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未成年人犯罪形势和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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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未成年人犯罪形势和对策的研究
 


内容摘要
进入新世纪以来上海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原因和条件因素出现了很多新变化。本文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研究中有关基本概念的界定,对上海未成年人犯罪的总体形势和相关的社会发展背景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提出了当前上海地区未成年人犯罪基本处于稳定阶段但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的观点。基于研究所得基本判断和基本观点,文章还对上海地区未成年犯罪问题提出了一些具备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概念界定 形势 犯罪预防

领导点评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是市委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艰巨和长期的工作。科学分析本市未成年人的犯罪情况,可以使我们进一步认清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更新思想观念,从战略上思考对策,从源头上科学预防,并着力解决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体制、机制和法制等深层次问题。社会的复杂性和未成年人成长的特殊性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共青团组织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同时,可对一些诸如未成年人犯罪形势研究等带有方向性、理论性和建设性的问题进行前瞻性思考和研究,以不断深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促进广大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团市委副书记 李跃旗

 

 

一、研究的背景与概况
(一)研究背景
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受到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上海这一大都市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都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自然也会影响到社会化过程中的未成年人,并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和条件因素出现了许多变化,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也与以前大不相同,科学掌握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并根据形势的变化来制定和完善有关的对策,这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二)概念界定
1、要区别青少年违法犯罪中的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概念
我国一些学者在研究青少年犯罪中常习惯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年龄界定为已满14周岁、未满25周岁的人,其实,这里面涉及到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已满18周岁、未满25周岁的成年人两个年龄段,因此,笼统论述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类型和特点等,而丝毫不顾违法犯罪青少年是否已经成年这一质的区别,是很不科学的。所以,我们在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时,应当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进行区别。
从公安机关的统计中可以发现,改革开放以来,上海地区25周岁以下的青少年违法犯罪人数总体上呈现不断上升趋势,1992年,全市违法犯罪人数为13145人,而25周岁以下的青少年为6888人,占52.4%;
到了2001年,全市违法犯罪人数为31086人,而25周岁以下的青少年为13905人,占44.7%。尽管青少年违法犯罪在整个作案人数中的比例有所下降,但绝对数增加了一倍多。尤其值得重视的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严重性比以前有明显的增加,像杀人、强奸、绑架、放火、投毒、贩毒等严重犯罪行为始终保持着一定的数量。如实施贩毒行为的青少年人数不断上升,从1992年的23人大幅度增加,1996年突破200人,1997年突破300人,1998年突破400人,最高时为2000年的478人,虽然依法严厉打击,但目前毒品案件仍然保持在较高水平上,并呈现继续增长的态势。
进一步分析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情况我们发现,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上海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数总体上也是处于较快增长的态势。1992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数为1328人,占全市违法犯罪人数10.1%;
到了2001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数为3822人,占全市违法犯罪人数12.3%。从以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数量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上海地区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与25周岁以下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增长态势基本相吻合的。
2、要区分未成年人违法与刑法意义上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
