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2):宗族权威的变异与经纪模式的解构

【www.zhangdahai.com--演说演讲稿】

  

  双村村庄的原初权力结构,从发生的角度看,表现为宗族和保甲两种基本形态,前者为内生性权力,来源于血缘家族,即以血缘所网络的自然社区作为权力作用的边界;
后者为外置性权力,是国家官治系统在村庄社会的延伸,以保甲所编制的行政社区为权力作用的边界,并且与现代行政村体制存在着承先启后的关系。所以,欲探讨20世纪双村的村庄权威,首先必须面对的便是这两种权力的形构关系,以及在现代性冲击下这两种权力的秩序化网络所显现出来的变化。

  

  一、变异中的伦理性权威

  

  根据社会史的研究,中国宗族制的历史源远流长,早在殷商以前即行父系家长制,从西周则可以追溯到影响深远的宗法制的发生。但是,对近代以来中国村落家族政治和家族文化影响至深的,则是宋代以后,尤其是明清时期传统贵族宗法宗族制所表现出来的庶民化趋势,正是这一变化,使宗法宗族制的作用从对血缘伦常关系的抒发转变为村落政治的重要构成, 成为构建村落权威、维系社会秩序的重要因素。

  关于宗族与村庄的迭合关系,艾米利·埃亨(Emily Ahern)归纳为三种类型:一是单一宗族占统治地位的村庄,即单姓村,二是多宗族村落,第三也是多宗族村落,但是有强弱之分。

双村介于三种类型之间,以两个强势宗族为主,兼容其他杂姓。肖、刘两姓作为支配双村的两大强势宗族,皆有属于本姓的完整的宗族网络。

  至少在清朝早期,磐石乡的肖姓已经有了自己的宗祠。宗祠内刻于乾隆45年的本支百世碑,也证明了磐石肖氏宗祠的悠久历史。肖氏宗祠名肖家观,座落于与双村相邻的金龙村肖家山颠,与金龙寺相邻,遗址迄今尤存。站在肖家观的遗址上,四下望去,磐石境内山峦起伏,远近村落尽收眼底,成就了肖家观居高临下,雄视乡里的形制。肖家观现已改作金龙村小学,原宗祠的大部分建筑已被改建或拆毁,但不知因何缘故,宗祠的正殿却被保留下来,既未被拆,也未被挪作它用,而是寂寞地居于村办小学内的一隅。其间荒草丛生,梁栋残破,但是,当年的大模样仍在,透过斑剥的油漆、歪邪的神龛和砖石上依稀可见的画像,仍然可以想见肖家宗祠往日的繁盛与气派。磐石乡素有“肖半场”之称,肖家观是当年磐石肖姓岁时祭祠和举行各种家族性科仪的场所,每逢节庆,这里还会举行戏剧表演,磐石肖姓,不分远近皆会前来,肖家观无疑为肖姓族人提供了一个举行家族活动的公共场所。

  离刘家河边不远的刘家祠堂虽然没有如此的气势,但它仍然是双村刘姓宗族活动的中心。刘家祠堂始建于光绪21年(1895年),建祠之前,经族中各房共议,决定将孤老刘光寿的田地房屋出售,所得钱两,一半为刘老生养死葬之用,另一半捐出作为建祠的基础,然后,各房各户又捐资奉物,“共襄善举”。宗祠于是年仲春动工,八月告竣,其建筑为四合院式,有正房、横房和厅房。1922年,族人再一次捐资修祠,整饰山门,祠堂规模遂成。直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由于原设立于祠堂内的双村小学要迁往新址,建房需要材料,祠堂才被拆毁。现在的宗祠原址已经变成了一片庄稼地。

  就全国而言,民间建祠是明朝中期以后才有的事情,与之相伴随,修谱之风也渐行于民间。

建祠和修谱的庶民化,不仅增强了一村镇乃至一州县内族众的聚合力,而且也增强了宗族权力之于族众伦理教化的统治权威。在这种背景下,双村肖、刘二姓的建祠续谱,无疑为双村强势宗族对于社区的道德教化提供了一套结构和符号化的象征体系。

  族长是族权的人格化代表,在宗族内部,族长或由族人公举,或由前任族长指定,或由族中辈份与名望较高者议定。无论哪一种方式,能任族长者,一般多为族内公认的德高望重之人,即所谓“齿德并隆,品德宏深”之辈。依照这个标准,一般农民多半是不够格的,只有那些品行端正,家道殷富,明白事理之人才有机会出任族长。例如,现在双村中上了年岁的老人大都还记得,曾经担任过肖氏宗族族长的肖立堂就是一位殷实、见过世面、当过教书先生的儒雅之士。大半个世纪过去了,然而肖立堂那身着白色长衫,蓄着长须的长者形象却仍然留存在现今双村老人的记忆之中,并未因为岁月的蹉跎而消逝。

