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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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范本

第1篇第2篇第3篇第4篇第5篇更多顶部第一篇:当前我国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治理第二篇:我国现时设立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的必要性第三篇:当前推出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的可行性研究(修改稿)第四篇:简述越南官员公职人员财产收入申报制度第五篇:官员财产申报更多相关范文

第一篇:当前我国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治理

当前我国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治理

近年来,随着反腐倡廉渠道的多元化和反腐力度的增加,由于领导干部贪腐问题引发的问责事件甚嚣媒体,席卷全国。从山西表哥杨达才被爆有多块名表到房叔蔡彬被网友爆出22套房,再到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被发现在25个银行账户中有1900澳元的存款,有超过9公斤的金条和25只罕见的钻石,非法所得超1.5亿元等等??面对当今反腐形势的严峻挑战,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不光领导干部个人需要练就“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过硬内功,“把权力关进牢笼”的制度环境尤其不可或缺。特别是当前热议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提出将领导干部的私有财产曝晒在阳光之下,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评判,既保障了公众知情、参与、表达、监督的公共需求,又体现践行群众路线的务实作风,下喜上欣,不啻为肃贪治腐的一剂良方,可资探研借鉴。同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进行了重点部署,完善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有利于不断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局面;
同时,财产公开还有利于让领导干部形成接受制度管理、敬畏制度管理的心态,这种心态久而久之会逐渐演变为廉政文化。依靠制度建设去营造反腐倡廉的软环境,才能在干部队伍中积蓄源源不断的正能量。

一、现有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国际上较多地用于预防腐败的“阳光法案”,对腐败行为有很强的威慑作用,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目前中国的财产申报制度还处于尝试阶段,存在诸多缺陷,难以大面积铺开。

1.制度内容不完善

首先表现在申报范围不具体。《财产申报法》规定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申报个人收入,而科级以下领导干部却没有相应的立法要求。如因为严重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而受到惩处的孙锋、李丙春和郝鹏俊三人,恰恰都是科级领导干部。既然没有要求申报,他们当然不会主动申报。这就给防腐监管工作留下了一个很大的漏洞。除此之外,文件只要求领导干部申报个人收入,而没有涉及其亲属子女的收入。如果有人想隐匿个人财产,只要转到家属子女名下,就可以游弋在监管之外,轻松规避申报。其次是申报结果不公开。如一些地方申报的数量很模糊,哪些官员申报多少财产,比如报告自己有多少房产、存款以及其它收入等,从来都未对公众公示。不仅基层的人不知道,身边的同事都不知道,而且这样还可以哄骗上级部门和直接领导。而受理申报的几个人往往又无法彻底掌握实际情况。于是,虚报实报一个样,报少报多一个样、报和不报一个样,领导干部隐匿的私人财产依然未能透过财产申报的“向阳窗”接受公众的“日光浴”。第三是申报信息不完备,缺乏相关的配套措施与制度安排。现行的收入申报制度明显缺乏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纪检监察部门在这方面的相关工作由于没有可以依赖的法律、法规,由此就很难保障对领导干部收入的检查、核实工作。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总的来讲还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现金往来是经济活动中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和结算方式,使得对收入的监控力度明显不够,致使违纪、违法官员可以利用种种方式来规避纪检监察部门对收入申报的检查、核实工作。

2.制度的连续性缺陷

目前领导干部的财产报告还是一个总结性的报告,缺乏阶段性的考察。第一,领导干部上任时没有要求财产申报,就不能掌握其已有的财产状况。有的干部可能在上任之前就聚集很多财产,并且很多财产本身来历不明,就带病提拔了这些官员。有些领导干部在上任前通过个人努力积攒了可观的财富,有的人的财产里面还包含了遗产继承等方面的财产,如果是合法收入和继承部分应当依法保护。第二,没有严格实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和财产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究竟聚集了多少财产不清楚,就无法确定他们在任职期间的廉洁状况,也无法评判其廉政与否。

3.组织审查与监督制度缺陷

目前对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缺乏组织审查和监督。《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要求副处级以上及其相关领导向其所管辖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这只是对领导干部财产状况的掌握,对其财产的实际状况、来源情况等不做深究。第一,只报告。组织只要求领导干部必须真实报告,不过问报告的情况是否真实,只要填了报告就是。第二,没有明确哪一个机构对其审查和复核。这样官员为了表明自己清廉往往少报财产。譬如,某位“房叔”被查处之后,纪检部门核实其拥有21套房产,而他在财产报告中却只有2套房产。第三,不公开。这使得群众这个重要的监督主体无法核对和监督官员所拥有的财产。结果,“官员在纸上填完了,组织部门密封起来,就锁到柜子里去了”。

4.领导干部抵触和消极被动的心理

由于官本位观念作祟,对仇富心理、个人隐私权的误解以及对财产公开风险的担忧,一些领导干部不能正确认识财产申报的必要性,因此不愿意如实申报。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做的一项调查显示,接受调查的领导干部97%对领导干部财产申报持反对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纪委原副书记刘锡荣认为:“肯定有的领导干部愿意,有的不愿意,有的还想最好是不要监督。”在今年的“两会”期间,一位省部级领导干部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反问道:“为什么不公布老百姓财产?”这一言论是部分领导干部对财产申报存在抵触心理的真实反映,它将领导干部财产申报问题再次推上社会舆论的高峰。即使在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的一些西方国家,财产申报也并没有得到官员的普遍欢迎和自觉遵守,因为这项制度对于官员们来说体现的主要是义务,而非权利。任何制度的设置都是社会利益的调控,其中难免有利益获得者,也有利益受损者。从个人利益角度出发,财产申报对领导干部来说并非是利益的获得,这从多数领导干部对财产申报保持沉默中也可以看出。不积极的态度也从另一侧面折射出领导干部更具有普遍性的复杂心态。

二、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的复杂性

财产申报制度涉及到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和子女的财产、资产、婚姻、跨国(境)活动等多方面的情况,也涉及到对他们的隐私等方面的公开与保护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实施起来难度较大。