未成年人违法和未成年人犯罪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来自上海法院系统所提供的数据表明,上海市法院判处的未成年人罪犯数量,1998年为811人,1999年为895人,2000年为1007人,2001年为1034人,2002年为1123人,2003年为1035人。这一数据至少说明两点:一是在公安系统被认定为违法犯罪的绝大多数的未成年人,其性质还没有达到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所以没有进入司法程序;
二是进入21世纪以来的四年中,真正进入法院被定罪量刑的未成年人并没有明显的增加。正因为存在着上述两方面的因素,尤其是综合考虑上海总人口增加等因素,我们不难得出上海地区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近年来在数量上处于较为稳定的状态。
现在人们普遍认为上海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严峻,这是与人们对以上概念模糊,且受舆论导向所造成的一种误解。其实,犯罪率作为反映社会治安和犯罪问题的依据,主要还是依靠科学的犯罪统计,而在所有的犯罪统计中,无疑官方的统计最全面、最有权威性。这是因为官方的犯罪统计是以法律制度为依据的,并且总是统计特定的罪行,且有国家的人力、财力等作后盾,所以世界各国基本上都是主要依据国家的犯罪正式统计数字从事研究和制定防治对策的。而来自上海法院系统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结果的统计,无疑是最具权威性的。

二、研究的内容与结论
(一)上海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形势的判断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形势严峻已是全社会的共识,同时,大量研究成果也预测,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将继续呈现较快增长的态势,并且在违法犯罪类型、手段、形态、后果、性质等方面仍可能继续呈现严重化、复杂化的趋势。我们对上海地区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和总的发展态势进行分析后,认为现阶段上海地区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基本处于稳定阶段,如果不出现大的社会动荡,未成年人犯罪率不太可能出现大的波动。但从总体形势上看,青少年违法犯罪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我们讲上海的未成年人犯罪比较稳定,是将概念严格限定在刑法意义上的未成年人犯罪。从上海地区法院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看,其数量多年来增加的幅度并不很大,涉及到具体基层法院的少年法庭所受理案件的数量是有限的,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改后,取消了14-16周岁的惯窃犯罪,调整了未成年人多发性盗窃罪的起刑点,少年法庭受案数量明显减少。1999年4月,上海法院系统对少年法庭的组织机构作了一次重大的改革,将原来20个区县的少年法庭合并为四个,实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指定管辖,上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自从实行指定管辖以来,未成年人犯罪也没有很大的变化。
当然我们也注意到,现阶段上海地区不断出现了未成年人严重犯罪的案例,引起社会的震惊。这些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件与历史上的未成年人犯罪相比,情况确实有了很大的变化。例如,盗窃所涉及的犯罪数额越来越大,抢劫、强奸等犯罪手段更加疯狂,贩毒案件和团伙作案增加较快等等。但从总体上看,未成年人实施的大案要案不仅数量上还是少数,而且犯罪手段、危害等与成年人所作的案件相比也不可同日而言。其实,人们经常耳闻目睹的上海青少年严重犯罪案例,基本上都是18周岁到25周岁的青年所为,真正属于未成年人实施的大案要案并不多见,个别未成年人实施的恶性案件并不具有代表性。上海法院系统对未成年犯主要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缓刑、管制、拘役等,且比较多的适用缓刑,这其中固然有多种原因,但不可否认的是,未成年犯的犯罪类型、手段及社会危害性等不同于成年人,从而在量刑上有所体现。
上海地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形势存在着许多不确定因素,主要集中反映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违法未成年人的数量要明显多于已经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按照过去的抽样调查,违法未成年人与已经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数量之比,大约在8:1到10:1之间,也就是说,被法院处理的未成年犯如果是1人的话,那么,社会上可能还有8到10个违法未成年人,如果加上数量更多的那些学习有明显困难、心理有较严重偏差以及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这个比例还会更大。现在社会上不少人认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严峻性主要是违法的未成年人多,而真正构成犯罪的数量有限。这批违法未成年人是潜在性的犯罪人群,如果对这批数量较大的违法未成年人不加强教育管理,就很有可能会成为“犯罪预备军”。
第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基本是由未成年人中的“弱者”群体所构成,即上海本地未成年人犯罪高发群体主要是那些失学、失业同时又是失管的“三失”人员。随着社会就业竞争性的加大,这批人的数量有可能会呈现增加趋势,一定程度上壮大了犯罪高发人群。在调查中发现,现在有些未成年人虽然离开了学校,但由于没有社会需要的高学历,也没有基本的工作技能,所以常常找不到自己满意的工作,成为社会上的“浪子”。不少家长疏于监护,更多的是未成年人不听从家长的监护,加上他们经常受到包括父母在内的社会舆论的否定评价,从而非常容易与不良人员交往,接触到社会不良环境的熏陶和影响,从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尤其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全社会就业矛盾更加突出,那些学习困难、心理行为有偏差的学生,离开社会后很难找到工作,而我们对这批“高危人群”的管理、教育、服务等很可能无法一时到位,势必这一群体中的不少人将会走上犯罪道路。