  与肖立堂那种传统的道统形象形成宣明对照的,却是20世纪上半叶活跃在双村刘姓宗族舞台上的刘洪发这样一个与多数宗族史研究者描述过的并不相同,完全另类的宗族权威。

  作为双村刘姓家族的族长,刘洪发活跃于20-40年代,刘谈不上家道殷实和品德宏深,甚至也算不上是一个本份的农家子弟,倒是更具有村庄社会边缘人的特征。因此,如今一些刘姓村民提及刘洪发,还称其为“混混”。刘自幼跟人开屠学艺,杀猪卖肉,长时间在外漂泊,养成了不怕事,爱惹事和好管闲事的市井豪侠之气,故此,他经常会惹出一些事非来。据说,刘在一次卖肉时与人争执,出手打人,惹上了官司,但刘能言善辩,不仅为自己洗脱了麻烦,还使对方赔了钱。从此,刘的名声无径而走,他也因此干起了“捞是非”(帮人评理,打官司)的营生,并且凭借着此种营生积累起他在乡里社会的人际关系资源,只要有人出资请他,他便不会推辞。费孝通先生曾经认为,中国的农民致力于追求“无讼”,因为传统的村落社会崇尚礼治秩序,作为“挑拨是非”的“讼师”角色在乡土社会是没有地位的。

无疑,费先生的分析是一种“理想型”的处理问题的方式,但若联想到20世纪上半叶中国乡村社会秩序在现代化和时局变乱中所呈现出来的不断坍塌与边缘化的状况,所谓“讼师”和“混混”与乡村社会的关联性就要作具体的分析了。因此,我注意到,在缺乏经济和文化资源的双村,刘洪发“惹事生非”的本领非但未使其边缘化,反倒成了此一时期刘姓族人在与外界交往过程中所不得不借助的资源,刘成了族人敬佩与依赖的对象。于是,当刘氏宗族的老族长辞世以后,刘姓族人就公推刘洪发为族长,主持宗族事务。

  肖立堂和刘洪发的并存,颇能折射出最初的社会转型对传统族权的影响。肖立堂是人们再熟悉不过的传统宗族权威典范在乡里社会的体现,但是,肖作为一个个案,于宗族学术的研究并未提供任何新鲜的经验,倒是刘洪发这一边缘人物在村庄宗族舞台上的崛起,却是很值得注意的。刘所凭借的不是出身、学品与教养这些礼治秩序所尊崇的物质与文化资源,而恰恰是其所要防范和摒弃的东西。那么,造成这种矛盾现象的原因何在呢?答案只可能是他的市井豪侠之气恰巧迎合了传统农民在世道变迁中无所适从和无所依凭的需要。正因为如此,传统文化所倡导的宗族权威的伦理与道统性标准,才让位于转型社会中庶民化宗族所更为迫切的实利主义考虑。从这个角度讲,我们可以认为宗族权威在20世纪上半叶的双村发生了变异。

  双村宗族权威的变异,使我们看到了20世纪上半叶流行于乡村的“身体暴力”对于礼治秩序的优势地位。不过,这却并不等于说礼治秩序就已经彻底的坍塌,只要在传统秩序尚未直接被暴力政治所颠覆的地方,宗族的文化与伦理性力量就仍然是具有很大功能的。结果,在双村,我们便看到这样一幅矛盾的历史景观:一方面是边缘性人物占据了族政的中心位置;
另一方面,宗族权威的变异也尚未完全影响宗族权力对于村落社会的传统功能,即使如刘洪发这样一个江湖人物,一旦成为族权的代表,其行为处事,也很难不循入传统宗族文化的网络,而且也许恰恰是在这种矛盾的结合中,宗族权威的社区功能反倒借肋于“身体暴力”得以继续的维系,尽管族权可能正面临不断产生的新的时代问题的挑战,而刘洪发这类人物在处置这些问题时也会打上自己特殊性格影响的烙印。因此,所谓变异,绝非是一种从“尚礼”向“尚力”的线性式过渡,而是这两种矛盾体的交叠与相互涵化。在这种背景下,我们便仍然可以看到并且理解族权对于村落政治的传统作用。

  族权之于双村宗族社区的主要功能,一是建构和维系以伦常关系为核心的伦理性秩序,二是配合保甲,维护国家法纪所需要的公共安全。

  前者主要是通过各种符号化的宗族科仪和家法族规实现的。所谓伦常者,即尊卑长幼关系、嫡庶亲疏关系。“尊卑关系表现为‘孝’,长幼关系表现为‘悌’,孝是核心,悌是从孝派生出来的。这种伦常关系不限于五服,而是扩大到一个村镇的整个同族,在这种情况下则更多地体现为睦。宗族关系的生活准则即孝、悌、睦三字,这是家族伦理的基本内涵。” 维护伦常关系,一表现为对于死者祖先的崇敬,二表现为对于生者履行尊卑长幼关系的身份义务。

