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宏观调控三大目的 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法哲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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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房地产宏观调控研究的误区,可以归源于对法哲学的理解错误,经济法学范畴下的宏观调控,可从经济法哲学的探究上找到相应解答。法哲学基础主要包括有限理论、适度干预、经济民主、社会公平、经济法治。
  关键词:宏观调控 法哲学 房地产
  
  一、有限理论
   斯密在《国富论》中主张,人民关心自身的利益,是道德的,而国家基于国家利益,会造成对人民利益的侵犯,因此,政府是不道德的,干预越少的国家是越好的国家。当波及全世界的经济危机出现后,人民局限的理性暴露出来,国家干预获得各国政府、人民广泛的赞同。国家干预出现政府失灵后,哈耶克在承认个人有限理性的基础上,同样承认政府的有限理性。有限理论的理论前提在“政府是非完全理性”的基础上,任何人或团体都不是全知、全能的,不能精准的观察、分析社会发展的各种变数。政府不是万能的,政府出于一个良好的初衷,结果可能与初衷背道相驰。宏观调控涉及国民经济的各行业,其信息量超过人类所能掌握的程度,把调控限制在有限的、信息充分的领域,把大部分领域交由私人关注、擅长的方面。
  现代市场经济中,已不存在毫无国家干预的市场经济,有限理性从根本上否定了国家对经济的过度、全面干预,解决了全能国家与“守夜人”命题的争论。有限理论要求的是合理放权,市场能够做到的,统统交给市场解决,尊重市场权利。放权又不等于充权,充权中的权是政府应当承担的经济权力。基于对政府有限理论的考量,有限政府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介入社会经济生活,也为国家干预法治化提供合理性依据,以此克服政府缺陷。
  二、适度干预
   国家适度干预的内涵包括干预范围的适度与干预手段的适度。首先,干预范围适度是指国家只能干预市场失灵部分及宏观经济:(1)对市场失灵部分的干预是市场主体需干预的需求,有效界定市场失灵部分是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着力研究的方向。市场机制能够有效的配置全社会的资源,促进了无数国家的经济发展,但其本身并非完美无缺,放任经济完市场化,不仅危胁经济安全,制约经济长期发展,还导致社会的不稳定与非公平。政府出台政策总是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帜,公共利益的提出似乎是对市场失灵的良方,但对公共利益的解释带有很强的任意性。(2)宏观经济是全局性、全社会性的经济,是私人力量、地方政权机关无法企及的领域。市场主体是经济人,考虑的是个人投入产出比,追逐的是个人利润。公共物品惠及的人数越多、范围越大,其受保护越小,宏观经济也是如此,其惠及的范围为一国之内的所有私人,投入资本高昂、投入的周期长、收益风险大、产出份额小。宏观调控就是做一些能惠及私人的利益但私人无力也不愿意去做的事。
  其次,宏观调控的手段也应适度宏观调控是间接调控,并非直接规定法权利、义务,而是通过对经济大环境的影响,使私人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选择最优化方案。国家并不直接干预企业、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
  三、经济民义
   经济民主是人民主权经济领域的具体表达,经济民主在我国有着特殊的历史背景,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宏观决策者仍然具有计划思维惯性。如前所述,国家干预与市场机制各有利弊,市场机制一旦出现失序,经济民主首先遭到破坏。
  经济民主作为对抗经济专制与独裁的机制,起着有效保障、完善业已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民主是公民表达诉求的机制,能够平衡政府与市场、市场内部各方之间的利益。经济法视野下的经济民主,着重强调的是宏观调控决策的公众参与,国家干预在决策层面上就已吸纳大多数公民的意见,使得决策的民义为日后的执行层面上获得广泛的市场基础。
  市场经济通过淘汰落后的生产方式,达到资源更加优化配置,因此,市场风险是市场经济所不可避免的。经济民主承认私人理性与决策独立,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是私人的经营原则。市场风险客观上要求投资分散化,市场通过契约连接,通过竞争实现优化。
  四、社会公平
  法的基本价值包含公平思想,公平作为利益均衡容器,控制市场作用的溢出效应,保持社会分配制度的良好运行。彼德斯坦在《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说道:“每个社会成员有权享受每个人都想得到而实际上确实对人类福利有益的一切好处和机会”。经济法追求形式与实质上的公平,以形式公平作为起点和保障,以实质公平作为价值与结果,它包括:(1)竞争公平(形式公平),保证竞争者法律地位平等与竞争条件、机会均等,主要指在生产资料的占有保护上权利平等,在竞争过程中,公平对待任何竞争者,给予相同的法律保护;(2)分配公平(实质公平),符合效率的市场未必符合公平,过分追求效率的后果是强者愈强、弱者愈弱,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需要国家干预,国民收入的再次分配要求也需要允许一定程度的差别待遇,尊重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性。
  市场经济运作要求主体平等,市场主体的平等呼唤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平,垄断的出现使得市场主体变得不平等。垄断是上世纪初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根源,经济法的主要功能就是限制不正当竞争、禁止垄断。通过经济法,把竞争状态调整到社会公平、经济有序。社会公平是宏观调控应当追求的价值,社会公平还是宏观调控的结果,起点和终点都贯穿着社会公平的理念。萨缪尔森指出:“这些法律的制度与其说是依据精练的经济成本――效益分析,还不如说是对广为接受的关于公平的价值及其观点所做出的反应”。
  五、经济法治
  法治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共同的法律价值,社会各项活动、政府各项行为纳入到法律的体系中,拥有良好的社会秩序。经济法治不同于经济法制,它是一个动态、理想、民主的概念,通过形成公意、体系完备的法律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市场经济运行中,高频率的私人经济活动与国家干预层出不穷,只有置它们于法律的框架中,才有有效防止市场的失灵、政府对市场的过度干预。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经济区别于权力经济、人治经济,是社会经济活动中,任何私人行为、政府行为都用法律来全面规制。首先,法治经济是受法治保障的交换经济,交换是双方对财产权的交换,所以,法治经济必然会明晰产权的归属,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持有的产权必须严格限制在民意的授予内。其次,法治经济保护契约,契约是双方合意的产物,但只有国家的经济暴力才能保障契约的履行。再次,法治经济保护正当竞争,正当竞争推动科技进步、生产力发展,其最大的天敌是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为了保护正当竞争,维护经济秩序,通过立法、执法,规范市场竞争,维持国内、国外开放经济的运转。
  
   参考文献:
   [1]邱本.经济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2007版,第64页
   [2]杨紫煊.经济法[M].北大出版社2008版,第417页
   [3]张守文.经济法学[M].北大出版社2005版,第119页
   [4]张忠军.经济法与政府经济管理的法治化[M].20世纪外国经济法的前沿》,第12页
   [5]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4卷,第483页
   [6]张忠军.经济法与政府经济管理的法治化[M].20世纪外国经济法的前沿》,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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