第三,外来未成年人成为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申博”成功后,城市建设逐步加快,国内外移民大量增加,外来人口势必会有较大的增长,外来未成年人的数量也呈现增加的趋势。外来的未成年人,有的是自己单身来上海的,更多的是随父母等来上海的,根据2000年普查的结果,上海中小学学龄流动人口超过19万,他们中少数人在上海本市学校借读,大部分则是在民工子弟学校入学,这些学校在师资、教材、教学安排以及校舍设备等方面都不规范,主要目的是解决在上海谋生的家长照料子女的后顾之忧,大多没有能力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尤其是流动人口中有不少是失学的未成年人,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人因为各种原因已经不上学,也找不到合适的工作,进入现代城市生活后,显得文化水平低,生活行为不规范,法律意识差,与城市一体化发展不协调,并不断与上海主流文化等发生冲突,非常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第四,青年犯罪量多“质”高,即上海地区18周岁到25周岁的青年违法犯罪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比较突出。但必须看到,许多青年走上犯罪道路,是在未成年阶段受到不良环境和教育的影响后就已经形成了犯罪意识,可以这么说,现在的青年犯罪,绝大多数在未成年人阶段就有不良心理、行为或犯罪意识,仅仅是在青年阶段进一步受害和发作而已。这就是未成年人犯罪发展演变中的过程性规律,即未成年人犯罪的演变过程,是从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未成年人正是在有倾向性和选择性的反映活动中,逐渐形成和巩固着自己的不良个性品质。犯罪意识的形成,正是社会消极因素在未成年人个体身上的折光反映。虽然我们提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及时发现量变,有力制止质变,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教育要从小时候开始,从小事情开始,但目前导致未成年人思想受害的环境条件很难得到根本改观,整个青少年犯罪严峻化的发展趋势很难得到扭转。这就造成了许多受到毒害的未成年人在刚成年后不久就触犯刑律,受到法律惩处。
从另外角度看,上海未成年人犯罪虽然得到了控制,但现有的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本身就已显得非常严重了。一是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动态发展看,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比上海历史上未成年人犯罪最少的20世纪50、60年代还是有较大增长的;
二是现在基本上是独生子女犯罪,一个孩子的犯罪意味着一个家庭的悲哀,甚至是一个家庭的解体,一千多个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对于这一千多个家庭来说,意味着一场灾难;
三是从我们国家和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宗旨看,众多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是我们所痛心和不安的。如此等等,都要求全社会高度重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
(二)现阶段上海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发展背景分析
上海经济发展已经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人均GNP已经超过4000美元,参照发达国家及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历史,在这一阶段改革将深入,发展将加快,各种社会矛盾会急剧增加并出现新的动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数量和质量也将发生变化,而目前上海地区的未成年人犯罪比较稳定,对此我们可以从社会发展大背景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战略两个角度来分析。
1、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对未成年人犯罪产生的影响
犯罪决不是孤立的社会问题,而是同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历史等诸因素息息相关的。处在改革和建设中的上海,存在着制约未成年人犯罪发展变化的正负两方面因素的相互斗争。应当承认,导致上海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大量存在,从外部来看,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仍在继续发展之中,腐朽没落的思想意识形态正不断地向我国渗透,腐蚀我们的未成年人一代;
从内部来看,我国现实的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缺陷和弊端,民主和法制建设无论在广度还是在深度方面都不很充分,尤其是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教育、文化、就业等资源还不适应实际需求,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并不理想。但是,我们也应看到,上海改革的健康推进,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就是扬长避短、发展优势、克服弊端、促进未成年人教育和保护工作向良性发展的过程。
在此,我们就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所产生的积极影响略举两例。一是上海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不仅使那些仅仅为了满足温饱的“穷犯罪”得到控制,而且更重要的是控制了人口增长,增加了就业、升学的机会和提供了未成年人发展的可能,从而保证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二是上海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依靠不断增强的实力,加大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力度,促进和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从而极大地减少了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和条件。
2、上海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战略和科学对策对未成年人犯罪产生的影响