  从制度形式上看,双村对死者祖先表示崇敬的祭祀仪式一是点祖,二是年祭。点祖在宗祠内进行,在刘家祠堂内,摆设有本家族中每一位已逝祖先的牌位,每天,看守祠庙的庙老汉都要负责给牌位敬香,称为点祖。如果族长居住于祠堂,点祖就由族长负责。本族中人,若家中有大事,如祖宗父母的“生期死日”,或嫁女娶媳,生后人等,都要做告文来祭。此外,按照当地习俗,“祭礼规矩很多,如祖宗父母死了过后,神主入了祠堂,或是家龛,每年四时二五八冬四月的中旬,逢丁丑丁巳已亥辛亥等日内,都要祭的。” 这称为时祭。第二种是每年全族性的清明年祭,由族长召集,各房会首具体负责,筹办清明会。清明会的参加者为本族中每一位12岁以上的男性族民和本族的媳妇。其具体过程,首先是各房挂坟祭祖,然后是合房举行清明节宴会。据老人回忆:“儿时参加清明会很热闹,本房的人都来了,还要喝酒吃肉。”“当时的宴席都是由各房自己操办,刘家的长房就在老房子,幺房则在祠堂里办,每一房都要办几十桌。”由于刘家祠堂规模不大,没有族田,举办清明宴的钱是由族人凑的。

  肖氏宗祖的年祭方式略有不同,磐石境内肖姓族民众多,不太可能举行合族而聚的年祭仪式,总是通过选派代表的方式到肖家观举行年祭,祭祀经费由族田开支。所以,祭祖的范围又进一步扩大,形成跨村域的公祭组织。

  无论是点祖、时祭、清明年祭,还是跨越村落范围的公共祭祀,都是泛化宗族权威和维系宗族秩序的重要内容。宗祠提供了一个寻根序祖,强化同宗意识的场所,各种祭祀活动则增强了宗族血缘网络的内聚力和交往。这种内聚和交往虽然与自明清以来的政府扶持有关,但毕竟并不是一种地方行政性社区行为。而且,血缘网络的内聚和交往与因乡镇集市贸易的经济网络而形成的地方性市场空间也不相同,前者主要是精神和文化性的,它所要传承的主要是家族文化的基质,它所要构建的则是宗族伦理性社区。

  宗族伦理性社区的建构还有赖于对家族秩序的调节,调节的准绳是维系以孝、悌、睦为主要内容的宗族伦理,调节的手段是各种成文的和习惯的家族法规。在这方面,磐石的《肖氏族规自治条例》作了十分清楚的规定:

  1、确立字派,抒发伦常。条例提出:“磐石肖氏现已合族,并派心道二字以下悉取和字,和字以下继以‘万世继其昌,光辉庆吉祥,人文增蔚启,功业建家邦’二十字。如有随意命名不遵字派者,生不准列入族谱,死不准迎主上祠。”

  2、明确孝悌,和睦族众。条例规定:“族中子弟如有不孝父母者,轻则由族处理,重则送请政府,按情惩治,勒尽抚养义务。”“族人不认尊卑长幼者,经族人议决,即认为祖宗不肖子孙,全族与之断绝往来。”“族中如有倚势欺弱及藉公挟私者,始而由众公议,恢复原状,如仍横霸,由族人查明事实,检查证据,送请法官,追赔损失。”“族人倚富欺贫,剥削族人财产者,如遇贫苦族人无力抵抗时,由族众议决开支族款,请官勒饬恢复原状。”

  3、整饰族风,儆戒违规。条例言明:“族中有不肖子孙故惹是非,唆讼图利者,经族人议决,永褫宗祠公权。”“族中男女不顾廉耻有伤风化者,在未经发现时由族人警告,维持困难,以防未然。如有甘居下流,儆告不悛者,由族众送请政府治以危害风化罪。”

  由此,族权便通过舆论、归劝、教化乃至于处罚,维持了对宗族社区的教化性权威,这一教化性权威成为补充国家地方行政权威的重要手段。因此,宗族权威形象的变异并未从根本上动摇族权在村治中的地位。

  

  二、保甲的官治化与边缘性

  

  相对于宗族权威与秩序的民间性,保甲无疑是国家正式权威与秩序在双村的体现。20世纪上半叶,双村的保甲体制经历了一个不断官治化的过程,这一过程从结构和功能两个方面反映了从传统向现代转型过程中国家对于乡村社会作用的转变。但是,由于宏观的战乱动荡环境并未给国家增强其对乡村的整合与控驭能力提供足够的时间和资源,相反,战争的需求却以国家单向度地加大对乡村的榨取为特征,导致了国家与农民的对立。在这种对立中,以经纪模式为运作特点的保甲体制的边缘性暴露无遗,其活动空间也愈益狭小,它不仅难以满足国家的需要,(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更为农民所不齿。所以,当现代化和国家政权建设本身亟待加强农村基层的正式权力结构时,它却反而陷入了瘫痪和不作为的境地。

  晚清至民国,双村保甲的机构设置和社区功能由简至繁。据地方志记载,民初所谓保甲机构,无非是一、二团甲人员的代称,既无固定的办公处所,职事人员也为义务职,办事经费和待遇甚微,团甲人员“除为政府或驻军办款,收集民脂,藉饱私囊外,既无事可作。” 但是,随着20世纪30年代保甲重建,尤其是1939年推行“新县制”以后,保甲作为村政机构在建制上呈现出了官治化的趋势。这具体表现在:

  (1)保甲开始设立固定的办公处所。政府规定甲须设立甲长办公处,保须设立保长办公处,尤其是后者,要求设立于保内原有寺宇或公共处所,以体现其作为村庄正式权威的正规性。在双村,保办公处就设在刘家祠堂之内。(2)保甲人员增加。此一时期,除保甲长之外,还设有副保长,保国民兵队副,文书,保管等职事,分掌保内民政、警卫、经济、财会等事务。(3)强调保甲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培训。例如,政府规定保长的任职资格为:①师范学校或初级中学毕业或有同等学历者;
②曾任公务人员或在教育文化机关服务一年以上,著有成绩者;
③曾经训练及格者;
④曾办地方公益事务者。而有下列各项事情之一者,不得充任保长:在本地居住未满六月者;
有不良嗜好者;
有土豪劣绅行为曾受处刑者;
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亏空公款尚未清偿者;
身有残废过于衰弱者。

当时具有“模范乡”之称的磐石乡各保保长,更是“必须经政府调训,甲长亦由地方讲习,始足充伍。”且“为推进顺利计,更集中书记训练,民众训练,以求贯彻,并工作竞赛,以考贤能焉。” 而据调查证实,当时充任双村和其它村的保甲长,也的确为本保中文化素质较高,有一定见识与办事能力者。(4)保政人员的身份角色变化。时任保长者,领有一定薪俸。据当事人员回忆,一般为每月几块银洋,副保长和保内其他职事人员则有的支薪,有的不支薪。薪俸十分微薄,政府便通过其它方式提升保甲人员的地位。例如,规定保长在任期内免服工役,缓兵役;
保长子女在当地公立小学肄业者,得免收学费;
保长家庭酌量减免临时捐款;
保长直系亲属可免费在当地公立医院治疗等等。

1942年6月29日的国民政府行政院训令更是规定:“在新县制下之乡镇保甲人员,即系依法令从事于公务之人员,应认为广义之公务员。”

  宏观背景中保甲重建所呈现出的官治化趋势,是多种需要揉合的结果。从国民党的最初立意来看,旨在加强对农村的控驭与治安,因此,其制度设计也重在吸取传统保甲“以兵法部伍其民”的精髓,力图通过严密组织民众,完成剿“匪”清乡工作。然而,据当时众多政界官员和学界人士的看法,从全国范围来看,欲借保甲来实施控制的两大主要环节——清查户口和联保连坐的效果是相当差的,既使是在包括双村在内的四川省这一国民党统治渐呈严密的地区也未能做到。1940年,时任四川省民政厅厅长的胡次威就称:“本省自24年(1935年)实行保甲制度以来,曾先后清查户口四次,考其实际,大都虚应故事,不实不尽,迄至现在为止,各县户口究有若干?男女几何?壮丁几何?学龄儿童及在学儿龄之实数如何?全部人口之婚姻状况及职业状况何以,大率恍惚迷离,或实或虚。” 至于联保连坐,据1944年的材料显示,在四川省“迄未实行”。

磐石乡公所1942-1944年的“三年来业务检讨”中,也证实各保虽有清查户口之举,却无联保连坐的内容。双村的老人也证实,在30-40年代,各家为躲壮丁,纷纷隐匿人口,对此,身为保甲长者多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并不认真查办。当时外出谋生者甚众,所谓联保连坐,根本无法做到。

  传统保甲的控制功能未能有效发挥,但是,它作为基层政府行政权力向基层村庄延伸的作用却得以凸显,以至于到了抗战期间,“举凡征兵、征工、征粮、征税等人力物力的动员和汲取,莫不凭借保甲这一管道”,“保甲逐渐由一个单一的社会控制工具演变为全能的行政工具。” 在磐石乡,又呼应政府倡行的融“自治”与“自卫”于一炉,及“管教养卫”并举的政策,举凡整编户藉、组训民众、召开保民大会及户长会议、调解纠纷、组织代耕队在农忙季节为出征军属代耕土地、兴办保国民学校、修筑村道与公共水利设施、督完田赋、垦荒造林、改良蚕桑、组织国民兵、出征义壮、维持治安、推行卫生保健等一应举措,皆交由保甲办理或由其协办。

由此,保甲成为全方位的承载村政职能的制度化权力结构,成为国家官治系统借以对地方社会进行更深入渗透的工具。

  若按照吉登斯的理论,这无疑是一个现代民族–国家权力向地方社会不断扩张的过程,若按照杜赞奇文本,这也无疑可以称为起自于晚清的现代国家政权建设过程。不过,我们在借用这样一些西方的解释模式时,必须谨慎地注意到中国历史本身所固有的发展逻辑。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与西欧不同之处,在于中国的官僚化国家机器自秦以来对于社会的统摄力度与深度远较同一时期的西欧社会为甚,包括保甲在内的传统乡里制度从来就是官治系统在乡村社会的承接。虽然说这一制度在历史上的大多数时代里都不是一级行政政权,但它作为官治系统之下的基层行政单位,却也并不可能是真正自治的组织。