第一,现阶段的财产公开制度难以实现。主要是一些领导干部的财产数额问题。中国的一些官员成为巨富,其财富中很多来历不明。一旦全部公开,贫富差距更加显现,会引起民众的愤怒,危及社会和谐稳定。领导者也心知肚明,在某些试点地区搞两套申报表,一份是公开申报表,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对申报对象的材料和数据严格保密。对于任意泄露扩散申报材料内容的责任人,将视情节给予不同方式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此,在这4年时间里,领导干部财产公示一直处于试点阶段,很难公开推行。在某种程度上,财产申报成为“盲人的眼睛,聋子的耳朵”。

第二,领导干部财产所涉及的领域和人物关系复杂。现有的财产报告《规定》中,要求对领导干部、配偶及子女的财产、有价证劵、经营和投资、婚姻、移居国(境)外等14个方面的情况进行报告,但是,没有把领导干部的所有财产和情况涵盖进去。(1)字画和文物。一些字画和文物的价值是很大的,从几万到数千万元不等。从查处的官员的案例看,很多人都收藏有名贵的字画和文物等,其中很多是受贿所得。(2)贵重物品,如金银首饰、兰花、象牙,还有宠物等。在一个廉政教育基地,展示了一个贪官收受的一对精美的象牙,这对高品位的象牙估价以10万元计。(3)官员的各种关系复杂。从查处的官员看,官员的妻子、子女、情妇、国籍、投资等各种关系比较复杂,难以厘清并处罚。

第三,贪腐官员的阻力和社会的抗力。领导干部财产报告制度虽然试点了这么多年还没有头绪,也没有上升到制度化的层面,来自官员阶层的阻力和社会的抗力都很大。(1)官员的阻力。一些官员对财产申报持反对意见。一是他们的财产确实数额巨大,难以说明来源;
二是涉及到官员、配偶及其子女的财产和隐私等方面的情况也使得官员反对公开财产。(2)

社会的抗力。在仇官的时代,对于一些官员的信任度、亲近度和好感度都较低。从查处的官员看,绝大部分都与贪污受贿、情色、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有关联,这引起社会对官员持一定程度的反感。如果公开了官员的财产,又是巨额的财产,势必引发社会的抗力。

三、推行领导干部财产公开公示制度的探索和设想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党的十八大报告深刻指出: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俞正声同志在答记者问时也明确提到,要逐步实行财产公开公示制度。在制度上建立一套完备的、便于群众监督的办法,才是管好自己的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最有效的途径。本文在研究探索的基础上拟对推行领导干部财产公开公示制度提出一些探索性建议和设想。

(一)高层垂范和新任新政,把握制度创新的突破口

一方面,党政领导高层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引导正确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建议我国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广泛利用网络、媒体、杂志等平台定时定期制度化公示私有财产,积极接受媒体、公众和机构的监督和问政,在财产公开公示方面积极树立示范带动作用,引推制度改革。如中央领导人带头进行财产公示。另一方面,拟从新提拔官员和新录用公务员逐步推行官员财产公开。建议从新提拔领导干部和新录用公务员做起,把公布家庭财产及子女财产情况作为提拔领导干部是否合格的条件之一,作为新录用公务员的必备条件之一。新提拔的领导干部和新录用的公务员,按期对家庭财产、子女工作及财产情况进行公示,树立楷模,为全面实现领导干部家庭财产公示铺开了顺利的道路,最终推动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全面开花结果。此外,树立公信,转变认识即“财产公开是监督也是保护”。当前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是,一些公务员特别是高级公务员财产相对较多,他们害怕财产申报公示之后将会引发一连串的反应,譬如,关于财产来源不明的揣测,关于家族收入的批评以及子女就业的讨论等。但是官员个人财产实行申报公示制度,定期核查,对官员来说未必不是一件好事。一段时间以来,手表、香烟、腰带、房产等都成为“人肉搜索”的切入点。没有财产申报公示,这样的网络监督可能会无限扩大。财产申报公示也是一种保护公务员的重要举措。实行财产申报公示之后,官员的偶然所得,比如购买股票、彩票等获得的收入,都可以通过公务员财产申报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有利于提高执政者的公信力,得到公众的信赖,巩固执政基础。

(二)房产核查与金融审计,树牢制度监管的虎门关

建议中央纪检部门、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联合建立财产审计署,实行垂直管理模式,承担领导干部的私有财产审查核算职能。一方面,近段时间网络频频曝出某某官员拥有几处、十几处房产的消息,有的经过职能部门调查得到了证实,如果“房叔”的房产与其正常收入不相称,也就露出了腐败的马脚。这些足以说明,房产信息是官员财产信息的核心信息之一,将官员房产公开作为官员财产公开的一个重点关口,从技术手段和实际操作都是可行的,建议积极推行。另一方面,金融实名制、遗产税等金融配套审计工作必须加大监管力度,着力健全完善。在建立一套公民信用保障系统的基础上,要求每一个公民在任何一家金融机构开设任何账户时都必须使用实名和身份证号,所有的金融交易也必须使用实名制并将资金用途等信息记录在案,大额调用资金受到正确监管。为了规避贪官将财产赠予他人,还必须制定与金融实名制相应的配套制度,如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反腐败国际合作制度等,杜绝法律漏洞把好财经制度的虎门关。同时,实行“点面结合”,对领导干部形成心理震慑。财产公开分为审核、公示、惩治三个环节,在公示环节应通过点面结合的方式对腐败分子形成心理震慑。首先可在同级干部当中进行内部公开,利用同级干部相互竞争、相互监督的作用,其次才是在更大范围上的公开,形成立体化的监督网络。比如,在新加坡等地,公民持有效证件就可在官员财产公开的网络上查询信息。

