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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R969.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814-8824(2007)-4-0036-01 孕妇罹患疾病,可影响子宫内的胚胎、胎儿,用药治疗使其尽早痊愈有利于胚胎和胎儿的生长发育,但所用药物有时却对胚胎、胎儿有损害,其损害程度又与用药时的胎龄密切有关。一是不同孕期用药适应证常常不同;其次不同孕期用药时对胎儿的损害也有很大差别。以下仅就妊娠各期的用药予以简述。
1 妊娠早期用药
受精卵着床于子宫内膜前谓之着床前期。此期虽然对药物高度敏感,但如受到药物损害严重,可造成极早期的流产,如若受到部分损害,有时还有补偿功能,胚胎可能继续发育而不发生后遗问题。故在此期曾短期服用少量药物,不必过分忧虑。关键在于受孕后的3~12周左右,是胚胎、胎儿各器官处于高度分化、迅速发育阶段,药物影响此过程,可能导致某些系统和器官畸形。可见妊娠12周内是致畸最敏感的时期。故此期用药应特别慎重。
1.1 用药与致畸的关系 如上述严重的形态异常――畸形主要发生在器官形成期。妊娠4个月以后,胎儿绝大多数器官已形成,药物致畸的敏感性降低,虽然不致造成严重畸形,但对尚未分化完全的器官(如生殖系统)仍有可能受损;神经系统在整个妊娠期间持续分化、发育,故药物的影响一直存在。此外,有些药物对胎儿的致畸不良影响,不表现在新生儿期,而是在若干年后才显示出来。如孕妇服用乙烯雌酚致生殖道畸形或阴道腺癌,至青春期才明显表现出来。下表列出了对胎儿有害的药物。
1.2 药物对胎儿危害的分类标准 美国药物和食品管理局于1979年,根据动物实验和临床实践经验及对胎儿的不良影响,将药物分为A、B、C、D、X五类。
A类:动物实验和临床观察未见对胎儿有损害,是最安全的一类,如青霉素钠。
B类:动物实验显示对胎儿有危害,但临床研究未能证实,或动物实验未发现有致畸作用,但无临床验证资料。多种临床常用药属此类,例如红霉素、磺胺类、地高辛、氯苯那敏等。
C类:仅在动物实验证实对胎有致畸或杀胚胎的作用,但现在人类缺乏研究资料证实。如硫酸庆大霉素、氯霉素、盐酸异丙嗪等。
D类:临床有一定资料表明对胎儿有危害,但治疗孕妇疾病的疗效肯定,又无代替之药物,其效益明显超过其危害时,再考虑应用,如抗惊厥药苯妥英钠,以及链霉素等。
X类:证实对胎儿有危害,为妊娠期禁用的药物。
2 中期和晚期妊娠用药问题
妊娠的中晚期,药物对胎儿的致畸可能性减少。但此时的牙、神经系统和女性生殖系统还在继续分化发育,药物的不良影响主要表现在上述各系统、各器官发育迟缓和功能异常,此时期用药也应慎重,根据用药适应证权衡利弊做出选择。
3 妊娠期用药原则
单药有效的避免联合用药;有疗效肯定的老药避免用;尚难确定对胎儿有无不良影响的新药,小剂量有效的避免用大剂量。早孕期间避免使用C类、D类药物。若病情急需,要应用肯定对胎儿有危害的药物,则应先终止妊娠,再用药。
4 妊娠期用药注意事项
妊娠期常因一些合并症而必须用药治疗,只要做到合理用药,能够防止胎儿受母体疾病的影响。如有人观察患重症结核的孕妇,用异烟肼、链霉素和对氨基水杨酸钠治疗后,可使新生儿营养不良的发生率比对照组下降一半,死产也有减少;患缺铁性贫血或糖尿病的孕妇,分别应用铁剂和胰岛素治疗,能减少胎儿和新生儿的病死率;奎宁虽可引起流产、早产,但是当孕妇患疟疾须用此药时,用药后有时还可减少因疟疾引起的流产或死胎。
鉴于许多药物可以自由地通过胎盘,所以孕期用药应注意以下几点:
4.1没有一种药物对胎儿的发育是绝对安全的。
4.2 只有药物对母亲的益处多于对胎儿的危险时才考虑在孕期用药,若有可能,在怀孕的前三个月应避免用任何药物。
4.3 药物对胎儿的作用可能与预期发生在母亲身上的药理作用不同,如反应停曾作为抗早孕反应药,但可引起胎儿多肢体畸形。
4.4 某些药物可能对胎儿有迟发的不良反应,如己烯雌酚可致阴道癌、泌尿生殖系统异常,大剂量应用时,可降低雌性后代的繁殖力。
4.5 孕期药物代谢比非孕期明显减慢。
4.6 致畸药如细胞毒性药物,只能给予那些采取可靠避孕措施的育龄妇女。
4.7 有些药物对胎儿的影响比母亲要长,如氯霉素(由于胎儿缺乏葡萄糖醛酸转移酶,因此有出现灰婴综合症的危险)。
4.8 禁止在孕期试验性用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