即使在20世纪上半叶,受西方地方自治风气的影响,从晚清到国民政府都力图将乡村基层组织抹上一层“自治”的色彩,但是,国家对乡村不断加大的汲取态势,20世纪的经济社会发展所要求的基层权力组织的结构化和正规化,尤其是因战乱而增长的加强基层控制的需要,却“使那些本应成为自治载体的单位蜕变成官僚政府用以对地方进行更深渗透的单位。” 由此观之,无论是吉登斯抑或是杜赞奇的理论,都既可以帮助我们透视,但却又不能完全帮助我们解读双村保甲的官治化过程。应该说,这是一个集中国大历史的遗产,20世纪内渗的现代性因素(包括权力结构和权力话语)以及战时环境等多项要求为一体的复合物。

  那么,如果暂且撇开对保甲制专制主义的价值评价,仅从现代化进程中国家之于村庄社会作用与功能转换的角度考察,是否可以认为国民党政府已经通过保甲重建,实现了对村庄社会的有效治理,抑或那怕仅仅只是实现了对村庄的有效控制,以至于可以如吉登斯在描述民族–国家与地方社会的关系时所解释的那样,实现了基层社会从传统的地方性中不断地“解放”出来,直接面对国家的全民性规范、行政监视、工业化管理、意识形态的影响和制约,从以往较为自主的区位变为全民社会的行政化细胞呢? 简言之,内渗了现代性权力与功能因素的保甲制是否真的已经成为国家治理村庄社会的有效工具,或者反过来说,重建的保甲制是否已经承载起了历史–战争及20世纪上半叶不断生长的现代性需求所赋予它的行政功能呢?从双村的经验看,答案无疑是否定性的。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即在于作为保甲权力人格化代表的保甲人员的权威能量、自身素质,更为重要的是他们所面临的时代困境,使其不足以完成对上述角色的扮演。相反,战争和政治腐败所导致的国家和农民利益的尖锐对立,却使得这些人物的活动空间愈益狭小,其作为官民两大系统双重边缘人的角色愈益显著。

  保甲重建中所表现出来的官治化,虽然与现代国家建设中基层政府的结构化、科层化和功能化需求不谋而合,但是,这一切却是发生在战时的特殊环境中的,或者说,保甲重建最直接的动因就是国民党政府为了应付战争的需要。因此,虽然号称是“管教养卫”共举、“自治”与“自卫”并重,但是,国民党政府所最需要保甲之处,还在于它的社会动员和汲取功能。所以,征粮派款、拉丁征夫、国民兵训练自然成为保甲的中心任务。保甲作为国家官僚机器代理人、打手、走狗的角色十分明显,而作为村庄利益保护者和社区经济组织者的功能却难以发育。这一角色上的时代困境,直接影响到村庄社会中保甲人员的选任及职能的履行。

  按规定,保甲人员的产生应自下而上的公举,即甲长由各户代表或户代表选举产生,保长由本保内各甲甲长公推。但根据在磐石乡的调查来看,实际情况却是:除甲长因地位低微、无人愿意干而有由各户推举的情况外,保长皆是由乡里指派任命的,其重要原因,还在于政府官僚机器操纵基层政治的惯性及特定历史环境中保甲人员地位与角色的尴尬。

  客观言之,在磐石乡内各保,出任保甲长者仍然是保内那些有一定文化、见识、能说会道者。若论及家庭经济条件与出任保政人员的关系,能够梳理出的因果关系只有赤贫者是被排除在外的,因为赤贫者多为文盲,无力胜任公职,而家庭是否富裕却不是能否出任保政人员的必要条件。据老人回忆,出任甲长的人,家庭经济条件中等者居多,出任保长者,有可能经济条件较好,也可能经济条件一般,但可以肯定的是,所谓“士绅”多半是不会出任保甲职事的。这一是因为磐石乡的富绅多居于乡上,不在村;
二是因为如果他们对基层事务感兴趣,也宁愿采取幕后操纵的方式,而不必亲自走上前台,在国家和农民的夹缝中讨生活。

  肖心和是磐石乡金龙村人,解放前曾经出任过磐石乡第8保(含今金龙村和双村)副保长,土地改革时被定为中农成份。1998年4月19日,我特地请他谈了当年的经历,肖告诉我:

  

  我小时候读过旧学,被拉过壮丁,家里有一股田曾经押给了村中的富户肖敬轩。肖敬轩在宣汉县做过副团总,与乡上的人熟,为了要得到我家的这股田,他便向乡里推荐我当第8保副保长。当时的保长是刘伦。第8保下含原来的15保(金龙村)和16保(双村),我是15保的人,刘伦是16保的人,所以,我们实际上是各负其责。当保长的惹不起有钱人,稍有不慎,他们就会向乡里告状。我就是因为守号棚(即治安棚)的事得罪了肖敬轩。当时,我要有钱人出米作为守号棚者的酬劳。我认为号棚实际上是为这些人守的,但有钱人认为酬劳应该由每户均摊。结果,有近一年的时间,保里没有布置人去守号棚。肖敬轩等人在乡上告了我,说我贪污,我被抓去蹲了几个月的监狱。最后查明并无贪污一事,才被放了出来,但保长也就从此不当了。

  

  在磐石这样的穷乡,本来富绅就极少,很难找到家庭经济条件与保甲人员任职资格的关系。不过,正是由于普遍的贫困,加之向上流动的机会极少,所以,有一定文化、见识之人还是愿意出任保长的。在这些人看来,当保长毕竟有一点儿补贴,也算是一份“公职”,与乡上的人打交道,也显得有头有脸。因此,也不乏一些有知识的青年是抱着“想干一点儿事情”的想法出任保长的。