(三)伦理引导与法制规范,培育制度发育的新合力

财产公开是通过倒逼方式促使官员清正廉洁,要与伦理引导、法制规范和其他纪检监察手段共同运用、协同作战,形成反腐新合力。一方面,作为人民公仆,向人民报告或公开个人财产状况,这是现代官员的基本职业道德,要加强正面教育,强化思想引导,通过宣传教育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伦理道德素质,自觉、自愿、自豪地申报私有财产公开公示,向组织和公众坦诚交底。另一方面,有关“官员财产公示”的法律,欧美等许多发达国家几十年前都已经先后立法。同为亚洲国家,日本、韩国早已立法,越南也已于2014年从立法部门开始实行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以“立法”来解决当前官员财产申报中的问题也是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我国现行关于财产申报的规定,在性质上都属于政策性文件,而非法律规范性文件。这就影响了公众对该制度的知晓程度和监督程度,也缺乏相应的法律权威性。党和国家应该痛下决心,果断出击,尽快推动官员财产公示制度进入立法程序,早日出台一部中国版本的防腐倡廉的《官员财产申报法》阳光透明法案。同时,各级官员的重大事项报告和收入申报应由纪检监察部门的专门机构来主管,增强行纪检政监察部门的垂直领导和在人事、财政等方面的独立性。申报主管机关应加强对申报项目的审查。要确定纪检监察部门在银行进行个人存款查询的权利与职责,必要时可以与同样负有法律监督职责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的各级人民检察院共同进行,以解决纪检监察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银行不提供存款个人情况及相关资料的问题。

(四)公众参与与网络监督,夯实制度支撑的强根基

发挥新媒体如网络、微博、论坛等强大的社会舆论动力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毛主席说人民群众既是实践的主体,也是历史的创造者。同样,领导干部的财产公开公示的终究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确保公共权力来源于民,用之于民。这也是在网络盛行的当下,网络作为公众参与的监督平台在反腐工作中往往发挥主阵地、主心骨、主力军作用的一个方面的根本原因。另一方面,在众多公民参与的形式中,最有效的是网络公民监督,网络监督具有成本低、速度快、效率高、操作强的优势,比如某个官员孩子在国外学习,每年的学费多少,官员的工资多少,把学费和工资进行比对,不合理的收入就会被迅速曝光,腐败因此立马现形,以网络公民参与倒逼官员财产公开是当前最为有效的措施。因此,我们建议要引导好、运用好、发挥好群众参与和网络监督的积极作用,充分积极探索公民监督的新形式,在宪法和法律规范的合理制度框架内公开有序地开展公众参与和网络监督工作,为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三清”环境夯实制度支撑的强大根基。

(五)推行财产申报问责制,健全制度执行的新机制

我国反腐倡廉举措频频出台,但腐败现象的蔓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问责制的缺位。问责制是官员未履行自己的职责或者在履行自己职责的过程中滥用权力、违反规定职责和义务时,由特定主体追究其责任,令其承担某种后果的一种制度。实施问责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的官员问责制没有建立和完善。建立健全问责制,就要解决有谁问、向谁问、问什么、怎么问等一系列问题。当前,我国问责制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一是问责主体缺位,二是问责客体不清,三是问责的标准不明确,四是问责的程序不规范。要实行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必须建立较为完善的问责制,这样,才能发挥财产申报制度“反腐利器”的威力。建立健全问责制度,首先,要明确问责的主体,厘清由谁来问责的问题。在问责制下,须强化上级监督下级的责任,强化上级党委和政府的问责责任,建立问责的长效机制。其次,统一问责标准。有什么样的权力,就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没有相应的权力自然不必负相应的责任。最后,规范问责程序。这就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使责任追究程序化,具体包含责任的认定程序、问责的启动程序以及问责的回应程序。通过实行问责制,对领导干部实行财产申报中的失职失误行为进行硬性的制度约束,

让“问题官”和无所作为的“庸官”下台,使其为所作所为付出代价。只有积极推行并严格实施问责制度,才能在我国真正建立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此外,问责制还应该引入刑罚机制,用刑罚这一强制手段惩治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财产的申报人,以确保财产申报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二篇:我国现时设立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现时设立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的必

要性

——0906104班 陈钊 (学号:1090610403)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防止官员贪污腐败的措施。根据国外成功的实践经验已经证明,反腐倡廉最为根本的制度保障。在美国,法律对财产申报中的违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各单位可对当事人直接进行处罚;
司法部门可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可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罚款;
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可提出刑事诉讼,判处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或5年监禁。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现实意义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对于防范官员隐瞒实情、欺骗公众等损害民众利益的行为应该说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至少是对“官员无隐私”认识深化的表现,官员财产状况对公众公布,能在很大程度上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并且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出官员隐私具有公共意义的作用。官员的财产状况、婚姻状况、家庭成员从业状况依照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从而使得权力寻租的灰色空间减少。

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发展历程及现状

早在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1995年4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

2014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公务员法》(草案)时,领导干部资产申报制度能否写入该法,成为委员们讨论的一个重要话题。但在当时,没有哪位人大常委会委员公开对财产申报制度纳入该法案表示赞同或者反对,但有委员私下里认为这在短期内很难实现。一种典型的意见是,将官员的私人财产申报制度纳入法律,涉及到官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权衡,因此有必要在立法规定相关制度时慎之又慎。

2014年8月29日,中共中央召开政治局会议,研究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有关事项规定》)作为重要的党内法规将颁布实施。中国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借鉴、采纳世界上通行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近年,官员财产申报、公示的制度建设处于一种胶着状态中:对这一制度本身的意义基本没有争议,但对推出时机和实施举措,仍缺少共识。而且官员财产申报也面临着核查困难、官员抵触、涉及面广等难题有待继续梳理。

核查困难

有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在一系列技术条件不完善的情况下,若想对申报的财产进行准确核查,难度几乎相当于对申报者立案调查,以“有罪推定”的方式逐一核查是不实际的。综合来看,造成核查难题的因素大致有:一是金融实名制覆盖不了现金交易。二是身份信息仍需更加准确。三是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完备。四是境外资产、珠宝、古董等财产的底数,现有技术与配套制度更不能轻易摸清。五是信用意识缺失。

心理抵触

多次为官员财产申报求法的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曾作过一项调查,称接受调查的官员97%对“官员财产申报”持反对意见。大部分受访人士表示,腐败的官员肯定反对公开自己的财产,即使申报也一定瞒报。这一点不辨自明。而大部分官员都是清清白白做事的,不过,出于种种考虑,也会在心理上有一些抵触。对这一“革自己命”的制度,“很难想象有多少人愿意给自己套上紧箍咒。”