我们已经认识到,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各种矛盾和问题的集中反映,同样,上海未成年人犯罪得以有效控制,也依赖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同时也依赖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战略和科学对策的正确性和有效性。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战略上看,上海注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改革和创新,积极寻找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新载体。最近一段时期以来,上海为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中的长治效应,比较重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思想观念方面的更新,着力实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机制、体制和法制方面的建设,并有新的举措出台。
对未成年人犯罪关键是要加强早期预防和教育。上海对未成年人犯罪一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上海较早形成了少年司法的“一条龙”体系,以少年法庭为主体的上海各级公安、司法机关正确把握“宽松的刑事政策”的“度”,解决好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具体措施、方案、方法等操作性的问题,从而一定程度上控制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自然也影响了未成年人犯罪数量的增长。
上海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不断更新思想观念,不是仅仅停留在对绝大多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纳入非司法程序来处置来换取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控制,而是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从战略上思考对策,从源头上科学预防,注重解决机制、体制和法制等深层次问题。面对社会变革时期错综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和居高不下的刑事犯罪率,从2003年开始,上海开始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新体系。上海针对当前吸毒人员大幅度增长、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率高居不下、闲散青少年犯罪比较突出等现状,从积极防范的要求出发,按照“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行、社会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来推进禁毒、社区矫正和社区青少年管理工作,依托现有体制,组建禁毒、社区矫正和社区青少年事务管理等三个常设机构,作为政府加强社区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相应的犯罪预防职能。同时,积极推进社会化管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培育一支1000余人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工作者队伍,成立市禁毒、社区矫正和青少年管理等三个社团组织,作为开展这三项工作的运作实体,并根据发展需要,分别建立相应的志愿者队伍。随着社区青少年事务管理机构的建立,尤其是社区未成年人管理的加强,失学、失业的未成年人就不再是“失管”的未成年人了,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帮教也会有许多相应的措施。

三、相关的对策与建议
当前上海地区未成年人犯罪处于稳定阶段,并没有出现日趋恶化的发展态势,但应当看到,目前上海地区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很多,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的空间很大。上海要保持未成年人犯罪的稳定,要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增加,还需要在未成年人教育保护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等方面,真正做到法律法规齐全、社区管理加强、家庭教育得当,未成年人整体素质提高。这就需要我们通过改革的深化和优化,来加强和优化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将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思想和精神,渗透到改革的每个环节和各个方面,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
(一)要认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和树立未成年人犯罪可控制论
一个人从儿童到成年人的发展过程中要经历一个迅速发育成长的青少年时期。处在身心发展旺盛阶段的未成年人,会出现一系列矛盾,在社会变革时期,未成年人所处的家庭、学校、社会环境和教育发生变化,由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带来的一系列矛盾就会更加突出和尖锐,并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非常直接地产生关联。正是因为社会的复杂性与未成年人成长的特殊性和过程性,决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也就形成了未成年人犯罪区别于成年人犯罪的差异性。
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相比,在生理心理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未成年人正处于从幼稚转向成熟的过渡阶段,由于身体和智力还处在发展的过程中,思想比较幼稚,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弱,情绪不稳定,易于受外界环境的不良影响。这就决定了他们的行为很难遵守社会规范,甚至藐视法律,且易感情冲动,缺乏自控能力,其行动往往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突发性,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表现为动机简单、行动盲目、不计后果等。与成年人犯罪相比,他们的犯罪类型、手段及社会危害性都有明显差异。我们的有些理论研究和传媒在有关青少年犯罪的宣传和案件事实的报导中具有非常强烈的倾向性,一味强调未成年人犯罪的严峻性,甚至将未成年人作案与成年人作案放在一起,总结出所谓的“残酷性、智能性、疯狂性”等等特征,形成了巨大的社会负面影响。其实,未成年人犯罪的严峻一面固然应当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是不容否认的。如果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混为一谈,理论上是错误的,实践中是有害的。