  张大本,男,1919年生,今磐石乡盐井坝村人,土改时成份为贫农。张在小时候读过高小,当过教师,加入过国民党,出任过保长,当过国民党区分部书记。解放后,张又当上了乡农会主席、磐石乡副乡长。但是,1962年他被下放回村,并因历史问题被管制达17年,一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结束管制。现在,张作为退休干部,赋闲在家。张大本迄今在磐石乡老一辈人中也是数得着的文化人,因此,无论是1987年磐石乡编修新的《磐石乡志》,还是磐石张氏重修族谱,张都在其中发挥了作用。但是,张一生中最为重要的政治经历,以及由此引发的历史问题,也与“文化”二字有着至为密切的关系:

  

  小时候,我家里很穷,但我读书成绩很好,家里为了让我读完小学,常常麦子还没有黄就卖了。我在读达宣开(达县、宣汉县、开江县)短期师训班时,集体加入了国民党。因为听人说不入党,出去不好找工作,于是,我就加入了。毕业以后,我先后在乡里的一些保国民小学教书,1944年,我的老师肖宾服劝我当保长。他说,“年轻人应该为社会做些事情,你是一个有知识、有志气的青年,应该出来为大家做一些事情。”我当时有些犹豫,觉得不好搞,按今天乡里的话说,这是“整我的火脑壳”。但宾服老师是当时磐石的第一大文化人,乡长都是他的学生,他的话当然对我很有影响力。于是,在宾服老师的推荐下,我当上了12保(今盐井坝村)的保长。其实,后来我之所以当国民党区分部书记,解放之初又当乡农会主席和副乡长,也是因为别人认为我有文化,要我出来为大家做事。

  

  而在双村这样一个缺少文化人的穷村,能说会道,能“捞是非”,会做点小买卖,与乡公所的人熟,则是历任保长的一个共同特征。30年代以前当过大甲长的刘汉魁,当过保长的刘汉毕以及双村历史上的最后一任保长刘伦,都属于这样的一类人物。这些人虽然生长在村庄中,但是却常在外讨生活,已不能算是纯粹的农民,他们虽然家里有几亩薄地,但却又绝不富有,这些人实际上是典型的乡村社会边缘人,刘伦可以说是这些人中的一个典型代表。(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刘伦,男,刘家河边人,出身年代不详。刘年轻时家境不宽,据说他母亲去世以后,他甚至无钱掩埋,还得依靠邻居亲戚凑钱帮他葬母。刘为人聪明,喜欢打牌、赌钱、“捞是非”,是一个典型的“混混”。族长刘洪发发现他头脑灵活,能说会道,便有意栽培,将族内的一些事情交给他处理。刘家河边的人也视他为洪发的接班人。1943年,刘伦当上了保长,从此,他专门负责保内事务,把家里的地也交给别人去种。刘伦好酒,酒后说话尖酸刻薄。一次在酒席上,他与一位在外当国军营长的同村人彭则先较劲,两人打了起来,事后,彭提着枪要找他算账,刘吓得躲了起来,以后经人讲情,他办了两桌酒席与彭说和,才算了结此事。

  其实,保长的这种边缘性特征并非只是双村的特殊现象。早在40年代,就有研究者注意到,担任保长者多是一些“介于农民和绅士之间的人物:可以是比较清正的小学教师,也可以是专爱打听是非,脱离农作的闲人,也可以是做小本买卖的行脚商人。” 关于保长的这种较为普遍的边缘人地位,王奇生博士是这样认为的:(1)在国民政府的权力系统中,保长地位低微,在兵荒马乱的时期,动辄遭警役兵队及上官欺凌,并为社会所贱视。所以,有钱有势,有地位或洁身自好之士每不愿充任;
(2)虽然地位低微,但却职责繁重,是执行国家意志的万能工具,所以,若非想利用职位榨取民财,别有所图者,一般人是不愿意担任保长的;
(3)保长处于国家官治系统和民间社会系统的交接点上,从理论上讲,一方面他应该是国家行政和地方行政的最基层执行人,另一方面他又仍然是农民,是保一级的自治领袖。这种地位上的边际性,决定了当官民利益一致或当官治系统消极无为时,保长似可应付裕如地扮演好中介角色,但在三四十年代国民党政府一天天向下伸张,这种伸张所带给底层社会的又只是没完没了的“索取”而毫无“给予”时,保长往往就左右为难,或者因无法完成政府的任务而遭至上级官员的谴责甚至欺凌,或者因完全倒向政府,不顾地方利益,并从中循私舞弊,捞取好处,结怨于乡人,所以,往往处于左右为难之中。