家属障碍

官员财产申报的复杂性之一为“涉及面广”,即牵涉到家属、近亲。全国人大代表、沈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赵长义认为,从我国的国情看,公务员个人财产与其家庭财产相互融合,二者界限难以区分。如何确保公务员申报财产又不侵犯其他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必须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成就”贪官污吏“劣绩”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譬如制度的缺陷、监督的缺位、管理的乏力等等,但是,官员个人财产暗箱隐匿“不见阳光”,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原因。

官员向社会公开个人财产状况,是世界大多数国家成功实行的政治制度,实践证明它是一项行之有效的预防和遏制腐败的好措施。多年来,我国许多有识之士一直通过各种渠道呼吁建立官员个人财产申报公开制度,这里面包括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参政议政的方式反映,更多的是常见于众多媒体的相关文章。

然而,令人遗憾和不可思议的是,这么一条好的反腐经验,却“不适合中国国情”,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难于施行。多个有关方面曾明确表态:“官员财产申报,牵涉面很广,操作起来比较复杂,不是短期内就能办到的。”我们整天为不得反腐败的良策而焦躁,现在面对良策理应采取“拿来”为我所用的措施。

阻碍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的最具代表性的言论,要数“侵犯官员隐私权”。一直以来,舆论界就有“官员无隐私”的说法。此论无不是。我们国家之所以腐败层出不穷,而得不到有效的遏制,主要是对官员监督不力。把官员的家庭财产、婚姻、有无情人、直系亲属就业及资产状况等等核实并公布于众,就是一种有力有效的监督。

在我看来,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平衡问题固然是官员财产申报

制度必然面临的核心问题,但这个问题其实是申报制度被设立和认可前所应当讨论的话题。当社会已经就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达成几近一致的赞同性意见时,有关隐私权和知情权矛盾的讨论就应当宣告结束。从这个意义上讲,隐私权的问题已不再应该成为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建立的障碍。

我国现时设立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的必

要性

0906104班 陈钊

学号:1090610403

第三篇:当前推出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的可行性研究(修改稿)

当前推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可行性研究

论文摘要: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被称为是反腐败的终端机制。腐败者如果滥用公共权力为自已谋取到不正当的个人利益,在这些利益中,个人财产总是其追求的主要目标,同时也是其所有利益中最具有实在性,因而是可以得到明确验证的部分。因此,从个人财产这个“终端”出发来控制腐败,一方面可以准确地和最大限度地揭露各种隐藏的腐败行为,另一方面也可以把政府对个人的各种不必要的精神强制降到最低限度。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本身的设计,对于制度的成功与否有着关键意义。因此,科学的申报程序、严密的制度环节设计是制度建设必须解决的(感谢访问:wWw.hAoWOrD.com)问题。

关键词:反腐倡廉财产申报预防

2014年1月1日起 新疆阿勒泰地区率先在全国试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2014年春节后 浙江慈溪市公示了700多名干部的财产。2014年4月湖南省浏阳市纪委也下发通知,要求建立官员财产申报示廉制度。中国开始了有地方一级试行领导官员财产申报或廉情公示制度(以下统称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这是一些地方的党和政府实施的重大反腐倡廉举措,引起政界、学界和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①目前,世界已有97个国家和地区都实行了财产公开申报制度。其中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该制度之所以能成为各国反腐利器,主要是由它本身的特点决定的。该制度本质的特点就是公开、透明。只要发现官员个人财产与其正常收入间存在差距,官员就必须作出解释与说明,如不能提供合法所得的证据,即便没有证据证明是非法所得,也会被认定为是灰色收入而治罪。②

中国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主要来源于中共的两份文件,即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和2014年发布的《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但实际收效甚微,原因在于,财产申报制度本应具有的公众监督机制未建立,申报对象的收入范围较为狭窄,知晓者范围极有限,不申报或申报不实,后果也只是接受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这说明,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已经提上我国法制建设的日程。建立这项重要廉政制度,首先要明确为什么要建立和怎样建立这项制度。

一、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我国反腐败的治本之策

财产申报是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对其拥有财产的状况,包括财产的数量、来源、增减等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指定的监督机关递交书面报告,以接受审查和监督的制度。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人进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来源巳由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单一工资收人转化为多元化的收人,因此,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财产公开申报制度已十分必要。

1、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需要。财产申报制体现了公开性和透明性,而公开是民主的必要条件之一。列宁曾指出:“大家大概都同意广泛民主原则主要包括两个必要条件:第一,完全的公开性,第二,一切职务经过选举,没有公开性,而来谈民主制是很可笑的,并且这种公升性还要不只限于对本组织成员的公开。”③民主是专制和腐败的天敌。社会主义民主不仅体现在人民的参政议政上,而且体现在对人民公仆的监督上。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要求增强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状况的透明度,将其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财产申报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是申报公开,也是实行这方面监督的必要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财产申报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不可或缺的内容。

2、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重要途径。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政府公信力的核心就是政府官员的公信力。财产申报制度 1

对官员公信力的提升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腐败现象的滋生,人们对官员廉洁的信任度大大下降,这种不信任进而导致政府公信力的下降;同时,这种对整体官员的不信任又大大伤害了大多数廉洁自律的官员,而这种伤害又会产生负面效应,即当廉浩的官员伤害时,他就可能放弃对廉洁的追求转而与腐败分子同流合污。在这种负面效应作用下,那些腐败的官员会变本加厉地腐败,使公众对官员的信任度更低,政府的公信力也大大丧失,从而形成恶性循环。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官员的透明度将大大增加,公众对官员群体的信任度进而政府的公信力也将大为提升

3、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对国家公职人员进行有效经济监督。腐败是公共权力异化的结果。英国历史学家艾克顿曾言:“权力倾向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倾向于绝对的腐败。”为了阻止权力的异化,除了要求公职人员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还必须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包括三个方面,政治监督、经济监督和道德监督。实践证明,当前国家公职人员在政治、道德等方面虽然也有犯错误的情况,但相对而言,在经济方面犯的错误更多一些。而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同金融实名制、征收财产税等制度一样,为对公职人员进行经济监督捉供了前提条件。因为财产申报反映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的财产增量情况,如果一个领导干部的财产增量与其合法收入明显不符则表明在其合法收入外还有其他促使其财产增量的因素,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地查明。

