决定前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除名或开除的职工按有关法规程序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由榆树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经全体职工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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