应该说,作为一种总体性评价,王的观点是有相当道理的,并且也基本上能够涵盖双村的情况。

  甲长的地位就更加卑微。当过保长的肖心和也曾经当过甲长,在甲长任上时,有一年的腊月29日,他因为未收齐款,被乡上抓起来关了一夜,最后还是他母亲求情,才在大年三十的下午被放回家。可见,保长是一个不好当的差使,甲长就更是保长的“跑腿”和“听用”而已。在这样一种情势下,身为保甲人员,无论对于履行国家的行政职能,还是维护保甲利益,都很难全力以赴,而往往是两面应付,两面讨好,两面受气,从而极大地削弱了保甲作为不断下伸的国家基层权力结构和社区正式权威机构载体的双重职能的发挥。也正是从这一点上看,我认为杜赞奇的“赢利型经纪”模式至多只能是多种类型中的一种类型,并不足以充分地解释不同地区纷繁复杂的情况。关于这一点,在下面的分析中,我们还会进一步看到。

  我在调查中曾经反复向多位老人寻问保甲长们主要都干过些什么事情,得到的回答大都是收粮派款、拉丁拉夫。其实,这种回答多少还是有些以偏概全,更为深入的调查说明,兴办保国民小学,调解民事纠纷,维持社区治安等也都是保甲长们做过的事情。但是,上述回答又表明,保甲长们最为经常扮演的,因而在村人记忆中留下最深刻印象的还是他们作为国家行政代理人的角色,这一角色恰恰又是最不受农民欢迎,因而也最招人怨恨的。所以,生为村落社会一员,几乎不存在晋升机会的保甲人员,便不得不考虑,是否值得为了全力以赴地完成不受农民欢迎的政府任务而完全不顾乡梓情谊与村庄利益,反之,又是否值得为了顾及乡梓情谊与村庄利益去冒与国家对立、遭上司责罚的风险。一般的讲,精明的保甲长是不会在这种两难困境中作出非此即彼的选择的,他们多半会在政府和民众的不同利益需求之间玩走钢丝、摆平衡的游戏。于是,便会出现许多欺上压下的事情。例如,村里的多位老人讲到,保长在抓丁时,常常故意将一些老弱病残者送到乡公所交差,而将一些身体合格的青壮年放跑,结果,被送去的人因体检不合格又被退了回来。保长通过欺上,乐得两头不得罪人。

  然而,这种“游戏”并不是总能凑效,当保长面临上司很大的压力,一时又无法首尾兼顾时,他们便会转而采取压下。在战时,比摊派更令保长头痛的事是拉丁,因为被拉走的人可能从此回不来,保长等于欠了一条人命,被拉丁的家庭自然也会记恨你一辈子。在这种情况下,保长往往欺软避恶,他们不敢去碰富家子弟,多半去拉穷人家的儿子,如有可能,也尽量地不去拉本族的男丁,而去拉外姓的男丁,但有的时候,碰到可以拉的人都躲起来了,这时候保长就很无奈了。张大本曾向我讲述了他当保长时拉自己弟弟壮丁的故事:

  

  当时,乡上催得太紧,我又始终完不成任务,赶场时,遇到乡队副李××,李威逼我限时将人送到乡上,如果逾期,就要把我和保队副送去顶壮丁。情急之下,我想到了自己的弟弟,就让人把他抓起来送去了。当时我想,我以身作则,其他人的工作就好做了。这件事让本保的保队副知道后,叫苦不迭。因为他家有六兄弟,如果我带了头,他家也跑不了。于是,他又悄悄地去另外抓了一个人交差,换回了我的弟弟。但几十年来,我弟弟在这件事情上始终不肯原谅我。

  

  这个真实的故事,十分形象地反映出保甲人员的可恨与可怜。身处如此夹缝格局之中的保甲权威,要想发挥正常的村治功能,其难度是可想而知了。所以,所谓管教养卫的四大职能,自治与自卫的双重任务,都在保甲人员的这种无奈之中被严重地弱化了。

  

  三、族权的实利性与经纪模式的解构

  

  毫无疑问,从20世纪上半叶双村村庄权威的分布状态看,宗族权威与保甲体制是各有侧重但又互为关联的。前者以血缘关系罗织出伦理性的社区秩序,这种秩序犹如马德森(R·Madsen)所概括的“道德社区”, 成为支配村落家族生活的一种文化性权力,这种文化性权力作为乡村社会“权力的文化网络”中的一个结点,虽然正在经历着时代的变化,但仍然发挥着相应的作用。而后者虽然被20世纪的历史进程赋予了新的功能,呈现出愈益浓厚的行政化底色,但时局却使其陷入一种无法抵御的自身解构之中,并最终导致整个村落社会权力结构的坍塌。

  族权的作用表现在它对村政的间接支撑上。从宏观的历史过程看,利用宗族维持地方法纪是明清以降皇权国家治理乡村的一种十分重要的手段,即所谓族权和保甲“一经一纬”,互为配合,以弥补政府行政能力的不足。正因为如此,宗族权力才得以越过伦理权威的边界,进入到本应由政治权力所独占的公共秩序领域,并且获得了部分本应由政治权力所独有的对地方社会的治理权。

  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西方的国家和法律理念的渗入,这种由社区非公共性权力插手公共秩序与法纪的做法从观念和法律规则的层面上遭到了否弃。所以,我们在前引《肖氏族规自治条例》中,才再未看到族权插手地方治权的规定(在明清时代的家法族规中,这一类规定比比皆是),而是以诸如“送请政府,按情惩治”、“送请法官,追赔损失”、“请官勒饰恢复原状”、“送请政府治以危害风化罪”等颇具现代法律文化意味的规定取代了法外族权对地方秩序的宰治。