4、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完善我国社会监督机制的需要。财产申报制度的贯彻实施,是防止政府人员以权谋私的重要约束机制,具有使之想为而不敢为的警戒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在1988年做出惩治贪污贿赂的补充规定,设置一个新的罪名,叫“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即非法所得罪。但至今,真正以此定罪的却无一人。从几年来的司法实践看,这一武器的威力未有效发挥的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没有及时建立起与之相配套的财产申报制度,致使事发后生的“非法所得”难以认定。财产申报制度将举证责任置于事发之前,为“非法所得”的认定提供了依据。财产申报的直接目的虽不在于事后的惩戒,但对揭露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非法所得”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为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提供了新的武器。

中国由于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上的缺失,使得一些官员在获得非法所得的时候有恃无恐。而这也使得犯罪嫌疑人在长达十几甚至几十年的非法所得无法及时通过披露机制让外界获悉。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将监督触角延伸到官员个人领域,只要发现官员个人财产与其正常收入间存在差距,官员就必须作出合理的解释;如不能提供合法所得的证据,即便没有证据证明是非法所得,也会被认定有罪。这样,那些公开收入情况与奢华生活状态明显不符的官员,就会原形毕露。因此,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起着“终端防腐”的功能

二、当前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遇到的问题和障碍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公认的“反腐利器”。根据这一制度,立法机关设定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登记义务,强制其如实申报个人、家庭及家族的财产总额、来源及各种投资活动。司法机关在明知贪污贿赂行为而不能取得证据时,可以将来源不明收人作为起诉或追诉的依据。但在现有的实践中还遇到不少问题和障碍

1、公共权力结构的高层参与缺位。在发达国家,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主要针对公共权力结构的高层,位职低的官员越轨行为比较容易通过自上而下的路径来防治。而目前中国新一轮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选择的是“下行上效”的方略,被著名法学家季卫东先生比喻为“打苍蝇”倒逼“打老虎”的机制,与“上行下效”的施政传统相左,因此有理由怀疑这一创新路途没有上层的认可能走多远。④如果最高层领导率先带头一清二白地公布自己的资产,然后再敦促下级照办,有关的改革措施就可以雷厉风行地贯彻下去,不会引起强烈反弹。“做秀”之类的批评,“瞒报”之类的猜测,也会很快消失。所以高级官员应带头公开申报其财产。

2、大多数官员对财产申报有抵触。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相关利益表现为官员个人利益、

党政组织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按照行政伦理学他们之间是不应该有对抗的,支持力应该是同向的。但是,从理性人假设逻辑出发,他们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必然有各自的特殊利益,支持力发生冲突是难以回避的。实践证明,官员财产申报支持力是很低的。有全国人大代表对部分官员进行调查,97%的受访者对财产申报持反对意见,一项对新疆部分地州市官员进行的随机调查也显示,七成公务员反对财产申报,说明申报主体对这个制度的支持力有限、认同度低。⑤

众所周知,在保证权力沿着正确的轨道行使上,中国对党政机关干都的监督主要依靠党和国家权力机关内部的力量。对于利用人民群众的监督力量不够重视,甚至忌讳体制外人民群众介入监督行为。

3、制度设计威摄力不足。2014年4月湖南浏阳市的官员申报示廉制度,有一个制命的“缺陷”,即制度威摄力不足。浏阳市纪委《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十项廉政制度》规定,“不按规定报告和不补报个人财产、收入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和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显然,这一规定对拒不申报或申报不实处罚过轻,对于某些官员来讲,如实申报财产意味着承担了必须说明巨额财产具有合理来源的高风险,而拒不申报或不实申报,即使被发现充其量到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违法成本过低,必然致使那些官员无视制度规定铤而走险,从而使官员财产申报失去应有的制度约束力,成为摆设。⑥

4、现有党和国家权力机关内部监督力量的实效不够。党和国家权力机关内部的监督力量包括党内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和行政组织内部的监督。自上世纪的90年代后期以来,为完善这些党和国家权力机关内部的监督力量,党内颁布了不计其数的法纪和规定以及各种文件;国家出台了无数的法律法规。到如今,这些监督力量不可谓不全面,也不可谓不完善。但这些监督力量并没有有效地遏止住腐败蔓延的势头,越反越腐败的尴尬局面始终得不到摆脱。这种状况不能不让人们反思党和国家权力机关内部监督力量的实效程度到底有多大。

这些地方党和政府在官员财产申报还有制度设计的盲点。通过2014年底出台的《慈溪市领导干部廉情公示暂行规定》财产范围是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私家车以及亲属出国(境)求学(定居)、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情况,然而银行存款、信托资金、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借出款和借人款、美术工艺品等并没有包括其中。阿勒泰公布的信息更少,主要是本人的工资等收入现状,至于财产以及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出于“保护领导干部的合法财产、身安全以及隐私权”的需要,被列入秘密申报、内部掌握的范畴,外界根本就无从知晓。

显然,阿勒泰有关部门的顾虑是有道理的。怎样保护官员的隐私、防止绑架等犯罪行为的发生,这些问题的确有必要纳入制定规则者的视野,预设对策。实践中,阿勒泰的盲点是把公示的范围与公示的方式混为一谈了。慈溪市之所以出现怀疑资产申报真实性的舆论,根源也在此处。按照这个规定,财产公示申报不实一经查清就由纪检部门从严处理。虽然这样的条款有倒逼意思,却依然没有打破内部监督的窠臼,为“官官相护”预留了方便之门。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进行了一系列的经济、政治体制改革,有的成效明显,然而有的也是步履艰难,甚至没有什么效果,很多触及到官员和部门利益的深层次改革往往遇到很大的阻力,特别是来源于官员内部的阻力。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推出的长期难产,首先,说明部分官员的财产还经不起申报和公开,经不得人民的监督,不敢拿出来“晒晒”,一晒就会现原形。其次,说明官员的权力不小,对其监督太软太少,此项改革无疑断了他们的财路,损害了他们的利益,自然会招致反对。“当官不发财,请我都不来”,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种种现象和理念的依然存在。这也是现阶段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遇到障碍所在。

三、制定有中国特色的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设计及可行性

制定有中国特色的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要借鉴和学习国外、中国香港和澳门地区的经验,还必须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总结新疆阿勒泰地区和浙江慈溪市的做法,进行科学、严谨的可行性分析。当前推行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有三个重要问题要考虑,一是中国的官员队伍有几百万之众,要充分研究这支队伍的层次结构、数量规模。二是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官员之间的收入也不平衡。三是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因此,这项制度的推出要循序渐进,注重探索,逐步完善。