既然未成年人犯罪有特殊性,那就需要研究特殊的处置政策和预防对策。而目前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中,许多对策措施与适用于成年人的对策措施共性多,而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个性少。最典型的就是至今为止,我国司法系统还没有专门的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组织法、实体法、程序法、矫治法等,许多典型的未成年人案件,按照成年人的标准来定罪量刑,这一现状必须尽快改变。
另外,随着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增加,社会上许多人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青少年犯罪的发展态势表示深深的担忧,有些人甚至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失去了信心。其实,犯罪是可以防治的,不仅指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最终一定可以有效防治,同时也指每一个具体犯罪同样是可以防治的。对于我们来说,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对全社会都是适用的,关键是具体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以及个人如何将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这涉及到如何发挥人们的主观能动作用,由于人们的主观能动性发挥的不同,情况就会完全不一样。
(二)要坚持求真务实的态度,重点研究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操作性课题
1、加强研究,切实抓好以独生子女为主体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关的教育和指导
独生子女有许多好的方面,但独生子女成长过程中容易形成心理偏差,从而导致越轨行为的形成。因此,我们要加强研究,切实抓好与防治未成年人犯罪有关的教育、指导,主要有法制教育、青春期教育、生活指导、自我保护知识传授、心理疏导等。这些方面是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防治中急需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2、建立和完善以家庭、学校和社区为主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早期预防体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着眼于早期预防,防微杜渐,其中家庭、学校、社区和单位等在早期预防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现在,家庭结构在变化,独生子女违法犯罪突出;
学校重智轻德,追求升学率,学生违法犯罪很不稳定;
个体户、无业青年的管理教育矛盾重重,因失教失管而犯罪者为数不少……这些都为早期预防提出了许多新课题。家庭、学校、社区和单位等都要从早抓起,从实抓起,不放过苗头性的问题,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形成一个完整的预防犯罪体系。
在建立和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体系过程中,要通过社会化来推进这一体系的建立,提高工作效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涉及到各种社会资源的整合问题。现在缺少的是专业化、职业化的组织和人士共同配合政法机关做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我们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形成大保护、大预防的格局,各基层组织和各方面的力量都加入到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中来,各方面的工作各有侧重,相互促进,需要加强合作,整合资源,从而产生最大的实际效果。
3、重点研究网络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充分发挥网络在未成年人教育和保护中的积极作用
网络正改变着人们的行为方式甚至思维方式,未成年人可以通过网络便捷地学习和获取最新的知识,加强彼此间的联系和沟通等。但是,网络也是一把典型的“双刃剑”,它在给未成年人带来诸多积极影响的同时,也给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带来了诸多的负面影响。现在社会上许多网吧是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的高发点,许多未成年人在那里受到毒害和伤害,尤其是网络上的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的消极影响非常突出。因此,我们要教育好未成年人正确认识网络,管理好各类网吧,尽量消除网络对未成年人的消极影响,同时也要充分发挥网络在未成年人教育和保护中的积极作用。
4、加强未成年人预防和治理工作的法律制度保障
上海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之所以能够长久不衰,人的因素在发挥积极作用,制度的因素则有着决定性的意义。当前可做的工作主要有:修订完善《青少年保护条例》;
考虑在公安机关建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机构;
在社区建立和完善由社会志愿工作者参加的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帮教体系和组织;
规范社区青少年工作者的管理和提高工作效率;
建立和规范未成年人心理测试、鉴定机构;
在加强工读学校的投入和加快工读学校法律制度化建设;
研究通过正当程序来确定“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并采取教育、保护措施;
建立政府和民间性的青少年犯罪的研究机构和预防基金等等。
5、加快少年法院建设的步伐
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少年保护的实际情况看,尤其是从我国社会根本制度着眼,保护少年权益、预防少年违法犯罪和审理少年案件,都可以并且应当纳入少年司法制度的框架内。司法全方位参与少年保护,必然要求相应的组织机构予以保证。我们对各种机构进行利弊比较后认为,少年法院是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理想选择。由于少年法院的建立及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体系,尤其是专业化的审理机构、专门化的司法官员,特殊的审理程序、保护性的处置措施等,少年法院要比其他组织机构更能够胜任其所承担的历史责任和司法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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