  但是,传统并不会仅仅因为一种新观念的进入便寿终正寝,调查证实,在20世纪上半叶的双村,族权事实上仍然享有一些法外治理权。例如,私设公堂,处罚、体罚乃至于从肉体上消灭严重违反族规者的事情仍然时有发生。对于这一类事情,乡–保–甲人员也多半不会深究,因为以家法族规代行国家法律是一个久远的历史传统。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毛泽东关于族权是束缚中国农民四大绳索之一的分析,对于20世纪上半叶的双村仍然是很有解释力的。

  族权的权威性类型虽然可能正在经历着某种变异,但这种变异未必一定导致“权力的文化网络”的断裂,在缺乏经济、文化和宗教精英的双村,唯一可以为村政培养和输送精英的制度化渠道就是宗族,所以,才有了刘洪发栽培刘伦,先成为双村刘姓族内公共人物,继之出任保长的故事。而且,从刘姓宗族权威所表现出的变异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族权的文化伦理性与村落政治的紧密联系。刘姓族民之所以需要刘洪发,并非一定是出于对他本人道德人品的景慕,而在于对其权变能力的功利性折服,这种非道德的权变能力虽然不一定能够在村庄社区中产生好的口碑(这从如今刘姓村民对刘洪发和肖立堂的不同评价中可以看出,对后者,他们十分敬重,对前者,则说法不一),但却可以在传统社会的大转型中部分地满足作为弱势群体的自我保护的需要。从这一点来看,刘姓族民需要刘洪发,便犹如在韦伯那里的乱世中芸芸众生需要“克里斯玛”式的领袖。可以说,对于挣扎于社会最底层的双村刘姓族人而言,刘洪发,一定意义上也包括刘伦,是他们在20世纪上半叶的大变局中在自己的宗族中所可能找到的一种新型的家族领袖人物,即一种否弃道统,以玩世不恭和权变心态应对不可把握的宏观变局的底层政治人物。这种政治人物与人们所熟悉的传统宗族精英与士绅相比较,虽然更为琐细和卑小,但却也是时局的产物——当传统权威已经失去存续的空间,新型乡村精英得以产生的新政治秩序又尚未横空出世之前,小人物登上公共舞台也许就是一种并非个别的现象。在此,文化伦理性便臣服于政治的需要,并且与村落政治建立起一种新的关联。

  对村落社会权力结构变化产生主要影响的仍然是保甲体制的变异,变异的方向是因为保甲制的边缘性特征发展到极限而呈现出来的经纪模式的解构。所谓解构所意味着的,绝不是简单的“保护型经纪”为“赢利型经纪”所取代,而是包含这两种历史类型在内的经纪模式本身都已经难以为继了。试想,当村庄公权人物一方面面对着普遍贫穷的村民,另一方面又面对着一味索取的国家时,在两者之间摆平衡、走钢丝和不作为,显然是一种较之于“保护”或“赢利”都更具有普遍理性的行为选择方式。所以,我想再一次指出,如果将杜赞奇的“赢利型经纪”取代“保护型经纪”当作近代以来乡村地方精英蜕变的一种类型学结论并无不可,但若将其普适化,则未必不是一种习惯的意识形态先定论在经验型研究中的变种。

  更为重要的变化在于经纪模式的解构对国民党基层统治结构瓦解所起的作用。保甲人员的明哲保身和不作为,既使村庄利益无人维护,也使国民党在基层的权力链条断裂。在此种形势下,不要说政府对村庄权威的官治化努力是一种徒劳,现代化过程本身所要求的国家对村庄社会的动员与整合也实难完成。所以,如果以吉登斯的民族–国家不断使社区从地方性区位中“解放出来”,成为国家“行政化细胞”的理论框图观照双村,我们便会发现,除了国家暴力和不断加大的汲取功能,其余所谓全民性规范,工业化管理,有计划的社会变迁等等基本上是谈不上的。而前者又恰恰是诱发中国国家与农民关系尖锐对立的一个十分古老的历史根源。现在,这一病根在新的条件下再一次地导致了国民党统治合法性的弱化,并且成为宏观场景中的国民党统治失败的重要原因。

  国民党统治的失败,最终决定了以经纪人为特征的保甲人员的历史命运。当国民党上层力量从大陆败走以后,保甲人员成为了翻身农民宣泄他们对旧秩序不满的主要对象,于是,如刘伦之辈可恨、可悲而又可怜的社会边缘人物,便成为旧政权在农村基层罪恶统治的象征,被押上了政治的审判台。

推荐访问:权威 宗族 解构 变异 变迁

本文来源:http://www.zhangdahai.com/yanjianggao/yanshuoyanjianggao/2021/0210/115208.html

  • 相关内容
  • 热门专题
  • 网站地图- 手机版
  • Copyright @ www.zhangdahai.com 大海范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黔ICP备2021006551号
  • 免责声明:大海范文网部分信息来自互联网,并不带表本站观点!若侵害了您的利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48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