在申报的内容上应该包括如下一些项目:

1、申报主体

我国目前推行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度,就其形式来说也是一项涉及干部家庭事务(也含盖了部分财产的内容)的报告制度,它要求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对照廉洁自律10条,逐条进行检查和纠正。这也为在我国建立和实施财产申报制度奠定了基础。在制订有中国特色的财产申报制度过程中,可以先把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作为申报主体,待时机成熟时,再逐步过渡到全体公职人员都必须向监督机关申报的完整的财产申报制度。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公、检、法、地直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等部门的公职人员。

2、申报内容、范围和种类。官员及其家庭成员的动产和不动产。股票、期货等交易收入及资金来源由继承、赠与、偶然所得(如中彩)等形式获得的财产也应申报,官员包括主要家庭成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要申报。目前我国有关部门正在就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礼品申报、年度收入申报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这些都是制订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有益。从这些个别方面的申报入手,逐渐积累经验,待条件成熟时即可全面推行财产申报制度。

3、财产申报的管理。可从由、人事部门兼管逐步过渡到设立独立的专门机构,来专门负责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管理工作。在制订有关政策、法规时,要明确监督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4、申报时间。对申报时间的规定要做到经常、及时。(1)凡通过选举任职的人员,应在确定为候选人时申报;
(2)上级机关任命职务的人员,应在任职前申报;
(3)离职人员(饮食离退休、退职、辞职等),应在离职前申报;
(4)除上述以外,凡申报对象都应每年申报一次,并规定每年的具体申报时间。

5、申报内容的公布。申报内容应通过专门机构、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接受各界举报。电视、电台、平面媒体、互联网等新闻机构在申报对象受到严重党纪处分或刑事处罚后可申请查阅、使用其秘密申报材料

6、申报书的受理与与审查。应明确规定受理与审查申报书的机关、程序,并授予相应的权力。首先要根据申报对象职务和管理权限的不同,确定相应的受理机关。其次,受理机关接到申报书后,要对申报书是否按时送交、内容是否完整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审查,并对申报内容做出判断、处理意见。

另外,对于对违法行为的处理。财产申报的违法行为,一是指不按规定提交申报或伪造、隐瞒申报内容;
二是指财产收入中有非法行为。要科学、严密地界定财产收支中的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界限,并制定出相应的惩处规定。对第一种情况,要明确规定制裁措施,如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
对第二种情况,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对于不按规定提交申报书而财产收入又有违法行为者,应加重处罚。

实行财产申报制度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一些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否则,在申报财产的过程中,将出现种种漏洞,最终使这项制度难以彻底实施。有三项基本制度必须配套完成:

1、财产评估制度

申报财产,必须涉及对财产价值的评估问题。因此,有必要建立这方面的制度。对评估机关、评估的程序、评估的方法、评估中遇到争议的解决办法等作出规定,使财产评估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

2、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实行财产申报制度,根本目的在于增加公职人员财产和收入的透明度,以便于专门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众是最好的监督员。要使这项制度真正发挥效力,必须健全和完善包括舆论监督在内的社会监督制度,使之与专门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真正使公职人员的财产和收入状况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以最大限度地遏制腐败现象。

3、建立和规范新闻和网络监督的制度

新闻和网络代表着民意,反映公众的愿望。根据一些反腐败大案要案的经验,通过新闻和网络可以有效发现和查处一些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网络的力量可以使官方无法发现情况和信息得以公开。网络上的一些线索,为我们提供查案的突破口。

总之,制订和推出中国特色的财产申报制度,是一项涉及多方面利益的宏大的系统工程,必须通盘考虑,循序渐进,逐步过渡。只有上述几个方面的条件都趋于成熟的时候,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并实施我国的财产申报法。

参考资料:

①《深化改革要敢于触动既得利益》汪玉凯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第13卷第2期

②《各国严管官员财产申报》2014年3月17日《世界新闻报》记者谭丽

③《列宁选集》(第1卷) [m ] ,人民出版社,1 9 7 2

④《中国语境下的财产公示能走多远》季卫东《社会科学院报》2014年4月2日 ⑤《阿勒泰“吃螃蟹” 官员财产申报破冰》《廉政瞭望》2014年第1期

⑥《官员财产申报需要增加“威慑力”》,《四川统一战线》2014年第4期

第四篇:简述越南官员公职人员财产收入申报制度

简述越南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中国社科院马研院研究员 潘金娥

中越两国同属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和行政体制相似,公权机构的设置和公务员配置也具有高度相似性。目前,越南已经开始实施公务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越南的做法,对我国正在加紧制定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具有一定的参照意义。

一、财产申报的相关规定

腐败问题在越南被成为“国难”,严重威胁到了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因此越南采取了多种措施治理腐败,增加工作透明度,其中包括2014年通过了《防止和反对贪污腐败法》。越南《防止和反对贪污腐败法》第二章第四条规定,公职人员必须公开申报财产和收入。为配合这项法律的实施,2014年3月9日,越南总理阮晋勇就签署了关于财产和收入公开的政府第37/2014/n?-cp号决定,要求国会代表与政府官员申报财产。从2014年起,部分党政机关的干部申报了财产。2014年,政府颁布了第68/2014/n?-cp号决定,对2014年决定进行了补充和修订。2014年11月,越南十三届国会第四次会议以94.98%的赞成票通过了《防止和反对贪污腐败法》(修正案),该法律规定越南干部和公职人员必须申报个人财产申报表,从而使得国家公职人员财产和收入申报开始有法可依。这部法律还对领导干部个人所增加财产的各类义务加以规定,越南国会指定政府负责出台有关领导干部个人所增加的财产定价、申报人的权力与责任、申报手续与程序等的具体规定。

根据《防止和反对贪腐败法》(修正案)规定,越南的领导干部需在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将个人财产申报清单在本人所在机关、组织或单位公布,与此同时,越南国会代表及地方各级人民议会代表以及候选人的个人财产申报清单须在选应选地区公布。

2014年政府第37号决定规定了11种人属于申报范围:1,专职国会代表、专职议会代表、国会代表和议会代表候选人;
2,县级副处级以上干部和公职人员或机关、组织、单位中享受副处级以上待遇的人员;
3,部队副团级以上指挥官和县级武装部副指挥长以上军官;
公安部门副团级以上、区县级公安局副局长和大队副队长以上干部;
4,国营医院和研究院的经理、副经理、院长、副院长、会计师、处长、副处长、科室主任、科室副主任和主治医师等;
5,国家财政拨款的报纸和杂志的总编辑、副总编辑、会计师、处长、副处长等;
6,国家下属各省、市、区的小学和幼儿园的园长、副园长和会计师,国家下属各初中、高中、中专、职业学校和培训中心的校长、副校长和会计师,国家各所大学和高等院校的校长、副校长、会计师、处长、副处长、系主任、副系主任和正教员(相当于副教授);
7,国家财政投资项目的经理、副经理、会计师、处长、副处长、项目主任和副主任,官方发展援助(oda)资金项目经理、副经理、会计师;
8,国有公司中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副经理、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会计师、处长、副处

长、项目主任、项目副主任以及业务处长等,受国家委派到国有企业担任上述职务者。9,党委书记和副书记,各级人民议会主席和副主席,各乡、坊、镇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公安局长,乡级武装部部长,土地和建设局干部,乡、坊和镇级财务和会计等;
10,国家调查员、检查员、审判员、法庭书记员、国家巡检员、监察员、执行员和公证员等;
11,经内务部和各部级单位领导商定并呈报总理批准,如下人员也在申报之列:在国家财政和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国家各级党政机关、政治-社会组织以及国会办公室、人民议会办公室和国家主席办公室工作的人员等,他们直接接触并负责处理机关、组织、单位和个人事务。

根据2014年政府第68号决定,属于申报范围的机关、组织和单位包括:国家机关、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社会-行业组织、人民武装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使用国家财政的机关、组织和单位等。第68号决定规定:财产和收入申报的真实性由填报人自己负责。申报表将由人事部门存档,只服务于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干部任免和晋级时;
二是接受贪污腐败调查时;
三是其他与干部人事有关的事项。

政府第68号决定还对申报表的公开形式做出了明确规定:在职干部可由本单位领导决定是在会上宣读或是张贴公示;
国会代表及地方各级人民议会代表的申报表需要在代表的办公地点和居住地公示,由国会、地方议会选举委员会以及越南祖国阵线常务委员会指定公示形式;
即将当选国会或议会代表候选人的申报清单须对当届国会代表或议会代表公开,具体公示形式由国会常务委员会和议会常值机构决定;
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和行业组织的公职人员,则需要根据本人单位的规定在单位内部公开。所有以上情况的公示期不得低于30天。

对于不如实申报财产和收入者,可视情况分别做出处分,包括:谴责、警告、降职和开除等处罚,并且在单位公示处罚决定3个月以上。而推迟申报者也可能被处以谴责、警告和降薪等处分。

国家还统一定制了财产收入申报表,分为1号、2号和3号表。首次申报的需要填报1号表,这是申报范围内所有公职人员必须填报的表格;
第二次以上申报的填报2号表,即财产变动申报表;
国会代表、议会代表候选人和即将发生职务变动者填报3号表。申报表需要填报信息除了本人外,还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报的内容包括:住房、建筑工程、土地使用权、珠宝、现金、各种有价证券以及其他价值在5000万盾(1美元约合22014盾)以上的物品,存放在国外的价值在5000万盾以上的财产和账户,以及申报期内的实际总收入等。所有财产每年变动金额超过5000万盾的,都必须填报2号申报表。规定申报时间范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来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完成公示。

目前,越南各个国家机关和单位正在加紧落实这项工作。越南财政部根据要求于2014年12月3日颁布了第16741/btc-tt号公文,提出了具体实施办法。该办法要求所有单位的干部人事部门必须在2014年12月31日前收齐申报表,并报送财政部;
河内市日前颁布

了具体操作方案,要求各机关单位公职人员严格执行财产和收入申报;
越南河内师范大学和航海大学等单位还公布了具体实施细则,要求正教员(相当于副教授)、各科室以上干部填报财产和收入申报表,并及时上报。越南航海大学规定,如延迟30天之内未上报者,将受到谴责,30-45天者,将受到警告,超过45天以上的,将受到更加严重的处罚甚至受到法律制裁。

二、执行情况

对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越南百姓普遍欢迎,但并不报以很大希望。谈到新出台《防止和反对贪污腐败(修订案)》,越南芹苴市律师阮长城(nguy?n tr??ng thành)提出几点不足:首先是法律不够严谨,如申报人为在职的要求在单位申报,而国会代表则要求在其住所或者选区公布,但是70%以上的国会代表都是有单位的人,因此执行过程中存在漏报或不报的情况;
而对于财产确认的规定,则是单位由负责人来确认,但是对于没有单位的候选人,则未明确由谁来确认。其次,祖国统一阵线有权确认国会代表的申报情况,而不是所有申报对象,但根据有关规定,祖国阵线有权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有关法律规定未提及新闻媒体有权跟踪和确认公职人员的申报情况,尽管国家主席张晋创说:“任何人都无权阻止媒体反腐败”,但实际媒体还发挥不了作用。第四,申报人只要求申报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但是没有把其他亲戚和相关的人列入申报范围,这将会使部分干部将其名下的财产转移给这些人,甚至还有人转到什么“二奶”“三奶”的名下。

据原越南财政部战略研究院院长刘碧湖(l?? bi?ch h??)博士介绍:目前执行财产申报和公开的情况还很有限,也不够严肃,只涉及高级干部、有问题的干部或者即将提拔的干部等人,且主要是申报土地和住宅,而且这些信息也不一定准确,情况就跟反腐一样,马马虎虎走过场;
干部和群众并不相信这个规定能执行好。刘碧湖认为:这件事很重要,但很难执行。原因是整个政治系统还不透明和公开,经济问题很多,贪污腐败严重。刘碧湖认为需要经过很长时间的改革之后,这一规定才能落实到位。在刘碧湖看来,这件事最为关键的是干部和人事制度,是要真正地落实民主。

本文作者认为:根据以往的经验,越南的法律很多很严,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都要大打折扣。现在对于财产申报只是采取内部公开的办法,而不是向全社会公开,因此还是有暗箱操作和互相包庇的空间,因而也还不具备很强的约束性。但最近两年来,越共已敲响了治理贪污腐败的重锤,出台一系列政策并发起了自上而下的整顿党风党纪运动,因此,修订后的《防止和反贪污腐败法》有可能从制度上对防止贪污腐败现象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但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

另外,越南的情况和中国尽管有一些近似,但实际上具体情况差异还是很大的。仅就工资待遇、收入水平而言,越南的公务员工资比中国低很多,月薪平均1000多元人民币,

但消费水平并不比中国低,因此很多公职人员都在外兼职赚取额外薪资以补贴家用,没有太多盈余资金;
两国在土地和住宅方面的政策也不尽一致,如越南机关单位按职务高低给公务员发放住宅建设用地;
两国执法力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也有很大差别,相比之下中国执法较为严谨,而越南则在领导干部信息公开方面先行一步。因此,越南公务员申报财产可能不会过多地引起诸如资金外流、信息外泄等负面效应,但中国的情况恐怕就大不一样。毋庸否认,实行财产公开制度,从长远来说无疑有利于防止和打击贪污腐败现象,廉洁公务员队伍,有利于树立干部队伍的良好形象,但在启动之前还需要做好一些配套工作,制定相关法律规定和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同时还要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做好防止短期负面效应扩大化的风险抵御准备等。

第五篇:官员财产申报

(一)1.一是制度的科学化水平不高,没有打破我国官员财产公示“申报不公开”的局面。主要停留在申报环节,公开或公示、监督和问责等几个后续环节却比较弱,缺乏公众的监督,其程度离公共信息还有很远距离。

二是少数官员存在抵触情绪,惯于暗箱操作。以干部隐私权为由,规避外部监督。

三是配套制度不完备,基础性条件还不够完善。金融的实名制、现金流通的管理、财产登记等制度不完善,也会直接影响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官员作为公民固然也享有法律规定的隐私权,但因为官员手中握有公权,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必须接受公众的监督,要将一些官员的个人信息纳入公共信息范畴,进行披露或公开。官员让渡个人部分隐私是为了保护公众利益,官员选择从事公职就应该接受让渡个人部分隐私信息的要求。因此,“官员财产没有隐私”。

(二)第一,上层的决心和行动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出台的关键。为了整治俄罗斯严重的腐败问题,俄罗斯总统梅德韦杰夫以身作则推动公务员财产收入和财产申报工作。当前我国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中央政府应当大力指导和支持。第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设的复杂性和困难性,要求我们既要积极又要稳妥,不能简单化,更不能急躁冒进。梅德韦杰夫在坚决表明态度的前提下,适当妥协。积极稳妥地推进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第三,整治腐败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制定庞大的反腐败计划。解决腐败问题,不能单靠一部法律,社会公众应该对这一制度的建立抱以客观和理性的预期。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只能是全部反腐败组合动作的一个重要内容,不会是它的全部。

(三)为了有效预防腐败,建没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我国大力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并在部分地区试点工作,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拥护。然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实际运用中暴露出以下几个缺陷:干部群体的种种顾虑乃至抵触;
科学化水平不高,没有打破我国官员财产公示“申报不公开”的局面;
配套制度不完备,基础性条件还不够完善。我市为积极推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一方面,加强我市干部队伍建设,转变官员观念。通过廉政教育以及党的思想教育来帮助各级官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价值观和利益观,强化他们对该项制度的认同。

另一方面,官员财产公示制度需要深化改革,配套联动。完善官员财产申报环节,同时积极稳妥推进公示环节,保障社会公众的监督权。加强配套制度的建设,如完善金融的实名制、现金流通的管理、财产登记等制度。

推行官员财产制度,对有力推动我市制度反腐建设,树立廉洁政府形象,构建和谐社会,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四)【参考例文】 推行官员财产申报 加强制度反腐建设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国际上被称为“阳光法案”,是制止经济犯罪的一种手段.是从源头遏制腐败的利器.具有巨大的震慑作用,已成为许多国家反腐败的撒手铜。我国在惩治腐败方面措施有余.预警机制不足。财产申报制度正是一项行之有效的预防机制,可以填补这项不足。因此,我国应当大力推进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加强制度反腐建设。

在此之前,我国一些地方政府为推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作了许多探索.也取得了积极的效果。然而.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还存在许多不足,具体表现为:一是法律规定缺失,缺乏法律的强制执行力;
二是制度科学化水平不高.未打破官员财产公示“申报不公开”的局面;
三是配套设施不完善,基础性条件还不够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推行不能因为存在困难就不作为,我们应寻求适合我国推行官员财产申报的路径,减小推行阻力。

首先,要把制度设计纳入法律建设之中,推动官员财产申报的立法。官员财产申报的立法将促进官员财产申报的形成和执行,将有力地推动我国官员财产申报的规范化与有序化,有利于制度效用健康、顺利、持久地发挥出来。因此.欲使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有所突破,首要任务是借鉴国外经验,针对我国现状,推动官员财产申报的立法工作,提升其法律地位,增强其权威性、公开性、强制性和实效性。

其次,以信息公开推动财产申报制度建设。财产申报的公开制度也是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建立的重要环节。财产申报如果只在组织内部运行而不向公众公开,那么就会失去其预防权力滥用和职务犯罪的真正作用。因此,要让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真正发挥实效,必须加强公开、监督和问责等后续环节,将官员的个人信息纳入公共信息范畴,实现公众对官员的监督。

最后,完善配套制度和技术。财产申报制度的贯彻实施除了自身的运行机制外.还需要其他相关制度和技术的配合和支持。主要是指有关财产登记制、金融监管机制、个人信用系统、财产信息监管系统的技术等。不仅要建立健全这些制度,还要把这些制度联合起来,并进一步加强已有制度的具体操作和执行力度,确实保障该项制度的实效。

官员财产申报是一条切实可行的防腐反腐途径,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为了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应对我国反腐败严峻形势的迫切需要,我们必须大力推进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加强我国制度反腐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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